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規
① 商業銀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內部: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公司法等。
外部: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民法通則、訴訟法等。
② 銀行法律合規部的作用是什麼
主要職責和作用:
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全行業務運作的組織和管理;
二、負責擬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全行的中長期規劃目標和年度計劃;
三、負責全行規章制度建設管理工作,包括編制省分行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對省行各部門草擬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手冊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省分行規章的匯編、清理工作,對全行遵守和執行國家及建設銀行有關金融法規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四、負責牽頭法人授權管理工作,包括製作基本授權書,組織指導下級機構再轉授權工作,組織對法人授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等;
五、負責關注、跟蹤有關金融法規的最新發展情況,及時組織研究與建設銀行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合規問題,為高管層和業務前台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合規建議和風險提示;
六、負責組織制定與修改建設銀行重要業務合同文本,負責管理省行標准業務合同文本庫,負責標准業務合同文本自行下載列印使用審批表的審批;
七、負責審查全行對外簽出的非標准格式法律性文件;
八、負責為參加的重大業務活動談判、重要業務決策審批會議提供必要的法律合規服務;
九、負責對銀行新業務、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提供法律合規支持;
十、負責為全行業務經營活動提供法律合規咨詢服務並承擔外部單位的法律征詢工作;
十一、負責全行法律糾紛管理工作,包括訴訟案件審批,法律事務費用審批,管理備選律師庫,審查律師代理協議,協調與司法機構的工作聯系,管理省分行本部的民事訴訟和仲裁工作,統一管理各分支行在省高院、最高院進行的民事訴訟事務,指導各分支行在當地法院進行的經濟訴訟案件,行內內部經濟糾紛的管理、調解與仲裁等;
十二、負責全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包括牽頭組織省行本部並指導轄內分行開展知識產權申請,全行知識產權權利維護及侵權應對工作等;
十三、負責督促、落實內外部審計及監管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協調、督促全行及時有效落實內外部審計及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將整改工作的結果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四、負責全行關聯交易、內部交易管理工作,承擔省分行關聯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管理全行反洗錢工作,牽頭組織反洗錢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承擔省分行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協調與省高院、省人民銀行、省銀監局等司法、監管機構的法律合規工作聯系;
十七、負責省分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注冊、登記、變更、年檢事宜;
十八、負責法律合規相關工作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開展法律合規信息宣傳、培訓工作;
二十、負責省分行招投標監督及各類抽獎活動公證工作;
二十一、負責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③ 銀行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比較龐雜,其規定一般不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④ 銀行的常用法律有哪些
得看你到哪個部門工作,如果是資產保全部那要懂的就太多了,如《金融法》、《合同法》《民法》、〈〈民事訴訟法〉〉、〈〈民通意見〉〉、〈〈擔保法〉〉等。如果不是去資產保全部,只要遵守銀行的相關規章制度就可以了,因為銀行的規章制度會涉及一些一般的法律問題,照規章制度行事一般就不會有什麼問題。
⑤ 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具體看什麼
1、最主要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也可以瀏覽一下。
⑥ 關於銀行方面的法律
如果是真的肯定是詐騙了,
不過銀行沒有那麼2B把,假產證第1步查檔就過不了關,何況抵押貸款要把房產證遞交到房產交易中心去做抵押登記的,更是不可能的事情,難道產權交易中心的人也是2B,
⑦ 想知道銀行里哪些工作與法律有關涉及哪些法規
銀行有法律部,主要是審銀行與客戶或交易對手簽的各種合同的,也給新產品出具法律意見。
什麼法規都可能用上,但最主要的還是經濟法。
銀行法規包括:
《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擔保法》、《反洗錢法》、《票據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幣管理條例》、《儲蓄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公司法》、《證券法》、《基金管理法》,以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都和銀行相關。
⑧ 信用卡的法律法規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規:
信用卡業務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對信用卡業務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
1、《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信用卡法律關系中最為基礎的就是發卡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三者的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發卡銀行始終面臨著申領人偽造資料騙取發卡機構信任的問題,非法持有人的詐騙問題,合法持有人惡意透支的問題以及特約商戶未盡職責的問題;持卡人則面臨著信用卡和身份證被盜竊、遺失的問題。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及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銀行法律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兩部重要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章第31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商業銀行法》第3條在經營范圍中共有13項,信用上學業務即歸屬於第13項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違法法律規定是無效的,而且要受相應的刑責的。
4、《擔保法》的規定。這些法律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限;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此外,信用卡保證合同作為信用卡合同的從合同,其法律屬性和法律責任適用我國《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定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信用卡業務中的主體、發卡銀行、代理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在業務規定、業務管理、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首先,《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闡明了只能是我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才有資格發行信用卡,並在第5條中排除了非金融機構、非銀行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駐華代表機構經營信用卡業務的可能性。商業銀行在有關信用卡業務中必須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存貸款利率和特約手續費費率,並按規定比例額交存存款保證金以及執行帳戶管理、現金管理等。其次,《辦法》第22條指出:"特約單位不得以任何現由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說,特約單位與發卡行之間存有代理關系,持卡人持有發卡行發行的信用卡到特約單位進行消費,特約單位應一視同仁,不能從技術角度或收費待遇上予以歧視。
6、其他包括《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商業銀行關於信用卡的章程、特約商戶協議書、特約商戶操作程序、信用卡業務會計核算手續、信用卡保險單等都有針對信用卡使用有關的約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