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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16 02:41:50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包括()

ACD,B項應該屬於行政機關組織原則,和程序沒什麼關系。

❷ 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則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法律價值和意義 1、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合法行使,體現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 2、為維護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提供程序性保障; 3、促進行政權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編輯本段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1、程序法定原則;它是指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都必須依法定程序作出行為。程序必須用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化、系統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對方民主參與原則;它集中體現為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參與聽證權、陳述申辯權、復議申請權等受法律保護。 3、行政效率原則;它集中體現為精簡程序環節、減少行政浪費、明確辦事時效、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 4、程序公正原則;它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合理地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並在程序上平等地對待相對方。 編輯本段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一,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二、 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政府文件、檔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民對於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權、隱私權,政府的保密權及其相關的義務。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遵循公開的原則,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和報紙上刊登。此外,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它們對公民利用國家檔案和保守國家秘密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三、 行政調查制度 行政調查是關於行政機關獲取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個人信息檔案、從事商業經營和公共事業活動信息檔案和有關證據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調查許可權問題。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的情形下,不得簡單地以公務需要為名對公民個人或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和檢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進行行政調查和檢查,也應當遵守法律授權的范圍、理由,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其次是調查程序問題。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檢查應當遵守有關單位行政法律法規的程序規定。 四、 說明理由制度 說明理由是關於行政決定必須闡明其理由和真實用意的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特別適用於行使裁量許可權和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決定。這一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防止行政專橫和權利濫用、便於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說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當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關於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作為根據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調查或者聽證記錄等案件材料的總和。行政案卷的構成和形成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為根據,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為根據。法律設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義,使行政決定建立於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觀事實之上,規范認定程序和認定結果的權威性,排除外界對行政決定的不當影響和干預,便利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 六、行政迴避制度 編輯本段行政訴訟的程序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❸ 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聽證制度、迴避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時效制度和救內濟制度。容
其他制度,如說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代理制度、合議制度、辯論制度等,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但是可以列入具體制度,理由是它們只體現在某些行政行為,或體現在行政行為的某個階段,但對整個行政程序並不產生直接的影響。還有一些制度,如審裁分離制度,僅僅屬於某些行政行為的程序,不屬於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而是某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有些制度,如調查制度,則是屬於具體的行政程序規則。

❹ 試論我國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含義和功能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一,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二、 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政府文件、檔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民對於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權、隱私權,政府的保密權及其相關的義務。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遵循公開的原則,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和報紙上刊登。此外,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它們對公民利用國家檔案和保守國家秘密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三、 行政調查制度

行政調查是關於行政機關獲取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個人信息檔案、從事商業經營和公共事業活動信息檔案和有關證據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調查許可權問題。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的情形下,不得簡單地以公務需要為名對公民個人或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和檢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進行行政調查和檢查,也應當遵守法律授權的范圍、理由,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其次是調查程序問題。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檢查應當遵守有關單位行政法律法規的程序規定。

四、 說明理由制度

說明理由是關於行政決定必須闡明其理由和真實用意的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特別適用於行使裁量許可權和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決定。這一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防止行政專橫和權利濫用、便於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說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當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關於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作為根據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調查或者聽證記錄等案件材料的總和。行政案卷的構成和形成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為根據,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為根據。法律設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義,使行政決定建立於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觀事實之上,規范認定程序和認定結果的權威性,排除外界對行政決定的不當影響和干預,便利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

