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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物業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7 13:42:07

⑴ 業主違反物業規定,物業有權處罰嗎

具體還要看合同的約定。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專付一定屬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⑵ 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一)建設單位違反招投標規定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了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避免在業主、業主大會聘用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在物業前期服務過程中,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相互勾結,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針對目前建設單位私自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導致所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素質差,造成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糾紛不斷的現狀,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本條就是從法律責任的角度確保了第二十四條的落實。出現這類違法行為以後,行政機關首先是責令限期改正,要求建設單位採用正確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給予警告。行政機關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視違法情節或後果決定是否給予罰款。
(二)建設單位擅自處分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擅自處分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轉讓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首先是一種嚴重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違法行為人必須對權利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次,在物業管理領域,由於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眾多業主,建設單位擅自處分業主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已經侵犯了公共利益,構成了對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壞,所以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罰款的行政責任。
要明確的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不互相排斥,行政責任是對國家承擔的責任,帶有懲罰性質;而賠償的民事責任是對受侵害業主的責任,不具懲罰性,一般只有補償性,目的是使業主的利益恢復到侵害未發生之前的狀態。所以,行政責任的承擔不影響民事責任,反之亦然。但是在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又接受行政處罰時,應當優先保證民事賠償責任的實現。
(三)拒不移交資料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規定了拒不移交資料的行政責任。物業資料和相關的物業應當是一體的,其所有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在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之間由於物業管理問題發生糾紛,更換物業管理主體時,常常出現掌握資料的一方拒不將資料移交給另一方的情況。由於這些資料是開展物業管理,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所必需的基礎資料,如果掌握資料的一方拒不移交,將會給對方的工作造成許多障礙,是對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壞。所以,條例特別規定了拒不移交的行政責任。
(四)無資格從事物業管理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騙取管理資格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本條規定了無資格從事物業管理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騙取管理資格的法律後果。由於物業管理直接關繫到廣大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為了確保物業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為了能夠給業主提供優質的管理服務,我國對物業管理企業實施資質管理制度,未經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評定並取得資質證書而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是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另一方面,不具備資質證書的企業和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是無效協議,如果該企業的違法行為給業主造成了損失,違法企業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又接受行政處罰時,應當優先保證民事賠償責任的實現。
(五)物業管理企業聘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聘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決定了物業管理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了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依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條例不僅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要求,而且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要求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知識水平。但是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對此要求置之不理,對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仍然加以聘用的話,關於從業人員友格的要求就會成為虛置,就無法從根源上杜絕無資格人員從業的違法現象。所以,為了預防不符合條件的從業人員進入物業管理的人力資源市場,本條專門規定了違法聘用無資格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委託管理限制之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6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是關於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委託管理限制之法律責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只有在符合一定資質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承接物業管理項目,業主正是基於對物業管理企業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的認可才選聘相應的物業管理企業,被選聘的企業除部分專項服務業務可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外,應當親自完成其他有關的物業服務。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也可能造成對物業管理資質管理制度的規避,使得資質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因此,行政機關將對此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另外,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也是違反其與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條是關於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責任。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只能用於特定的用途,即房屋的維護和保養。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行為,首先,它違反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合同中關於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之規定,行為當事人,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其次,它也違反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也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因此是應受到處罰的行為。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行為,還可能涉及刑事法律責任。這里有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挪用資金罪或挪用公款罪。
(八)建設單位(開發商)不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主要是關於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物業管理用房是物業管理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條件,建設單位在開發建設的時候應當為物業管理工作考慮,預留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影響到物業管理工作的開展,損害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九)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之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與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本條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之法律責任。物業管理用房是歸業主所有,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專門用於物業管理使用的,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性質,侵犯了業主的財產權利,同時也勢必會影響到物業管理的質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另外由於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為在本質上是侵犯了業主的財產權,本條對違法所得收益的處理的方式,實際上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應當將查獲的非法收益交還給業主,優先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的部分,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通過規定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來實現政府對社會事物的管理,這是條例的一個特色。
(十)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擅自作為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2)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是關於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擅自作為行為的法律責任。本條中違法行為的主體可能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業主,也可能是物業管理企業,他們的共同特點是侵害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利益,因此其違法行為不僅侵犯了行政管理制度,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而且在本質上侵犯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利,所以,如果因為違法行為而獲得利益,這部分收益實際上是來源於業主的權利,應當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的部分,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而不是採用國家沒收的方式。本條同樣體現了通過規定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來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的精神,同樣是對於民事違法行為,採用了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並舉、民事責任優先的處理方式。
(十一)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條規定了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民事法律責任。由於業主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一切物業管理活動都是圍繞著業主及其利益。另一方面,業主也在物業管理中承擔著大量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必然承擔法律責任。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一定標準的服務,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構成了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二)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條是關於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實踐中存在著一些業主利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如聚眾鬧事、斗毆,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甚至可能走向有組織的犯罪等。雖然這些活動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作出,但是沒有得到授權,也與物業管理無關,其法律後果,應當由利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從事違法活動的業主承擔。這些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但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三)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工作工員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條是關於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的違法,是指行政機關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管理行為違反法律規范或者行政行為違反了為其設定的不為某種行為的義務,作為的違法通常表現為一定的積極的違法行為。不作為的違法,是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律規范或者行政行為違反了為其設定的為某種行為的義務,不作為的違法通常表現為一種消極的狀態。無論是作為的違法,還是不作為的違法,都違反了法定的義務,都對管理相對人、國家管理秩序造成損害,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⑶ 物業犯法誰來處罰

