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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行政

發布時間: 2020-12-15 15:04:16

㈠ 車輛限行屬於政府行政性交通管制嗎

屬於行政性交通管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專機關交通管理部屬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㈡ 行政監督管理體制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一、制度創新模式——政府主導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

從制度創新的方式來看,我國行政管理制度創新主要表現為政府主導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這種自上而下直接推動制度創新的方式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是行政管理制度創新的主體,在制度變遷中充當初級行為主體,通過設置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准則。以制度供給者的身份,通過法律、法規、政策等手段實施強制性的制度供給。這種制度供給模式在政府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政府運行機制的完善、行政責任制度建設以及政府服務方式創新等方面表現尤為具體。

二、制度創新的價值取向——效率、民主、法治和公平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效率來自合理的制度安排,民主是現代制度創新的必然要求,公正是制度設計的內在價值。對於效率低下、民主缺乏與公正喪失的制度安排,社會遲早會提出制度創新或改革的要求。我國行政管理制度創新是國家處於市場化和工業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階段,針對傳統官僚制下行政成本高、追求權力本位和等級制度以及缺乏對公眾的回應性等一系列弊端進行的。制度創新的目的就在於使政府不斷以新的適應時代需要的制度框架來確保以民主、法治、科學和公正的方式處理政務,為公眾提供適時的、優質的服務。

三、制度創新的核心內容——以利益調整為核心漸進式進行制度建構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從這個角度看,制度是權利和利益的分配規則,它包含了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利益訴求是制度創新的動力之一,反過來,制度創新必然會引起原有體制框架下既得利益關系的變化,原因在於制度創新的實質是社會利益關系的界定和重新調整。因此,利益因素影響制度創新的路徑選擇。行政管理制度創新是一項系統的配套工程,與中國改革開放的整體戰略相一致,我國行政管理制度創新選擇的是漸進式改革路徑。所謂漸進式的改革是指在舊體制「存量」暫時不變的情況下,在增量部分首先實行新體制,然後隨著新體制部分在總量中比重的不斷增大,逐步改革舊體制部分,最終完成向新體制的全面過渡。這種改革路徑的特點是在不改變根本制度的前提下,以利益誘導的方式逐步對舊制度進行創新,在程序上採取先易後難,先局部後整體,先試點後推廣,通過局部推進實現全局的轉換。其優點是通過改革能夠使多數人得到利益分配,從而調動各方利益主體改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減少改革阻力,降低由於改革帶來的摩擦成本,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鞏固改革成果。

四、制度創新的工具——以技術創新推動管理創新

目前,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成了行政管理制度創新的重要外部動力。全球化是資本積累、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和網路通訊的應用發展、國際組織和意識形態的多元化等多種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在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傳統的政治結構和管理體制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各國政府必須通過制度創新提高其管理能力,以應對全球化帶來的挑戰。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不僅為政府管理創新提供了基礎條件,而且對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技術的應用已經成為我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規范政府行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監管能力和服務能力、促進社會監督以及創新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㈢ 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政府管制的概念是什麼特徵又是什麼

所謂「行政命令」指行政機關的一切決定和措施;但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則專專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屬行政相對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中一種極為普遍的行為方式。
行政命令的特徵有:1、行政命令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行政命令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但它由行政主體作出,不同於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作出的命令。2、行政命令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通常表現為通過指令行政向對方履行一定的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的義務來實現行政證目的,而非由其自己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3、行政命令是一種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非賦予行政相對方權利的行為 。4、行政命令的實質是為行政相對方設定行為規則,但這種規則屬於具體規則,表現為在特定時間內對特性人或特定事所作的特定規范。5、行政命令以行政處罰或行政強製作為保障。6、行政命令是一種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㈣ 拘役與行政拘留的區別以及管制與這兩者的關系是怎樣的

1、拘役與行政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著回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答。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適用,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2、管制也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不得超過3年。

㈤ 行政處罰與監管措施有何區別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來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不得超過法律所規定的范圍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注意規章不能直接設定行政許可)
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規章的形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的限額分別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

