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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產損失

發布時間: 2020-12-18 02:38:05

Ⅰ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報廢凈損失應轉入( )賬戶

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一律都結轉進入營業外支出,不論部門。

Ⅱ 由於政府政策失誤對當事人造成精神和財產損失的可以起訴嗎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並在法定條件下申請國家賠償。

《行政訴訟法》規定受理的行政訴訟范圍: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Ⅲ 行政許可依法被撤回以後,由此給相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還是補償

賠償。補償復沒有懲罰性制,只是補充性,一般在行政機關無過錯造成損害情況下會有。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既可撤銷也可不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衡量各種利益後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時,行政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Ⅳ 什麼情況下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時,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方可以申請國家權力機關宣布或國家權力機關依職權宣布該行為無效:

(一)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二)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三)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

(四)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五)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後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

(二)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予取消;

(三)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一)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缺損;

(二)行政行為不適當。

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為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三)行政行為被撤銷是由相對方的過錯引起的,或由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行政行為被廢止的條件:

(一)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經權力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自動廢止;

(二)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損公共利益,同時可能會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

(三)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行政行為廢止後,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給予補償,但可不再履行義務。

Ⅳ 政府機關人員違法行政間接造成財產損失能要求賠償嗎

恐怕不能,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只賠直接損失。你可以查查該法第三十六條的8種情形。

Ⅵ 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以後,由此給相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以

1.A
2.D
依據行政許可法69條和第8條規定。

Ⅶ 罰款未收是否屬於國家財產損失

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對已向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罰款」或「沒收違法回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答種類)決定不執行的行為,可以界定為行政不作為;
本著「行政罰款應上繳國庫」的原則,對向行政相對人應收繳而未收繳行政罰款的行為,往大的層面上說,可以理解為國家資產的流失。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Ⅷ 行政單位罰款如何做會計分錄

所有的罰款、滯納金均需通過營業外支出,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罰款

滯納專金

貸:庫存現屬金(銀行存款)

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取得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入,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即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8)行政資產損失擴展閱讀:

企業應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營業外支出的發生及結轉情況。該科目可按營業外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確認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

確認盤虧、非常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庫存現金」等科目。

期末,應將「營業外支出」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營業外支出反映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盤虧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是企業財務中很重要的一個指標。

Ⅸ 行政訴訟再審期間財產損失可否一並主張

再審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再審判決和裁定的運用應當按以下規則進行:1.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時,應當裁定撤銷原中止執行的裁定,繼續執行原判決。2.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1)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具體判決後,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回重審,也可逕行駁回起訴;(2)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一審、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審人民法院受理;(3)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一審、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審人民法院審理。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2)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3)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4)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5)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4.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Ⅹ 行政許可依法被撤回以後,由此給相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還是補償

賠償。

補償沒有懲罰性,只是補充性,一般在行政機關無過錯造成損害情況下會有。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既可撤銷也可不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衡量各種利益後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時,行政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1,賠償原則:

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2,行政違法: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3,造成損害:

a,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而引起。首先,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於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b,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沒有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有利於相對人的違法減免稅,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剝奪的是相對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c,其次,行政侵權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如不舉行聽證但未影響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或者該行政損害不是由該行政行為造成,如由於相對人本人過錯造成,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d,最後,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行政主體由國家設立,其職能屬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活動。

e,因此,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並不是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正如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政職權一樣,行政主體也是國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代表即賠償義務人。

(10)行政資產損失擴展閱讀

行政賠償

賠償的當事人包括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1、賠償請求人,這是指有權要求賠償的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主體。被授權的組織是賠償義務機關。委託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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