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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6 12:03:11

❶ 與大學生有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19980829
2、教育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以下是相關涉及大學生的法規、規章。

1 教育部關於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 20100504
2 中國共產黨教育部黨組關於在教育系統開展向長江大學「全國見義勇為捨己救人大學生英雄集體」學習活動的通知 20091109
3 教育部社科司關於推薦使用《時事報告大學生版》進一步加強形勢與政策教育教學工作的通知 20090714
4 共青團中央等部門關於印發《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管理辦法》及《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各級項目辦和服務單位職責》的通知 20090714
5 全國婦聯婦女發展部等部門關於開展全國女大學生創業導師行動的通知 20090318
6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批准2008年大學生競賽資助項目的通知 20090122
7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90110
8 共青團中央辦公廳關於充分發揮共青團組織作用積極推動大學生村官工作的通知 20081230
9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宣傳提綱的通知 20081117
10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批准第二批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的通知 20080716
11 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就業服務工作的通知 20080710
12 共青團中央、全國學聯關於開展全國大學生「強國之路,青春使命」主題教育活動的通知 20080421
13 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關於加強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服務縣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20080318
14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大學生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課程教學要求》的通知 20071228
15 教育部關於追授李瑩同學「全國優秀大學生」榮譽稱號的決定 20071122 16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批准第一批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的通知 20070925
17 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支醫「三支一扶」大學生在農村基層服務期間參加執業醫師考試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712
18 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等部門關於印發《大學生預防艾滋病宣傳教育活動方案》的通知 20070604
19 共青團中央、教育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全國學聯關於舉辦首屆中國大學生校園文化節的通知 20051028
20 共青團中央、教育部、全國學聯關於舉辦第三屆中國大學生校園歌手大賽的通知 20051024
21 共青團中央辦公廳關於協助組織「振興之旅青春之約」中國(世界)大學生沈陽行系列活動的通知 20050913
22 共青團中央關於深入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對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20050718
23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推進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實施「一村一名大學生計劃」的通知 20050628
24 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做好2005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 20050426
25 教育部關於做好全國大學生廣告藝術大賽組織工作的通知 20050415

26 共青團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務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20050410
27 共青團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施意見 20050410
28 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 20050408
29 關於公布首屆大學生城市水情調查大賽評選結果的通報 20050316
30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推薦使用「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學習輔導材料」的通知 20050310

31 建設部關於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的通知 20050308
32 建設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關於舉辦首屆大學生城市水情有獎調查大賽的通知 20040726
33 教育部關於追授陳野平同學「捨己救人的優秀大學生」榮譽稱號的決定 20031121
34 關於追授許志偉同學「捨己救人的優秀大學生」榮譽稱號的決定 20030923
35 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 20030608
36 教育部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 20010316
37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關於加強大學生文化素質教育的若干意見 19980410
38 國家教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教委直屬高校實施《大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工作檢查結果公告」的通知 19930201
39 關於號召高等學校廣大學生向郭峰等四位張華式的優秀大學生學習的通知 19910424
40 國家教委關於印發《大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及《大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01011
41 國家教委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全國大學生體育競賽的通知 19891013

❷ 我國有哪些關於大學生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正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❸ 關於大學生實習的法律法規

怎麼沒有規定 看勞動法和合同法 大學生實習也是屬於合同法與勞動法里的一部分 是被包含的,你要說具體規定,全都是。

❹ 求國家 關於在校大學生 研究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四條 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並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其組成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遴選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組織答辯,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決定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的研究生,由原單位推薦,可以就近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查同意,通過論文答辯,達到本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三條 對於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試,直接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對於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對於具有本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六條 非學位授予單位和學術團體對於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異議。學位授予單位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研究和處理。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於已經批准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

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
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第一條 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規定,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第三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有權向同等學力人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單位,可以在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

第四條 各級學位授予的標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專業學位的辦法,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六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並在獲得學士學位後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二)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

2.最後學歷證明;

3.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4.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學位授予單位應收齊上述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中請人,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足。

第七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1、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課程考試。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組織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進行考試。考試應在學位授予單位嚴格按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准進行。

2、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1)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2)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後的一年內提出學位論文。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後的半年內完成。

1、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至少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學位授予單位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作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二個月以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送交論文評閱人。

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於五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認可。

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後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後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授予碩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博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九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碩士學位,並在獲得碩士學位後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請人應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績,在申請學位的學科領域獨立發表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出版過高水平的專著,其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以上獎勵。

(三)具備申請博士學位基本條件的同等學力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碩士學位證書;

2.最後學歷證明;

3.准備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4.公開發表的有關學術論文,出版的專著,以及科研成果獲獎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介紹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6.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導教師。

學位授予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已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十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博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完成本職工作,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應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組織考試。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曰起,一年內完成全部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未通過課程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對於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直接申請參加博士論文答辯。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後的一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博士生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

1、論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是在工作實踐中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2)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提出申請,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3)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請人必須到學位授予單位,在該單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的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權點報告其論文工作情況並接受質疑。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不少於五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其中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至少三名。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績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推薦人不能聘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三個月以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送交論文評閱人。

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意見。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於七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導師、二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推薦人、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認可。

