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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魚機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2-18 07:41:29

❶ 在新寧夷江捕魚要辦捕撈許可證是政策規定還是地方政府行為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02年8月23日農業部令第19號發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第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准並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
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並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七條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下列七類: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我國管轄海域的捕撈作業。
(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我國漁船在公海的捕撈作業。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三)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
(四)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品種的捕撈作業,包括在B類漁區的捕撈作業,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
(五)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臨時從事捕撈作業和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作業。
(六)外國漁船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外國船舶、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水域的捕撈作業。
(七)捕撈輔助船許可證,適用於許可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捕撈輔助船,從事捕撈輔助活動。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許可權審批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明確核定許可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及規格、捕撈品種等。已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水域要明確核定捕撈限額的數量。
作業類型分為刺網、圍網、拖網、張網、釣具、耙刺、陷阱、籠壺和雜漁具(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共9種。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最多不得超過其中的二種,並應明確每種作業類型中的具體作業方式。拖網、張網不得與其他作業類型兼作,其他作業類型不得改為拖網、張網作業。
非漁業生產單位的專業旅遊觀光船舶除垂釣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撈作業方式。
捕撈輔助船不得直接從事捕撈作業,其攜帶的漁具應捆綁、覆蓋。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要明確核定漁區的類別和范圍,其中B類漁區要明確核定漁區、漁場或保護區的具體名稱。公海要明確海域的名稱。內陸水域作業場所要明確具體的水域名稱。
第十九條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並報農業部審批:
(一)到公海作業的;
(二)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岩島海域作業的;
(三)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
(四)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農業部頒布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
(五)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農業部頒布的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的。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第二十條作業場所核定在B類、C類漁區的漁船,不得跨海區界限作業。作業場所核定在A類漁區或內陸水域的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因傳統作業習慣或資源調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界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准。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前款規定的捕撈許可證審批發放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作業場所的核定許可權如下:
(一)農業部:A類、B類、C類、D類漁區和內陸水域。
(二)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本海區范圍內的C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B類漁區。
(三)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A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C類漁區。在內陸水域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特殊情況需要地(市)級、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作業場所的,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授權。
第二十三條從事釣具、燈光圍網作業漁船的子船與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3);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說明資料;
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首次申請和除作業方式變更外重新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
(二)重新申請和換發捕撈許可證的,提供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提供漁撈日誌。
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准文件;
(二)除專業遠洋漁船外,提供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三)首次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
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承擔教學、科研等項目單位申請的,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
(三)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的,提供租用使用協議。
跨省或跨海區作業,依照規定應當申請臨時捕撈許可證的,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發放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同時貼附與漁船主機總功率相等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第二十六條海洋大型、中型漁船應填寫《漁撈日誌》(附件4),並在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提交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發證機關。
第二十七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持《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和《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船名變更;
(二)船籍港變更;
(三)漁船所有權共有人之間變更;
(四)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滿。
第二十八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按規定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方式變更;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
(三)因漁船買賣發生漁船所有人變更。
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以及主機功率和主尺度變更的,須事先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船網工具指標。
發證機關批准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當收回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並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須向漁業捕撈許可證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損毀無法使用;
(二)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
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的,持證人須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作廢後,方可補發新證。媒體公告費由持證人承擔。
第三十條發生下列情況的,持證人應將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並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漁船報廢或損毀不再繼續從事許可的捕撈作業;
(二)自行終止許可的捕撈作業。
第三十一條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船主機功率憑證不得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二條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三條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以下稱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
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期為二年。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託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年審合格,由審驗人簽字,註明日期,加蓋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持證人和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噸位未發生變更;
(二)漁船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與許可內容一致;
(三)按規定填報《漁撈日誌》,未超出捕撈限額指標(對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漁船);
(四)違規案件已經結案;
(五)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其他條件符合有關規定。
年審不合格的,年審機關可責令持證人限期改正後,再審驗一次。再次審驗合格的,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
第三十五條逾期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證書載明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功率不符的、應貼附而未貼附功率憑證或功率憑證貼附不足或貼附無效功率憑證的、以欺騙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為無效漁業捕撈許可證。
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為無效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使用無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未攜帶漁業捕撈許可證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為無證捕撈。
第三十六條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是漁船所有人,申請人在其申請獲得批准後成為持證人。持證人對其申請從事的漁業捕撈活動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❷ 我玩捕魚那個賭博有三四年了,輸的最慘的上年。一次輸了哥哥家小孩看病的6000塊。當時又跟朋友借了很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❸ 現在還可以辦捕魚證嗎。

