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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項目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2-15 14:34:30

㈠ BOT項目是什麼含義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㈡ BOT項目如何管理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BOT 的運作程序
按照慣例, BOT 項目的運作程序主要包括:確定項目方案階段、項目立項階段、招標准備階段、資格預審階段、准備投標文件階段、評標階段、談判階段、融資和審批階段、實施階段(包括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對於發起 BOT 項目的國內政府及其代理機構而言,從確定方案階段開始到實施階段之前的各階段,是 BOT 項目的前期工作,需要落實各種建設條件、選定投資人、落實項目資金來源、基本確定建設方案。這一過程可以採用協商方式,也可以採用招標方式。大型的或者復雜的 BOT 項目,往往採用招標方式來選擇投資人。管理方法給你一個深圳市污水處理廠BOT項目管理辦法鏈接: http://blog.163.com/lawyer_wuwen@126/blog/static/1232595742009629041667/

㈢ 政府在經濟方面如何支持Bot項目運作

一個完整的BOT項目運作過程包括確定項目、選擇項目公司、項目建設、運營和移交五個主要步驟。 第一步,確定項目 1.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提出項目設想。 2.聘請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3.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完成項目立項審批手續。 第二步,選擇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選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商方式,另一種是招標方式。我國現有BOT項目基本都是採用協商方式,國外應用較多的是招標方式。由於BOT方式需要談判的條件較多,協商方式成功率較低,即使成功,由於缺乏競爭,項目成本往往較高,但有時速度較快。採用招標方式,步驟如下: 1.委託咨詢機構編制招標文件。 2.公開招投標(發表招標公告、進行資格預審、發售招標文件、投標者准備標書、開標與評標)。 3.合同談判(開標評標後,要對評標結果進行排序,選擇2~3家公司進行合同談判。首先與第一標進行談判,若成功,則轉向下一步,否則,轉向第二標進行談判)。 4.與項目公司簽約(內容通常包括特許權期限、項目的技術和經營、材料的供應、稅收、出資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項目設施移交的期限、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第三步,項目建設 項目公司(一般是委託一家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詳細設計。融資。項目公司與一個建築公司簽定承包合同,通常是總承包方式的交鑰匙合同.建築公司對項目進行施工並交付項目公司(期間,承包商一般不歡迎政府幹涉項目,但項目成本的最終承擔者是用戶,項目的最終擁有者是政府,為保證項目質量,降低成本,政府對項目進行監督並適當參與項目工作是必要的)。第四步,運營項目公司在BOT項目期內,自己來運營,或者通過合同,委託一家獨立的專業運營公司來運營。第五步,移交當BOT項目期滿,政府或其委託機構對項目設備進行檢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若設備有問題,則政府可以要求項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換工作。然後,項目公司把整套設備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運營這些設備,也可以選擇與該項目公司議定延續特許協議,或者與具有競爭力的公司議定一個新的特許權協議。採用BOT方式發展城鎮供水事業應注意的問題1.認真做好項目論證的前期工作城鎮供水項目實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對項目進行技術的和經濟的詳細論證,提出符合立項審批要求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論證要建立在城鎮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的基礎上,而一個城鎮的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應包括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和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規劃里要明確城鎮供水水資源必須依照「先地表水、後地下水,先當地水、後過境水」的次序,採取「多庫串聯,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聯調,優化配置水資源」的方式,提高城鎮供水保證率。

㈣ 招標BOT項目的招標詳細的流程是什麼

BO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建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建築商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合同期滿,建築商將該項目有償轉讓給政府。
BOT是英文Build(建設)-Operate(經營)-Transfer(轉讓)的縮寫。BOT項目建成後,投資者要通過一個固定的期限進行經營,以收回投資並賺取一定的利潤,一旦特許期滿,便將項目無償轉讓給政府。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㈤ BT和BOT項目分別是什麼意思

BT是政府來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源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

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的縮寫。從內容上看,BOT 是一種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融資方式。

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徵的簡要概括。

㈥ 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都是什麼

BT(Build 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採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是指內根據項容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BOOT,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一一轉讓,是私人合夥或某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產業項目,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BOO即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項產業項目,但是並不將此項基礎產業項目移交給公共部門。

