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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司考真題

發布時間: 2020-12-17 01:21:53

㈠ 2015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2015司考會考嗎

這里是網路知道法律欄目,你提問的「2015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2015司考會考嗎內」,真正知道會不容會考的人是無權告訴你的。你還是自己看一下2015年的司法會考復習提綱,如果提綱上寫的是了解的內容,你就一般性復習一下,如果是要求熟悉、掌握的內容,就得化時間重點記住了。

㈡ 司考行政訴訟法考點回顧:公務行為和個人行為的區別

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劃分


一、劃分的必要性

1、公務員的雙重身份:

公民——民事行為

國家公務員——職務行為

2、訴訟與賠償使用的法律與原則不同:

民事行為——民事訴訟、民事賠償

職務行為——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1

年)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劃分標准

1、主觀標准說

又稱實質內容理論,主張採用行為人的主觀意思表示判斷行為的性質。

(1)以國家機關(僱用人)的意思表示為准:工作人員(受僱人)必須執行國

家機關命令委託的事項,凡超出命令委託范圍的軍部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

單國家機關事中、事後追認的,亦可認定為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意思表示為准:只要工作人員實施該行為的目的是

為了國家機關的利益,那麼該行為就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如果工作人員

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實施的行為,就不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

理論缺陷:

(1)以國家機關的意思表示判斷某一行為的性質,容易導致國家機關以為委託命令為

由推卸責任,不利與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2)以工作人員的意思表示為准,難以確定公司利益交織情況下行為的性質,容易擴

大國家責任的氛圍。

2、外表形式理論:又稱客觀標准說,該理論主張,執行職務的范圍應當以社會觀念為

准,凡在客觀上、外形上可視為社會觀念所稱的「職務范圍」,或者受害人有理由

相信工作人員是在執行職務,或客觀上足以認為其與執行職務有關的,不論行為者

意思表示如何,其行為均可認定是執行職務的行為。(日本、瑞士、台灣)。

3、我國:綜合標准說。

也有學者認為是與行使職權有關論」(簡稱有關倫),即凡與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有關

的行為,只要符合其他賠償真人的構成要件,國家就應該對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

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五條。

具體標准:

(1)職權因素:國家公務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都是職權行為,

無論該行為合法與違法。——行為人是否享有職權是判斷行為性質的重要標

准。

(2)時間因素:上班時間——職務行為:下班時間——個人行為。

(3)崗位(地點)因素:在工作崗位上——職務行為;離開過崗位——個人行為。

(4)職責因素:不在上班時間或工作崗位,但與職責有關:職務行為;

在上班時間或工作崗位,但與職責無關:個人行為。

(5)目的因素:維護公共利益——職務行為;實現個人利益——個人行為。

(6)命令因素:以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委託實施的行為是職務行為。

㈢ 一道關於行政訴訟的司法考試試題

抄不主動公開相關信息不屬襲於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不主動公開相關信息與經請求公開仍不予公開是不同的。行政訴訟受理立案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在申請公開相關信息仍不公開時,才可認為是侵犯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㈣ 求2002—201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司考真題及解析,謝謝!

分科的歷年真題一般很少,一般建議你去買一套2014年的真題書,用起來也比電子版的方便!更多司考信息可以去九八考資查閱,預祝2014年順利通過司法考試

㈤ 法學學生,司法考試一道題目

本題選C。

理由: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內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容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題中說「甲村認為乙村侵犯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權」,從「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權」來看,應當認為林地所有權為甲村所有,但是省林業局的裁決已經改變了林地的所有權,將其判定期乙村所有,省林業局的裁決自然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符合法條的相關條件,自然要先復議再訴訟。

關於疑惑:

1、土地的狀態確定,不代表不能沒有爭議。簡單的例子,現實中的房產爭議那麼多,房產證上寫著誰的名字,並不代表房子實際是誰的,當然可以引起爭議、訴訟。

2、並沒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必須是行政確認呀,法條中的具體的行政行為應當作廣義理解,無論什麼樣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這種行為作出後將該自然資源權利的歸屬確定下來,利益受到損害的人不服的就必須先經復議後才能起訴。題中的行政裁決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四要性,處分性、特定性、單方性、外部性,是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確認。

㈥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在司法考試的試卷幾部分

國家司法復考試的命題范制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主要出現在試卷二和試卷四。

司法考試的具體內容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一般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等。

㈦ 司法考試 簡述題 行政訴訟中原告的條件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回織,有權答提起訴訟。 如受害人、相鄰權人、公平競爭權人。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㈧ 司考行政訴訟法指導:公務行為和個人行為的區別

一、公務行為

是國家公務員基於行政職務關系,以行政主體名義實施的內行政行為稱為公容務行為。

二、個人行為

是國家公務員以其個人名義實施的,與行政職務無關的行為。

三、區分個人或公務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

1、確定其行為是否屬於法律行為;

2、確定其行為是否具有行政法律性質;

3、確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由公務員所在機關承擔還是由本人承擔;

4、確定行為引發訴訟的性質是行政訴訟還是其他訴訟,訴訟主體是公務員所在機關還是其本人。

國家公務員,只有以公務人員身份作出的,以執行公務為目的的,與法定職權相關的行為才是公務行為。

㈨ 關於一道行政訴訟法的司考真題

崔某不服的是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吧,根據《行政訴訟法》17條:經復議的回案件,復議機答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本案件由市中院管轄。至於17條中規定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情況則是在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時適用的。但是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說明本案屬於復議前置案件,必須先行復議才能向法院起訴,所以當事人也只能是對復議決定不服起訴甲市政府,那當然管轄法院就是甲市中院了,乙縣法院的級別就不夠了,故不能選A。
有點啰嗦,希望你能看明白。

㈩ 在司法考試中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一般都佔多少分左右

每年的司法考試,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佔分是:
2010年62分;2009年57分; 2008年57分; 2007年63分; 2006年65分; 2005年48分。
一、行政法分值多、體系獨特
行政法在每年的司法考試中的分值比例一般為8-10%,其中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集中了絕大部分考題。尤其是行政訴訟法號稱是行政法考試的「半壁江山」,佔一半左右的分值。
行政法的命題有幾個特點:
(1)綜合性。考單一法律、單一法條的題目越來越少,越來越多的題目涉及幾個法律的幾個法條。
(2)理論性。行政法和憲法、法理學的關系非常密切,必須熟悉法條背後所隱含的理論。近年來的考試加強了對行政法理論的考察,比如要求用行政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原則分析一個案例。
二、對學習行政法的建議
(一)弄清體系。
從總體上說,行政法可以分為五個部分: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可以稱為行政法的總論,它們不是考試的重點,往往被忽略。但這恰恰是考生最大的誤區。作為理論基礎,必須牢牢掌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可以稱為行政法的分論,屬於行政救濟法,是考試的重點。要弄清楚它們之間的共性。比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當事人、受案范圍、證據、決定(判決)等方面是一致的,而國家賠償也有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相同或不同的部分,比較一下更容易理解和記憶。對比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也能提高學習的效果。
(二)抓大放小
准備司法考試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要在全面基礎上抓重點,「全面撒網,重點撈魚」。從歷年真題中可以看出,行政法中的重點法律是《立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國家賠償法》及其解釋,要重點突破。至於《公務員法》、《政府采購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等,是非重點法律,一般了解即可。然而,對於重點或非重點的法律,都要進一步找出重點內容,重點掌握。我一貫反對「重點法條」的提法,它誤導考生只學習必考法條,其他的可以不管,這個思想看似功利實用,實則害人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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