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應遵循的原則
㈠ 行政處罰有哪些原則
行政處罰有哪些原則?可以參照下列內容:
第一、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平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
第三、適應違法行為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第四、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
(2)一行為不再罰。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恆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合並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
第五、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六、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於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第七、申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第八、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㈡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有
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應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6、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應遵循的原則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
1、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㈢ 行政處罰最基本的原則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6項法定):處罰依據法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主體法定、處罰程序法定、處罰形式法定、處罰職權職責法定。
2.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1.公開
①行政處罰的依據要公開;
②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要公開(如依法表明執法身份、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公開、處罰決定公開等)。
2.公正
①要防止偏聽偏信;
②要使當事人了解其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予其申辯的機會;
③要防止自查自斷,實行查處分開、審執分開制度。
3.過罰相當(合理性原則、比例法則)
重過重罰、輕過輕罰,准確適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相同情況相同處罰;處罰應採用最必要的方式,處罰符合比例法則、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律。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
注意事項
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並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非意味著可以以罰代刑,也非意味著可以以教代罰。
㈣ 行政處罰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在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根本原則的基礎上,還應當遵守以下五條基本原則:合法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過罰相當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㈤ 行政處罰聽證應遵循的原則
應當選擇:D.
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