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行政拘留
A. 事業單位公職人員被行政拘留有什麼法律後果
行政拘留,通常是觸犯了行政法規或者犯罪的前期,屬於一種行政處理手法,不會去考慮這個人的工作單位。但是行政拘留對於事業單位個人的考核肯定是有影響,主要是看單位領導怎麼想。如果這個人的行政拘留是和所在的單位有關,是在工作中違規,那麼單位肯定會做出處罰。事業單位的處罰有:警告、記過、罰款、開除等。
B.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拘留能被開除公職嗎
被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系一般的違法行為,並非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或受到刑專事處罰。屬所以一般不應開除公職,開除公職法理依據不足,會引發維權糾紛。但是,可以影響其職務晉升或工作調整及評優授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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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C. 公職人員被拘留,要不要開除公職的
公職人員被行政拘留會留下案底,但是一般不會被開除公職。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的刑事處罰,一般不會有開除公職的處分,除非情節比較嚴重。不過如果被行政拘留了,那基本仕途也就到頭了。
D. 公職人員打架被行政拘留,是否會被所在單位開除
輕易不會 ,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E. 公職人員被行政拘留有什麼法律後果
行政拘留,通常是觸犯行政法規或者犯罪的前期,屬於一種行政處理手法,一般和這個版人是不是權事業單位沒什麼區別。只不過對於事業單位個人考核肯定有影響。再者要看這個人行政拘留是否和所在的單位有關,如果他是在工作中違規,那單位肯定會做出處罰。事業單位的處罰有:警告、記過、罰款、開除等。
F. 國家公職人員被拘留公職還能保留嗎
能保留。拘留是治安處罰的一種方式,不涉嫌犯罪,被治安拘留的國家公職人員還專應接受黨紀、屬政紀分處,但不開除公職。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G. 公職人員行政拘留後怎麼處理
公職人員行政拘留後由單位自行處理,一般情況下是警告、記過、以及開除。
會有案底但是不會被開除公職。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的刑罰,一般不會開除公職,除非情節嚴重。
若是公職單位認為影響較大,不適合再擔任職位的話,此單位則可能會申報開除。若是單位以影響不大,可以給予改正的機會,則會記得警告或者是記過等。
拓展資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