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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行為

發布時間: 2020-11-21 12:27:51

A. 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1.的條件。構成可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明顯不適當。違法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將要提到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和法定程序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條件,以及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合法條件。明顯不適當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明顯地不合理。
2.的後果。在程序法上,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關當事人、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無權擅自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督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權利救濟程序,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提起程序。行政復議機關以決定撤銷違法的和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此消除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超過了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或者行政訴訟的提起期限,當事人就不能再在權利救濟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提出異議。行政監督是指行政系統中的法制監督,包括行政主管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在這些監督制度的運行中如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也可以主動地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稱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
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撤銷之日起失效。但當事人在撤銷決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
在處理後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後,如果相關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B.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幾種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可以撤銷的情形——
1、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許可決定的;
2、
超越法定內職權……
3、
違反法定程序容……
4、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5、
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其中1、2、3是經常考選擇題的。
應當撤銷的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C.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方可以申請國家權力機關宣布或國家權力機關依職權宣布該行為無效:

(一)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二)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三)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

(四)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五)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後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

(二)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予取消;

(三)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一)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缺損;

(二)行政行為不適當。

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為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三)行政行為被撤銷是由相對方的過錯引起的,或由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行政行為被廢止的條件:

(一)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經權力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自動廢止;

(二)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損公共利益,同時可能會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

(三)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行政行為廢止後,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給予補償,但可不再履行義務。

D.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自己的行政行為嗎

行政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決定後,如果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E. 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B.違反法定程序這樣的情形也是可以撤銷的,B選項是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成立要件

1.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

2.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3.必須送達當事人

注意:在單行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可能還有其他要件。如行政處罰法41條的規定。

有效要件

1.主體合法

2.沒有濫用職權

3.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4.證據確鑿

5.程序合法

行政行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機關的決定只有送達才能生效)與有效(生效的行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無法)是一個行政行為從程序上的三個環節。

(5)撤銷行政行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並作出裁判。

F. 被撤銷行政行為在程序完善後能否作出相同的行政行為

黃某因違法運輸木材被林業局給予了林業行政處罰,但該林業局沒有依法滿足黃某在三日內的陳述、申辯權。黃某以林業局程序違法訴請法院撤銷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審理查明,黃某訴請理由成立,證據充分,撤銷了林業局的處罰決定。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但該林業局在完善程序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了與原相同的處罰行為。可黃某不服,認為法院既然撤銷了就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來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黃某的訴請理由是否成立?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依照這條規定,行政機關就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來相同的行政行為。但如果這樣的話,就因為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程序違法不能對違法者予以行政處罰。 最高法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程序違法被法院撤銷後在完善程序的基礎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雖然因程序違法被法院撤銷後在完善程序的基礎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是一項嚴肅的、既能發揮管理職能,又能維護政府威信的重要工作。因此,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一定要認真負責,依法行政,不論是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要高度重視,既做到實體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

G. 行政機關發現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有錯可以依法自行撤銷行政行為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嗎

行政機關發現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有錯可以依法自行撤銷或改變行政行為,這是行政機關的權力,但有些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或變更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如行政許可行為(這是我國行政許可法採用信賴保護原則的體現)。
此外,原行政行為即使已經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階段,行政機關仍可對原行政行為進行撤銷或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條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後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希望對你有用。

H. 簡述行政行為無效與可撤銷的區別

行政行為無效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明顯、重大的違法的行政行為;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屬可撤銷行政行為。
以上兩種行為屬於都是行政機關作出的,都屬於違法行政行為,但是兩者存在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1.違法程度不同,無效的過錯性更大,其與違法行政行為是隸屬關系;而可撤銷行政行為是一般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2.抵抗權不同。無效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可以和平不執行,不認可;而可撤銷行為卻是被撤銷前,必須執行並服從。
3.請求權不同。無效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可以隨時請求權利機關確認並宣布該行政行為無效;而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之能依照程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的請求。超過法定期限的,則不得再提出申請。
4.確認權不同。對於無效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以隨時宣布無效;而對於可撤銷行政行為,超過法定期限的,不得撤銷。

I.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對決定撤消 變更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J.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後果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撤來銷,是指在具備可源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①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後果
①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而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③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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