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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業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7 03:41:44

『壹』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4-2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准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由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07月08日發布,自1993年09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貳』 食品行業的各種手續、評估、執照是根據哪些具體法律規定的

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是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內,根據《食品安全法容》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日前已正式發布,兩辦法均將於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叄』 食品飲料行業衛生管理規范(通用的)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1994)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食品企業的食品加工過程、原料采購、運輸、貯存、工廠設計與設施的基本衛生要求及管理准則。
本規范適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工廠,並作為制定各類食品廠的專業衛生規范的依據。
2引用標准
GB 3841鍋爐煙塵排放標准
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 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准
3原材料采購、運輸的衛生要求
3.1采購
3.1.1采購原材料應按該種原材料質量衛生標准或衛生要求進行。
3.1.2購入的原料,應具有一定的新鮮度,具有該品種應有的色、香、味和組織形態特徵,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應受其污染
3.1.3某些農、副產品原料在採收後,為便於加工、運輸和貯存而採取的簡易加工應符合衛生要求,不應造成對食品的污染和潛在危害,否則不得購入。
3.1.4采購人員應具有簡易鑒別原材料質量、衛生的知識和技能。
3.1.5盛裝原材料的包裝物或容器,其材質應無毒無害,不受污染,符合衛生要求。
3.1.6重復使用的包裝物或容器,其結構應便於清洗、消毒。要加強檢驗,有污染者不得使用。
3.2運輸
3.2.1運輸工具(車廂、船倉)等應符合衛生要求,應備有防雨防塵設施,根據原料特點和衛生需要,還應具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
3.2.2運輸作業應防止污染,操作要輕拿輕放,不使原料受損傷,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時裝運。
3.2.3建立衛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潔凈衛生。
3.3貯存
3.3.1應設置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原材料場地和倉庫。
3.3.1.1新鮮果、蔬原料應貯存於遮陽、通風良好的場地,地面平整,有一定坡度,便於清洗、排水,及時剔出腐敗、霉爛原料,將其集中到指定地點,按規定方法處理,防止污染食品和其他原料。
3.3.1.2各類冷庫,應根據不同要求,按規定的溫、濕度貯存。
3.3.1.3其他原材料場地和倉庫,應地面平整,便於通風換氣,有防鼠、防蟲設施。
3.3.2原料場地和倉庫應設專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按時清掃、消毒、通風換氣。
3.3.2.1各種原材料應按品種分類分批貯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顯標志,同一庫內不得貯存相互影響風味的原材料。
3.3.2.2原材料應離地、離牆並與屋頂保持一定距離,垛與垛之間也應有適當間隔。
3.3.2.3先進先出,及時剔出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的原料,防止污染。
4工廠設計與設施的衛生要求
4.1設計
4.1.1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有關食品衛生部分均應按本規范和各該類食品廠的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
4.1.2各類食品廠應將本廠的總平面布置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和衛生標准,生產工藝規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報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備查。
4.2選址
4.2.1要選擇地勢乾燥、交通方便、有充足的水源的地區。廠區不應設於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4.2.2廠區周圍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避免危及產品衛生。
4.2.3廠區要遠離有害場所。生產區建築物與外緣公路或道路應有防護地帶。其距離可根據各類食品廠的特點由各類食品廠衛生規范另行規定。
4.3總平面布置(布局)
4.3.1各類食品廠應根據本廠特點制訂整體規劃。
4.3.2要合理布局,劃分生產區和生活區;生產區應在生活區的下風向。
4.3.3建築物、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三者銜接合理,建築結構完善,並能滿足生產工藝和質量衛生要求;原料與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與熟食品均應杜絕交叉污染。
4.3.4建築物和設備布置還應考慮生產工藝對溫、濕度和其他工藝參數的要求,防止毗鄰車間受到干擾。
SPAN>4.3.5.1廠區道路應通暢,便於機動車通行,有條件的應修環行路且便於消防車輛到達各車間。
4.3.5.2廠區道路應採用便於清洗的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防止積水及塵土飛揚。
4.3.6綠化
4.3.6.1廠房之間,廠房與外緣公路或道路應保持一定距離,中間設綠化帶。
