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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5 10:35:21

1. 青島市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變更承租人的相關法律法規

你姥姥去世後,你一直住用該房並按時繳納房租。對於該房的租賃,你享有優先權版。因為對於該權房而言,不存在其他的繼承關系。所以,該房的補償款應該由你所得。
1、保留每次交房租的單據
2、說明你的戶口遷入情況
3、可以到房管局咨詢,可以的話信訪(附上述資料),讓房管局給個書面的答復。

2. 青島拆遷有哪些法規和優待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和被拆遷房屋的價格均按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准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積均按建築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無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計租表但建設手續合法的房屋,或者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房屋,其建築面積以批准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築面積為准。
第三十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准;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築設計技術規范和標准;
(三)產權清晰。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拆遷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范圍的要求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質確定。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范圍用於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就地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就地安置。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范圍用於社會公益性項目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行異地安置。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或者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用途欄內標明營業內容的,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拆遷的住宅房屋用作營業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適當提高補償標准:
(一)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有納稅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第三十五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提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按照工程造價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臨時建築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拆遷的房屋存在產權、債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拆遷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先行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糾紛解決後,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七條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八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自行尋找安置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3. 青島會計資格證考試中,《會計基礎》和《法規》考試題和山東省的一樣嗎

各個地區有自己的題庫
再說是抽題,就算是一個地區的,抽到的題目也是不同的
你可以用網校的無紙化考試系統來做練習,比較有針對性

4. 青島市的夜班費是多少,有什麼規定或法律依據

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從事大夜班生產的工人和必須跟班生產的幹部,夜回班津貼標准為每天十元答;從事中班生產的工人和必須跟班的生產幹部,標准為七元。實行兩班制生產的企業,工人和必須跟班生產的幹部,享受中班津貼,標准為七元。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勞動者應當及時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依據:山東省勞動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生產工人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

5. 青島市法律有《關於加強城市寵物犬管理規定》

暫時還沒有這個法律規定,目前施行的還是2005年3月1日的《青島市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自然村除外)。
第三條公安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畜牧、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查處養犬產生的擾民行為,查處在道路、廣場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違章攜犬行為,捕殺狂犬,組織收容和管理被遺棄犬、無主犬;
(二)畜牧部門負責犬的免疫、檢疫、防疫登記和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發放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供應獸用狂犬疫苗,監測、預防和控制犬類狂犬病疫情,及時向衛生部門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養犬種類及標准;
(三)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售犬和違章攜犬等破壞市容的行為,查處養犬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四)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的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五)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狂犬病人的診治,預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傳播流行。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和物業小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和治安隱患,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條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居民、業主和其他單位應當自覺遵守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制定的文明養犬公約。
第七條下列區域禁止養犬:
(一)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下同)的辦公服務區;
(二)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
(三)單位的集體宿舍區。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臨時劃定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
第九條單位養護衛犬,應當拴養或圈養。
禁止養不符合條件的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品種和體高、體長標准,由畜牧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居民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一條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攜犬到動物防疫機構或畜牧部門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憑免疫證明到當地畜牧部門登記並領取免疫標志。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養犬人姓名或名稱、住址和犬的種類、特徵等。
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免疫標志工本費的收取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二條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於10日內向畜牧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交回免疫標志。
第十三條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犬。
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養犬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餐飲服務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四)乘坐電梯,應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五)為犬佩戴免疫標志,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及時清除犬糞。
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有權決定限制養犬人攜犬(導盲犬、扶助犬除外)進入,但應當明確提示養犬人。
第十六條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到動物檢疫機構對犬進行檢疫。
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公安、畜牧部門應當依法採取適當的措施捕殺,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類狂犬病或狂犬病等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畜牧、衛生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按職責分工依法採取滅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八條禁止從事犬的專業繁育養殖活動。
從事犬的其他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其中,開辦動物診療機構,還應當依法取得畜牧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診療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獸醫資格。
第十九條銷售、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必須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證明、檢疫證明和合法來源證明。從外地引進的犬,須有當地有效的免疫證明和檢疫證明,並經本地畜牧部門復核認可,換發本市免疫證明和檢疫證明後,方可在指定地點銷售、展覽、演出和比賽。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公安、畜牧、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舉報。
第二十一條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收容其犬,並可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警告,對單位可並處200元罰款,對個人可並處50元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分工,予以警告,責令養犬人到畜牧部門申領犬的免疫標志,對單位可並處200元罰款,對個人可並處50元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5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部門和畜牧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縣級市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47號令發布的《青島市限制養犬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發布前已經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畜牧部門對犬進行登記並領取免疫標志。

