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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運行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2-16 17:22:28

Ⅰ 新建一個通用航空機場都需要哪些審批流程

首先肯定是民航總局啦,然後再落實到地方政府,地方稅務局,住房局,防雷所等。

Ⅱ 哪些通航企業需要ccqr-135部運行合格證

CCAR-91對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實施運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包括按照CCAR23/25/27/29審定的航空器,初級類航空器和非常規航空器;但不包括系留氣球、風箏、無人火箭和無人自由氣球)應當遵守本規則中相應的飛行和運行規定。對於公共或商業航空運輸運行,除應當遵守本規則中適用的飛行和運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CCAR—121部《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或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合格審定規則》的規定
2 任何人不得運行未處於適航狀態的民用航空器
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還應當滿足CCAR—45部規定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和標識要求方可運行
4 運行民用航空器時,航空器上應該攜帶三證;國外登記的航空器在境內運行時應攜帶國外當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

CCAR-121對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
1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航空運營人實施的公共航空運輸運行
2 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飛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民用飛機,並攜帶有效的三證;處於適航狀態,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使用的適航要求,包括與標識、設備有關的要求
3 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機組人員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所屬的某國登記的民用飛機實施本規則運行,但三證需民航總局審查認可
4 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應當是型號合格審定為運輸類或者通勤類的飛機,並符合本規則規定,否則不得實施本規則運行
5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單台發動機的飛機實施本規則運行

Ⅲ 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是法規

之前,空域管轄權歸空軍管
任何載人航空器要起飛,都要提前向空軍提出申請,得到審批後才能按照規定時間飛行,如果因為各種因素錯過了,那麼就要再次申請,這樣就很麻煩
打個比方,某地的森林出現了蟲災,需要馬上利用航空器進行殺蟲處理
但如果還是按照原先的流程,耗時很長,很可能等批下來了,樹林的葉子就被吃光了
所以這次為了鼓勵通用航空的發展,將部分空軍管轄的審批權下放地方

Ⅳ 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和通航安全評估有什麼區別

安全影響論證應在立項階段開展,根據海事局批復作為立項審批的依據之一;安全評估在工可或初設開展,或重大水上水下活動時前進行,主要針對於施工時水域的安全評估的等,是申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的依據之一。

Ⅳ 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是航道法新設立的行政許可嗎

那肯定不是,通航條件影響和航道論證都是之前都存在的,只要是涉水都要進行審批申報,但是航道法可以是說讓大家明確涉水工程對航道的影響,所以這些都是必須要做的。

Ⅵ 如何快速注冊通用航空公司

一、取得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的基本條件

1、必須為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2、主要負責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3、注冊資本: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4、自有資金:自有資金額度滿足規定和要求。
5、航空器:具有兩駕以上中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航空器。
6、空勤人員:具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或訓練合格證,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
7、基地與機場:具有與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相應的基礎設施。
8、設施與設備:具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符合祖業質量要求的設施、設備。
9、其他條件: 符合民航總局的其他要求。

二、實施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的 兩個階段

項目:申領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涉及部門:民航總局、外經貿部
涉及的內容及文件:合同、章程、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一階段:籌建申請、審批、籌建准備階段

1、籌建申請階段
向民航地區(中南)管理局提交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書
(二)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航空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三) 籌建負責人的資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 兩家以上投資籌建的,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 有外商投資時,申請人應按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提供相應的批准文件。

2、地區管理局的籌建認可與審批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復核後:
(1)符合的,20日內答復作出籌建認可的決定(以籌建認可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
(2)對於不符合的,則15日作出不予籌建認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此時具有申請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3)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對批准認可籌建的進行媒體公示;
(4)取得籌建認可的申請人,應於兩年取得經營許可證,否則喪失籌建資格,喪失的兩年內不得再申請籌建。

3、取得籌建許可後的工作如下: 通行企業、相關單位
(1)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
(2)申辦民用航空器國際登記證、適航證和企業標志;
(3)申辦有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
(4)申辦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5)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6)制定作業服務合同樣本和作業服務價格;
(7)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與所有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倡導保障協議書;
(8)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議或代理意向書;
(9)按照民航局的規定製定下列手冊:
(運管手冊、質量手冊、機場倡導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其他必要的未見和手冊)。
(10)外商投資通航企業的,還應規定申請辦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二階段: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階段
1、申領經營許可證
民航地區(中南)管理局;申請材料一式三份,並書面保證其真實性。提交申請資料、一式三份、共計十五項,含以上資料。
(1)通航經營許可申請書和籌建工作報告;
(2)企業所在地工商機關頒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
(3)名航總局核準的企業標志和批准文件;
(4)企業章程;
(5)經核準的購機批准文件;
(6)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7)相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復印件;
(8)自檢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 或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9)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負責人、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及其身份證明;
(10)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1)屬於有限或股份公司的,還應提交載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未見及委派、選舉或聘用的證明;投資方為企業的,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12)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13)作業服務合同和作業服務價格表;
(14)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
外商投資通航企業的,還應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地區管理局的審批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復核後:
(1)符合的,20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
(2)對於不符合的,則15日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證,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此時具有申請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對批準的經營許可證進行媒體公示;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