4.3.6.2廠區內各車間的裸露地面應進行綠化。
4.3.7給排水
4.3.7.1給排水系統應能適應生產需要,設施應合理有效,經常保持暢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類、昆蟲通過排水管道潛入車間的有效措施。
4.3.7.2生產用水必須符合GB 5749之規定。
4.3.7.3污水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必要時應採取凈化設施達標後才可排放。凈化和排放設施不得位於生產車間主風向的上方。
4.3.8污物
4.3.8.1污物(加工後的廢棄物)存放應遠離生產車間,且不得位於生產車間上風向。
4.3.8.2存放設施應密閉或帶蓋,要便於清洗、消毒。
4.3.9煙塵
4.3.9.1鍋爐煙筒高度和排放粉塵量應符合GB 3841的規定,煙道出口與引風機之間須設置除塵裝置。
4.3.9.2其他排煙、除塵裝置也應達標准後再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4.3.9.3排煙除塵裝置應設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季節性生產廠應設置在季節風向的下風向。
4.3.10實驗動物待加工禽畜飼養區應與生產車間保持一定距離,且不得位於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4.4設備、工具、管道
4.4.1材質
凡接觸食品物料的設備、工具、管道,必須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吸水、不變形的材料製做。
4.4.2結構
設備、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潔,邊角圓滑,無死角,不易積垢,不漏隙,便於拆卸、清洗和消毒。
4.4.3設置
4.4.3.1設備設置應根據工藝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銜接要緊湊。
4.4.3.2各種管道、管線盡可能集中走向。冷水管不宜在生產線和設備包裝台上方通過,防止冷凝水滴入食品。其他管線和閥門也不應設置在暴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4.4.4安裝
4.4.4.1安裝應符合工藝衛生要求,與屋頂(天花板)、牆壁等應有足夠的距離,設備一般應用腳架固定,與地面應有一定的距離。傳動部分應有防水、防塵罩,以便於清洗和消毒。
4.4.4.2各類料液輸送管道應避免死角或盲端,設排污閥或排污口,便於清洗、消毒,防止堵塞。
4.5建築物和施工
4.5.1高度
生產廠房的高度應能滿足工藝、衛生要求,以及設備安裝、維護、保養的需要。
4.5.2佔地面積
生產車間人均佔地面積(不包括設備佔位)不能少於1.50m2,高度不低於3m。
4.5.3地面
4.5.3.1生產車間地面應使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磚、水磨石、混凝土等)鋪砌,應有適當坡度,在地面最低點設置地漏,以保證不積水。其他廠房也要根據衛生要求進行。
4.5.3.2地面應平整、無裂隙、略高於道路路面,便於清掃和消毒。
4.5.4屋頂
4.5.4.1屋頂或天花板應選用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覆塗或裝修,要有適當的坡度,在結構上減少凝結水滴落,防止蟲害和黴菌孳生,以便於洗刷、消毒。
4.5.5牆壁
4.5.5.1生產車間牆壁要用淺色、不吸水、不滲水、無毒材料覆塗,並用白瓷磚或其他防腐蝕材料裝修高度不低於1.50m的牆裙。
4.5.5.2牆壁表面應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彎形,防止污垢積存,並便於清洗。
4.5.6門窗
4.5.6.1門、窗、天窗要嚴密不變形,防護門要能兩面開,設置位置適當,並便於衛生防護設施的設置。
4.5.6.2窗檯要設於地面1m以上,內側要下斜45°。
4.5.6.3非全年使用空調的車間、門、窗應有防蚊蠅、防塵設施,紗門應便於拆下洗刷。
4.5.7通道
4.5.7.1通道要寬暢,便於運輸和衛生防護設施的設置。
4.5.7.2樓梯、電梯傳送設備等處要便於維護和清掃、洗刷和消毒。
4.5.8通風
4.5.8.1生產車間、倉庫應有良好通風,採用自然通風時通風面積與地面積之比不應小於1∶16;採用機械通風時換氣量不應小於每小時換氣三次。
4.5.8.2機械通風管道進風口要距地面2m以上,並遠離污染源和排風口,開口處應設防護罩。
4.5.8.3飲料、熟食、成品包裝等生產車間或工序必要時應增設水幕、風幕或空調設備。
4.5.9採光、照明
4.5.9.1車間或工作地應有充足的自然採光或人工照明。車間採光系數不應低於標准Ⅳ級;檢驗場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應低於540lx;加工場所工作面不應低於220lx;其他場所一般不應低於110lx。
4.5.9.2位於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設備應加防護罩。
4.5.10防鼠、防蚊蠅、防塵設施
建築物及各項設施應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和原材料貯存等特點,相應設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蠅、防塵、防飛鳥、防昆蟲的侵入、隱藏和孳生的設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4.6衛生設施
4.6.1洗手、消毒
4.6.1.1洗手設施應分別設置在車間進口處和車間內適當的地點。
4.6.1.2要配備冷熱水混合器,其開關應採用非手動式,龍頭設置以每班人數在200人以內者,按每10人1個,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設1個。
4.6.1.3洗手設施還應包括干手設備(熱風、消毒干毛巾、消毒紙巾等);根據生產需要,有的車間、部門還應配備消毒手套,同時還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滌劑、消毒液等。
4.6.1.4生產車間進口,必要時還應設有工作靴鞋消毒池(衛生監督部門認為無需穿靴鞋消毒的車間可免設)。
4.6.1.5消毒池壁內側與牆體呈45°坡形,其規格尺寸應根據情況務使工作人員必須通過消毒池才能進入為目的。
4.6.2更衣室
4.6.2.1更衣室應設儲衣櫃或衣架、鞋箱(架),衣櫃之間要保持一定距離,離地面500px以上,如採用衣架應另設個人物品存放櫃。
4.6.2.2更衣室還應備有穿衣鏡,供工作人員自檢用。
4.6.3淋浴室
4.6.3.1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設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員計每20~25人設置1個。
4.6.3.2淋浴室應設置天窗或通風排氣孔和採暖設備。
4.6.4廁所
4.6.4.1廁所設置應有利生產和衛生,其數量和便池坑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和人員情況適當設置。
