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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合法性

發布時間: 2020-12-18 03:00:15

⑴ 論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論文摘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指導和規制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制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規范。行政法基本原則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范,是在行政法調控行政權的長時期中形成的,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是行政法的靈魂。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統率具體行政法律規范,並要求所有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管理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行政法基本原則對行政法的制定、實施等全部活動過程具有「指導」作用。「指導」作用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價值所在。據此,本文認為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為:合法性原則、民主性原則、及時救濟原則和統一原則。

關於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歸納起來無外乎下列四種:一是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准則,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二是貫穿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等活動的基本准則,它是人們對行政法規范的精神實質的概括,反映著行政法的價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貫穿行政法律規范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准則,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徵並將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別開來的主要標志;四是只貫穿於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准則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范或規則存在的基礎。這四種不同的定義體現了學者們對行政法基本原則認識的逐步深化,也體現了其所依據的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發展。同時,上述四種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義,即對行政法制定、實施等全部活動具有指導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中,其「指導」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價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藉以建立和展開的基礎。
基於此,筆者認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法性原則、民主性原則、及時救濟原則和統一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對此原則有學者稱之為行政法治原則,並大都認為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強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則,也是行政法與其他部門法區別的主要標志,它是貫穿行政權力過程始終,是指導、規范行政權利運作的基本准則。首先,行政合理性問題應屬合法性原則的一個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則,有學者認為又稱公正、公平原則,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權利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學者們把行政合理性原則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前提是,行政活動千變萬化,錯綜復雜,行政法律規范不可能對每一種權利的每個具體方面都規定的細致入微,必然會有遺漏,特別在變動性很強,行政法律規范永遠也不可能趕上每個變化,因此,法律規范必須留給權利行使的自由空間,即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形勢行政權力,必須對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享有一定的選擇權。正是由於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權力主體在法定范圍內盡可能合理、適當地做出行政決定,採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權力時應適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歸納為一點,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法律共同的基本價值追求為自由、平等、正義、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應是對法律基本價值的一種反映、體現。那麼,行政法精神實質就在於保護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益,維護平等,追求正義,確保行政秩序穩定,並保證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則就應全面體現行政法的這種精神實質。同時,直接實用性應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特徵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體規范有所遺漏之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仍應嚴格地依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使,也即仍是嚴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則應屬合法性原則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實質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規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規范得以具體體現。行政合理性原則其實也是要求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應屬於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一個方面,是蘊含在行政法規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規范沒有以明確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實質,就認為依此所謂行為為合理性之考慮,不為合法性行為,那麼,推而廣之,任何部門法都存在合理性行為問題,如刑法的量刑幅度,這豈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則也應有一合理性原則。因為刑法規范也不可能將各種犯罪行為一覽無遺地加以規定,而各種犯罪行為是多種多樣的,並隨社會進步,科技發展,犯罪手段與形式呈多樣化、復雜化。這顯然是違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則應當也必須包含在合法性原則之中,否則就不符合我國行政法追求「法治」的發展趨勢。「法治」應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標,它要求法律的權威,削弱甚至消滅「人治」。如果合理性原則不是以合法為基本前提就違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必須在行政法的規范內進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應有一個依據,按照行政法規范規定的幅度、范圍行使自由裁量權,既然行政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幅度、范圍,就只能依據這一范圍幅度進行,不能有任何超過范圍幅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更應是嚴格依法行政的問題,而不僅僅是合理問題。只要嚴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則除了強調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外,該原則還應強調行政法關系中的相對人應對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進行配合、支持,並切實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理由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體直接干預經濟、社會事務的范圍越來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務的管理、社會秩序的維護需要與行政相對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相對人對合法行政行為予以配合、支持,並積極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義務,這樣就能很好地約束行政相對人,使之不會無理抗拒。同時,有利於保護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則不僅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嚴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實質,還應強調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等活動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義務。
二、民主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一切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有關的活動都要實行民主,必須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採用適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方法。人民對事物的認識是一個由淺入深,由表及裡,並隨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也應是如此。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認為行政民主原則是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范疇,沒有貫穿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只是當時社會背景下的認識,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民主化程度總是越來越高,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逐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勢是更趨民主化。「法治」也成為我國治國安邦的重要途徑。「法治」的第一要求便是有「良法」,何謂「良法」,其價值核心應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執法等都要講求民主,特別作為影響面廣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無時無刻地影響著人們的切身利益,行政執法最容易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故而,行政立法、執法等各種行政活動都較其他部門法更重民主。這一趨勢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確認,如: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和《物價法》均規定了聽證制度。還有《立法法》也規定了行政法規、規章制定中的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在現實中,因為行政法不同於刑法具有嚴格的懲罰性;也不像民法所規定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本就蘊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來部分行政主體片面理解並認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單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服從,而社會需要行政管理過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對人的配合與支持。這是一對矛盾且經常影響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水平。