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並
㈠ 總經辦和行政合並叫什麼合適
總經辦和行政合並可以叫總裁辦,之前單位就是這么用的。
㈡ 人事和行政工作合並有哪些不利因素
如果公司不大,可以合並,節省費用。
不利因素:
1、不利於員工的發展,難以讓員工深入的掌握人事或行政的技巧。
2、部門經理很難同時對人事和行政工作精通,會導致部分工作難以做好。
㈢ 董事會辦公室和行政辦公室可以合並嗎
董事來會辦公室是專門負自責處理公司董事會相關事務的部門,具體職責有:負責撰寫、
發放董事會文件;負責董事會會議准備、記錄和會議紀要整理、
發放;負責董事會各董事工作聯系和工作安排;負責董事長、
副董事長日程安排和交辦任務落實;負責與監事會、經理層進行工作聯系等。
㈣ 把行政部和人力資源部合並的優缺點
這個問題可太大了,簡單的說行政就是個綜合性部門,別的部門分工都明確了,剩下每人乾的事都是行政的,人力資源的專業性就強一些,合並的話看你有多少人手及管理多少人了,人手少的話肯定顧此失彼,每天瑣事纏身,人力資源的精力就少了,如果公司人少的話還可以,畢竟行政是每天的事,人力不用天天做,公司人多就不行了。
㈤ 江蘇省行政合並可以這樣並嗎
不太現實吧,這樣的話城市面積是不是太大啦,你讓旁邊的上海情何以堪
㈥ 人力資源和行政部應該合並嗎
看公司規模的大小了,如果公司規模比較大,員工人數多,那就需要分開,方便以後的工作,如果說員工人數少,就可以合並成一個,節約成本。
㈦ 行政處罰案件如何合並處罰的探討
在衛生行政處罰工作中,我們時常會遇到一個行政相對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筆者認為可從以下方面理解,予以合並處罰。
合並處罰的定義
:法理上認為是指一個行政相對人在某一個行政法律關系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何程度的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合並處罰的三個條件:一、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不存在合並處罰的問題。
二、必須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並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含兩種)
違法行為,談不上合並處罰。
三、必須是同一個法律關系。
合並處罰的四個原則:吸收原則:即將兩種以上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分別定性裁量,然後選擇相同罰種中最重要的一種罰項執行處罰,其餘較輕的罰項被吸收而不予執行。
限制加重原則
:僅限於財產罰中的罰款處罰,在對數種違法行為分別採取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其罰款金額應在各單項罰額中最高單項罰款額以上、各單項罰款額之和以下的幅度內給予處罰。
並科原則:在數種違法行為需給予不同罰種的行政處罰(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時,分別裁量後並列給予行政處罰。
綜合並罰原則
:存在數種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需執行上述兩種以上(含兩種)合並處罰的情況。(王鑫鑫)
㈧ 如果行政、人事合並,需要設立幾個人,分別作什麼
要看公司的大小,人員的多少。
如果公司人員少,負責人的能力強,就一個人也可以。
㈨ 人事 行政 辦公室合並成一起叫什麼部門
有沒有別的名字,這些老闆都否了,叫行政管理部不知道行不行?
㈩ 兩種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合並執行依據是什麼
不能合並。
原因是違反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原則,如果同一個違法情況,違法了兩個以上法律條文,在進行處罰時,只能按一個條文來處理,比如《只是比如啊,,》,某人違反了森林法,可以用森林法進行處罰,但是這同一個違法事實又違法了環境保護法,也可以用環境保護法來處罰。
這在立法意義上叫法條競合,就是說立法時法律條文「走頂了」,在實際工作中很容易遇到這種情況,那麼在進行處罰時,就只能按違反一部法律條文來處罰,一部法律條文處罰了,就不能再按另一部法律條文來重復處罰同一個違法事實。
如果這兩個法律條文歸兩個單位分管,那麼這兩個單位誰先進行立案,誰先處罰,後者必須參考前者,如果這兩個法律條文歸一個系統,比如是同級單位,那麼在處罰時報請兩個單位的共同上級主管行政機關批准,指令有哪個單位來處罰管理。
比如某市文峰區,北關區兩個同級同系統單位都發現了當事人的違法情況,那麼就要報請文峰區,北關區這兩個單位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令有誰來處罰《共同上一級就是市政府,省一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