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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草案

發布時間: 2020-12-17 09:26:49

『壹』 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 組織起草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內法
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容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貳』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強調,提出法律議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

錯在最後一句,不是數量而是質量。
原文如下:
14.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提出法律議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重在提高質量。

『叄』 行政法規草案由誰審議、審批

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行政法規草案時,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起草部門作說明。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匯編出版行政法規的國家正式版本。 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准文本。

『肆』 行政強製法草案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全文如下: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
(三)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
(四)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伍』 起草法律,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為什麼要聽取

因為涉及到行政強制條款的,牽涉到大眾切身利益,波及面非常廣,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具有非常大的影響,所以,需要聽證。
最終根據聽證結果,拿出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方案,確定科學合理、符合現實、公正公平的法律條款。

『陸』 為什麼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意見徵集系統不能登錄

有幾種可能:1由於行政法規徵集系統擁擠 ;2由於你自身所處的網路不穩定。建議先查詢自身網路,如若還不行,那就得等上網空閑時再登錄。

『柒』 除什麼保密的外,行政法規和規章草案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依法需要保密」是指涉及《保密法》第九條規定的七種事項不能公開徵求意見。

出處:2013年3月20日國務院第1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國務院工作規則》

十八、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法律草案、制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准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國務院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上述「依法需要保密」是指涉及《保密法》第九條規定的七種事項不能公開徵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捌』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概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行政立法的特徵】一是行政立法的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二是行政立法相對於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而言,具有從屬性;三是行政立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多樣性。

【行政立法的分類】是指依照不同標准對行政立法所作的劃分。如依照行政立法的權力來源,行政立法可分為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依照行政立法與國家權力機關立法和上級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關系,行政立法可分為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等。

【職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職權進行的立法活動。職權立法是與行政機關同時產生和存在的行政機關的固有職權。如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授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有關決定授權而進行的立法活動。授權立法不是與行政機關同時產生和存在的行政機關的固有職權,而是行政機關依據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或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授權取得的。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的決定》對國務院的授權和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授權。

【執行性立法】是指為了執行法律或法規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而進行的立法活動。執行性立法不創設新的法律規范,而只是將法律、法規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化,以便執行和實施。

【補充性立法】是指為補充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而進行的立法活動。補充性立法一般需創設新的法律規范,必須得到有權機關的授權。

【自主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履行法律規定的行政職權而對管理事項創設一定法律規范的立法活動。自主性立法不是對法律、法規的具體化或補充,而是對法律、法規未規定事項自主地創設新的法律規范。

【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有權進行行政立法的主體,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制定部門規章的主體、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主體以及制定經濟特區規章的主體。

【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即國務院。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分兩種情況,一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對國務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二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依法對尚未制定法律的法定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制定部門規章的主體】主要是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根據憲法和組織法可以制定部門規章;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根據立法也可制定部門規章。此外,有些事業單位經授權也可制定規章,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授權可以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規章。

【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主體】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許可權的市。國務院曾分別於1984年12月15日、1988年3月5日、1992年7月25日和1993年4月22日批准唐山、大同、包頭、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青島、無錫、淮南、洛陽、重慶(後為直轄市),寧波,淄博、邯鄲、本溪,蘇州、徐州等19個市為「較大的市」。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規,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和步驟。

【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

【行政法規的立項】是指將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項目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國務院法制機構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行政法規的起草】行政法規的起草,由國務院組織。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由國務院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起草,要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並可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起草部門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規定,應與其他部門協商一致,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應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行政法規的審查】行政法規送審稿的審查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從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家方針政策,是否符合起草要求,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接,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等方面進行審查。

【行政法規的決定】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建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行政法規草案時,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起草部門作說明。

【行政法規的公布】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修改形成的行政法規草案修改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並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准文本。

【行政法規的施行】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規的備案】行政法規在公布後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制定規章的程序】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規章的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

【規章的立項】是指將需要制定規章的項目列入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擬訂本部門、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報本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規章的起草】部門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組織起草;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起草,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並可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起草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部門規章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

【規章的審查】規章送審稿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統一審查。

【規章的決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審議規章草案時,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作說明,也可以由起草單位作說明。

【規章的公布】根據有關會議對規章草案審議意見修改形成的規章草案修改稿,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本部門首長或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後,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和全國范圍內發行的有關報紙應當及時刊登。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在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准文本。

【規章的施行】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章的備案】規章在公布後的30日內,由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向有關機關備案。

【規章的清理、修改和廢止】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經常對規章進行清理,發現與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廢止。修改、廢止規章的程序,參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玖』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由哪個部門組織起草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起草。

立法法第六十七條規內定行政法規由容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9)行政法律草案擴展閱讀:

立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對草案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立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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