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紀律
⑴ 行政紀律的生成根據是什麼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版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權,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⑵ 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等的區別
1、范圍不同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⑶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1、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二)處分的種類及適用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
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是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
記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對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
記大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對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
降級: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降低其工資等級。
撤職: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撤銷現任職務。
開除: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取消其公職。
2、紀律處分
(一)是黨的紀律處分。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處分分類及適用人員
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警告:適用於犯錯程度輕人員。是黨內處分最輕的處分。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具體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
留黨察看: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開除黨籍:適用於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對犯錯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及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這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
(3)行政紀律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及紀律處分實行的意義
1、行政處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追究違法行為不枉不縱。;規定一個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梯度,對於執法標準的統一,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對於反腐敗也著重大意義。
2、紀律處分:對於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教育黨員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純潔黨的組織,維護黨的團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具有重大意義。
⑷ 行政紀律只用於國家機關的行政人員,這句話的出處是哪裡或者說有法律條文支持麻煩解答一下非常感謝
這是顧名思義得出的結論,找不出法律條文的具體出處。行政紀律,是對於行政單位的人和事制定的紀律,只能用於國家機關的行政人員,也用於行政事務。
⑸ 行政紀律的內容是什麼
行攻紀律內容
⑹ 什麼是行政紀律
行政紀律——行政紀律是行政組織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組織整體利益而制定的一種要求行政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甚至個人生活中必須遵守的行政准則和行為規范。
⑺ 什麼是違反行政紀律行為
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對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務員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反行政機關內部的紀律而採取的強制性制裁措施。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應受到懲罰的單位或者人員給予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般有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行政拘留、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商標、責令賠償損失、收取滯納金等。公民或者法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罰裁定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於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內部人員作出的內部行政制裁行為,這種行為不涉及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任免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或者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監察法》所稱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監察機關揭發、控訴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監察對象的違紀事實,並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行政監察法》所稱檢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監察機關揭發、舉報其發現或了解的監察對象違紀的事實或線索,並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 監察機關在履行調查職責,即對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進行調查時,除可以採取履行法定職責的三項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四項措施,即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這四項措施只能在履行調查職責時採取,監察機關在履行檢查職責時不能採取這四項措施。監察機關在調查特定的一些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即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涉及錢款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除可以採取上述措施以外,經法定程序,還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監察機關在採取以上監察措施時,必須根據各項監察措施的特點,分清各項監察措施的層次,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適用范圍嚴格掌握,防止監察措施使用上的錯誤,更要防止濫用監察措施的情況發生,保證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 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是監察機關的又一項重要職 責。監察機關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應當按照違反行政紀 律案件調查處理程序(以下簡稱政紀案件調查處理程序)進行。 政紀案件調查處理程序,是監察機關在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工作方式、規程和步驟的總稱。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三十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id=615ni 你可以看這里吧將的比較詳細11!!!
⑻ 簡要說明行政紀律責任與法律責任的區別。
行政紀律來責任是指行政源人員對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犯有的尚未構成違法或雖已構成違法但情節較為輕微而不追究法律責任的違紀行為制裁,是依照職務從屬關系而承擔的責任,由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行政程序而給予行政處分。法律責任則是指行政人員因普通犯罪行為及職務犯罪行為構成違法的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而加以追究的責任。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產生方式與調整對象不同;內容和層次不同;責任後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