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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賠償

發布時間: 2020-12-18 05:46:25

A. 公安機關違法使用武器是屬於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

是刑事自訴還是行政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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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2年3月某天,公民李某在家中休息時被當地公安機關因調查傳喚。李某被帶至一派出所接受調查時,與兩名偵查人員發生口角而在抓扯中受傷。一個小時後,公安機關結束調查讓李某回家。後經鑒定,李某在抓扯中所受傷為輕傷。李某遂以該公安機關及兩名偵查人員為被告,以故意傷害罪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並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500元錢。法院受理後認定傷害之事實不能成立,但李某的輕傷確系受偵查人員抓扯所致,因此判令該公安機關向李某支付醫療費200元。李某不服一審判決,隨即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接到此案後卻舉棋不定,感到甚為難辦。

[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自訴案件范圍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而兩高三部一委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之第4條明確將「故意傷害案(輕傷)」列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本案應首先分析偵查人員對李某的抓扯導致其受輕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
先順帶提一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如果故意傷害罪名成立,則李某可以就其輕傷醫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然而,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即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聯系。該案中,一審法院已認定故意傷害的事實不成立,那麼再判令被告支付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就毫無道理。既然沒有犯罪事實,李某所受的傷害之因果關系就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從何談起?如果法院確實認為公安機關應對李某的傷害承擔責任的話,那麼應當告知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而不是以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下判,否則於法無依。
那麼,李某遭受偵查人員的抓扯而受輕傷,到底構不構成輕傷害案呢?這需要分析偵查人員的行為是否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甚至是分析其是否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第十一條亦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對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訴訟。而且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公安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其偵查人員對李某進行傳喚和調查,屬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即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在這一過程中,出現違法行使職權的情形,屬於行政訴訟法的調整范圍。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該條是對行政賠償的規定。據此,李某可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要求或者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抓扯行為,雖然導致李某輕傷,但並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構成刑訊逼供罪或逼取證人證言罪,致人傷殘的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在這里,法律明確了其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二者的本質不同在於,刑訊逼供罪或逼取證人證言罪在主觀上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或證人的證言為目的,而故意傷害罪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並且,刑訊逼供罪或逼取證人證言罪也不屬於公民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范圍,而是屬於公訴案件的范圍。公安機關同時又是承擔刑事公訴案件偵查職能的刑偵機關。因此,即便是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在對李某傳喚調查的過程中,有刑訊逼供或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造成李某的傷害,李某也不能就此提起刑事自訴,而是應當向有關機關進行控告和申訴,提出刑事賠償的要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訴求不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受案范圍,法院本來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結果卻予以受理並作出了判決。這種少見的情形,應該說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於職能管轄的規定,難怪自訴人上訴會讓二審法院不知如何是好。

[處理意見]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而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律中尚無此類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對於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參照此規定,本案中,一審法院違反職能管轄的規定錯誤的受理了本不該受理的案件,當屬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審判公正性實難保證。因此,對於李某的上訴,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由於二審法院不能直接裁定駁回自訴人的起訴,故在發回重審的同時,應告知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時裁定不予受理。這樣處理方才符合現行規定。當然,一審法院亦應告知李某,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提出國家賠償要求。

自己看看,

B. 交通事故中,公安機關在哪些情況下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1、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公安機關違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公安機關有依版法傳喚當事人權進行訊問的權力,但是公安機關依法傳喚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2、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公安機關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3、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公安機關違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逃跑或圍攻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合法地使用武器造成傷亡,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4、公安機關對無違章、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違法實施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等行政處罰的;或者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制進行行政處罰的。
5、違法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牌照、貨物等,給當人造成損失的。

C. 什麼情況下回走公安行政賠償

1.主體要件
構成公安賠償的行為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須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版警察,非權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職務行為不能引起公安賠償。
2.行為要件
《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同時兼有結果歸責、過錯歸責。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是構成公安賠償的必要要件。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會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3.後果要件
公安賠償以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客觀損害後果為必要條件。僅有違法行為,但並未造成對合法權益的損害後果時,不能構成公安賠償。損害後果包括對人身權的損害和對財產權的損害,而且必須是客觀上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害。
4.因果關系要件
構成公安賠償,還要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只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損害後果,才能構成公安賠償。

D. 市級公安行政復議確認縣級公安行政超期辦理行政行為違法需要賠償多少錢

理論上沒有賠償。除非你能夠舉證,該行政行為的超期給你造成了實際損失。

E. 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新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並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賠償請求人委託他人代理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四)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製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後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並註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登記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准,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 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二) 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三) 賠償請求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范圍的;
(四) 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於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除前款規定外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後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駁回。
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
第十九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終結審查:
(一)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在國家賠償決定作出前,賠償請求人書面要求撤回賠償申請,經審查,出於賠償請求人真實意願,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需要終結審查的其他情形。
終結審查應當自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內製作《國家賠償申請終結審查決定書》。
第二十條 對存在侵權損害事實,依法應予國家賠償的,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並將協商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協商結果製作賠償決定書;賠償請求人拒絕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賠償的,依法作出予以賠償的決定;
(二)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計算。
第二十三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申請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應當載明是否就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載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承擔方式;對造成精神損害嚴重後果,依法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法律法規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可以參照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根據侵權過錯程度、情節、損害後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註明,並說明理由;決定賠償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載明具體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也可以單獨製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F. 公安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基本上的概念搞清楚就可以了,,當然,你多看看具體的東西會分析的更透徹,,,一般來說學過法律的考公安業務知識都比較占優勢,因為公安知識一般都是死的。。就是法律類的東西比較講究,,,