4.6.4.2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並一律為水沖式,備有洗手設施和排臭裝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
4.6.4.3設置坑式廁所時,應距生產車間25m以上,並應便於清掃、保潔,還應設置防蚊、防蠅設施。
5工廠的衛生管理
5.1機構
5.1.1食品廠必須建立相應的衛生管理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工作進行全面管理。
5.1.2管理機構應配備經專業培訓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5.2職責(任務)
5.2.1宣傳和貫徹食品衛生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在本單位的執行情況,定期向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5.2.2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和規劃。
5.2.3組織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培訓食品從業人員。
5.2.4定期進行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並作好善後處理工作。
5.3維修、保養工作
5.3.1建築物和各種機械設備、裝置、設施、給排水系統等均應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正常運行和整齊潔凈,不污染食品。
5.3.2建立健全維修保養制度,定期檢查、維修,杜絕隱患,防止污染食品。
5.4清洗和消毒工作
5.4.1應制訂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確保所有場所清潔衛生,防止污染食品。
5.4.2使用清洗劑和消毒劑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
5.5除蟲、滅害的管理
5.5.1廠區應定期或在必要時進行除蟲滅害工作,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鼠類、蚊、蠅、昆蟲等的聚集和孳生。對已經發生的場所,應採取緊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滅,防止蔓延和對食品的污染。
5.5.2使用各類殺蟲劑或其他葯劑前,應做好對人身、食品、設備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預防措施,用葯後將所有設備、工具徹底清洗,消除污染。
5.6有毒有害物管理
5.6.1清洗劑、消毒劑、殺蟲劑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應有固定包裝,並在明顯處標示「有毒品」字樣,貯存於專門庫房或櫃櫥內,加鎖並由專人負責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5.6.2使用時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按照使用方法進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
5.6.3除衛生和工藝需要,均不得在生產車間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種類的葯劑。
5.6.4各種葯劑的使用品種和范圍,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監督部門同意。
5.7飼養動物的管理
5.7.1廠內除供實驗動物和待加工禽畜外,一律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5.7.2應加強對實驗動物和待加工禽畜的管理,防止污染食品。
5.8污水、污物的管理
5.8.1污水排放應符合國家規定標准,不符合標准者應採取凈化措施,達標後排放。
5.8.2廠區設置的污物收集設施,應為密閉式或帶蓋,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應於24h之內運出廠區處理。做到日產日清,防止有害動物集聚孳生。
5.9副產品的管理
5.9.1副產品(加工後的下料和廢棄物)應及時從生產車間運出,按照衛生要求,貯存於副產品倉庫,廢棄物則收集於污物設施內,及時運出廠區處理。
5.9.2使用的運輸工具和容器應經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5.10衛生設施的管理
5.10.1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廁所等衛生設施,應有專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責任到人,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5.11工作服的管理
5.11.1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褲、發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種)還應配備口罩、圍裙、套袖等衛生防護用品。
5.11.2工作服應有清洗保潔制度。凡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日更換。其他人員也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
5.12健康管理
5.12.1食品廠全體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格檢查,沒有取得衛生監督機構頒發的體檢合格證者,一律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5.12.2對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人員還須進行糞便培養和病毒性肝炎帶毒試驗。
5.12.3凡體檢確認患有:(1)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帶毒者);(2)活動性肺結核;(3)腸傷寒和腸傷寒帶菌者;(4)細菌性痢疾和痢疾帶菌者;(5)化膿性或滲出性脫屬性皮膚病;(6)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員均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6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
6.1管理制度
6.1.1應按產品品種分別建立生產工藝和衛生管理制度,明確各車間、工序、個人的崗位職責,並定期檢查、考核。具體辦法在各類食品廠的衛生規范中分別制定。
