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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執法後督察

發布時間: 2020-12-14 22:45:46

⑴ 中國的環境保護,環境監察怎麼做

環境監察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環境監察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環境監察工作,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升環境監察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監察,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環境監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教育和懲戒相結合;
(二)嚴格執法和引導自覺守法相結合;
(三)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准確,處理恰當;
(四)公正、公開、高效。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監察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環境監察工作。
第五條環境監察機構對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並接受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察機構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為環境監察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徵收;
(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局。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也可以分別以環境監察總隊、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察大隊命名。
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分支(派出)機構和鄉鎮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名稱,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中隊或者環境監察所。
第八條環境監察機構的設置和人員構成,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范圍大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污染源數量和分布、生態保護和環境執法任務量等因素科學確定。
第九條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條環境監察機構的辦公用房、執法業務用房及執法車輛、調查取證器材等執法裝備,應當符合國家環境監察標准化建設及驗收要求。
環境監察機構的執法車輛應當噴塗統一的環境監察執法標識。
第十一條錄用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環境監察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環境監察培訓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分級分類培訓。
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省級以上環境監察人員的崗位培訓,由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其他環境監察人員的崗位培訓,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
環境監察人員參加培訓的情況,應當作為環境監察人員考核、任職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製作筆錄;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五)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實施現場檢查時,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等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事項。
第十四條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應當持有《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
對參加崗位培訓,並經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環境監察人員,經核准後頒發《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頒發、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落實保密責任,指定專人管理保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環境監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廉政紀律和要求。
第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環境監察人員的考核制度。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環境監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環境監察工作中違法違紀的環境監察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可以暫扣、收回《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環境監察工作

第十八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任務、污染源數量、類型、管理許可權等,制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
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環境監察機構。
第十九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組織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例行檢查或者重點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對排污者申報的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依法進行核定。
第二十一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數量,負責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對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申請,環境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審核。
第二十二條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明確要求,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辦理,並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監督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環境監察機構可以約談單位負責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對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或者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環境監察機構可以約談下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落實整改措施,並可以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對依法受理的案件,屬於本機關管轄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依法處理;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受理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受理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配合和協作,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聯合其他部門共同執法。
第二十七條相鄰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環境監察執法信息,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
同一區域、流域內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開展聯合檢查和執法活動。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統計,並以專題報告、定期報告、統計報表等形式,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報告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監察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監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稽查。
第二十九條對環境監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監察、建設項目檢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徵收、行政處罰等材料,應當及時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上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對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參照本辦法,具體實施其職責范圍內的環境監察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91〕環監字第338號)、《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環監〔1996〕888號)、《環境監理工作程序(試行)》(環監〔1996〕888號)、《環境監理政務公開制度》(環發〔1999〕15號)同時廢止。

⑵ 如何做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工作

嚴格按照《環境執法後督察辦法》抓好落實,依法行政,不瀆職失職

⑶ 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的主要職能

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承辦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查
辦工專作;承辦跨省屬區域、流域、海域重大環境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參與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理的督查工作;承辦或參與環境執法稽查和排污收費稽查工作;承辦主要污染物減排核查的技術性工作;提出有關區域限批、流域限批、行業限批的建議;承擔國控污染源日常督查工作;承擔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督查環境功能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家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環境執法情況;承擔或參與跨省區域、流域、海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來訪投訴受理和協調工作;承擔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⑷ 環境監察辦法的第三章 環境監察工作

第十八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任務、污染源數量、類型、管理許可權等,制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
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環境監察機構。
第十九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組織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例行檢查或者重點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對排污者申報的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依法進行核定。
第二十一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數量,負責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對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申請,環境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審核。
第二十二條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明確要求,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辦理,並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監督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環境監察機構可以約談單位負責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對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或者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環境監察機構可以約談下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落實整改措施,並可以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對依法受理的案件,屬於本機關管轄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依法處理;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受理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受理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配合和協作,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聯合其他部門共同執法。
第二十七條相鄰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環境監察執法信息,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
同一區域、流域內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開展聯合檢查和執法活動。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統計,並以專題報告、定期報告、統計報表等形式,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報告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監察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監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稽查。
第二十九條對環境監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監察、建設項目檢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徵收、行政處罰等材料,應當及時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上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對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⑸ 怎麼向四川省環保督察處舉報環境問題