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寫回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答證申請書》(附件5)一式兩份;

2. 自然人申請的,提供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海洋捕撈漁船);

4.《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漁撈日誌》(附件6)(大、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6. 買入海洋捕撈漁船申請的還須提交賣主當地市海洋與漁業局出具的原捕撈證注銷證明以及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申請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交原捕撈證復印件,在申請被批准時須交回原捕撈證注銷。以上經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由市局統一交(要盡快)省局漁業處以領取新捕撈證功率貼花。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其損毀或滅失的證明,並註明時間、地點及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捕撈許可證作廢後,方可補發新證)。

若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准文件,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❹ 請問一下在無錫太湖裡捕魚要些什麼證件

沿海船舶及其漁民、船民應當隨船攜帶出海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無證件的船舶或者人員不得出海。出海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有效期為四年。外來人員隨本省沿海船舶出海作業的,應向當地公安邊防機關申領有效期一年的出海船民證。漁民向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或出海船民證不收費。一、《出海船民證》條件
(一)辦理《出海船民證》條件
依據《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第五條,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人員、漁民出海,應當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出海船民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
(二)申請人需要攜帶的材料
戶籍地為船籍港所在地區(市、縣)的,申請人需攜帶本人二代身份證、近期兩張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及服務船舶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到公安邊防機關辦理《出海船民證》。戶籍地非船籍所在地區(市、縣)的,申請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和申請人近期三張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及服務船舶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到公安邊防機關申領臨時《出海船民證》。
二、《出海船民證》辦理程序
申請人到船籍港邊防派出所填寫《申領〈出海船民證〉登記表》,連同相關證件交辦證人員,邊防派出所審核後報送區(市、縣)公安邊防大隊審批辦證。
三、《出海船民證》辦理的期限
符合簽發《出海船民證》條件的人員,邊防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核發《出海船民證》。

❺ 紹興還可以申請捕魚證嗎

可以的,去紹興市水政漁業執法局辦理。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沿海船舶及其漁民、船民應當隨船攜帶出海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無證件的船舶或者人員不得出海。出海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有效期為四年。外來人員隨本省沿海船舶出海作業的,應向當地公安邊防機關申領有效期一年的出海船民證。漁民向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或出海船民證不收費。
一、《出海船民證》條件
(一)辦理《出海船民證》條件
依據《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第五條,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人員、漁民出海,應當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出海船民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
(二)申請人需要攜帶的材料
戶籍地為船籍港所在地區(市、縣)的,申請人需攜帶本人二代身份證、近期兩張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及服務船舶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到公安邊防機關辦理《出海船民證》。戶籍地非船籍所在地區(市、縣)的,申請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和申請人近期三張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及服務船舶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到公安邊防機關申領臨時《出海船民證》。
二、《出海船民證》辦理程序
申請人到船籍港邊防派出所填寫《申領〈出海船民證〉登記表》,連同相關證件交辦證人員,邊防派出所審核後報送區(市、縣)公安邊防大隊審批辦證。
三、《出海船民證》辦理的期限
符合簽發《出海船民證》條件的人員,邊防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核發《出海船民證》。

❻ 出江打魚要證件嗎

當然需要證件,沒有證件當然不合法的啦,需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

參考一下廣東的吧:
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及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暫行規定
2005-4-29 11:45:47 來源:廣東省海洋與魚業局網站

一、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核審批程序

(一)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一份,申請書須註明新造漁船(包括遠洋漁船,下同)、報廢或海損事故更新漁船等申請原因;

2. 自然人申請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 屬報廢漁船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的,須同時提供《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附件2)、漁業船舶注銷證明及原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4. 屬海損事故等造成捕撈漁船滅失的須同時提供海損事故報告、漁業船舶注銷證明及原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等材料;

5. 申請遠洋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須同時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

6. 跨省、市買賣漁船的,須同時提供填寫完整的賣出漁船申請表(附件3)、漁船檢驗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二)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受理及調查