6.1.2各車間和有關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工藝衛生管理人員,按照管理范圍,做好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
6.2原材料的衛生要求
6.2.1進廠的原材料應符合3.1條規定。
6.2.2原材料必須經過檢、化驗,合格者方可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准和要求的,不得投產使用,要與合格品嚴格區分開,防止混淆和污染食品。
6.3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
6.3.1按生產工藝的先後次序和產品特點,應將原料處理、半成品處理和加工、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裝和檢驗、成品貯存等工序分開設置,防止前後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6.3.2各項工藝操作應在良好的情況下進行。防止變質和受到腐敗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6.3.3生產設備、工具、容器、場地等在使用前後均應徹底清洗、消毒。維修、檢查設備時,不得污染食品。
6.3.4成品應有固定包裝,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包裝;包裝應在良好的狀態下進行,防止異物帶入食品。
6.3.4.1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應完好無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6.3.4.2包裝上的標簽應按GB 7718的有關規定執行。
6.3.5成品包裝完畢,按批次入庫、貯存,防止差錯。
6.3.6生產過程的各項原始記錄(包括工藝規程中各個關鍵因素的檢查結果)應妥為保存,保存期應較該產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長六個月。
7衛生和質量檢驗的管理
7.1食品廠應設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衛生和質量檢驗室,並配備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的檢驗工作。
7.2衛生和質量檢驗室應具備所需的儀器、設備,並有健全的檢驗制度和檢驗方法。原始記錄應齊全,並應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7.3應按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投產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並簽發檢驗結果單。
7.4對檢驗結果如有爭議,應由衛生監督機構仲裁。
7.5檢驗用的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及時維修,使經常處於良好狀態,以保證檢驗數據的准確。
8成品貯存、運輸的衛生要求
8.1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於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成品庫不得貯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8.1.1成品碼放時,與地面,牆壁應有一定距離,便於通風。要留出通道,便於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8.1.2要有防鼠、防蟲等設施,定期清掃、消毒,保持衛生。
8.2運輸工具(包括車廂、船倉和種容器等)應符合衛生要求。要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冷藏、保溫等設施。
8.2.1運輸作業應避免強烈震盪、撞擊,輕拿輕放,防止損傷成品外形;且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作業終了,搬運人員應撤離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8.2.2生鮮食品的運輸,應根據產品的質量和衛生要求,另行制定辦法,由專門的運輸工具進行。
9個人衛生與健康的要求
9.1食品廠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接受健康檢查,並取得體檢合格證者,方可參加食品生產。
9.2從業人員上崗前,要先經過衛生培訓教育,方可上崗。
9.3上崗時,要做好個人衛生,防止污染食品。
9.3.1進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劃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於帽外,並要把雙手洗凈。
9.3.2直接與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觸的人員不準戴耳環、戒指、手鐲、項鏈、手錶,不準濃艷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進入車間。
9.3.3手接觸臟物、進廁所、吸煙、用餐後,都必須把雙手洗凈才能進行工作。
9.3.4上班前不許酗酒,工作時不準吸煙、飲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9.3.5操作人員手部受到外傷,不得接觸食品或原料,經過包紮治療戴上防護手套後,方可參加不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
9.3.6不準穿工作服、鞋進廁所或離開生產加工場所。
9.3.7生產車間不得帶入或存放個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煙酒、葯品、化妝品等。
9.3.8進入生產加工車間的其他人員(包括參觀人員)均應遵守本規范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規范由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規范由天津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起草。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鄭鵬然、曹長銳。
本規范由衛生部委託技術歸口單位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解釋。
本規范參照採用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FAO/WHO)食品法典委員會CAC/RCP Rev.2-1985《食品衛生基本原則》。