可以參考一下。

6. 您好,我是山東青島人,法律規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是按照什麼...

您好:

正常復工作的月工制資(除了加班費)÷.天÷小時,算出一個小時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我是青島市黃島區高越騰律師,地址:黃島區長江中路號國貿大廈A座室(黃島麥凱樂大樓)。

很榮幸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7. 青島(高層共18層)的維修基金133\平是根據什麼規定的 有法律法規嗎 有的話文件在哪

根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從2012年3月1日起,本市七區范圍專內屬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應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但單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商品房屋的購房人應當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屋預售合同時,同時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應當將未出售房屋及拆遷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交存標准分別為: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及配備電梯且未設地下車庫的底層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指標測算,2010年的青島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高層平均約為1670元/平方米,多層平均約為1020元/平方米,由此計算,高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133.6元/平方米,多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51元/平方米。

8. 青島消防規定

青島市消防管理規定
(1996年10月4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社會財富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消防工作施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消防工作社會化的原則。

第四條 人民政府將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事業的發展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的消防工作。區(市)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具體履行消防監督職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軍事機關負責,公安消防部門協助。
林地防火由林業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
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依法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

第八條 維護公共消防安全、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社的共同責任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檢舉、控告和制止的權利。

第九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活動日,各級人民政府、各單位和公民都應當積極組織或參與消防活動。

第二章 消防組織與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對消防事業的投入,組織指揮滅火搶險,表彰消防先進單位和個人。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監督職責:
(一)監督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參與編制城市消防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監督、檢查各單位消防工作,審查、確定火險隱患、監督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四)監督、檢查城鎮消防工程及設施的建設與維護,對建築工程實施防火設計審核和工程竣工驗收;
(五)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核;
(六)監督消防產品的質量;
(七)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培訓和滅火搶險演習,指導各類地方消防組織的建設和訓練;
(八)組織指揮滅火,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救援;
(九)組織火災事故原因的調查、鑒定,提出有關處理意見;
(十)組織消防科技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推動消防科技的研究和開發;
(十一)發布火災信息,統計火災損失;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林業、港口、鐵路主要部門負責本行業的消防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落實消防工作方案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設立消防安全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教育和培訓,制定滅火和人員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習;
(四)實行承包、租賃經營時,其合同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五)開發引進設備、技術時,應當同時開發、引進相應的消防安全設施和技術;
(六)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查處火災事故。

第十三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中型生產企業或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中型企業;
(二)重要的港口、機場、車站及大型國有和集體林場;
(三)大型專用倉庫,儲油或儲氣基地;
(四)公安消防部門認為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其他單位。
專職消防隊可以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相鄰單位聯合建立。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撤消,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規模較大的商店(場)、賓館、飯店等人員集中場所,應當建立專職消防班。
專職消防班可兼作保安警衛工作。

第十五條 鄉鎮和年生產總值超過億元的村,應當組建消防站。其建立與撤消,須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街道,村等應當成立義務消防隊。

第十七條 各類專職消防隊(班)的隊員、專(兼)職消防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各類專職消防隊(班)應當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車輛、器材或裝備,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有關技術訓練,並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和考核。

第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約,開展防火宣傳、防火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對已投保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防火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新聞機構應當加強消防知識宣傳,報道火災案例,協同公安消防部門向社會提供消防安全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把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教育列入教學計劃。各學校由校長負責,每年度組織師生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消防逃生避難的訓練。