可以打環保舉報電話12369舉報環境污染。

⑹ 環境督察的定義是什麼

環保督查中心職責:監督地方對國家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准執行情專況;承辦重大環境屬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查辦工作;承辦跨省區域、流域、海域重大環境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參與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理的督查工作;承辦或參與環境執法稽查排污收費稽查工作;承辦主要污染物減排核查的技術性工作;提出有關區域限批、流域限批、行業限批的建議;承擔國控污染源日常督查工作;承擔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督查環境功能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家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環境執法情況;承擔或參與跨省區域、流域、海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來訪投訴受理和協調工作;承擔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⑺ 環境行政執法後督查的概念、主體和期限是什麼為什麼它的期限是那麼多天

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專具體行政屬行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進行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完善環境監管法律法規,落實屬地責任,全面排查整改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向污染宣戰。(一)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准。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抓緊制(修)訂土壤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質等領域環境標准,提高重點行業環境准入門檻。鼓勵各地根據環境質量目標,制定和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准。通過落實環保法律法規,約束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三)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情況等,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組織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四)著力強化環境監管。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監管網格劃分方案要於2015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二、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堅持重典治亂,鐵拳鐵規治污,採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境保護、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三、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健全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裁量權,強化對監管執法行為的約束。(八)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准、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九)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省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自2015年起,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縣(市、區、旗),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四、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十一)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五、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為推進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撐。(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市、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十五)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准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⑼ 環保系統督察室職能