G. 公安行政賠償就是國家賠償嗎,二者有什麼區別

行政賠償屬於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不止行政賠償一種,刑事、民事都有可能。

H. 有公安部國家行政賠償司這個單位嗎

保險理賠  常用答案
詬病最多,很多被保人遇到理賠都顯得小心翼翼,生怕哪裡出了茬子,理賠款拿不到。

萬事都有技巧兩字,當然保險理賠也不例外。下面就以重疾險理賠為例,三木覺得一定要做好如下幾點:

1、報案
報案是理賠的開始,報案除了如實稱述事故經過之外,也好咨詢理賠好整個理賠流程。報案應該言簡意賅,客觀稱述,屬於主觀猜測的內容少講,對理賠不利的話不說。

2、配合案件調查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通常會把案件調度給理賠員,因此,每個賠案都會有理賠經辦人,理賠經辦人接到案件之後,最先做的就是了解報案信息、保單信息,制定初步的查勘調查方案。
有經驗的理賠員結合保單和報案信息很快就會知道調查的具體方向,比如,剛過完等待期不就就重疾的被保人,重點調查方向就是帶病投保。

這個階段對於保險公司和被保人都是重點階段。

對於保險公司:要先對案件定性,勘查案件是否屬實,如果案件有疑問還要展開調查,去醫院查被保人的就診或檢查記錄,有必要還會對被保人做筆錄。這些工作都是再收集有利的證據。

說做筆錄,是個有意思的事,美其名曰是在了解事故情況,其實就是在給被保人挖坑的過程,不是疑問案件,誰用空做筆錄,多麻煩。

對於被保人:除了合理配合保險公司調查之外(這里說的合理,並不是無條件配合),也是理賠材料和證據的收集過程。

當然,需要哪些理賠材料,理賠流程是怎樣的,理賠時效等這些內容都可以問理賠經辦人或客戶,他們有義務告知。其他的理賠技巧可不會告訴你,你得自己去找專業的助手幫忙。

3、提交申請資料
材料收集完之後就是向保險公司遞交的過程了,切記一點:保險公司有一次機會讓被保人補充材料(僅一次)。他們一次收說完全,否則可以不配合。
4、跟蹤案件進度
資料交期後,就是跟蹤進度的時候了,保險公司最長有一個月的時間來作出理賠結論,當然,如果是正常簡單案件很快賠款就到賬了,如果是復雜案件一個月內也要給出理賠結論了。
5、理賠案件爭議處理
理賠案件爭議處理有3種方式:
投訴保險總部:針對服務態度和理賠時效比較有效果,關於賠不賠的爭議作用有限。

投保保監會:同樣的,針對服務態度和理賠時效比較有效果,關於賠不賠的爭議作用有限。只是對保險公司壓力更大些而已。

法院起訴:三木多次說過,保險公司在法院面前向來很慫,輸多勝少,不愧為一個好的方式,但,要記住的就是,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

最後
保險理賠也並不是那麼難,就怕你不懂。

I. 因公安機關不發行法定行政職責,導致受害人被歹徒殺害,如何舉證使公安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某日,沈某從銀行提款,在回去的路上遇到歹徒搶劫,沈某奮力反抗,但歹徒人數較多,且均手持凶器,沈某在情況緊急的時候看見馬路對面走過一名警察,連忙對著該名警察大喊「救命,有人搶劫!」但該名警察並未採取任何措施,反而逃離了現場。後來沈某被歹徒殺死,所提的錢款也被搶走。現在沈某的親屬請求該名警察所屬的公安局對沈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公安局是否需要對沈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依法分析

公安機關肩負維護社會治安、打擊刑事犯罪,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如果公安機關負有法定義務而不履行並造成公民人身損害的,便構成了消極侵害公民人身權的行為,應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五)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本案屬於行政不作為案件。所謂行政不作為,是指那些應當由原告申請行政機關作為或者應當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作為而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案件。原告要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話,必須證明其與被告的不作為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和不作為行為存在的事實。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原告起訴時首先應當證明的是其是與被訴的不作為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案件,原告起訴時要證明其與行政機關被告不作為行為具有法律的利害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的規定,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時,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負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只有在原告舉出的證據能夠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並符合其他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受理該案。原告舉出的證據不能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並符合其他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此,原告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應對證明被告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存在負舉證責任。原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已向行政機關提出了申請,行政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法定職責。

2.證明其向被告提出過申請的事實。《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4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依職權應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該條明確規定了原告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並對此負舉證責任。同時規定了原告對提出申請舉證責任的免除情況。

3.在以不作為對其造成權利損害要求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具體行政不作為傷害而遭受損失的事實。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單獨的訴訟程序,基本上與民事訴訟程序相同。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無論是合並審理,還是單獨審理,都應該是基於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提前。因此,無論是原告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還是一並提起訴訟,原告都要對因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分割而遭受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訴訟證據規定》在第5條明確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行政不作為行為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無論是單獨提起還是附帶行政賠償訴訟,都必須對因不作為造成的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在本案中,該警察負有與歹徒作斗爭以保護公民安全的職責,在沈某向其求援後,不但不予以救助,反而逃離了現場,屬於不履行保護人身權的法定職責的行為,受害人的家屬有權要求公安局予以賠償。對於如何處理該警察的違法失職,則由公安機關的紀檢、監察和幹部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技巧提示

行政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准。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2)、(3)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至死亡時止。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J. 不服公安機關的行政賠償決定書,能否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復議申請書

當然可以申請行政賠償復議
第二十四條 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版求,行政復議權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註明,並說明理由;決定賠償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載明具體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也可以單獨製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第四章 刑事賠償復議
第二十五條 申請刑事賠償復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復議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時間,並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的賠償申請書;
(四)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予以賠償的決定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證明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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