1. 受理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材料可直接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由當地漁政大隊、中隊轉交。

2. 情況調查

根據申請書所列的各項情況,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調查核實,並簽署調查意見。

(三)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核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核實行逐級審核簽發上報制度。

1. 申請人所在地市(指地級市,下同)或縣(含區,下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申請書進行初審,初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⑴ 申請材料齊全;

⑵ 申請書填寫正確;

⑶ 船網工具指標來源清楚,符合相關規定;

⑷ 符合國家及省漁業捕撈的發展方向、政策和法規

凡符合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條件的,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出初步審核意見並由簽發人簽發後逐級上報。

漁政部門接到的申請材料要盡快轉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12個工作日內(含調查時間)提出初審意見,經縣級初審後送市級的材料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報省審核審批的材料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送達或郵寄至省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處。

2. 省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處收到經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議批准或不予批準的審核意見。

(四)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批

我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批准權為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

省局漁業處對申請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省局簽發人審批簽發。經批准後簽發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附件4),由申請人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或通過當地漁政部門交給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申請書,通過電話或書面通知上報的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轉告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人。

屬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省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簽發上報。

二、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

(一)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寫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5)一式兩份;

2. 自然人申請的,提供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海洋捕撈漁船);

4.《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漁撈日誌》(附件6)(大、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6. 買入海洋捕撈漁船申請的還須提交賣主當地市海洋與漁業局出具的原捕撈證注銷證明以及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申請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交原捕撈證復印件,在申請被批准時須交回原捕撈證注銷。以上經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由市局統一交(要盡快)省局漁業處以領取新捕撈證功率貼花。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其損毀或滅失的證明,並註明時間、地點及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捕撈許可證作廢後,方可補發新證)。

若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准文件,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若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①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書面報告和有關記錄證明(按具體內容要求),並加具當地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②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另外,申請到南沙生產漁船要按南沙漁業管理規定辦理。

若申請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漁船船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若屬外省漁船跨界進入我省海域生產的還須提供當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跨界生產的證明和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港澳流動漁船申請捕撈許可證按國家對流動漁船的相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新的規定未出台之前須提供:(1)填寫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2)船主在港澳的戶籍復印件一份;(3)粵港澳流動漁船戶口簿復印件一份;(4)港澳流動漁船協會會員證明或入會申請的批准文件復印件一份;(5)港澳流動漁船牌簿復印件一份,包括漁船登記、船檢方面的漁船建造日期與安全生產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內容。原有捕撈許可證的港澳流動漁船,因轉會或買賣等需要申請捕撈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原件注銷證明。

(二)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及調查

1. 受理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材料可直接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當地漁政部門轉交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 情況調查

根據申請書所列情況,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調查核實事項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和審批

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逐級審核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的審核審批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准權按批准許可權分別為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1.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

在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請書所列的情況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內容:

⑴《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是否填寫完整、正確;

⑵漁業船網工具指標來源是否清楚、有效;

⑶有關漁船證書是否齊全,其內容是否與《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相符;

⑷其它必需的證明、批准文件、合同(協議)、項目書等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⑸申請捕撈許可證的內容是否與漁船實際相符,是否符合國家及省規定標准,是否符合漁業捕撈的政策、法規和發展方向;

另外,港澳流動漁船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是否符合國家對港澳流動漁船的規定;跨界生產的外省漁船辦理臨時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是否在其所在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我省的約定的范圍內。

2.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批辦理

⑴ 按規定屬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意見。對建議批準的申請書送本部門簽發人審批簽發;不予批準的,應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相應欄目寫明不同意批准發證原因,並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屬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刺網漁船;

(2)釣具漁船;

(3)雜漁具作業(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漁船;

(4)主機功率小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張網、陷井、籠壺漁船;

(5)接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⑵ 按規定屬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若申請人所在地為市級直接轄管的,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批,若申請人所在地是下屬縣轄管的,在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審批程序按本審批辦理的第⑴點第一段要求進行。屬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 非機動底拖網作業漁船;

(2)主機功率小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耙刺作業漁船;

(3)主機功率小於441千瓦(600馬力)的圍網作業漁船;

(4)主機功率大於等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張網、陷井、籠壺作業漁船;