你好!
如果是一般違反物業管理原則的找建設部門,一般違法行為應當由工商局處罰,如果是犯罪,那麼根據具體情況處罰相關責任人,或者連公司和相關責任人一起處罰,
打字不易,採納哦!

⑷ 物業有權利罰款嗎

沒有執法權,所以不能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主體合格、處罰法定、罰錯相當、程序合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所謂「主體合格」即執行罰款者必須是代表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機關執法的合格執法人員,而物業公司不是,沒有執法權,所以不能罰款。

物業公司是肯定沒有罰款權的,但要注意的是,物業公司可以收取「違約金」,如果雙方規定的合同中有了約定,而業主違約,那麼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雙方簽定的合同來收取「違約金」,當然如果發現物業公司有違約業主也可以向物業公司收取「違約金」,但實際操作往往很難。

(4)處罰物業法規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⑸ 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六十抄二條 違反本條例襲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⑹ 違反物業裝修管理相關規定,如何處理 盡量詳細,謝謝。

看你們的裝修管理規約如何確定的了
約定中沒有說明的就按照國家發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佔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准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⑺ 物業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據決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 由國務院於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1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2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具體可以分為三大類別服務:1.公共服務,它是為全體業主和租戶提供的經常性服務,是所有住戶都可以享受到的,貫穿於物業管理的始終。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項目有八個方面:(1)清潔衛生:樓宇內公共樓道的公共地方的衛生清潔、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2)綠化物日常維護:對綠化物進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3)治安管理:設專職保安人員每天24小時巡邏值班;(4)公共蓄水池維護:樓內公共蓄水池應定期清洗消毒;(5)水電管理:對配電設備、水泵房及公共水電設施進行日常管理維修;(6)排污設備管理:清疏和維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糞池;(7)高層樓宇增設的服務項目:配備專職電梯管理人員,搞好電梯維護、保養;(8)根據需要增設的其他服務項目。

2.專門服務,它是為某些住戶群體提供的服務。比如為高層住戶24小時開啟電梯,高層供水水泵、消防設備、發電房的維修保養等等。專項服務的收費,按各住戶的建築面積合理負擔。3.特約服務,它是為滿足住戶特別需要而提供的個別服務。比如,代管房屋;預約定期上門清掃室內衛生;收洗衣物;代辦購物,購火車、飛機票等;代請保姆,照看病人;代送小孩上下學、入托;代辦各類商務以及住戶委託的其他服務項目。該類服務的委託范圍相當廣泛,收費標准以成本加勞務費結算,體現 「出錢圖方便,我出力得報酬」的國際慣例思路。經營是物業管理公司以管理區域內的條件為基礎、以住戶為對象所進行的經濟活動,它是物業管理適應市場要求而必須具備的功能。

⑻ 請教物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謝謝

物業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79號
頒布日期:20030608 實施日期:200309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2003年5月28日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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