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自罰
① 行政處罰有哪些原則
行政處罰有哪些原則?可以參照下列內容:
第一、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平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
第三、適應違法行為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第四、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
(2)一行為不再罰。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恆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合並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
第五、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六、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於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第七、申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第八、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② 行政處罰主要有哪幾種方式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③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行政處罰法》抄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④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有哪些
重大行政處罰內容
(1)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2)責令停產停業;
(3)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4)行政扣留。
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這里首先一個問題是,什麼情況要給予行政處罰。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要劃清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⑤ 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是指行來政機源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
三、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3、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4、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⑥ 行政處罰的形式包括
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6)行政處罰自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⑦ 行政處罰的處罰原則
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三公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平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
適應違法行為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並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范競合。一旦出現規范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採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恆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
(1)合並處罰。在法定並處的情況下,因可以並處的處罰種類極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時限上不一致,故並處的幾種處罰可以在時間上有先有後,並可以採用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書。
(2)一事多層罰。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可以採用不同的處罰決定書,分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3)一事罰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以不同處罰決定書,對各該違法行為人分別處罰。
(4)一事多行為。某一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不同,在法律上應構成不同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以違法行為為單位分別作出處罰;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則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以一個違法行為作出一個處罰。
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於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申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定的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