(5)需領取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船;

(6)接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⑶ 按規定屬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批的,申請材料必須經申請人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郵寄或送達省局漁業處,漁業處建議批準的,報省局簽發人審批簽發;不予批準的,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相應欄目寫明不同意批准發證原因,並電話或書面通知上報的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轉告申請人。屬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主機功率小於441千瓦(600馬力)的機動底拖網作業(含摻繒、拖貝、拖蝦和拖蟹作業)漁船;

(2)主機功率大於等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耙刺作業漁船;

(3)粵港澳雙重戶籍的流動漁船;

(4)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船

(5)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⑷ 按規定屬農業部審批的,省局接到經逐級審核的申請書,對符合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簽發上報。

(四)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度審核、換證

根據《關於我省漁業捕撈許可管理等職能移交事項的通知》(粵海漁[2003]34號)和《關於我省漁業捕撈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海漁[2003]86號)要求,目前我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換證由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可委託當地漁政部門辦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蓋章。

三、附則

1. 所附表格格式內容國家有明文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其它按本暫行規定執行。

2. 本暫行規定有關專門用語的定義見農業部令第19號《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附則說明。

3. 本暫行規定自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4. 本暫行規定由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❼ 出海捕魚需要什麼手續嗎

出海捕魚需要攜帶海船舶戶口簿或出海船民證

❽ 擺設兩台打魚機能不能夠上刑事訴訟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各地要立即停止審批新的電子游戲經營場所,也不得審批現有的回電子游戲經營答場所增添或更新任何類型的電子游戲設備。三、對存在以下情況的電子游戲經營場所,除由文化部門會同公安、信息產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處罰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吊銷其營業執照或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❾ 遠海捕魚需要什麼證件

當然需要證件,沒有證件當然不合法的啦,需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

參考一下廣東的吧:
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及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暫行規定
2005-4-29 11:45:47 來源:廣東省海洋與魚業局網站

一、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核審批程序

(一)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一份,申請書須註明新造漁船(包括遠洋漁船,下同)、報廢或海損事故更新漁船等申請原因;

2. 自然人申請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 屬報廢漁船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的,須同時提供《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附件2)、漁業船舶注銷證明及原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4. 屬海損事故等造成捕撈漁船滅失的須同時提供海損事故報告、漁業船舶注銷證明及原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等材料;

5. 申請遠洋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須同時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

6. 跨省、市買賣漁船的,須同時提供填寫完整的賣出漁船申請表(附件3)、漁船檢驗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二)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受理及調查

1. 受理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材料可直接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由當地漁政大隊、中隊轉交。

2. 情況調查

根據申請書所列的各項情況,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調查核實,並簽署調查意見。

(三)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核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核實行逐級審核簽發上報制度。

1. 申請人所在地市(指地級市,下同)或縣(含區,下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申請書進行初審,初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⑴ 申請材料齊全;

⑵ 申請書填寫正確;

⑶ 船網工具指標來源清楚,符合相關規定;

⑷ 符合國家及省漁業捕撈的發展方向、政策和法規;

凡符合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條件的,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出初步審核意見並由簽發人簽發後逐級上報。

漁政部門接到的申請材料要盡快轉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12個工作日內(含調查時間)提出初審意見,經縣級初審後送市級的材料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報省審核審批的材料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送達或郵寄至省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處。

2. 省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處收到經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議批准或不予批準的審核意見。

(四)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批

我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批准權為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

省局漁業處對申請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省局簽發人審批簽發。經批准後簽發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附件4),由申請人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或通過當地漁政部門交給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申請書,通過電話或書面通知上報的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轉告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人。

屬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省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簽發上報。

二、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

(一)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寫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5)一式兩份;

2. 自然人申請的,提供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海洋捕撈漁船);

4.《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漁撈日誌》(附件6)(大、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6. 買入海洋捕撈漁船申請的還須提交賣主當地市海洋與漁業局出具的原捕撈證注銷證明以及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申請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交原捕撈證復印件,在申請被批准時須交回原捕撈證注銷。以上經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由市局統一交(要盡快)省局漁業處以領取新捕撈證功率貼花。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其損毀或滅失的證明,並註明時間、地點及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捕撈許可證作廢後,方可補發新證)。

