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從法律明文規定角度,現無明文禁止,僅部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釣魚執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釣魚執法是圈套執法,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執法面臨的情形危險性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危害性相當大。
註:我國一般將釣魚執法這一用語定義在行政領域內,英美法系中這一詞也能指刑事領域的類似行為,以上回答不涉及這方面。
② 釣魚執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不合法,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③ 「釣魚執法」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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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的釣魚執法事件確實曾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
上海市也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明文禁止「釣魚執法」。可以說對於這種行為的違法性政府已經有認識並且採取了行動,不過社會法治進步有一個逐步的過程,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您所說的情形還是存在的,這還有賴於我國法治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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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釣魚執法算違法嗎
從法律明文來規定角度自,現無明文禁止,僅部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釣魚執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釣魚執法是圈套執法,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執法面臨的情形危險性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危害性相當大。
註:我國一般將釣魚執法這一用語定義在行政領域內,英美法系中這一詞也能指刑事領域的類似行為,以上回答不涉及這方面。
⑤ 論述釣魚執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沒有合法性,不用論述~
⑥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我怎樣告他們放人
我國目前僅規定針對毒品行為的釣魚執法、偵查陷阱合法。
其他的釣魚執法一般情況都是不合法的。只要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程序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行政行為,則行政機關承擔行政程序合法的舉證責任,證明不了則敗訴,到時候就應放人並予以國家賠償。
上海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釣魚執法的實行方式:
1、「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2、「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3、「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6)釣魚執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擴展閱讀:
釣魚執法的動機:
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
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為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為證據。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⑦ 釣魚執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不合法。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回entrapment),這是答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⑧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可以復提起行政復議。制
依據:
《規范》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
《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