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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銷售新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5 14:36:48

Ⅰ 倒買食用鹽的量刑和相關法律法規

販賣私鹽是古代的說法,古代的鹽是食用鹽,現在這種情況叫無證經營。無證經營買賣的行為,歸工商管理部門管。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 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葯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六條 對於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於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

Ⅱ 對囤積食鹽哄抬物價行為工商部門使用哪些法律法規處罰

2003年5月22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為了更有力地打擊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加強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5月20日聯合向各地發出《關於實施第五十二條中對哄抬物價違法行為查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全國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貫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過程中,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經營者有哄抬物價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需要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Ⅲ 食品工廠軟水處理是否有法規要求必須使用食用鹽

應該沒有啊,另外任何硬水的軟化都不是用食鹽呀,食鹽從來不能用於軟化水呀,可以離子交換法,或電滲析法,食品用要求應該更高

Ⅳ 王安石的新法有推行榷鹽----食鹽官賣的法規 食鹽官賣是什麼意思

就是說官府壟斷食鹽

Ⅳ 有關鹽的法律

行政法規
食鹽專營辦法 1996.05.27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1994.08.23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食鹽加碘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4.06.30
鹽業管理條例 1990.03.02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理鹽業行政案件中如何適用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與《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問題的答復 2003.04.2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09.04

部門規章
財政部關於生產經營性項目碘鹽基金轉為中鹽總公司國家資本金的批復 2008.09.0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2007.01.24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6.04.28
衛生部疾病控制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鹽業管理辦公室關於為實現持續消除碘缺乏病目標加強對食鹽加碘工作管理的函 2005.02.17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食鹽計價公式表的通知 2003.03.25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2003.01.03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國家經貿委鹽業管理職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5.14
國家經貿委關於多品種食鹽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5.08
國家經貿委關於食鹽定點企業證書核發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2.09.02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鹽業企業兼並聯合重組、股份制改造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8.30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國家經貿委鹽業管理職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5.14
國家經貿委關於多品種食鹽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5.08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開展打擊非法加工經營食鹽專項行動的緊急通知 2001.02.09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鹽業公司在銷售無碘鹽時強制用戶購買碘鹽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 2000.09.13

團體規定、行業規定
中國輕工總會關於貫徹實施《食鹽專營辦法》若干規定的意見 1996.11.05

這些法規、規章都是現行有效的。

Ⅵ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是有有效法規嗎

《食來鹽加碘消除碘缺乏自危害管理條例》是屬於有有效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是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護公民身體健康,而制定。另外,碘缺乏危害,是指由於環境缺碘、公民攝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狀腺腫、地方性克汀病和對兒童智力發育的潛在性損傷。

相關規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碘缺乏危害,是指由於環境缺碘、公民攝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狀腺腫、地方性克汀病和對兒童智力發育的潛在性損傷。

Ⅶ 食鹽是國家管控的戰略物資,私自製作、販賣、漲價都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刻意囤積鹽巴抬高市價有人管嗎

百分百相信政府職能部門會管的,大可不必擔憂

Ⅷ 2017司法考試卷四食鹽國務院方案是行政法規嗎

不是,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形式公布生效。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25號 )只能叫國務院文件,也叫規范性文件。

Ⅸ 法律規定說不能吃無碘鹽嗎

法來律規定,未經加源碘的食用鹽,不得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
碘存在於自然界中,人們主要從飲水、糧食、蔬菜和周圍環境中攝取,中國很多地區都存在少碘或缺碘的問題,碘缺乏病地區的人們在自然飲食中攝入的碘不能滿足身體的需求,所以,在這些地區的市場上出售的食用鹽都是加碘鹽,持續攝入加碘鹽可益智、健身、防病。
《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碘缺乏病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食用鹽。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不得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

Ⅹ 工業鹽按食用鹽賣按照什麼法律法規處理

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專,構成犯罪的,屬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鹽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下列鹽製品:
(一)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
(二)土鹽、硝鹽;
(三)工業廢渣、廢液制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他們的職責分工,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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