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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評審

發布時間: 2020-12-17 15:10:14

1. 評審專家的比列不超過單位的1/3有哪條法律規定

根據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源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但2008年1月15日出台的國務院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並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現在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於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參考資料:ke..com/view/1021776.htm

2. 法律法規評審與更新記錄

2015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3.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管理和識別,獲取,評審,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管理有什麼不同

1. 引言... 5
1.1. 項目背景... 5
2. 需求概述... 5
2.1. 系統目標... 5
2.2. 注意事項... 5
3. 法律合規一體化平台功能... 5
3.1. 頂部優化... 5
3.2. 首頁修改... 5
3.3. 添加頁面底部... 6
3.4. 工作通知熱文標示... 7
3.5. 學習中心... 7
3.5.1. 列表頁... 7
3.5.2. 詳情頁... 8
3.6. 系統管理... 9
3.6.1. 學習中心... 9
3.6.2. 人員設置... 11
3.6.3. 系統導航設置... 12
3.6.4. 面向機構修改... 12
3.6.5. 宣傳視頻 12

4. 請問讓評標委員會進行復議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有,《中復華人民共和國制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評標工作結束後,如發現招標人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信息、數據有誤或不完整 , 或者由於評標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標結果出現重大偏差 , 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招標人,由招標人邀請原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評標,修正評標報告和評標結論。

第八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 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 , 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 , 招標 、 投標 、 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4)法律法規評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5. 政府采購法評分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五十四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准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5)法律法規評審擴展閱讀

綜合評分法如何合理設置評審因素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對綜合評分法的定義是:「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作為政府采購操作人員,不光要熟知法條,還要懂得如何設計、製作及應用綜合評分法。在此,筆者以多年的工作經驗和感悟,談一談對綜合評分法打分表的設計和製作的理解及認識。

1、權重設計

價格:30%≤貨物≤60% 10%≤服務≤30%

根據財政部18號令第五十二條以及《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相關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除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外,采購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應依法合理設置價格分值。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不得高於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30%。該權重是設計打分表的重要前提,如果這個問題沒有搞清楚,將使後面分項設計工作前功盡棄。

2、價格設計

低價優先法 政策性加分

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下列公式計算: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6.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初始評審過程不包括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內容對嗎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初始評審的內容:
(1)獲取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專康法律、法規和其他屬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須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並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作業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採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並評價其對管理體系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企業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7. 安全生產標准化法律法規評估是什麼意思

正式抄名稱是 法律法規符合性襲(18001里是「合規性」)評價
1 將適用於本企業的各級法律、法規、標准等進行識別和獲取(可以向當地政府部門或安監局索取)
2 對適用於本企業的各級法律、法規、標准中的條款 對照本企業現狀進行評價
3 對評價出的不符合項提出整改意見
4 按期整改
5 重新評價 如仍有不符合項 繼續整改 直到全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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