實施綜合督查 開創環保督查新局面
劉長根 武紹貴 劉傳義 曹躍霆
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日前在督查工作座談會上強調,突出督查重點,實現由「以查企業為主」轉變為「查督並舉、以督政府為主」,加強綜合督查。
2014年以來,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探索開展了對轄區重點城市以督查政府為主的綜合督查試點工作。試點工作表明,綜合督查是督促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有力抓手,是推進環保管理戰略轉型的積極探索。
綜合督查意義重大
首先,實施綜合督查是適應當前環境形勢的需要。當前,我國環境形勢正處在局部有所改善、總體尚未遏制、形勢依然嚴峻、壓力繼續增大的階段,環境問題已經逐漸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污染問題,多措並舉,積極推進環境污染治理。各地方政府也結合本區域實際出台政策、實施對策,強力應對。實踐證明,在政府的強力主導下,全社會的環境投入在增加,公眾的環境意識在提升,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的作用在顯現。實施綜合督查,正是強化對地方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督查,推動地方政府進一步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的作用。
其次,實施綜合督查是適應新常態的需要。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各地面臨經濟轉型、產業調整、發展放緩等諸多發展壓力。同時,又面臨環境承載能力已經達到或接近上限,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期待值趨高的環境壓力。如何適應新常態的新形勢,是擺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重大難題。開展綜合督查,正是將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的作用放置在新常態中加以考量,幫助和推動被督查城市找出新常態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抓出新常態下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的葯方,推動地方科學發展。
第三,實施綜合督查是適應新《環境保護法》實施的需要。新《環境保護法》明確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區域環境質量負責,並明確賦予了包括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在內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職權和責任。新《環境保護法》為督查中心開展針對地方政府的環保綜合督查提供了法理依據。探索開展環保綜合督查,正是適應新《環境保護法》實施的要求,開展對地方政府環保責任的督查,摸索督查地方政府落實環保責任情況的方式方法。
第四,實施綜合督查是推進環境管理轉型的需要。當前,我國環境管理體制正面臨著從以污染控制為導向的管理模式轉變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導向的管理模式。環境質量由地方政府負責,要想從根本上改善環境質量,就要從督查政府著手。此外,環境質量的改善和發展方式密切相關,粗放型、高消耗的發展方式,不可能從整體上減少污染排放。這種情況下,僅督查具體項目和企業是不夠的。綜合督查是以督查地方政府為目的督查方式,強調從宏觀層面、從經濟發展大局、從再生產全過程推進環境保護工作。推進環保綜合督查,是環境保護管理戰略轉型的必然要求,是當前情況下探索環保督查轉型的重要實踐。
第五,實施綜合督查是環保督查不懈探索的里程碑。環保督查工作重心側重於督查企業,這與督查中心設置之初的督查、服務、協調的本意大相徑庭,也不利於釐清國家和地方環境執法監管的許可權。而且,側重於督查企業,僅僅是偏重了環境保護微觀層面的督查,將工作壓力傳遞至基層環保部門,對基層政府的觸動甚微。開展綜合督查則是由側重督企向側重督政轉變,變單一的督查企業向綜合的督查地方政府涉及環境保護工作的全過程,讓地方政府意識到環境保護不僅僅是環保部門的事情,推動了地方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綜合督查效果顯著
實施環保綜合督查,旨在強化政府的環保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加強各方力量的統籌,加大污染源監管,調動社會公眾參與。2014年,華北督查中心對河北省廊坊市開展了綜合督查,對石家莊等13個城市開展了大氣污染防治暨總量減排綜合督查,經後督察表明,綜合督查有效推動了地方環境保護工作的進展。
一是黨委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前所未有。經過綜合督查,被督查城市的黨委政府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視和支持達到了新高度,充分發揮了環保工作黨政同責、政府統領的作用,並初步釐清了環保責任體系。被督查的14個城市(區)均由市(區)長或主管副市長牽頭組織整改工作,均建立了相關督查督辦工作機制。
二是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得到強化和落實。綜合督查進一步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環保職責,指出了各部門在貫徹環保職責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後督察發現,大多數城市有關部門已行動起來,各部門的環保責任履行程度得到大幅提升。例如,廊坊市自2015年起,提拔縣(市、區)黨委、政府及與環保工作密切相關的委辦局主要領導,需在市環保局大樓內同期進行任前公示。
三是推動了地方政府對影響環保工作深層次問題的探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產業結構、工業布局、能源結構等方面對環境保護的影響日益突出。綜合督查從上述幾方面對環境保護的影響著手,列舉數據,綜合分析,形成具有說服力的報告,使地方政府系統地認識到上述方面對環境保護的巨大影響,從而推動地方主動對影響環境保護工作深層次原因的探索,一些長效措施和機製得以謀劃啟動。例如,石家莊市出台《加快省會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2014年~2017年)》,並配套了相關財政、投資政策,努力解決經濟結構失衡的問題。
四是助推了一批突出環境問題的解決,助力地方大氣污染防治任務完成。通過綜合督查,發現了被督查城市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在進行情況反饋後,地方政府認真加以整改,徹底解決問題。經後督察,綜合督查報告明確列出的具體問題大多數已整改到位,部分正在整改推進。此外,綜合督查工作緊扣《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展開了有針對性的督查。後督察表明,通過綜合督查以及綜合督查整改工作,帶動了各地2014年大氣治理重點任務的推進,在重點行業提標改造、散煤治理、燃煤小鍋爐整治、黃標車淘汰以及減煤壓鋼等方面進展順利。
五是強化了環境保護工作能力建設,提升了環境執法的威懾力。通過綜合督查,各地黨委政府加大了環境保護的投入,尤其是環保基礎能力建設,使得環境執法監管能力得到明顯增強。同時,各地在綜合督查反饋結束後,紛紛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整治行動,環境執法力度明顯加大,查處了眾多環境違法問題,環境執法的威懾力明顯提升。