❺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程序權利與義務,和實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相對一方為另一方,都有實體權利和義務,也有程序權利和義務。行政行為是由實體權利義務和程序權利義務所組成的,職權、職責就是行政機關的實體權利義務。為了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應該採取哪些步驟和方式,先後順序以及在多長時限內完成,就是程序,如果這些程序是法定的,那就是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例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聽取相對方的陳述和申辯,重大處罰還要聽證。這就是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程序權利。行政機關的程序權利,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程序義務,一般表現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某項申請,或行政機關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某項義務時所設置的程序要求,公民如不履行這些程序義務,就可能得不到所申請的許可,或將受到某種處罰。
2.程序與實體是緊密聯系的。實體是內容,程序是形式,程序是為實體服務的。人們將此稱為程序的工具主義。但在很多行政法律關系中,程序的作用特別重要。
第一,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相對一方,其程序義務,即行政機關的程序權利,實際上早已獨立存在,並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這種程序義務大都由單行的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是將之作為行政權的一部分行使的。例如,規定公民的某項申請必須經哪些機關批准,那麼,就一個機關也不能少,且必須按順序蓋章。規定必須多少天或幾月幾日前送上申請書,期限一過,行政機關就不會再接受。要求公民在幾月幾日前必須納稅,期限一過,就將給予處罰。對於這種極為嚴格的程序義務和程序責任,人們早也習以為常。
第二,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在很多情況下將會影響相對一方的實體權益,但也有相當一些行政程序,並不涉及相對一方的實體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意味著就沒有權利義務問題。首先,行政機關不履行程序義務,即程序違法,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律的問題,就「違法」這一點而言,是實體違法還是程序違法,並無差別;行政機關違法而不糾正,其危害遠較公民違法要嚴重得多。其次,實際上程序問題也涉及到實體問題。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復議決定必須在5日內作出,超過期限是程序違法,這種違法涉及到誰的合法權益?5日作出或8日作出,對相對一方來說,並無多大實際損害。《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規定復議決定必須在這短短的5日內作出,體現了立法者從速處理治安問題、治安問題決不能拖延的意圖。否則,受到損害的將是社會治安秩序,即全體人民的利益。再比如,在檢查公民身份證時,公安人員必須首先出示自己的證件,這是表示身份程序。是否表明身份,在很多情況下並不影響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立法者設置這一程序,首先是為了體現執法工作的嚴肅性,也是為了防止假冒,避免社會次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程序的背後都體現著國家的、社會的某種更高層次的利益。
第三,更為重要的是,程序本身自有其內在的價值。例如,在作出對公民權利的不利影響的決定前,必須聽取意見,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民主參與、尊重公民個人的尊嚴;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暴力獲取證據,體現了社會主義的人道精神和對公民個人尊嚴的尊重;重大決策前聽取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體現了程序理性;規定多少時限內對公民作出答復,體現了行政效率的要求,等等。因此,不存在空頭的無意義的程序。所有的程序不僅或多或少與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有關,也與國家、社會利益相關連。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將是給社會或個人帶來危害的行為。因此,程序權利義務就有了獨立的意義和價值。
3.凡是違法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這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對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同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當行政機關程序違法時如何追究責任,卻是一件相當復雜,因而存在眾多爭議的問題。從實踐來看,行政機關的程序違法有幾種情況:
一種是:程序違法,實體上也直接損害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程序違法,實體也違法。
另一種是:程序違法,實體上似乎並未侵害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程序違法,實體正確。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程序合法,實體違法。對於第一和第三種情況,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撤銷,追究實體違法的責任。困難的是第二種情況。根據上面的分析,既然存在獨立的程序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程序違法,也就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應該把程序僅僅看成是實體的工具而完全依附於實體,因此,從理論上說,程序違法應該獨立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程序違法的情況還有其復雜之處。就程序本身的重要性,即內在價值而言,在程度上還是有區別的。如前例,行政機關在作出對相對一方不利影響的決定前,不聽取對方的意見,或法定應該聽證而不聽證,就屬於嚴重程序違法,因為這一程序缺陷違背了社會主義的民主與參與精神;再如,用暴力取得證據,也屬於嚴重程序違法,因為它違反了社會主義社會對人的尊嚴的尊重,等等。對於這些程序違法,不管實體上是否正確,就應一律予以撤銷,不得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有些程序違法,例如,因疏忽忘了在文件上註明日期,屬於程序上的小的瑕疵,可以重新補正。總之,存在獨立的程序權利義務,是程序違法應該追究責任的基礎。法律在設定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時,則要根據行政違法行為中程序與實體的違法情況和關系,以及程序違法本身的嚴重程度等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已有兩種規定,一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違法,判決撤銷,同時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使行政機關由於程序違法而承擔敗訴責任,體現嚴肅執法的要求。但同時又允許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允許行政機關改正。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就行政程序違法後承擔法律責任所作的規定。毫無疑問,這一規定是建立在該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實體合法的基礎上的。但是該法沒有分出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是否還能適用本條規定。這是時代的局限。另一種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如果執法者程序違法時主觀上有故意,那就應該追究其損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責任,除承擔敗訴責任外,還應由行政機關主動,或經司法建議後,視情節輕重給予執法工作人員以行政處分。這是考慮到我國對行政程序的認識情況所作的特殊規定。

❻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行政聽證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行政調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制度。

❼ 試論我國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一,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二、 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政府文件、檔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民對於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權、隱私權,政府的保密權及其相關的義務。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遵循公開的原則,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和報紙上刊登。此外,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它們對公民利用國家檔案和保守國家秘密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三、 行政調查制度

行政調查是關於行政機關獲取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個人信息檔案、從事商業經營和公共事業活動信息檔案和有關證據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調查許可權問題。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的情形下,不得簡單地以公務需要為名對公民個人或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和檢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進行行政調查和檢查,也應當遵守法律授權的范圍、理由,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其次是調查程序問題。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檢查應當遵守有關單位行政法律法規的程序規定。

四、 說明理由制度

說明理由是關於行政決定必須闡明其理由和真實用意的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特別適用於行使裁量許可權和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決定。這一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防止行政專橫和權利濫用、便於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說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當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關於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作為根據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調查或者聽證記錄等案件材料的總和。行政案卷的構成和形成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為根據,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為根據。法律設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義,使行政決定建立於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觀事實之上,規范認定程序和認定結果的權威性,排除外界對行政決定的不當影響和干預,便利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

❽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行政聽證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行政調查制度;說明理由回制度;行政案答卷制度。

❾ 行政執法程序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3.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對不予採納的專家及公眾意見要說明理由的制度。
4.閱覽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協助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請求其他行政機關給予幫助的制度。
6.管轄制度。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就某一行政事務的首次處置所作的許可權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轄權爭議,確保行政權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證據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適用的證據規則
8.迴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為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退出該事務處理的制度。
9.時效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或相對人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某種行為,否則承擔一定法律後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程序權利,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錯誤的制度。
11.電子政務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實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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