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執法
國有林場行政執法范圍如下: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3.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4.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三條: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森林防火條例》
第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退耕還林條例》
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條例的有關工作。
《黑龍江森林管理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業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工作。鄉人民政府設林業工作站或專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第五條 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林木種子工作,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森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檢機構,由其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森檢任務。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四條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工作。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
第四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製作、標注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獵槍彈具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主管獵槍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
第五條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哈爾濱市木材經營加工管理管理條例》
第五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木材經營加工的管理。
『貳』 以一般程序辦理林業行政案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省林業廳統一制定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哪錯了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條 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十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公正、客觀地收集、調取各種證據。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收集、調取各種證據。收集、調取證所應當製作筆錄,由調查人和有關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稱被詢問人),並製作《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被詢問人拒絕回答的,不影響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被詢問人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要求自行書寫的,應當允許;必要時,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自行書寫的應當有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叄』 l林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嗎
1、《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了「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版國家行政編權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選調生是被國家機關到大學院校選中的,直接錄用為公務員的應屆優秀畢業生。 3、行政編制就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列入政府編制的工作人員,其人員實行公務員體制管理,經費、工資福利等全部由政府撥付。 4、事業編制是實施政府某項公益服務的部門人員,也是列入政府編制, 事業單位有三種編制,一種是全額撥款,這種編制如果是機關或者下屬單位屬於行政執法類型,一般都參照公務員管理,也就是說享受公務員待遇,工資、福利與公務員沒有區別。目前,一些社團黨群組織和個別地方的交警就是這種編制;第二種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也就是說財政負擔一半,單位自負一半.這種類型的單位不參照公務員管理,和公務員的工資、待遇都有區別。如一些政府部門接待處和一些機關服務中心還有一些報社等等,大部分就是這種編制。 第三種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這類單位的工資全部由自己單位負擔,並實行企業化管理,基本上和企業一樣。如部分地方的科研設計部門、會計核算中心等等。
『肆』 林業行政執法和林業行政管理有什麼關系
林業行政執法是依法治國的組成部分,就是依法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林業行政管理是包括森林資源的保護、林木採伐、木材運輸和加工利用等整個過程的檢查、監督和管理,是林業建設的一項帶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基礎工作。
『伍』 林業行政執法稽查隊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業行政執法稽查隊是屬於事業單位編制。
它具有以下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林業回法律、法規、規答章和政策。監督、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二、廣泛宣傳林業法律法規以及中央、省、市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
三、實施對基層單位林政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對從事森林資源利用的各種活動進行檢查與監督。
四、對全市森林(林木)採伐、木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進行稽查。
五、對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加工、利用、運輸進行稽查。
六、依據有關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和市林業局委託,行使授權范圍內的林業行政處罰權。
七、依法對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違法征佔用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案件進行查處。
八、承辦各種林業行政案件的受理與查處。
九、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它是屬於行政單位的事業編制。
『陸』 林業行政執法大隊是什麼系統
涉林林業行政案件的綜合執法(濫伐林木、盜伐林木、野生動物保護、違法運輸木材、違法佔用林地等)等,應當屬於林業局自已成立的事業部門(內設),從林業局中各個部門抽調人員組成
『柒』 森林公安在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森林公安在林業行政執法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就是,這些物品都可版能是涉案財物和作案權工具,依法當然可以予以扣押。
如果扣押的不對後面予以退還就可以了,如果說這是登記保存也行,但是登記保存是公安可以保存,你自己也可以保存,這不是強制措施,只是對證據的一種固定,強制措施是指拘留這些措施的。
『捌』 請問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急急急!!!
你好!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如下:
1.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版執法是否權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2.受委託組織是否在委託范圍和許可權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案件的辦理人員是否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4.執法人員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等違法行為;
5.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6.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7.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8.案件的辦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9.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10.案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1.其他應當監督的執法活動。
希望能幫到你,祝工作順利,生活愉快。
『玖』 各級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內設的森林公安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林業行政處罰
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林安發〔2001〕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保證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護森林資源的職責,現將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以其歸屬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各類林業行政案件,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林業主管部門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查處《森林法》第39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林業行政案件,應以自己的名義查處,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屬的派出所應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機關與其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部門按照誰先發現誰辦理的原則,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機關民警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時,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三、對於依法立為林業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機關不得採取查處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類治安、刑事強制措施。
依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標准和管轄范圍的規定》,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必須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森林刑事案件經公安機關批准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作出林業行政處罰。
四、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決定查處下級森林公安機關有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
下級森林公安機關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森林公安機關決定。
五、森林公安機關以其歸屬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以自己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屬的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拾』 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執法是否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二)受委託組織是否在委託范圍和許可權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案件的辦理人員是否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四)執法人員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七)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八)案件的辦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十)案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應當監督的執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