『肆』 與餐飲業有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07月20日發布。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2016年02月06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6修訂),2016年02月06日發布。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已於2010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此管理辦法共由六章組成,每章若干條例,達到監督管理餐飲服務行業的目的。

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是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的。

5、《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內容涉及餐飲服務場所、食品處理、清潔操作、餐用具保潔以及外賣配送等餐飲服務各個環節的標准和基本規范。

6、《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認真總結《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

7、《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食(飲)具消毒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細菌指標、采樣方法及衛生管理規范。

本標准適用於賓館、飯店、餐廳、食堂等飲食企業的食(飲)具,也適用於個體攤點的食(飲)具。

8、《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

9、《食品安全法》

本規范規定了餐飲業選址及環境、加工經營場所、餐飲具與工具設備、衛生管理、原輔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准則。

本標准適用於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等。

『伍』 食品行業人員應尊守哪些道德職業與規范

職業道德守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2)認專真負責,嚴於律己,不驕屬不躁,吃苦耐勞,勇於開拓。
(3)刻苦學習,鑽研業務,努力提高思想、科學文化素質。
(4)敬業愛崗,團結同志,協調配合。
基礎知識:
(1)法定計量單位知識和常用量的法定計量單位。
(2)誤差和數據處理基本概念。
(3)實驗室用電常識。
(4)食品檢測基礎知識。
(5)化學基礎知識。
(6)微生物檢測基礎知識。
(7)實驗室安全防護知識。
(8)食品衛生基礎知識。
(9)質量法、標准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陸』 食品零售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主要是《食品安全法》

『柒』 食品行業常去的網站有哪些啊主要是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最新更新的國家標準的我知道食品夥伴網,還有沒

食品夥伴網和國家技術監督局網

『捌』 影響我國食品行業發展的國內政策和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為確保食品行業健康、穩定、安全生產與流通,國家食葯總局及原國家質檢總局頒布實施一系列食品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規定

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使用標准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
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的衛生要求與檢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產品質量國家抽查監督管理辦法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辦法

關於加強市場商品質量、標准化、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關於深入貫徹實施《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通知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國家商檢局關於下發《免驗商品生產企業考核條件(試行)的通知》