這一矛盾的解決取決於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的民主意識的進一步提高。要做到這一點,我們應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高度來認識民主的指導作用,將民主性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無疑對我國行政法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並在根本上扭轉部分行政主體的片面觀念,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水平。另外,現實中還有部分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民主沒有貫穿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也過於片面,當今更重民主的社會,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各種行為無不從始自終強調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體的行政立法行為,要求其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這就要求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不僅是我國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更是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立法更應如此。其次,行政執法行為中,為了取得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應強調民主。這已在《行政處罰法》和《物價法》中得到體現。最後,在現實的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為中,無不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民主原則,不能以單個利益違背整體利益、多數人利益。使行政相對人知曉其享有民主權利的同時,也明白民主的終極關懷為多數人的意見和利益。
民主性原則應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中包含參與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內容包括:(1)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開外都應公開,充分徵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還得舉行立法聽證會、論證會和座談會的民主性形式。這樣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行政法規范的調整涉及作為管理者的行政主體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權利和義務,該行政權利和義務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它是行政執法的依據和基礎,如果行政法內容不能充分體現民主,就不會確保人民群眾利益的切實維護,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管理行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勢必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才能在行政執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實施對社會的管理。(2)公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關咨詢,以便公民參加經濟和社會活動,對此,各行政主體應創造條件。這也是行政相對人積極參與各種社會管理活動,主動配合並履行其行政法義務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體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即建立聽證程序。(4)行政相對人應遵循民主程序的約束機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的同時,當其私自、個別利益與意志與公共利益、多數人意志發生沖突時,其應讓位於公共利益及多數人利益,服從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積極支持、配合,並切實履行其行政法義務。
三、及時救濟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行政主體應始終確保行政相對人受損權益的及時恢復和補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價值之一就是促進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講求時間、數量等量上的效率外,還應包括質的效率,亦即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對人的心悅誠服並積極地予以協助。單純的強制服從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為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的支持與協助,甚至認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這就應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救濟途徑。但行政救濟也應講求效率,盡快地解決爭議,否則也會影響整個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現實是:無論是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為明顯的違法與不當,都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解決,這對於那些需要調查取證的違法不當不很明顯的具體行政行為來說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對那些有明顯的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就顯得不必要而徒耗時間、人力、物力,無疑也導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還應把視線放在行政實體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始終有一套給予行政相對人及時救濟的機制,要建立這一機制,就應有一指導性原則給予概括或指導,這便是及時救濟原則,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整個過程中,始終以合法行為行使其獲得及時救濟的權利,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較其他部門法而言,其影響是最廣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也正是這個道理。那麼,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行為中,最經常也最直接地影響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行政法及其實施過程中的特點。這樣,給權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對人一個及時救濟就尤顯重要,並且這種救濟應貫穿於行政法的始終,也體現了行政法的精神實質。及時救濟的原則要求建立行政糾錯制度,「對於行政行為特別是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斷為違法不當的,應有一個獨立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之外的行政糾錯制度,並相應地在行政機構內部設立獨立辦案的行政糾錯機構,以經常性地對明顯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及時地修正,以盡快地恢復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及時救濟原則是和合法性原則相輔相成的,共同保證行政法治的實現,並促使行政主體能及時主動地糾正錯誤,盡快地理順行政法律關系。
四、行政統一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國家行政權的實施必須統一,與國家行政管理有關的活動都必須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統一組織,統一規定。同時,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行為,並予以支持配合。
伴隨我國改革開放的展開和深入進行,行政事務及行政法律關系急劇增長,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在我國得到確立。在行政法學領域深入研究的展開以及行政法的實施、實踐取得一定成功並積累相應經驗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需要吸取一定的教訓。如:行政規章之間的矛盾問題及其繁雜無序問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執法行為的彼此沖突、矛盾和重合、重復等等;不同行政的相對人因同種或類似的違法行為卻受到行政機關不同的處罰決定,皆因依據不同的行政法規及規章,使其不能申辯,獲得及時救濟,等等。「法治」時代,就是要求事事皆有法可依,特別是涉及人們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務的管理,都要於法有據。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應密切配合、彼此協調,行政相對人的同種行為應同等對待。所有這些都有賴於行政統一性原則的指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守法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具體有五個要求:
一是理順現有行政法規之間、行政規章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消除彼此沖突的地方,並在以後的行政立法中始終本著統一的要求,實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統一化,確保我國行政法律規范體系的統一和協調(如我國已經頒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盡其涵蓋力,應根據國家行政事務不斷發展變化及其趨勢,及時將新生的乃至今後可能產生的行政事務統一由行政法規加以規定,使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協調、一致、統一(當然,這還依賴於一定的立法技術性規定)。
三是要求實行行政程序統一化。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行政行為之間前後矛盾和沖突。不同的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必須統一、一致不應彼此矛盾、相互沖突。
四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機構設置應以職能為依據,以統一精簡為原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各個機構要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整體,防止機構重疊,職能重復,相互推委扯皮,防止政出多門,朝令夕改;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位、職權、工資、任免、獎懲、選舉、退休等等都要有統一的規定,以便使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走上統一的法治軌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同時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使同一行政主體的前後行為及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的協調一致,促進我國行政法治進程。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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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中理由部分應如何論述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包括判決的理由和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1)判決的理由。事實敘寫版完畢之後,另起一權行寫「本院認為」,接下去論證理由。針對行政訴訟的特點,要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法學理論,就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證,闡明人民法院的觀點。說理要有針對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講理講法,恰如其分,合乎邏輯。
(2)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的表述,要做到准確、具體、完整。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行政規章。引用法律、法規要寫到最具體的條、款、項、目。既要重視實體法,又要重視程序法。需要參照行政規章時,應當寫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參照xx規章(條、款、項)的規定」。一審行政判決書中除適用實體法的有關條款外,還要引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的(一)、(二)、(三)、(四)項的規定,據此作出相應的判決。

