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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2-16 16:36:17

⑴ 《注冊會計師法》的專項修正案中規定哪個部門有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

一、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4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條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東;(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包括股東);(三)有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名稱統一格式為:xx(行政區劃)xx(字型大小)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六)有固定的公場所;三、股東條件(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三)成為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四)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3、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五)成為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五、注冊會計師條件(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六、其他專職從業人員條件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七、會計師事務所實行主任會計師負責制,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法定代表人,且主任會計師必須由股東擔任。八、審批程序(一)由全體股東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二)按申請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材料目錄和參考文本格式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四)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將申請材料中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以及股東執業資格及執業時間等情況予以公示。(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六)作出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予以公告。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決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七)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決定的,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及有關材料報送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財政部發現批准不當的,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重新審查。(八)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法工商登記手續。(九)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完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完轉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手續。注冊會計師在未完轉入手續以前,不得在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九、因合並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上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規定。同時要求提供原會計師事務所的財產處理協議。

⑵ 請問開辦會計事務所需要什麼資質呢

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
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申請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夥人;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東;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三)有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⑶ 開辦會計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合夥設立。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一)不少於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其他條件。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者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有合夥協議的並應報送合夥協議; (四)注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合夥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批准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

⑷ 注冊會計事務所需要哪些程序

一、申請
(一)申請條件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1、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2)有十名以上國家規定的職齡以內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
(3)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5)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對從業人員、注冊會計師的人數和注冊資本的數額,作出不低於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條件的具體規定。
2、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並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2)為事務所的出資人;
(3)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4)年齡在國家規定的職齡以內;
(5)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3、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
(2)在事務所執業,並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3)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4、事務所實行主任會計師負責制,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會計師由發起人擔任, 有關推選程序和具體條件,由事務所章程規定。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
1、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為合夥人,以合夥人聘用一定數量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參加會計師事務所工作;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有能夠滿足執業和其他業務工作所需要的資金。
2、申請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注冊會計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有效證書,有五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道德記錄;
(3)不在其他單位從事謀取工資收入的工作;
(4)至申請日止在申請注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1)只出資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事業務的人員;
(2)超過國家規定職齡的人員;
(3)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人員;
(4)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條、第十三條情形之一的人員。
4、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若干主要合夥人組成。管理委員會推舉其中一名合夥人擔任負責人。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即為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不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可由全體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重大問題集體作出決定,並推舉主任會計師一人擔任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主任會計師必須由合夥人擔任。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通知 財會協字〔1998〕55號(第五、六、七、八條)、關於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93)財會協字第110號(第四、五、七、八條)
(三)申請方式 書面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1、申請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發起人向財政部門遞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1)事務所章程(草案);
(2)發起人簡歷、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務所出具的工作鑒定;
(3)出資人簡歷、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務所出具的工作鑒定;
(4)出資人協議書;
(5)擬任主任會計師人選的有關資料;
(6)出資證明;
(7)其他注冊會計師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務所出具的工作鑒定;
(8)其他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
(9)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10)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務所章程(草案)、出資人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
2、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合夥發起人向財政部門遞交申請書並附送下列文件:
(1)合夥人協議書;
(2)各合夥人姓名、簡歷、住址、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及從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業務時間、有關業績及職業道德的證明;
(3)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章程;
(4)合夥人出資和個人財產的有效證明;
(5)其他注冊會計師及助理人員姓名、簡歷、住址及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年檢記錄以及助理人員有關情況的說明;
(6)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使用的證明;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書示範文本: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報告:
關於申請設立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申請報告
北京市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司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通知》財會協字[1998]55號的有關規定, 由注冊會計師××、××、××、××、××做為發起人,申請設立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經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會計師由發起人之一××擔任。
本事務所的辦公地址:×××。郵政編碼:×××。辦公電話:×××。
本會計師事務所和全體執業注冊會計師承諾在執業過程中,遵守《注冊會計師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原則。遵守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規則。遵守職業道德,保證執業質量。

全體發起人簽名:
××××年××月××日
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報告:
關於申請設立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申請報告
北京市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財政部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財會協字[1993]110號的有關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做為合夥人,申請設立北京××會計師事務所。
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會計師由合夥人之一××擔任。
本事務所的辦公地址:×××。郵政編碼:×××。辦公電話:×××。
本會計師事務所和全體執業注冊會計師承諾在執業過程中,遵守《注冊會計師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原則。遵守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規則。遵守職業道德,保證執業質量。