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後至二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授予學位人員的姓名及其博士論文題目等應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布,並經三個月的爭議期後頒發學位證書。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批准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時,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相應機構負責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核、課程考試、論文評閱、論文答辯等工作。應配備專職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位授予單位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所需開支的經費,由學位授予單位參照研究生有關經費標准,做出合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後,為准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博士學位申請人的所在單位應允許申請人到學位授予單位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有關的科學研究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開展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實施細則。

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與監督體系,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工作進行自我檢查與評估。

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檢查、監督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的質量。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對同等學力人員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的學位授予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作出限期改正、暫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決定。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❺ 你將如何遵守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做一個合格的大學生

紀律和規則是我們平時學習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很多事實都能說明這個版道理,比如權買票要排隊;走在馬路上要遵守交通規則;甚至我們平時的一舉一動都受到一定的要求和約束,否則任何事情都毫無秩序可言。而我們作為在校的學生,處在向邁進社會過度的時期,更是用紀律和規則來嚴格要求自己。
從規范日常行為做起,用規范來要求自己。自尊自愛,注重儀表,穿戴整潔、樸素大方,講究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廢棄物。自覺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襲,不接觸不健康、低級趣味的東西。學做品德高尚的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誠實守信,禮貌待人,尊敬老師,在校期間要勤奮學習,按時到校,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上課專心聽講,勤於思考。愛護校校公物,不在黑板、牆壁、課桌、布告欄等處亂塗改刻畫。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正確對待困難與挫折,保持心理健康。
同學們,「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我們只要付出了,都會有收獲。

❻ 什麼法律規定高等院校的學生必須參加軍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四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設學生軍事訓練的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人,承辦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6)大學生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軍訓在我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進行的。

軍訓是學生接受國防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培養「四有」人才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培養和儲備我軍後備兵員及預備役軍官,壯大國防力量的極度有效的手段。

軍訓的目的是通過嚴格的軍事訓練提高學生的政治覺悟,激發愛國熱情,發揚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培養艱苦奮斗,刻苦耐勞的堅強毅力和集體主義精神,增強國防觀念和組織紀律性,養成良好的學風和生活作風,掌握基本軍事知識和技能。

❼ 關於大學生創業法律法規

大學生創業過程中自身是否具備法律意識和法律理性,是否了解和掌握與其創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是依法創業的關鍵,因此大學生創業的法學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創業法律教育不僅可以指導學生在校期間規避風險,也可以對學生真正走入社會後的獨立創業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

大學生創業涉及的各種共性法律問題,主要包括:

第一,創業初始階段的資金、設備場地以及辦公場所等相關法律問題。
由於學生的特殊身份,普遍沒有財產可供抵押,又無銀行個人信用記錄,導致貸款困難。此時應該指導學生多尋求行政干預和支持,此時各地針對高校自主創業的學生,在工商注冊、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方面出台的各項優惠政策就尤為重要,需要在法律教育培訓中讓學生全面了解並加以利用。 在創業基地中通過項目申報,創業所需的設備場地問題一般都能在校內解決,但對於一些企業經營類的創業計劃經常會涉及到在校外租店面及辦公場所,這就需要向學生介紹《合同法》中關於房屋租賃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創業拓展階段關於設立經營實體,進行行政審批的相關法律問題。
對於創業經濟組織的具體責任形式,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一系列法規都有不同的規定,制定了多種企業組織形式。2005年《公司法》中增加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2006年《合夥企業法》新增加的有限合夥企業的法律規定對學生創業有很好的輔助作用,可部分解決大學生創業存在的資金規模較小、籌措資金困難等問題。同時學生創業需要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消防、衛生等行政審批程序的一些具體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創業經營階段涉及的市場交易及管理的相關法律問題。
創業經營必然涉及市場主體間的各種交易行為,無論是從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的履行,還是違約責任的承擔,都與《合同法》關系密切。同時應了解《產品質量法》、《勞動法》、《票據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與自身創業有關的法律規定。

第四,創業經營階段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創業經營階段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主要包括《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大學生創業之初可以利用專利先行公開的特點,合理利用現有專利給自己的創業提供技術開發的思路和可行性支持,同時又要保證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具體經營中如何合法使用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都是創業法律教育必須深入細致講解的內容。

第五,創業過程中糾紛解決的相關法律問題。
學生要了解《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中規定的具體訴訟程序,要具有積極收集證據的法律意識,面對交易金額較大、商品較多的經濟往來要多採用書面合同文本形式。

❽ 大學生就業的法律法規

大學生就業權是指法律規定或認可的大學生所享有的與就業有關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平等,自由地獲得就業機會,依法保有所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以及公平待遇權等.目前,大學生就業過程中權益被侵犯的事件時有發生,而大學生就業權的法律保護不力

❾ 與大學生有關的法律法規

這個問題你可以去 網路`shu"110 "然後在出來的第一個網站的法規庫看看

❿ 大學生最應該了解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大學生生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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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刑法》這兩部法律貫穿日常生活
大學生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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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法》我覺得大學生最需要掌握這兩部法律,因為很多用人單位很不道德,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大學生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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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個應該不用解釋了
大學生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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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現在這個現象很普遍~大學生結婚也成了時尚
大學生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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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為什麼強調這個法,因為很多大學生有自己的專利或者論文,要學著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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