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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6 20:55:55

⑴ 佛教有時候是否是違法

談不上違法吧!
我過宗教法規是不允許宗教人士在非宗教場合回傳教.而在非宗教場合傳教無疑是答違法的.
但請搞清楚什麼是傳教.念阿彌陀佛之類的話並不算,他只能算是一種宗教徒的習慣,你也可以理解成為是一種"口頭禪",難道在非宗教場合說句"上帝保佑你"都算違法?當然說完這句話之後就可是勸人信教就算了.
如果有佛教徒在非宗教場合發傳單,或者拉著你給你說佛教里的內容比如信佛的好處啊之類的話.那就是屬於違法行為了.

⑵ 中國法律關於佛教民間道場的規定

《宗教事務條例》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的規定 第十二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十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獻,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
第二十四條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六條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系,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築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不得損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佔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第三十三條 因城市規劃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構築物的,拆遷人應當與該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協商,並徵求有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經各方協商同意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的房屋、構築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被拆遷房屋、構築物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所獲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應當納入財務、會計管理,用於與該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十三條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⑶ 佛教可以說是心性的法律嗎

不是這樣的概念。佛教中的知識並不是像法律一樣來管理約束懲罰人的。那樣是迷專信的理解。屬佛教中的佛法佛經,其實都是闡述精神世界的生滅,變化,規律及根源的。就是說精神世界是怎麼產生的?怎麼變化的?遵循什麼規律?根源是什麼?等等。所以,佛教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解開自己對生命的生老病死帶來的種種煩惱困惑。就像物質科學是為了解開物質世界的起源過程,形成事物的過程,變化的過程等等一樣的道理。世間物質科學知識不是物質的法律,同樣,佛教中的知識道理也不是心性的法律。

⑷ 出家有什麼法規

1,經過父母家長或者監護人的允許,並提交父母同意的書面材料、戶籍證明、回體檢證明。

2,沒有傳染答性疾病;身體沒有嚴重缺殘。

3,沒有債務問題。

4,沒有官司纏身。

5,精神健全,沒有任何精神類疾病。

6,心理健全、正常(雙性人、變性人不能出家)。

7,年齡不小於7歲,不大於60歲。

8,自願出家,信願虔誠,愛國守法。

(4)佛教法規擴展閱讀:

下面幾種情況也是不可以出家的:

1,犯有重戒曾被開除僧團的人。,

2,犯有五逆罪的人。

3,曾偷聽比丘戒誦的人。

4,破壞詆毀佛教的人。

5,在職的官員。

想要得到更多更詳細的答案你可以網路一下。

⑸ 法律條文中佛教含義考析

這個話如果來回答抄應該很概括,佛教用法律角度去看待的問題。法律注重事實結果。而佛教講究的是人內心的世界。無論如何去講究內心世界也都無法離開物資生活。沒有飯,沒有 水,沒有錢。佛教也是不存在的。無論法律如何嚴謹,而內心的平和與坦然往往是任何法律都無法給予的。
佛教的存在促進了人完善道德文明規范,能夠使人主動的去變成一個善良的人。而法律他永遠都是一種強制的制約。

⑹ 佛教政策

"有一名僧人每抄天在那組織一些男女信眾,女士為多"信息不全,不能知道此位僧人具體在做何事,無法評論。
「這名僧人就是09年組織信徒在威海的大街拜佛」。只要不影響到其他人沒問題
「這樣的行為是不是符合宗教政策」宗教政策一詞有待商榷,但是我理解您的意思,還是只要不影響到其他人沒問題。但是大多說出家人比較注重自己的修行,在自己沒成就前很少這樣做,因為如果做得不如法會得到不好的效果,會引起別人的反感以致誹謗佛法,或者讓國家容易認為是邪教徒。
我國對於宗教信仰的精神是:尊重,平等,自由,當然還要符合憲法的要求。威海里口山的廣福寺的建設只要是在用地,資金來源正當的方面符合一般國家法律法規就沒有問題,何況佛教也是我們中國的宗教,並且是合法的。
」他這樣做難道我們宗教局就沒有人來過問嗎"
這句我看不懂,您是在責問他嗎?宗教局肯定會過問的,再者只要合理合法合情
還有什麼問題?不是好事一件嗎?
或者你是在懷疑他是騙子,這還需要分辨清楚。如果您真有心的話自己去實地了解。是真的我們贊嘆,是假的,,,,,,
阿彌陀佛

⑺ 修建一座寺廟需要哪些部門審批 ,需要佛教協會審批嗎,國家有相關規定的法律是哪些

修建一座寺廟應向擬設立的寺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不需要佛教協會審批。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7)佛教法規擴展閱讀: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⑻ 佛教在法律方面的規定