全體合夥人簽名:
××××年××月××日
有關事務所設立的申請材料及相關文件請鏈接到北京會計網首頁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查詢。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崗位及職責
崗位:財政局會計處
職責: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並制發相關文書;3、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出具相關文書。
三、審查
(一)審查標准:是否符合財政部關於印發《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通知 財會協字〔1998〕55號(重點審查第五、六、七、八、十條)、關於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93)財會協字第110號(重點審查第四、五、七、八、十條)。
(二)審查依據: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通知 財會協字〔1998〕55號(重點審查第五、六、七、八、十條)、關於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93)財會協字第110號(重點審查第四、五、七、八、十條)。
(三)審查崗位:會計處
(四)審查時限:30個工作日
四、決定
(一)審定標准 :是否符合財政部關於印發《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通知 財會協字〔1998〕55號、關於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93)財會協字第110號文的有關規定。
(二)崗位及職責: 會計處
崗位:北京市財政局
職責:1、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並出具相關文書。
(三)結論及送達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決定。
審批機關作出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並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送達時限 :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批准文件或書面通知送達申請人。
五、許可內容變更程序要求 :報審批機關備案。
六、監督檢查舉報

⑸ 注冊一個會計師事務所都有什麼條件

一、申請
(一)申請條件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1、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2)有十名以上國家規定的職齡以內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
(3)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5)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對從業人員、注冊會計師的人數和注冊資本的數額,作出不低於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條件的具體規定。
2、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並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2)為事務所的出資人;
(3)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4)年齡在國家規定的職齡以內;
(5)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3、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
(2)在事務所執業,並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3)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4、事務所實行主任會計師負責制,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會計師由發起人擔任, 有關推選程序和具體條件,由事務所章程規定。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
1、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為合夥人,以合夥人聘用一定數量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參加會計師事務所工作;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有能夠滿足執業和其他業務工作所需要的資金。
2、申請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注冊會計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有效證書,有五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道德記錄;
(3)不在其他單位從事謀取工資收入的工作;
(4)至申請日止在申請注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1)只出資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事業務的人員;
(2)超過國家規定職齡的人員;
(3)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人員;
(4)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條、第十三條情形之一的人員。
4、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若干主要合夥人組成。管理委員會推舉其中一名合夥人擔任負責人。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即為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不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可由全體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重大問題集體作出決定,並推舉主任會計師一人擔任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主任會計師必須由合夥人擔任。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通知 財會協字〔1998〕55號(第五、六、七、八條)、關於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93)財會協字第110號(第四、五、七、八條)
(三)申請方式 書面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1、申請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發起人向財政部門遞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1)事務所章程(草案);
(2)發起人簡歷、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務所出具的工作鑒定;
(3)出資人簡歷、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務所出具的工作鑒定;
(4)出資人協議書;
(5)擬任主任會計師人選的有關資料;
(6)出資證明;
(7)其他注冊會計師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務所出具的工作鑒定;
(8)其他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
(9)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10)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務所章程(草案)、出資人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
2、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合夥發起人向財政部門遞交申請書並附送下列文件:
(1)合夥人協議書;
(2)各合夥人姓名、簡歷、住址、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及從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業務時間、有關業績及職業道德的證明;
(3)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章程;
(4)合夥人出資和個人財產的有效證明;
(5)其他注冊會計師及助理人員姓名、簡歷、住址及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年檢記錄以及助理人員有關情況的說明;
(6)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使用的證明;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書示範文本: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報告:
關於申請設立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申請報告
北京市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司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通知》財會協字[1998]55號的有關規定, 由注冊會計師××、××、××、××、××做為發起人,申請設立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經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會計師由發起人之一××擔任。
本事務所的辦公地址:×××。郵政編碼:×××。辦公電話:×××。
本會計師事務所和全體執業注冊會計師承諾在執業過程中,遵守《注冊會計師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原則。遵守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規則。遵守職業道德,保證執業質量。全體發起人簽名:
××××年××月××日
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報告:
關於申請設立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申請報告
北京市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財政部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財會協字[1993]110號的有關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做為合夥人,申請設立北京××會計師事務所。
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會計師由合夥人之一××擔任。
本事務所的辦公地址:×××。郵政編碼:×××。辦公電話:×××。
本會計師事務所和全體執業注冊會計師承諾在執業過程中,遵守《注冊會計師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原則。遵守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規則。遵守職業道德,保證執業質量。全體合夥人簽名:
××××年××月××日
有關事務所設立的申請材料及相關文件請鏈接到北京會計網首頁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查詢。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崗位及職責
崗位:財政局會計處
職責: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並制發相關文書;3、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出具相關文書。
三、審查
(一)審查標准:是否符合財政部關於印發《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通知 財會協字〔1998〕55號(重點審查第五、六、七、八、十條)、關於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93)財會協字第110號(重點審查第四、五、七、八、十條)。
(二)審查依據: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通知 財會協字〔1998〕55號(重點審查第五、六、七、八、十條)、關於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93)財會協字第110號(重點審查第四、五、七、八、十條)。
(三)審查崗位:會計處
(四)審查時限:30個工作日
四、決定
(一)審定標准 :是否符合財政部關於印發《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通知 財會協字〔1998〕55號、關於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93)財會協字第110號文的有關規定。
(二)崗位及職責: 會計處
崗位:北京市財政局
職責:1、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並出具相關文書。
(三)結論及送達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決定。
審批機關作出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並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送達時限 :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批准文件或書面通知送達申請人。
五、許可內容變更程序要求 :報審批機關備案。
六、監督檢查舉報