公共服務型政府和行政管制型政府的區別

引導和管制

㈦ 介紹賣淫管制結束後會不會留案底

1、賣淫被抓受到治安處罰過的檔案、信息會保留在公安機關且不會被銷掉。非司法機關或者律師辦案是調查不出來的。
2、不過,也不要擔心,行政處罰記錄不是犯罪記錄,不會影響考學、招工的,還是可以從公安機關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相關規定:《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辦理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載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過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關規定已被封存或者應當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實施的違法犯罪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㈧ 行政監管部門是那個部門

行政監管部門是只有以下特徵的部門!
(1 )黨、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是行政監專督的主體,具有屬廣泛性和群眾性。

(2 )被監督的對象,稱為行政相對方,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 )其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

(4 )其目的是,監察和督導國家公共政策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及國家公務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遵紀守法情況。

㈨ 我國政府職能轉變中存在哪些問題和建議

政府職能轉變存在的主要問題
1、黨政不分、各級黨組織對政府部門的事務干預過多
現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地方之間的許可權還不是很清晰,尤其是財政權和人事權,矛盾重重,中央的機構組成與地方的機構的對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中央機構之間很多相近職能機關並存的現象也很多,這樣造成了上有左右責任不清,有利益的事情大家爭著做,要承擔責任的事情,大家相互推諉。而最終受到損失的還是社會大眾。其次還造成機關疊床架屋,加大行政成本,導致人民群眾怨聲載道。
2、我國政府職能的「越位、錯位、缺位」現象
當前,政府部門仍然管了太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政府職能越位現象嚴重,政府直接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的現象比比皆是,政府幹預微觀經濟活動的現象屢見不鮮。政府是國有企業的出資人,同時又對企業生產經營進行監督管理,政企不分、政資不分,與政府為社會組織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承諾大相徑庭。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許多政府工作人員分不清哪些事務該政府管,哪些事務不該管。政府「越位」現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直接干預微觀經濟活動。二是盛行地方保護。 三是追求短期政績。四是包辦社會事務。政府「缺位」現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不到位。 二是環境資源保護不力。 三是統籌協調作用發揮不夠。 四是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分配不公。
3、市場秩序的規范和監管不夠——規范、監管市場秩序的力度不夠。一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仍不健全。二是執法不嚴,管理鬆懈,紀律鬆弛,甚至有法不依,違法不究,致使已有法律、規章和制度形同虛設。三是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分割不斷變換手法,阻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
4、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特別是國有企業直接干預依然嚴重——政府對微觀經濟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直接干預依然過多,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尚未形成。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經濟轉軌時期又有某種擴展的行政審批制依然廣泛存在,特別是企業設立、領導人任免、投資、外貿等領域的行政審批亟待清理、削減。值得注意的是,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某些政策的實施又產生了強化行政審批和個案處理的副作用。國有經濟布局不合理、戰線過長的問題依然突出。對非公有經濟的限制依然過多,公平競爭環境尚未形成。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混淆不清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如何構建新型的國有資產管理運營體系,已成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政府職能轉變中存在問題的改進對策
政府職能轉變在實施了20多年以後依然被列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原因大致源於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早期職能轉變的目標和期望還沒有到位,因而政府職能轉變的進程需要進一步加快;二是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變化,政府職能的轉變必須隨之作出相應的變化。通過調查研究,政府職能的轉變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完善政府經濟調節職能
調控的方式應從直接的行政干預轉向間接的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的調控。我國歷次進行的宏觀調控大都依仗於行政手段,副作用極大,不僅會影響政府誠信,還會使企業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所以政府職能方式必須用宏觀的間接管理替代以往的微觀的直接管理。一方面,放鬆對經濟的行政干預,弱化微觀管理職能,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就是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對外政策等一系列政府所能掌握和運用的經濟變數去影響市場經濟中各種變數的取值,通過影響私人經濟部門行為的政策過程來維護社會經濟的平穩、快速發展。另一方面,宏觀調控還應被納入法制化軌道,對宏觀調控各個部門的權力從法律上加以明確的界定,從而使宏觀調控有章可循、有序進行。
(二)完善市場監管職能
政府應對市場中應當介入的領域實現有效監管,彌補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
1.建立獨立的管制機關,加大對重要資源、壟斷性行業、國有資產等方面的監管
以壟斷性行業為例,我國目前對壟斷行業的管制除電力外,都歸屬於國務院各行政主管部門,是其行政職能的一部分。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體的規制模式的缺陷之一是過於關注行業利益而忽視公眾利益。甚至由於行政隸屬關系的原因在實行著一種廠商保護主義,經常成為廠商利益的「政策保鏢」,面對著壟斷行業,保持管制規制機構的獨立性是保證管制效應的前提。我國的獨立管制機關在權力配置上,可借鑒國外經驗,使其擁有對其領域管制的自主性權力,同時兼具准立法權、准司法權和行政權。
