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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行政

發布時間: 2020-12-16 10:10:48

『壹』 統計法實施條例是什麼含義,與統計法是什麼關系,是對統計法的補充和細化嗎

首先,從法律位階上來講,統計法是狹義的法律,由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制定,二者都是廣義上的「法」,但在狹義上,統計法是法律,統計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因中央人民政府對全國人大負責,故統計法實施條例的法律等級低於統計法,也即統計法為上位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為下位法。
其次,統計法實施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是對統計法的闡釋和細化,因為統計法作為法律,具有高度抽象性,對一些問題規定的比較抽象和籠統,為了便於操作,國務院通過制定實施條例來將統計法細化,對具體問題規定的較為詳細。
再次,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下位法在對上位法細化的時候不得超過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即統計法實施條例只能在統計法的范圍內進行解釋和細化,不允許超越統計法的范圍另行規定其他問題。也就是說,統計法實施條例只能對統計法細化,而不能對統計法進行補充。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條
國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的現代化。
第六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八條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第一條
統計調查項目包括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復。
第二條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備案;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第三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並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四條
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並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並報經審批或者備案。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或者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准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
對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第六條
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並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七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統計標准,保障統計調查採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的標准化。
國家統計標准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准,報國家統計局審批。部門統計標准不得與國家統計標准相抵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可以在統計調查對象中推廣使用計算機網路報送統計資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第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並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布統計資料。
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第六條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計5條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
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二十九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三十條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並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未出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
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評聘制度,提高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隊伍的穩定性。
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計5條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執行本法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三條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計11條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對國家統計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其他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在該派出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計3條
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九條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請審批。
利用統計調查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統計法》對政府各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提出了哪些要求

政府統計機構抄和有關部門襲之間互相提供統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有利於減少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提高統計工作效率和統計資料的利用效率。《統計法》第2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統計機構提供下列資料:(1)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取得的有關行政相對人的信息;(2)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和其他資料;(3)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也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從而為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

『肆』 有一些法律叫《**促進法》,如就業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與勞動法、統計法行政法有什麼區別

這些《XX促進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某些事業的發展,在法律規則上主要是授權性內規則,法律後果容也多是授益性的。勞動法那些多是為了打擊一些行為,保護XX權益,多是禁止性規則、義務性規則,法律後果多是懲罰性的。

『伍』 統計法對政府各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提出哪些要求

政府來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之間互相源提供統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有利於減少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提高統計工作效率和統計資料的利用效率。《統計法》第2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統計機構提供下列資料:(1)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取得的有關行政相對人的信息;(2)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和其他資料;(3)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也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從而為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

『陸』 統計法對政府各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提出了哪些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並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之間互相提供統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有利於減少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提高統計工作效率和統計資料的利用效率。《統計法》第2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統計機構提供下列資料:(1)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取得的有關行政相對人的信息;(2)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和其他資料;(3)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也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從而為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

『柒』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義務原則、維護統計調查對象合法權益原則和保障統計信息社會共享原則等方面的內容。

一、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1、在統計體制方面,國家應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管理體制。

2、統計制度和統計標准應當是統一的。

3、統計資料應當依法統一管理和公布。

二、 保障統計工作的獨立性原則

1、統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獨立單設。

3、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財、物。

三、 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

1、統計機構的職責是法定的。

2、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其職權,既不能放棄職權,更不能放棄職權、濫用職權。

3、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把握的一項基本原則。

四、保障統計信息社會共享原則

1、明確了建立統計信息共享機制的主體。

2、 建立了定期公布統計資料的制度。

3、 明確了統計資料公布的許可權。

4、明確了統計資料公開的方式。

5、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積極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五、統計資料保密原則

1、 依法保守國家秘密。

2、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4、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7)統計法行政擴展閱讀

1、要具有普遍性。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1)統計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貫穿於全部統計法律規范之中,也就是貫穿於統計法律、統計行政法規、地方統計法規、統計規章及其它統計規范性文件之中。任何統計法律、統計行政法規、地方統計法規、統計規章和統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執行,都必須體現和遵循這些原則。

(2)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應貫穿於整個統計活動中,對統計活動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2、要具有基礎性。作為統計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當是指導整個統計法制工作的原則。任何統計法制工作的進行,都應以統計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

3、要具有概括性。它是指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概括了一系列統計法原則的一般本質。反映了統計規范的共同立法精神和宗旨。

4、要具有特殊性。作為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按照其調整的統計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使統計法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同時,符合其本身的特殊要求,反映統計法的特點。

5、作為是最基本的原則,不應過多和過於分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統計法基本原則

『捌』 什麼是統計行政處罰有哪些種類

答:(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

(6)行政拘留;(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玖』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屬於統計行政法規嗎

1、屬於法律。
2、行政法規是行政機關頒布的,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

『拾』 什麼是統計法

答:統計法是調整統來計部門管理統自計工作、進行統計活動中與其他相關方面發生的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它是由國家制定的關於統計活動的行為准則。具體地說,統計法規定了統計部門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公民在統計活動、統計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包括統計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統計調查者與統計調查對象的權利、義務;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或不履行職責、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統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統計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廣義的統計法則包括了所有規范統計活動的統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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