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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拘留需要帶什麼

發布時間: 2020-12-18 02:51:23

⑴ 被行政拘留10天,去拘留所時手機帶著去了怎麼辦

在拘留所手機必須上交,除了生活必需品,打電話需要申請。

法律鏈接:《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 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鍾。

拘留所是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

一、法律依據不同。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而看守所設置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性質界定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三、羈押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四、法律監督不同。《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

(1)被行政拘留需要帶什麼擴展閱讀:

行政拘留執行方法:

(一)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三)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並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行。

(四)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依據;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拘留

⑵ 被行政拘留的人會在裡面做什麼

要深刻反省自己做錯了哪些事情,以後出去要保證下次別再進來。

⑶ 如果被拘留自己需要准備什麼東西

回復 銱児啷當 的帖子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最長是15日。一般限制人身自由而已,呆足時間就可以了。

⑷ 無證駕駛要被拘留,進去要帶什麼東西,比如說生活用品什麼的,還有衣服要帶嗎在裡面都怎麼過的是不是

根據《拘留所條例 》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在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伙食費版由拘留所承擔權,至於生活方面,也由拘留所承擔,但個人家屬可以適當留下現金,由拘留所統一管理予以購買日常用品。衣服可留下內衣。具體拘留所會檢查安排的。

⑸ 行政拘留的人都在干什麼

根據拘留所條例的規定,被拘留人員在拘留期間要進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學習;要參加拘留所衛生清理;根據自願原則,參加勞動教育和職業技能訓練。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九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三條 拘留所在確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願的前提下,可以組織被拘留人在所內開展適當的勞動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

(5)被行政拘留需要帶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的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盡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於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第四,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並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網路-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⑹ 被行政拘留有什麼後果

行政拘留後有什麼後果,你的孩子不能參軍,不能考公務員,政審不過關

⑺ 被行政拘留了 ,是不是要通知家屬,然後家屬什麼時間可以去看望,需要什麼證明嗎

被行政拘留,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被拘留到拘留所後,家屬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會見,無需開具其他證明。

《拘留所條例》第十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一條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或者依法不執行的情況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作出社區戒毒決定的,應當通知被決定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處理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附卷的決定書中註明。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7)被行政拘留需要帶什麼擴展閱讀:

家屬會見被拘留人的次數和人數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鍾。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⑻ 我被行政拘留過有沒有啥影響啊拘留了五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簡單的說,就是擔保人一天會受到200元的處罰,直到你去執行拘留為止。一般情況下,民警會將案件升級到刑事案件,以便申請抓捕。拘留五天會在一段時間後,變成監獄拘役三個月。

⑼ 例如具體犯什麼事 會被行政拘留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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