若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准文件,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若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①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書面報告和有關記錄證明(按具體內容要求),並加具當地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②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另外,申請到南沙生產漁船要按南沙漁業管理規定辦理。

若申請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漁船船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若屬外省漁船跨界進入我省海域生產的還須提供當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跨界生產的證明和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港澳流動漁船申請捕撈許可證按國家對流動漁船的相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新的規定未出台之前須提供:(1)填寫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2)船主在港澳的戶籍復印件一份;(3)粵港澳流動漁船戶口簿復印件一份;(4)港澳流動漁船協會會員證明或入會申請的批准文件復印件一份;(5)港澳流動漁船牌簿復印件一份,包括漁船登記、船檢方面的漁船建造日期與安全生產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內容。原有捕撈許可證的港澳流動漁船,因轉會或買賣等需要申請捕撈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原件注銷證明。

(二)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及調查

1. 受理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材料可直接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當地漁政部門轉交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 情況調查

根據申請書所列情況,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調查核實事項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和審批

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逐級審核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的審核審批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准權按批准許可權分別為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1.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

在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請書所列的情況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內容:

⑴《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是否填寫完整、正確;

⑵漁業船網工具指標來源是否清楚、有效;

⑶有關漁船證書是否齊全,其內容是否與《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相符;

⑷其它必需的證明、批准文件、合同(協議)、項目書等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⑸申請捕撈許可證的內容是否與漁船實際相符,是否符合國家及省規定標准,是否符合漁業捕撈的政策、法規和發展方向;

另外,港澳流動漁船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是否符合國家對港澳流動漁船的規定;跨界生產的外省漁船辦理臨時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是否在其所在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我省的約定的范圍內。

2.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批辦理

⑴ 按規定屬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意見。對建議批準的申請書送本部門簽發人審批簽發;不予批準的,應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相應欄目寫明不同意批准發證原因,並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屬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刺網漁船;

(2)釣具漁船;

(3)雜漁具作業(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漁船;

(4)主機功率小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張網、陷井、籠壺漁船;

(5)接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⑵ 按規定屬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若申請人所在地為市級直接轄管的,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批,若申請人所在地是下屬縣轄管的,在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審批程序按本審批辦理的第⑴點第一段要求進行。屬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 非機動底拖網作業漁船;

(2)主機功率小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耙刺作業漁船;

(3)主機功率小於441千瓦(600馬力)的圍網作業漁船;

(4)主機功率大於等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張網、陷井、籠壺作業漁船;

(5)需領取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船;

(6)接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⑶ 按規定屬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批的,申請材料必須經申請人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郵寄或送達省局漁業處,漁業處建議批準的,報省局簽發人審批簽發;不予批準的,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相應欄目寫明不同意批准發證原因,並電話或書面通知上報的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轉告申請人。屬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主機功率小於441千瓦(600馬力)的機動底拖網作業(含摻繒、拖貝、拖蝦和拖蟹作業)漁船;

(2)主機功率大於等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耙刺作業漁船;

(3)粵港澳雙重戶籍的流動漁船;

(4)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船

(5)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⑷ 按規定屬農業部審批的,省局接到經逐級審核的申請書,對符合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簽發上報。

(四)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度審核、換證

根據《關於我省漁業捕撈許可管理等職能移交事項的通知》(粵海漁[2003]34號)和《關於我省漁業捕撈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海漁[2003]86號)要求,目前我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換證由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可委託當地漁政部門辦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蓋章。

三、附則

1. 所附表格格式內容國家有明文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其它按本暫行規定執行。

2. 本暫行規定有關專門用語的定義見農業部令第19號《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附則說明。

3. 本暫行規定自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4. 本暫行規定由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❿ 出海打魚需要什麼證件,辦理費用是多少

需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

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及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暫行規定。

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核審批程序: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一份,申請書須註明新造漁船(包括遠洋漁船,下同)、報廢或海損事故更新漁船等申請原因。

(10)捕魚機審批擴展閱讀: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外國人、外國漁業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國家根據漁業資源變化與環境狀況,確定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控制捕撈能力總量和漁業捕撈許可證數量。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批准發放,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數量不得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范圍。

第四條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指標等證書文件的審批實行簽發人負責制,相關證書文件經簽發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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