⑽ 執行環保隨機抽查制度還需要日常監察嗎

需要,日常監察是隨機抽查的基礎,環保部要求: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環境信息庫,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並將其作為隨機抽查基礎。同時,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要涵蓋重點排污單位,以及各級環保部門認為應當列入日常監管的污染源,並逐步覆蓋到行政區內所有污染源。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建設多部門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台。


法條鏈接:環保部辦公廳關於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

一、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精細化監督管理,推廣隨機抽查制度,規范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等,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實施方案內容


(一)隨機抽查主體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污染源(包括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下同)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並將隨機抽查作為選取日常監督檢查對象的主要方式。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後督察、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時,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二)抽查對象和抽查內容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將行政區內所有污染源作為隨機抽查對象,重點對被抽查單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評、「三同時」、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三)抽查基礎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環境信息庫,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並將其作為隨機抽查基礎,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庫的建設、運行維護、信息錄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應預留與其他環境管理信息庫的介面。


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要涵蓋重點排污單位,以及各級環保部門認為應當列入日常監管的污染源,並逐步覆蓋到行政區內所有污染源。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建設多部門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台。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根據本行政區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污染源數量、污染源環境守法狀態、環境質量和群眾投訴情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不應低於本方案規定的最低比例),採用搖號等方式確定被抽查單位名單,對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環境風險等級高等情況的污染源,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單位確定的抽查比例,確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家次),納入本級《環境監察年度工作計劃》,報上級環保部門備案;並於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採用搖號等方式確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單位名單。


最低抽查比例:


1.重點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環保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縣級環保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2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原則上應保證每年對轄區所有重點排污單位進行一遍巡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本行政區環境承載力、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2.一般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環保部門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編在崗的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縣級環保部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中西部地區部分行政區面積較大、污染源分散的市、縣可適當調整抽查比例。


3.特殊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對存在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管理問題的污染源,應適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配套制度和機制


(一)抽查「雙隨機」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合理調配現有環境監察資源,隨機選派環境監察人員,嚴格遵照《環境監察辦法》和環境監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對列入隨機抽查名單中的污染源進行現場抽查。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名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二)抽查留痕


環境監察人員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現場製作《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有條件的地區應優先使用移動執法設備。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報告並作出處理。現場抽查工作結束後,實施抽查的環保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填報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


(三)依法處罰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對隨機抽查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公開查處一起,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處罰。


(四)抽查保密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現場檢查工作實施前,隨機抽查名單應對被抽查單位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泄密現象發生。違反保密制度的,要視情節輕重,對泄密者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暫扣或收回環境監察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五)聯合抽查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按照本部門監測監察聯動工作機制要求,對被抽查單位同步開展監測和監察,並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聯合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六)信息公開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


(七)監管頻次變更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根據本行政區環境監管需求,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建立後,原污染源日常環境監察工作中「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每月監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監察一次」的監管頻次要求不再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指導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下級環保部門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市、縣級環保部門制定落實方案,合理調配一線執法檢查力量,統籌協調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科學制定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切實把隨機抽查制度落到實處。


(二)嚴格落實責任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大力推廣隨機抽查制度,指導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公平、有效、透明地進行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要結合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定期對隨機抽查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找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並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解決。


(三)加強宣傳培訓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報紙、專刊、網站等載體進行廣泛宣傳,並積極探索利用政務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提升宣傳成效。同時加強對環境監察人員的培訓,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精神,貫徹落實隨機抽查制度,優化細化執法工作流程,切實轉變執法理念,妥善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


五、進度安排


各省級環保部門應於2015年10月31日前制定本地的《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落實方案》及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建設方案;11月30日前完成宣傳培訓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動態信息庫的建設工作(建庫條件不成熟的地方,應完成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對象清單)及當地《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落實方案》規定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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