3、辦理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持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機關申請工商登記。

4、工商證書備案:民航地區管理局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日內,將復印件送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Ⅶ 有哪些單位可以做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

根據交通運輸部《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規定,通航論證報告可以建設單版位自行編制權,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經驗、技術條件和能力,信譽良好的機構編制。
湖南進行了通航技術服務單位入庫管理:湖南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湖南省航海學會、長沙華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都是可以開展通航論證技術服務的入庫單位。

Ⅷ 碼頭建設、航道整治項目需要哪些批文和報批手續

項目備案、審批、核准;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土地使版用權登記權;
工程規劃許可;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及變更審核;
一般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Ⅸ 通用航空企業審批管理規定的企業設立

第七條設立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公民;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經營甲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其中從事公務飛行經營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 5000萬元;經營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經營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外商投資的通用航空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由民航總局確定;
(四)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民用航空器與機組的比率應達到1∶1.5(含)以上;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符合標准、取得執照或證書的維修、作業技術、簽派、通信和其他勤務保障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條件和能夠保證飛行安全、與所申報經營項目作業質量相適應的其它設施、設備;
(九)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提出意見,報民航總局審批。
申請籌建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其中,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籌建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民航總局審批。
申請籌建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其中,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籌建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但應當徵得其他有關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同意。
第九條申請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時,申請人應當首先了解國家通用航空發展情況和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申請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申請人經調查研究和論證後,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報經所屬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申請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所屬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三)籌建通用航空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和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必要性;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空勤人員、機務人員及飛行簽派、通信導航、經營管理和其他勤務保障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保證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籌建負責人的任職批件、資歷表及其是否具備籌建通用航空企業的組織能力評價;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資歷表和組織領導能力評價;
(六)兩家以上投資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一式八份。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一式八份,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後,報民航總局。
第十三條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接到申請人的籌建申請後,按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核,於90天內對申請人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批復。
第十四條申請人在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有關規定,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籌建批件,開展以下工作:
(一)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
(二)申辦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維修人員執照和通用航空企業標志;
(三)申辦空勤人員體檢合格證、空勤人員執照及飛行簽派人員執照;
(四)申辦地面和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五)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六)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議和擬委託的飛行簽派代理意向書;
(七)按照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製訂下列適合企業實際的手冊:
1.企業運營手冊;
2.企業質量手冊;
3.飛行簽派手冊;
4.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
5.快速檢查單;
6.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手冊以及維修規劃;
7.通用航空飛行工作手冊;
8.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
9.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10.安全保衛方案;
11.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和手冊。
第十五條籌建工作完畢,申請人向民航總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工作情況和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及經民航總局核準的企業標志、批准文件;
(三)企業章程;
(四)經核準的購機批准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以及批準的維修規劃;
(六)地面和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七)空勤人員、維修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技術狀況登記表及飛行人員當年的體檢合格有效證明;
(八)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及其身份證明;
(十)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一)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十二)企業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十三)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飛行手冊、快速檢查單、飛行簽派手冊、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手冊、通用航空飛行工作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
第十七條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的申請報告、資料、證照及籌建情況進行審核檢查後,對具備頒發經營許可證條件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經營許可證。
通用航空企業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執管公務飛機,從事被執管單位或個人自用公務飛行業務,需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地區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民航總局審批。
第十八條申請人持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並將執照復印件送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申請人自獲准籌建之日起,兩年內未能如期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喪失籌建資格。
喪失籌建資格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兩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第二十條通用航空企業未經批准不得超越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通用航空企業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應當與用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通用航空企業在組織實施作業飛行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標准和作業質量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損害,為用戶提供良好服務。
第二十三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情況和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接受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完成國家下達的搶險救災任務。

Ⅹ 有項目需要做通航安全評估,什麼單位做得比較好

華咨航評開展通航安全評估案例較多,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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