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規
㈠ 某某辦法是法律法規嗎必須執行嗎
是規范性文件或者部門規章,在不與上位法沖突,不違犯現行法律法版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權,公民應當依照辦法執行。
《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㈡ 工商部門執行多少部法律法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只能包:企業注冊 年檢,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 常用職能,還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涉及到的法律非常多。廣義上工商部門的執法根據是我國現行全部的法律。包括法規規章 地方法規 規定等。
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公司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食品安全法 合同法 廣告法 商標法 產品質量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破產法 合夥企業法 獨資企業法 外商投資企業法 等法律。規章 和規定然更多了。建議到工商局網站去看看。
㈢ 法律法規判決書生效執行中條例條款是什麼
可以查閱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執行程序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二)給付內容明確。
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第四百六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百七十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可以由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執行保證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並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㈣ 民事執行法律法規有哪些
1、執行合法原則
民事執抄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依法定程序和方式並遵守實體法的規定進行。
2、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
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權利義務有差別。
3、執行適度原則
也稱比例原則,執行措施必須是必要而適度的,要求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在執行目的與執行措施之間、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債務人的痛苦降到最低點,另一方面確保債權迅速、充分的得到實現。
4、執行窮盡原則
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為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窮盡各種執行方法、措施和途徑,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審計,依法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執行行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後仍不能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望採納
㈤ 民事案件並案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對於執行的新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對執行內容作了以下幾方面修改,也是對《民事訴訟法》內容進行最重大修改的一編。
首先,新法強化了以下執行措施:
1、執行員在發出執行通知的同時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被執行人拒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狀況的,可以罰款或者拘留;
3、增加了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出境、徵信系統記錄、媒體曝光等措施;
4、提高了罰款金額:個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萬以下,單位1千以上3萬以下提高到1萬以上30萬以下;
5、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單位的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增加了拘留措施。
其次,強化了當事人的以下權利:
1、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可以提出異議並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請復議;
2、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
3、案外人提出異議,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4、債權人可以選擇一審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5、將申請執行期限改為2年期間,並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擴大拘留適用的對象,提高罰款數額等等
㈥ 最新執行法律法規有哪些 那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㈦ 法律如何運行
法律的運行是一個從創制、實施到實現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執行(執法)、法律適用(司法)等環節。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法律運行的起始性和關鍵性環節。
守法是法的實現的最基本的形式。與前述法律規范種類對應,法的遵守包括權利的正確行使、積極義務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如果法制定出來了,卻不能在社會生活中得到遵守和執行,那必將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權威和尊嚴。
執法,亦稱法律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法律適用通常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活動。國家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活動是以國家名義進行的,司法裁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和違抗。
(7)執行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的特性: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准、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
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法律規范不同於其他規范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由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每一個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准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①、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范;
②、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范;
③、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范。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這是法律來源上的一個重要特徵。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㈧ 法律執行 概念是什麼
1、法律執行是法理學的一個概念。
2、法律執行,又稱執法,有內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容
廣義上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把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人和具體事的活動。既包括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活動。
狹義上的執行,僅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