⑹ 成立會計事務所的條件

財政部令第24號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金人慶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依法審批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遵循執業規范。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
第二章 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申請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夥人;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東;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三)有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主任會計師。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夥人擔任。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之前,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夥協議或者章程辦理完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字型大小的名稱。
第十三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或者全體股東提出申請,由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表(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五)全體合夥人或者全體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從事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審計業務情況的證明、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證明,若合夥人或者股東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還應提交退夥或者股權轉讓證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七)書面合夥協議或者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驗資證明。
因合並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並協議或者分立協議。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將申請材料中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以及合夥人或者股東執業資格及執業時間等情況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四)作出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姓名;
3、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的姓名;
4、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資本;
5、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6、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批准文件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決定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連同下列材料報送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一)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情況表(附表4);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財政部發現批准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 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轉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手續。
注冊會計師在未辦理完轉入手續以前,不得在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十九條 因合並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辦法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立分所。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人事、財務、執業標准、質量控制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所進行統一管理,並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應當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冊會計師數量(不包括擬到分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不低於50名;
(三)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末的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末的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50萬元;
(四)申請設立分所前3年內該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已設立的分所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因合並或者分立新設的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的,其成立時間可以合並或者分立前會計師事務所的成立時間為准。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所負責人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二)至少有5名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二十五條 分所的名稱應當採用「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行政區劃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向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申請表(附表5);
(二)會計師事務所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會作出的設立分所的決議;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會計師事務所擬設立的分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六)會計師事務所對分所的管理辦法;
(七)分所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合並後的會計師事務所於合並當年提出設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但應當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跨省級行政區劃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設立該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徵求該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的意見。該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分所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並將批准文件抄報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設立分所的,批准設立分所的省級財政部門還應當將批准文件抄送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及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應當依法辦理分所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 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一)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場所(在省級行政區劃內)、主任會計師;
(二)變更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三)變更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注冊資本、股東。
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分所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或者撤銷已設立的分所,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20日內同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6)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7);
(二)變更後的情況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設立的分所變更名稱的,應當同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交回原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原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換取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已設立的分所,應當向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分所情況表(附表8),並交回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分所情況表或者換發執業證書後,應當將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因合並或者分立存續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應當由遷入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法定設立條件;
(二)申請遷移時未正在接受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檢查,或者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調查。
第三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 應當向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申請表(附表9);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書面合夥協議或者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六)遷入地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七)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會作出的遷移辦公場所決議。
遷移同時需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的,還應當提交遷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的程序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遷入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該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徵求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的意見。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會計師事務所遷入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換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在30日內與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該會計師事務所檔案材料的移交手續。
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批准文件還應當抄報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抄送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七條 經批准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的會計師事務所設有分所的,應當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並交回原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為其換發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辦公場所將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和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的條件、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要求、批準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協議,建立成員所或者聯系所關系的,應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20日內,通過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合作關系情況表(附表10 )以及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協議復印件。
第四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合夥協議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自願解散;
(二)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並或者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被依法注銷、撤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六)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⑺ 《注冊會計師法》的專項修正案中規定哪個部門有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權

《注冊會計師法》的專項修正案中規定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權

第二條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依法審批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1、會計師事務所保持設立條件的情況;

2、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事項的報備情況;

3、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情況;

4、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財政檢查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得妨礙會計師事務所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應當在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法律依據充分的情況下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在開展檢查過程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協助檢查。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及被聘用的專業人員對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財政部門監督、指導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監督檢查。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對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發生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及時上報財政部。

第四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設立條件的,應在20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由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整改期滿仍未達到設立條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撤回設立許可。

第四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1、被投訴或者舉報的;

2、未保持設立條件的;

3、在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

4、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第五十條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或者將有關材料調到本機關或檢查人員辦公地點進行核查。

調閱的有關材料應當在3個月內送還並保持完整。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說明有關情況,調閱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和核實有關情況。

第五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接受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注冊會計師有明顯轉移、隱匿有關證據材料跡象的,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對證據材料先行登記保存。

第五十三條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違法違規行為,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予以公告。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表(附表1);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3、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5、全體合夥人或者全體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從事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審計業務情況的證明、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證明,若合夥人或者股東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還應提交退夥或者股權轉讓證明;

6、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7、書面合夥協議或者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8、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驗資證明。

因合並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並協議或者分立協議。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7)會計師事務所審批擴展閱讀

第七條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名以上的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八條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名以上的股東;

2、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有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3、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5、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⑻ 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存在( )情形之一,

ABCD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3)第四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被投訴或者舉報的;
(二)未保持設立條件的;
(三)在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
(四)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⑼ 申請成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哪個部門批准

按法律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合夥設立。
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一)不少於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其他條件。
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者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有合夥協議的並應報送合夥協議;
(四)注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合夥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⑽ 創辦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哪些條件和手續

一、申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名以上的股東;
2、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有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3、成為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5、成為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二、所需手續:

第二十五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者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有合夥協議的並應報送合夥協議;
(四)注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合夥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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