第二十二條 旅遊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旅遊點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辦理賓館星級申報手續時,應當責成申報單位出具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二十三條 工商、文化、治安等管理部門,在辦理公共娛樂場所准營手續時,應當責成申報單位出具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安全合格的證明。

第三章 消防規劃與建設

第二十四條 規劃、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和城鎮消防要求,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專業規劃,並保證其與城鎮建設同步實施。
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負責建設和維護,公安消防部門負責驗收、使用。
新建、改建城市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規劃、建設配套的小型消防站。

第二十五條 城市市區按照4至7平方公里保護范圍或在接到報警後消防車能在5分鍾內到達責任區邊緣的原則,設立消防站。
高層建築密集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密集區應當設置特勤消防站;港口應當設置水上消防站。

第二十六條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建立防火設計責任制和逐級審核制度,並對工程防火設計負責。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改變原建築設計用途的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消防管理規定,將工程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
規劃部門在接到公安消防部門防火設計審核同意的意見書後,方可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組織施工。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消防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工程施工採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時,應當根據有關技術規范,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消防工程安裝施工單位必須設置自動報警設備運行試驗室、自動滅火設備模擬滅火試驗室並配備相應的操作人員;對採用的產品須經運行試驗及抽樣滅火試驗後方可安裝使用。
消防工程安裝施工單位對承擔施工的消防工程,應當按照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合同例行巡檢,每年對系統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護,並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室內裝修工程,按規定收取消防設施設備費,專項用於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購置消防裝備、設施、器材。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三十一條 城鄉居民應當學習消防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懂得安全用火、用電和其它防火、滅火知識。

第三十二條 單位負責安全工作的人員及值班人員,應當每天例行防火安全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單位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維修人員,固定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管理人員,消防產品檢驗維修人員等,必須經過消防培訓,並經公安消防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種類的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單位設置的火災自動(固定)報警、自動滅火設施,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增設固定火源或明火作業前,應當經本單位負責消防安全的部門審批;對符合安全要求的,發給用火證。用火設備每年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檢修。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電氣設備的安全和維修,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嚴禁違反規定接拉電線、隨意加大負荷或改變保險裝置。

第三十六條 消防產品生產、消防設施安裝施工及消防中介服務單位,必須配備二名以上不低於中級職稱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消防產品維修、銷售單位必須配備一名以上不低於中級職稱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
生產、維修、銷售消防產品的單位,須設產品檢驗室及質量分析化驗室,配備相應的設備及操作人員,其生產、維修、銷售的產品應當進行全部檢驗或抽檢;抽檢的,抽檢率不低於全部產品的5%。

第三十七條 從事消防產品(含生產建築防火材料)生產、維修、銷售和消防中介服務、消防設施安裝施工的單位,應當經市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並取得規定的消防許可證後,方可申領營業執照。
取得消防產品生產、維修、銷售和消防中介服務、消防設施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須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年度審驗。

第三十八條 設有固定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接受由公安消防部門認可的中介機構的鑒定性檢測,並按規定接受消防工程安裝施工單位的定期檢測、清洗、調試和維修。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到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准運證。

第四十條 各類儲存易燃、可燃物資的倉庫,必須落實倉庫防火規定,嚴禁超儲和堵塞消防通道。化學性質不同和災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嚴禁同庫儲存。

第四十一條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必須註明品名、產地、產期、性能、防火標志和使用注意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應當設置通風、防塵、防靜電、監測、報警、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設施。

第四十三條 各類加油站、液化石油氣代罐點,經公安消防部門進行防火安全審核合格後,有關部門方可辦理經營手續。

第四十四條 餐飲服務場所的餐廳內嚴禁使用、存放充裝液化燃氣的鋼瓶。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嚴禁埋壓、圈佔消火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燃氣管道上設置建築物。

第四十六條 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口岸應當加強安全檢查,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與其它貨物混存、混裝、混運。