國家商檢局關於發布《進出口商品檢驗樣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

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

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集裝箱檢驗辦法

進出口商品封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生產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乳製品良好生產規范

『玖』 食品包裝條例

食品市場准入制度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生產食品企業必須獲得國家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得生產食品。二、強制檢驗制度。生產食品的企業對其產品必須自檢,檢驗合格方可出廠,質監部門對獲證企業產品實行定期監督檢驗,對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實行加嚴檢驗。三、QS標志制度。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產品包裝上使用QS標志。
QS標志只是實行食品市場准入制度的一個方面,它代表三個內容:
企業聲明。該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該產品經過國家核定,有市場准入資格。
企業證明。這個產品是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
企業承諾。食用該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購買產品的時候只要購買加貼有QS標志的產品,就是獲得國家認定的放心食品。
根據國家《產品質量法》、《商標法》等法律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9種:
1、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和廠址。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有中文標志。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
5、對於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
6、已被工商部門批準的注冊商標,其標志為「R」或「注」。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註明。
8、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註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我國現行標准分4級,即:國家標准GB、行業標准HB、地方標准DB、企業標准QB。
9、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志。

包裝相關法規目錄

一、 質量與管理
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
鄉鎮企業工業產品質量管理辦法
進口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沿海開放地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
二、 衛生及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辦法
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
三、 商標、廣告及其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商標印製管理辦法
廣告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四、 部門及行業包裝管理法規
(一) 國務院部門包裝管理法規
1986--2000年全國包裝工業發展綱要(摘要)
商品包裝工作的暫行規定
關於加強葯品包裝管理的規定
葯品包裝管理辦法
電子產品包裝工作的管理辦法(暫行)
建材包裝物生產、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關於下放統配水泥包裝費管理許可權的通知
國營工業交通企業木材節約獎懲實施細則(試行)
關於限制國內消費和生產易拉罐的通知
關於限制國內消費和生產易拉罐等一次性包裝飲料具體實施措施的通知
關於禁止進口舊麻袋的聯合通知
關於貫徹國務院從嚴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
關於實施《食品標簽通用標准》的幾項規定
關於實施《食品標簽通用標准》幾項規定的補充通知
(二)行業及地方包裝管理法規
中國包裝技術協會章程
中國包裝技術協會關於舉辦國際包裝展覽會審批手續的通知
中國包裝總公司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引進項目的管理辦法
包裝行業貫徹《國務院關於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實施辦法
包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鋁質易開蓋兩片罐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200升閉口鋼桶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包裝工業優質產品評選辦法(試行)
南京市包裝技術協會關於南京市包裝行業實行行業管理的暫行規定
安徽省玻璃集裝箱化運輸辦公室關於玻璃集裝托架(箱)運輸、使用、回空管理辦法
陝西省經委、陝西省標准局關於加強包裝標准化工作的若干規定
重慶市計量局、重慶包裝工業公司關於在我市包裝印刷行業全面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工作的意見(摘要)
二、進出口商品包裝管理法規
進出口商品報驗的規定
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關於《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的通知
關於下達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方法的通知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境、出境集裝箱衛生管理規定
集裝箱檢驗辦法
關於出口商品使用條形碼標志的通知
關於認真做好出口商品包裝檢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口岸集裝箱貨物裝載管理辦法(草案)
安徽省出口商品包裝改進獎勵辦法

國外包裝相關法規介紹及部分法規摘編
國外包裝法規綜述
國外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分析
《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產生和發展
加拿大對進口商品標簽、包裝及規格方面的有關規定
歐共體對食品標簽的規定
歐共體玩具加貼CE標志的規定
日本包裝相關法規摘編
奧地利計劃禁止產銷PVC
西德規定塑料包裝要標出聚合物
澳將逐步取消氯氟烴用於包裝
歐洲共同體對使用塗料的規定
美國公布易腐壞食品進口新規定
英國防蟲包裝法規
化妝品防拆封包裝的法律問題
國外有關包裝新規定
包裝的違約責任極其法律適用
色彩效應與商品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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