⑶ 論述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具體如下:

行為主體合法。只有行為主體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一,行為主體應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第二,合議制行政主體應以會議的形式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實施行為的公職人員應具有合法身份。

主體合法所謂主體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能夠成為行政

行政行為主體的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並且該行政主體應當是依法設置的行政機關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職權的組織。

由於行政行為通常是由行政主體的具體工作人員實施的,因此這些工作人員應具備法定條件,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性。

另外,主體合法除了要求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以外,還要求其行為必須在許可權范圍內。若行政主體的行為超出其許可權范圍,則其行為不合法。

(3)論行政合法性擴展閱讀:

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

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⑷ 行政法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要怎麼論述啊 老師

第一條: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的含義
第二條 :內容 (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專審查的主體屬是人民法院,具體由行政審判庭承辦;

(二)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方式是開庭審理,包括公開開庭方式,和依法不公開的開庭方式;

(三)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范圍或廣度: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

(四)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程度或層次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不含合理與否。

(五)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標准,是具體行政行為包含的幾大法律要素:

這個根據你們課本上怎麼說的怎麼答
第三條: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的意義

⑸ 論述公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原則

對一個具體行政復行為的審查,主制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審查;
2.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做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3.是否超越職權;
4.是否檻用職權;
5.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6.是否顯失公正(嚴格來說,本項屬合理性審查,但也是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認定內容)。
以上是基本框架,就不展開論述了。
希望對你有用。

⑹ 行政合法性原則論文2000字

我給你發過去。

⑺ 論述行政合法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必須遵守並執行行政法律的規定,以法律為依內據,並承擔容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而導致的法律後果。

建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1.行政主體是否適格(法律授權);
2.是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3.行政行為是否做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4.是否超越職權;
5.是否檻用職權;
6.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7.是否顯失公正(嚴格來說,本項屬合理性范圍,但也是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認定內容)。

以上是基本框架,就不展開論述了。

⑻ 論述行政訴訟被告對於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因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種後果,即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內張,證明容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不能承擔舉證責任,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但不一定必須導致敗訴;法院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但在行政訴訟中,由於嚴格要求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機關不能承擔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舉證責任,不能舉出作出具體行政的事實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不必也不應該為其查證,因為行政機關不能承擔舉證責任已違法在先(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行政管理原則,行政機關在作出每項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有充分的事實根據的法律依據),直接判其敗訴,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總結而言,有如下原因:
1、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是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必須遵循「先取證、後裁決」規則的自然延伸。
2、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有利於發揮行政機關的舉證優勢。
3、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⑼ 論述: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

規章以下文件是依法的授權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它在行政管理領域,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具有拘束力和強制執行力;在行政訴訟領域,訴訟當事人可作論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人民法院進行合法審查後,可據此維持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另外,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可在裁判文書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文件。但是,文件的制定由於程序相對簡便,加之制定機關可能就是最大利益人。

在行政案件的審理中,文件雖然不屬行政立法的范疇,但由於對行政相對人有拘束力和強制執行力,所以,又要和法律、法規、規章一並適用。故文件就存在著選擇及合法性審查的必要。文件的制定首先要符合《憲法》、《立法法》的規定,即要有法律的授權並與立法精神一致,案件的審理必須以法律為准繩,所以依照訴訟法的規定、法律必須遵照,規章必須參考,文件只能結合考慮,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則不合法而不能適用。其次,文件的制定是為了更好地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使其效力達到每一方面的實處,如果文件的適用無益於此或產生負面作用,則不應適用或不能適用。例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也就是說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只能由國家法律制定有關規定,規章、文件均無權制定。但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徵收公民私有財產的文件卻屢見不鮮。對此,審理中應是不應適用的。

⑽ 論述行政合法性原則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則拜託各位大神

行政復合法性原則,又稱依法行政原制則或行政法治原則。就是說所有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並執行行政法律的規定,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任何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得享有法外特權,越權行為是無效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應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一切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行政合理性原則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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