第四十七條 下列活動應當事先向公安消防等部門申請許可,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一)舉辦大型物資交流活動、展銷會、民俗集會、慶典等;
(二)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火災報警線路及城市燃氣管網停機、停水、停氣維修;
(三)大型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貯存設施大修;
(四)燃放焰火;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申請許可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八條 農村場院、柴草堆垛應當設在離房屋、火源和電力架空線較遠的安全地帶。

第四十九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自行倒罐液化石油氣、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和帶火的爐灰;
(二)亂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
(三)在倉庫、堆垛、場院、易燃建築區等禁火地點吸煙、動火;
(四)在禁止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六)在市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焚燒紙張及其它物品;
(七)攜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乘車、乘船、乘機;
(八)私自製作、充裝氫氣和其它可燃、助燃氣體;
(九)在水產品、運輸、經營中使用氧氣;
(十)拆除、改造、遷移、安裝管道燃氣設備;抽取管道燃氣;
(十一)在綠地、林地、林沿地帶野炊、燒荒、燒紙、燒秸桿、槍械狩獵。

第五十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監護,履行其防火教育義務。

第五十一條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工廠、倉庫和商店(場)賓館、飯店、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必須參加火災保險和公共責任險。
對消防設施完善、建立專職消防隊(班)的投保單位,保險公司可對其實行一定的優惠。

第五章 火災撲救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交通、衛生、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鐵路、民航、林業、駐軍等單位應當建立與公安消防部門緊急聯系的網路,確保大火撲救時的統一調動和指揮。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或發現有發生火災危險時,都應當迅速報警或為報警提供方便,報警電話不應當收費。

第五十四條 公安消防部門接到報警後必須迅速趕往火場,具體組織指揮火災的撲救工作。有關單位和各類消防隊應當服從公安消防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動,協同滅火搶險。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滅火。

第五十五條 公安消防部門可以根據滅火搶險需要,決定斷電、斷氣及要求供水、供電、劃定警戒區,限制人員和交通車輛進入,限制用水、用電,疏散警戒區內的人員、物資,拆除或破損某些建築物。

第五十六條 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場,可以使用通常不允許通行的道路、空地或者水域,其它車輛,船舶或者行人應當避讓。

第五十七條 趕赴火場的消防車、消防人員及運往火場的消防器材、裝備,鐵路、航空及交通部門應當優先組織搶運。
各類消防車在執行滅火救險任務時,免繳往返過橋、過路、輪渡等費用。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民辦和義務消防隊因支援其它單位滅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滅火劑等,經公安消防部門核實後,可向失火單位收取相應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因滅火搶險受傷、致殘或死亡的人員,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應當按規定給予治療、優撫或者安置。

第五十九條 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其它火災事故,由公安機關組織調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撓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第六十條 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理或變動火災現場。

第六十一條 公安消防部門調查、鑒定火災原因,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和將物證送交有關科研、檢測部門檢測,所需經費由火災責任人或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十二條 火災原因查清後,公安消防部門應當依法對火災事故肇事者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或提出處理意見,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三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積極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成績突出的;
(二)維護公共消防安全,及時發現或消除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乘機突出的;
(三)模範遵守消防管理規定,制止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成績突出的;
(四)及時發現、報告火災或積極撲救火災,有重要貢獻的;
(五)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六)在消防科研和技術革新中取得重要成果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公安消防部門有權作出以下具體行政行為:
(一)對存有重大火險隱患的單位進行督促整改;必要時,可傳喚有關人員,責令限期整改;
(二)對隨時有發生火災危險的單位,責令立即整改;在緊情況下,責令將其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頓;停產、停業對當地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三)生產、維修消防器材和安裝消防設施,其產品或施工質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或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四)經檢驗對認定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產品,不準出廠或銷售,並可責令追回出廠或已銷售的不合格產品;
(五)對未經防火審核,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更改防火設計的工程,責令暫停施工,並督促整改。

