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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答辯狀

發布時間: 2020-12-16 21:22:16

『壹』 行政訴訟二審是書面審,答辯狀可否和一審一樣

行政訴訟中的一審和二審有以下區別:(1)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4)審理方式不同。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5)裁判方式不同。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6)審理期限不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而二審審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即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一個月。(7)性質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貳』 行政訴訟一審上訴到二審,被告不寫答辯狀這樣是不是二審很快就立案了

二審從立抄案起三個月內判決,這襲個立案指的是卷宗到二審法院的立案。期間何時開庭,由法官決定。當然,你可以主動聯系催問一下。###########################################################################律師提示:網上咨詢的判斷僅是依據咨詢者提供的內容所作的分析,供參考。案情復雜的,最好找律師面談研究處理。因時間精力有限,右側電話限僅北京地區撥打咨詢,外地有委託代理意向也可撥打,接通後請先說明目的。

『叄』 怎樣寫行政案件被上訴答辯狀

行政案件的答辯狀,與其他答辯狀在格式和寫作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它分三部分:
(1)首部。包括標題,標題也可只寫>;雙方當事人基本概況。
(2)事實與理由部分.這部分要從事實和理由兩個方面用證據和法律進行答復和辯駁,從而提出觀點和要求。
(3)尾部.包括二審法院的名稱,答辯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日期。
附實例如下,供參考。
行政案件被上訴人答辯狀
答辯人(一審被告):X市X區工商局,地址:XX市X區X街X段X里X號。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X區工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趙X,男,1950年7月出生,漢族,系X區工商局副局長,現住X市X區X街X號,辦公室電話:XXX,郵政編碼:XXX。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X市機械服務中心。地址:X市X區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夏X,系X市機械服務中心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X,系X市機械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我局根據事實,依據法律,作出如下答辯。
一、上訴人所從事的經營貿易活動,違反了國家法律,與《XXXXX》第×條第×款之規定相違背,應當受到罰款處罰。我局工作人員在查驗上訴人與其客戶的經濟合同時,發現上訴人有違反工商法規的行為,即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經營貿易活動。我局工作人員經過認真細致的調查,在獲取確鑿證據之後,經我局局委會研究決定,給上訴人予以相應的行政罰款處罰,並在正式向上訴人宣布後,當場將處罰決定書予以送達。
二、我局的行政處罰行為合法正確,沒有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首先。我局確認上訴人違法經營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詳見調查材料)。近年來,上訴人未經工商部門許可,多次違法從事貿易活動,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曾向X市有關部門申請增加經營范圍的問題。其實,他們只是找到XX單位一位領導,這位領導寫了一張便條,他個人認為可以經營。但這不屬他的管轄范圍內的事,況且,他的批示,又不代表他所在單位。而上訴人經營范圍問題,歸我局管理。故X領導的批示無效。其次,我局對上訴人違法經營問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即第X條第X款的規定進行合法處罰,沒有對上訴人進行非法侵害。因此,我們不能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根據以上答辯理由,我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保證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正常進行。
此致
X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市X區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
委託代理人:趙X
xxx年×月×日

『肆』 行政訴訟答辯狀之後怎麼辦

法院收到答辯狀後,就會確定開庭的時間,原被告主要為開庭准備相關的證據以及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主張、支持主張的理由及依據。如果是行政賠償案件,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還可以進行調解。

『伍』 行政上訴案件 作為被告方的公民 需要提交答辯狀嗎

不是必須提交答辯狀,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版院權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陸』 行政答辯狀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嗎

行政答辯狀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

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當事人應當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對加害人行為違法、加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加害人有過錯、存在損害事實加以證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主張予以抗辯時,加害人就應當對該事實的存在加以證明。

例:《民法通則》第123條,(因為法條知道不讓提交,可以自己去了解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柒』 行政訴訟上訴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福建省屏南縣衛生局法定代表人:張傳漾答辯人於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長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後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於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著裝是按衛生監督所規范規定的。•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於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並於 2004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此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答辯人 :屏南縣衛生局2005 年 6 月 9 日

『捌』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答辯狀

視頻就來不及看了,給你一個範文,你參考參考吧。希望能幫到你吧!^_^

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 住所地:蘇州市錦帆路239號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職務:局長

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現作以下答辯:

1、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根據有關規定屬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為了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國務院於2004年7月16日頒發了《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從原來單一的政府審批制改變為政府審批制、核准制和備案制三種形式。並且對屬於政府審批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無論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進一步簡化。屬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只是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是在此基礎上需要的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的批復也是建設項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中對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開工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已經批准初步設計及概算」。該規定也是對建設項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審批手續的具體認定。因此地初步設計的批復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應當屬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上訴人引自國家計委 [1983]116號文件以及教科書的內容對本案所涉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質疑,並推定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不是法定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屬引證不當。

2、 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具體形式。其理由是:

(1)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蘇州市國土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向本案第三人下達的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文件,該文件系國土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之一。

(2)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也是國土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劃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的有效依據。這在《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上均已載明,足以證明。

因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蘇地撥復 [2008] 第16號文件不是法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觀點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方案》符合拆遷條例規定的內容。

(1)根據《拆遷計劃和方案》中載明的安置房源情況可以認定:本次拆遷項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銷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訂購的、蘇州利景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廣濟南路8號地塊商品房(期房),並有相應的證明材料所證明,不存在憑空之說。並且,近階段的拆遷實踐也可證明上述房源是客觀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實和支付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答辯人所要審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實。至於安置房源要符合國家質量標准這是安置房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假如安置房交付時不能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除了建設單位要承擔法定責任外,對產權交換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3)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的內容是針對拆遷人用安置房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時所作出的具體要求,而不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時審查的依據。

因此,上訴人訴稱《拆遷計劃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客觀依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以上答辯意見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蓋章)

2009年3月1日

『玖』 行政訴訟中,二審上訴後,上交起訴狀給原審法院後不久提供被告二審答辯狀和起訴費繳費單,但一直不立案

二審從立案起三個月內判決,這個立案指的是卷宗到二審法院的版立案。期間何時開庭,由法權官決定。當然,你可以主動聯系催問一下。###########################################################################律師提示:網上咨詢的判斷僅是依據咨詢者提供的內容所作的分析,供參考。案情復雜的,最好找律師面談研究處理。因時間精力有限,右側電話限僅北京地區撥打咨詢,外地有委託代理意向也可撥打,接通後請先說明目的。

『拾』 行政答辯狀的行政答辯狀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需要進行答辯的,可能是作為第一審被告或第二審被上訴人的行政機關,也可能是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規范性的文件。」因而當被訴行政機關進行答辯時,不僅要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還必須提供自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否則就會導致敗訴的後果。當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進行答辯時,應當對上訴人上訴的請求和事實與理由進行答復、辯解和反駁。
提出答辯狀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訴訟義務。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在答辯期限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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