2.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程序,增強政府行政能力,盡快把取消調整行政審批的項目落實到位,對已經或下放的審批項目絕不搞變相權力上收,對行政審批項目要規定審批行為和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對已經審批項目的後期監管,特別是涉及多個部門的,應明確各個部門的權力和責任,落實行政問責制度。通過完善對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監管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一方面確保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另一方面可以規范市場主體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加強監管的公開性、民主性
必須積極發展電子政務,建立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在網上公開政府的相關政策、規定,發布政府工作的相關信息,提供便捷的信息通道,提高政府職能運作的透明度,充分保護和尊重公民的知情權,進而提高公民的參與度,實現監管的民主性、公開性。
(三) 加強社會管理職能
1.正確定位政府角色
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企分開一方面表現在將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將經營權交給企業,發揮其自主性,調動其積極性;另一方面表現在把政府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和行政管理職能分開,理順產權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能夠解決的讓市場自己解決,政府只管市場做不了和做不好的事,積極引導市場,充分發揮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2.建立完善的社會管理體系
社會管理體系是政府管理社會的基礎,包括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管理制度,也包括政府負責,社會協調,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iii]。切實加強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加大對社會事務的管理范圍和力度,探索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模式,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
3.建立科學、理性的政府社會管理體制
建立科學合理的政府社會管理體制首先是縱向上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的社會管理許可權,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其次是橫向上將政府部門之間的分權合理化。防止多部門同時管理同一件事,防止出現職能交叉、重疊現象。再次,理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即改變原來由政府包辦一切社會事務的做法,從原來的「大政府,小社會」轉變為「小政府,大社會」,對政府與社會之間的社會管理許可權進行合理配置。
(四)完善政府公共服務職能
完善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關鍵是要切實加大公共服務投入,加快完善公共服務職能。要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衛生等方面的建設,積極發展義務教育,提高基本醫療保健水平,提供群眾健身場地,美化環境,豐富並滿足群眾精神文化需求,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國際和國內安全等。還要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擴大公共設施覆蓋面,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逐步提高公共產品使用率,爭取讓全體人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到公共服務,滿足社會生存需求。主要方法有:完善全民教育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使公共教育資源向農村、西部等貧困地區滲透;完善社會保障的公共服務職能,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保障弱勢群體基本生活;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對農村水利、農村電網、農村廣播電視網、農村公共互聯網、公用通信網、道路、公園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大對農村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以及對科教文衛公共服務項目的投入。

㈩ 哪些措施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

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有29種: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

(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18)暫停履行職務;

(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

(28)證券市場禁入;

(29)撤銷證券公司。

(10)管制性行政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法理論體系沿襲了大陸法系的特點,對行政行為做了較為細致的劃分,而現有的和正在構建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也深受理論界的影響,不但對行政行為的種類予以細分,而且對其設定許可權、實施和應遵行的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正是在行政處罰法出台後、其他行政行為的專門規范法出台前這一期間內出現的一個特定概念。

由於某些行政行為其實很難完全予以界分,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並未對行政處罰的內涵作出明確,而列舉式的處罰種類之規定顯然先天存在「掛一漏萬」之不足,這一不足在需要採取多種監管手段的證券監管領域尤顯突出,這就使得中國證監會採取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中的某些措施實際上與行政處罰無異,但卻不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

另一方面,由於除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外的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強制性措施的專門法尚未出台,因此對於那些確實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的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是否有權採取,應如何採取,目前基本屬於無約束狀態,而這種無約束狀態不但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也使中國證監會的執法權威受到質疑、執法效果欠佳。

因此,未來如何在完善我國行政執法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結合證券監管的特性,建構兼顧效率與公平的證券執法體系,是一個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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