㈦ 我國BOT方式承包工程都有什麼

一、何為BOT項目融資
BOT是Build-Operation-Transfer三個英文單詞的縮寫。 BOT項目融資方式是在世界經濟衰退、第三世界債務危機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主要用於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融資方式。
BOT的概念最早由土耳其總理厄扎爾於1984年提出。
BOT融資模式的概念
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活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由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建設和經營,並在特許權期限里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權中止時,項目移交東道國。有時BOT被人們稱之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類型
世界銀行在《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中指出,BOT有三種具體形式:BOT、BOO、BOOT。此外還有一些變通形式。
(一)基本類型——BOT、BOO、BOOT
BOT:建設-經營-轉讓
BOO:建設-擁有-經營
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地特許權協議建設經營某項產業項目,但是並不將此產業項目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O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
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地特許權協議建設經營某項產業項目,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期滿後此產業項目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與BOO、BOOT的之間區別的核心問題在於東道國政府對基礎設施項目私有化程度的接受程度。
(二)BOT的演變形式
• BT (Build-Transfer,建造-移交)
• BOOST (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
• 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修復-經營-移交)
• BLT (Build-Lease-Transfer,建造-租賃-移交)
• ROMT (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
• ROO (Rehabilitate-Own-Operate,修復-擁有-經營)
• 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經營-移交)
• SOT (Supply-Operate-Transfer,供應-經營-移交)
• DBOT (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設計-建造-經營-移交)
• DOT (Develop-Operate-Transfer,發展-經營-移交)
• OT (Operate-Transfer,經營-移交)
• OMT (Operate-Manage-Transfer,經營-管理-移交)
• DBFO (設計-建造-融資-經營)
• DCMF (設計-施工-管理-融資)
三、BOT項目融資模式的產生和在我國的發展
BOT已有上百年的歷史,主要起源於礦/油/氣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包括300年前英國的航海燈塔;
• 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應用於該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私有化後,引起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關注和應用
• 目前發展中國家中有數百個BOT項目正在實施
– 土耳其的火力發電廠-現代世界第一個BOT項目
– 菲律賓的諾瓦斯塔電廠-國際公認的第一個成功BOT項目
– 中國的沙角B電廠-現代世界第一個成功移交的BOT項目
– 中國的來賓B電廠-中國第一個國家級批準的BOT項目
– 英法之間的歐洲隧道-世界上最大的BOT項目
– 馬來西亞的南北大道、泰國的曼谷公路和輕鐵、香港的多個隧道、澳洲的悉尼隧道、英國的曼徹斯特輕軌等
• 是為大型項目籌資而採取的一種流行國際融資方式

BOT項目融資模式
在中國被稱為特許權投融資方式,是指政府(中央/地方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項目發起人(主要是民營/外商,也可是法人國企)聯合其他公司/股東為某個項目(主要是自然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項目)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內向該項目(產品/服務)的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還本付息、經營和維護成本等),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一般免費)移交給政府。

㈧ BOT項目是什麼含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中國一般稱之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

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8)bot項目審批擴展閱讀

私人投資者根據東道國政府或政府機構授予的特許協議或許可證,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授權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及經營。

在特許期,項目公司擁有項目的佔有權、收益權以及為特許項目進行投融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設備采購、運營管理和合理收費等的權利,並承擔對項目設施進行維修、保養的義務。

在中國,為保證特許權項目的順利實施,在特許期內,如因中國政府政策調整因素影響,使項目公司受到重大損失的,允許項目公司合理提高經營收費或延長項目公司特許期;對於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或紅利所需要的外匯,國家保證兌換和外匯出境。

但是,項目公司也要承擔投融資以及建設、采購設備、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融資提供擔保。

㈨ BOT項目是啥

BOT的模式概念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 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模式的參與者
1.項目發起人。作為項目發起人,首先應作為股東,分擔一定的項目開發費用。在BOT項目方案確定時,就應明確債務和股本的比例,項目發起人應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諾。同時,應在特許協議中列出專門的備用資金條款,當建設資金不足時,由股東們自己墊付不足資金,以避免項目建設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誤。項目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
2.產品購買商或接受服務者。在項目規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產品購買商必須有長期的盈利歷史和良好的信譽保證,並且其購買產品的期限至少與BOT項目的貸款期限相同,產品的價格也應保證使項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貸款本息和股息,並有利潤可賺。
3.債權人。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並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先權;項目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4.建築發起人。BOT項目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發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並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後要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發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予以罰款。
5.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對項目中各個角色不願承擔的風險進行保險,包括建築商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爭、財產充公等),等等。由於這些風險不可預見性很強,造成的損失巨大,所以對保險商的財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險公司是沒有能力承作此類保險的。
6.供應商。供應商負責供應項目公司所需的設備、燃料、原材料等。由於在特許期限內,對於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長期的和穩定的,供應商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較強而穩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於還貸期的一段時間內的燃料(原料),同時供應價格應在供應協議中明確註明,並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擔保。
7.運營商。運營商負責項目建成後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連續性,項目公司與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期限至少應等於還款期。運營商必須是BOT項目的專長者,既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也有此類項目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在運營運程中,項目公司每年都應對項目的運營成本進行預算,列出成本計劃,限制運營商的總成本支出。對於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應有相應的罰款和獎勵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項目成功與否的最關鍵角色之一,政府對於BOT的態度以及在BOT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成敗。本書有關章節將詳細說明BOT中的政府作用。
實施BOT的步驟
1.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2.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3.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
4.進入經營階段後,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BOT的具體方式
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設一運營一移交。政府授予項目公司建設新項目的特許權時,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移交。這種方式明確了BOT方式的所有權,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一般說來,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設一擁有一運營。這種方式是開發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項基礎設施,但並不將此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或公共部門。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補貼一移交。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設一租賃一移交。即政府出讓項目建設權,在項目運營期內,政府有義務成為項目的租賃人,在且賃期結束後,所有資產再轉移給政府公共部門。
6.bt(build一transfer):建設一移交。即項目建成後立即移交,可按項目的收購價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設一移交一運營。
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資一運營一移交。即收購現有的基礎設施,然後再根據特許權協議運營,最後移交給公共部門。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運營一擁有。此外,還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雖然提法不同,具體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異,但它們的結構與BOT並無實質差別,所以習慣上將上述所有方式統稱為BOT。

㈩ BOT項目是否是託管項目

BOT的性質屬於託管項目,他是政府向私人授權,由私人經營,經營到期交還政府,性質類似內於託管!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容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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