第六十五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公安消防部門責令整改,並對有關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一)在禁火區域內使用機動車輛、動力機械未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二)人員集中的公共建築,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照明裝置或設置不完備的;
(三)堵塞、封閉、佔用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商店和公共娛樂場所的通道、樓梯和出口的;
(四)高層賓館、飯店未按規定配備賓客避難自救器具的;
(五)將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六)建築工地管理混亂,存在火災隱患的;
(七)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大型商店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未制訂滅火、應急疏散方案並按期組織演練的;
(八)堵塞、佔用消防通道,埋壓、圈佔消火栓的;
(九)阻礙他人報警和補救火災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由公安機關、公安消防部門責令整改,並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單處、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易燃易爆場所,未按規定安裝防爆電氣設備或未採取導處制靜電措施的;
(二)生產、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未按規定配備防火、防爆、監測、報警、降溫、通風、防潮等消防安全設施的;
(三)設計單位在工程防火設計中未按照防火設計規范設計,防火設計嚴重不完善或有重大問題的;
(四)生產消防產品未按國家規定標准進行阻燃性能、耐火極限等數據的測定,即出廠進入流通領域的;
(五)使用未經國家消防檢測機構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以及未取得消防產品許可證的消防產品、建築防火材料的;
(六)拒不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或未取得合格證即上崗作業的;
(七)擅自改變或取消原建築防火設計、影響消防安全的;
(八)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形成火險隱患的;
(九)建設、施工單位不按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留下火險隱患的;
(十)施工單位不按消防技術標准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十一)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器材、設備的;
(十二)超范圍經營、超量儲存和違章混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
(十三)違章混裝或不按規定時間和路線運輸化學危險品;運輸車輛不符合安全條件的;
(十四)經營、運輸水產品,直接使用氧氣瓶的;
(十五)加油站違反規定向桶(袋)內加註燃油的;
(十六)在公共場所擅自使用氫氣瓶充裝氣球的;
(十七)私自倒灌瓶裝液化石油氣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的;
(十八)餐飲單位在餐廳使用或存放燃氣鋼瓶,以及使用液體燃料的;
(十九)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批准,生產、經營、儲存或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
(二十)生產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生產未附有註明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未按規定註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的;
(二十一)攜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輛、船舶和飛機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公安消防部門責令整改,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單處、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備、設施或設置不完善,管理不善的;
(二)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批准,擅自拆除、停用火災自動報警器、自動滅火裝置的;
(三)損毀公共消防設施尚未構成犯罪的;
(四)工程審批部門對未經公安消防部門防火設計審核同意的工程,發放有關工程許可證的;
(五)建築工程未經消防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批准,擅自從事消防產品生產、維修、銷售和從事消防工程安裝及消防中介服務的;
(七)超等級從事消防設施安裝施工或擅自轉包消防工程、轉讓有關消防許可證的。

第六十八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六十七條規定的,除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處罰外,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因拒不整改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或整改不及時、不合格而導致火災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其處罰許可權和實施程序由市公安機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本規定實施的罰款處罰,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由銀行托收並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十三條 對依照本規定做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法,秉公辦事,對循私舞弊、索賄受賄、違法執行職務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以、以下均含本數。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青島市政府 發布日期:1996年10月04日 實施日期:1996年10月04日 (地方法規)

9. 青島市社會保險具體是怎麼繳納的,有沒有具體的法規還是條例的

你是沒有工作的吧?如果沒有工作辦理社保就以靈活就業人員名義辦理社保吧!版
個人(靈活就業人員權)名義交納社保:
必須在戶口所在地辦理而且必須是城鎮戶口才行!
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繳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10. 青島市不準封閉陽台的法規有嗎

沒有此來法規。

但是如果源業主和物業簽訂了有關封閉陽台標準的協議(或簽訂了帶有裝修標準的裝修合同),而業主違背協議協商標准(或裝修合同裝修標准)進行封閉陽台施工,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否則物業無權干涉正常的裝修。
如有阻礙,可以與青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簡稱市物業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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