有權在家裡放佛像。但是不能影響到房屋的正常結構。
原則上來說,如果租房後要進行裝修,必須經得房東許可。

⑼ 關於確定佛教法人的規定有哪些

阿彌陀佛。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凈其意,是諸佛教。五戒十善。

⑽ 信佛有哪些規定

皈依佛門的人,無論在家出家,為了發慈悲心,增長功德,都要持佛教的戒律。佛教最基本的戒律是「五戒十善」。五戒,就是殺生戒,偷盜戒,邪淫戒,妄語戒,飲酒戒。十善實際上是五戒的分化和細化,分為身、語、意三業的禁忌,其內容包括,身體行為的善(禁忌):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語言方面的善(禁忌):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意識方面的善(禁忌):不貪欲,不嗔恚,不邪見。
佛教對出家僧人的要求和禁忌更為嚴格,這里僅介紹一部分內容。一、飲食方面的禁忌。佛教規定出家人飲食方面的禁忌很多,其中素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條。素食的概念包括不吃「葷」和「腥」。「葷」是指有惡臭和異味的蔬菜,如大蒜、大蔥、韭菜等。《楞嚴經》說:葷菜生食生嗔,熟食助淫。所以佛教要求禁食。所謂「腥」是指肉食,即是各種動物的肉,甚至蛋。對此類食物,出家二眾也不能吃。不過素食的范圍也比較廣,例如:辣椒、生薑、胡椒、五香、八角、香椿、茴香、桂皮、蕪荽、芹菜、香菇類等都可食用。豆製品、牛奶和乳製品,如乳酪、生酥、醍醐等也都不在禁止之列。此外,佛教還要求僧人不飲酒、不吸煙。不飲酒也包括不飲一切能麻醉人的飲料,比如粳米酒、果酒、大麥酒、啤酒等。麻醉神經與分泌系統的各種「毒品」更在禁忌之列。吸煙雖然不是五戒范圍的內容,但是吸煙是一種精神依賴的不良習慣或嗜好,體現了一種精神的追求和貪欲,同佛教要求的清凈無我的境界不相符,因此吸煙當然也是佛教的禁忌之一。不吃零食也是佛教對僧人的要求,這既是僧人威儀的需要,也是僧人的修行需要。所以,同出家人共處時,不宜向僧人敬煙;同桌就餐時,不宜將素菜葷叫,不宜對僧人敬酒,勸酒,或者勸吃肉,也不宜提議同僧人乾杯(茶、飲料等)。
佛教在個人生活方面的禁忌主要有:不結婚,不蓄私財等。佛教認為出家僧眾擔負著住持佛法、續佛慧命的重大責任和終身事業,因此必須獨身出家才能成就,積蓄私財是違背出家本意的。除此以外,這方面的禁忌還包括不自歌舞,不觀看聽取歌舞,不坐卧高級豪華床位,不接受金銀象馬等財寶,不作買賣,不看相算命等。僧人出家受戒後,戒律還要求比丘、比丘尼分別住在各自寺院中,不能同住一個寺院。因此,與僧人交往時不宜問是否已經結婚之類的話,不宜邀請僧人唱歌、跳舞或參加其他不符合佛教清規戒律的娛樂活動。同比丘尼交往要注意,男性公民不能進尼眾的寮房,同比丘尼說話時要有另外的人在場,不要主動與比丘尼握手,到比丘尼寺院參觀、拜佛,應衣冠整齊等等。女士們到男眾寺院也要注意,不要隨意到僧人關閉的地方去。
對於在家的居士,佛教只要求在每月一定的日子裡實行一種克制的生活,即不塗香裝飾,不觀聽歌舞劇,不坐卧高廣床座。持齋的日子一般是陰歷朔日、初八、十四、望日、二十三、二十九日。
對出家眾的稱謂,佛教也有一些講究。中國人一般稱呼男出家眾為「和尚」,女出家眾為「尼姑」,或者稱「姑子」,其實這種稱呼是不準確的,特別對尼眾的稱呼更是一種不尊重的表現。
其實遵照佛教的制度,只有大叢林(寺院)的方丈才能稱為「和尚」。此外,沙彌的剃度師也可稱為和尚;比丘的得戒師也稱「戒和尚」。所以,其他僧人一般都不能稱和尚,和尚實際上是很尊重的稱呼。對於和尚可稱為「和尚」、「大和尚」、「方丈」,教外人可稱「大法師」、「法師」,居士可統稱「某某師父」。凡是剃度出家的男性,年滿20歲,受了具足戒的則稱做「比丘」。受具足戒五年之內的比丘,還沒有資格收授徒弟的,居士可稱他們為「師父」,教外人可稱「某某法師」。應該注意的是,教外人同僧人交往中,不要直呼其號,因為這樣做顯得不尊重僧人,容易引起信教群眾的反感。
對於女眾出家人,稱其為「尼姑」並不合乎佛制。正確的稱呼是:年齡滿18歲,在受了十戒的基礎上再加六法,為隨學比丘尼。居士稱「某某師父」,教外人稱「某某法師」。受過具足戒的就是比丘尼,教外人可稱「某某尼師」、「某某法師」、「某某師父」、「某某師太」。也有稱尼眾寺院的住持為和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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