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壹』 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那些這些原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中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即合法行政原則的各項要求,具體包括「依法行政」、「正當行政」。依法行政又分為「法律優越」、「法律保留」。
(二)中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
1、法律優越
法律具有高於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地位和效力。一方面,行政立法應服從於法律位階高的要求,以法律作為立法根據;另一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與上位階的法律相沖突或抵觸。
2、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包括憲法意義上的保留和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保留。
第一、憲法意義上的保留(立法保留)。
絕對保留,凡是涉及犯罪與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立法事項,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不得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相對保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但可以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行政法規。
第二、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保留,指沒有法的授權,行政主體不能合法地作出行政活動。
職權法定。任何行政職權的存在都必須基於法的授權。
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否則便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行政正當。行政主體所採取的行政活動應當體現法的實質正義或正當性。分為實體上的行政正當和程序上的行政正當。
第一、實體上的行政正當。
平等對待。行政主體在針對多個相對人實施行政活動時,應做到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
符合比例性。符合比例性要求是專門針對行政裁量行為的要求,又包含三個具體要求:一則行政活動應當具有適當性,即所採取的行政活動必須適合於實現所追求的法律目標;二則行政活動應當有必要性,即所採取的行政活動應盡可能使相對人的權益損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圍;三則行政活動應當具有相稱性,即所採取的行政活動可能產生的損害應與該活動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對稱。
信賴保護。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及其管理活動行程值得保護的信賴時,行政主體不得隨意撤銷或廢止該行為,否則必須合理補償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該行為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損失。
第二、程序上的行政正當。
資訊公開。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活動的過程中,應當將行政職權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
行政參與。受行政活動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參加行政權的運作過程。包括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聽證的權利等。
說明理由。行政主體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對人一方權益的行政活動時,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作出該行為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事項。
『貳』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含義有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原則主要有三層意思:第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要嚴格依法進行。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淵源表現為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三,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於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於裁量性行政活動。
(三)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的正義就是對程序施加了道德標准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標準的程序才能叫做符合程序正義的程序。
(四)高效便民原則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機關能夠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職權,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眾。
(五)誠實守信原則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該原則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八條中。該條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因不誠信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負補償責任。
(六)權責統一原則
權責統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享有法定職權時,同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叄』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法基本原則分為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程序性基本原則。
一、行政法的實體性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2、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3、越權無效原則;
4、信賴保護原則;
5、比例原則。
二、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則:
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行政公開原則;
3、行政公正原則;
4、行政公平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准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
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基礎性規范」,是產生其他具體規則和原則的規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高度抽象的並體現行政法的基本價值觀念的規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普通性規范,它對行政關系進行整體的宏觀的調整、規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導、調整整個行政執法行為,而且指導和調整行政法的整個立法行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對行政法的立法、執法起宏觀指導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場合也直接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
『肆』 簡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質和具體制度規則內在聯系的共同性規則。基本原則的作用主要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指導行政法的統一適用和解釋,彌補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則主要有兩種來源:一是國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二是行政法學理論的闡述。法學理論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闡述注重反映人們對一般規律的認識,但是由於認識上的差異,法學著作對基本原則的表述會有所不同。國家相關文件的規定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吸收理論研究的成果,因此,這兩種來源會在一定程度上達到統一。這里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幾個: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高效便民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合法行政原則的根據,是行政機關在政治制度上對立法機關的從屬性。合法行政原則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行政制度上的體現和延伸。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性。憲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樣就從根本法上解決了國家行政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職權。
合法行政的內涵和要求,隨著憲法制度的演變、行政職能的消長而不斷變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絕對、消極和機械的公法原則。為適應時代變遷和行政職能變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則不斷得到新的解釋。從歷史發展看,我國的行政法制度尚處於發展進程中的初級階段。從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到憲法規定實行依法治國,我國法律在規范行政活動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強。
我國合法行政原則在結構上包括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禁止行政機關違反現行有效的立法性規定。第一,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決定違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將構成不作為違法。
2.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在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繫上:第一,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第二,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採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措施。行政機關不遵守這一不作為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
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於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於裁量性行政活動。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合理行政原則包括三個原則:
1.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原則。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為滿足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准確理解和正確確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在多數情況下,法律會對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法律規定的目的可能比較含混,這些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立法背景、法律的整體精神、條文間的關系、規定含義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第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為達到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擬採取的措施對達到結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損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機關在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採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機關能用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就不能選擇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則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幾個原則:第一,行政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第二,公眾參與原則。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者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第三,迴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或者不完全作為;其次是遵守法定時限,禁止超越法定時限或者不合理延遲。延遲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權的表現。第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權行為。在國際貿易中,行政當局不合理延遲和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也被認為是政府設置的貿易壁壘形式。
五、誠實守信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無論是向普通公眾公布的信息,還是向特定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是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六、權責統一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責任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和法律責任的統一,即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伍』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的具體規范之中,高於行政法的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精神的准則。總結起來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我國的合法行政原則包括行政機關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第二,行政機關負有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進行活動。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關繫上:其一,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這可稱為「職權法定」。在行政法上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適用的規則是不同的,判斷他們違法的標准也是不同的,前者為「無法律即無行政」——後者是「法無明令禁止即自由」有著天壤之別。其二,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處罰、強制為典型代表),即剝奪相對人權利、課以義務的行政行為。
(二)合理行政原則
主要含義是行政行為應當具有理性基礎,禁止行政主體的武斷專橫和隨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為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規范的行政理性表現為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歧視對待,相同情況,差別對待;不同情況,相同對待。
第二,考慮相關因素原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該考慮的不考慮,考慮了不該考慮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適當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如果為達致行政目的必須對相對人的權益形成不利影響,那麼這種不利影響應當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並且兩者應當處於適當的比例。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與針對的對象不相稱,用「高射炮打小鳥」,「殺雞」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當原則
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子原則:
第一,行政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了解權。
第二,公眾參與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聽證。
第三,迴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其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其次是遵循法定時限。
第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不增加相對人程序負擔,處處替相對人著想,方便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五)誠實守信原則
有三個子原則: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可信。不能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為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對於被許可人而言,行政許可行為是授益性行政行為,屬於有利行政且由於被許可人因行政許可行為由國家機關所為,因此而產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賴,據此對自己的相關財產或行為加以處理或安排。如果獲得行政許可後,行政機關隨意加以撤回和改變必然造成被許可人的損害,也會使行政機關失信於民,因此,一旦行政許可生效,行政機關一般不能撤回與改變。這就是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許可法》重要的原則之一,其目的首先著眼於對受益的相對人權益加以保護。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是原則,如果出現特殊的情況,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則可以撤回,但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補償,可以撤回行政許可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一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第三是行政允諾應予兌現,行政機關應作其諾言的「奴隸」。
實踐中,以下情況應適用誠實守信原則:
1.當行政機關作出兩個相互矛盾行政行為,往往一個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個是不利行政(在後),對行政相對人應適用信賴保護(誠實守信)原則;
2.授益行政後的行業「整頓」、收回、關閉、撤回、「停止」等,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3.由於政策的變化相對人的行為從合法變成違法,應適用信賴保護(誠實守信)原則;
4.行政機關公告或決定允諾的條件和優惠不兌現時,應適用誠實守信原則等。
(六)權責統一原則
分為兩個子原則,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有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
第二是責任行政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陸』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幾個: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高專效便民原屬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
1、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2、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於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於裁量性行政活動。
3、迴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4、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
(1)行政效率原則。
(2)便利當事人原則。
5、誠實守信原則
6、權責統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