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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0 15:31:22

Ⅰ 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

《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房屋登記辦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Ⅱ 房地產也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應該有哪些

Between two stools one falls to the ground

--開元----6 1 5 9 0 5 . c n -----注 冊 給 1 5 9-----
Kings go mad, and the people suffer for it.

Ⅲ 請問關於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一)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 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 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Ⅳ 我國關於房屋買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於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

(4)房產法規擴展閱讀:

1、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5、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6、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Ⅳ 房屋產權分割需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有哪幾

您好:
房屋作為不動產為一家所共有若是發生多方繼承或者離婚等特殊情況,就需要涉及財產分割,具體分割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怎麼進行分割?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房屋產權分割是指二人以上對共有房產劈分,或因夫妻離婚、兄弟、姐妹分家所發生的房屋產權劈分。房屋產權分割後,要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才能取得合法房屋產權。一、協議分割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間能夠協商的,按照協商的分割方式進行。所謂協商,必須經共有人一致同意。這與處分共有財產和對共有財產作重大修繕不同。分割協議不僅在共有人之間發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將其分得部分讓與第三人,該協議對第三人也有約束力。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房產權利,一般基於共同生活關系產生,如夫妻共有房產、家庭共有房產等。按份共有,則是指各共有人按特定份額享有共有房產權利,如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確定了各共有人的具體份額,或者共同購房時各共有人約定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房產份額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在共有人之間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房產,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房產,例如離婚時夫妻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產權房屋。二、裁判分割1、起訴要件①對按份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其結果是共有關系消滅,對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雖不消滅共有關系,但對全體共有人都有利害關系,因此該訴訟為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有人都應該參加到訴訟中來。②原告須有分割請求權。2、分割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按照上述規定,共有房屋析產包括實物分割、折價分割和變價分割三種方式。具體而言:(1)實物分割,是指直接分割房產,在各共有權人均主張取得房屋,並且房屋滿足實物分割的條件時適用。舉例而言,如一棟兩層樓的房屋,兩個產權人等份共有,則可以考慮各分得一層房屋的所有權。(2)折價分割,是指房屋作價補償,即由其中一個或者部分共有人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權,並對放棄產權的其他共有人作出補償。(3)變價分割,是指所有共有人均不願取得房屋所有權,通過將房屋出售或者拍賣等方式,將賣得的價款按照產權份額進行分配。

Ⅵ 辦理房產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1、契稅
住宅類房屋標准按房款總價的3%或1.5%或1%交納,每套交納具體的比例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購房者的購房時間、購房單價、購房面積、是否第1次購房等因素來確定;非住宅類房屋按房款總價的3%交納。
2、營業稅
2年以上房屋不再區分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目前,國家對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徵收標準是銷售額的5%,加上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共是銷售額的5.6%。
3、個人所得稅
一般賣方承擔,如果是賣方唯一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沒有此稅,但雖然賣方居住此房五年,可是這套房子不是他唯一的房產,則此稅要交。
4、土地增值稅
5、普通住宅免徵;非普通住宅3年內:房屋成交總額×0.5% ,3年至5年:房屋成交總額×0.25%,5年或5年以上:免徵。
6、印花稅
總房款的萬分之五
7、交易手續費
平方米數*3
8、產權證工本費
約80元
辦房產證,以下材料是必需的:
(一)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二)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三)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若房屋測繪報告為舊格式的,則還需出具竣工驗收單及填寫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即可。)
(四)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五)購房人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另外,購房人已婚的,還需要這些材料:
(1)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原則上需校驗原件)
(2)婚姻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3)雙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場辦理,則需提供私章,若委託第三方代辦則需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私章
購房人單身,(必須本人到場,不可代辦)需要下列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2)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3)單身聲明具結書購房者在本地則到民政局辦理購房者在異地則到公證處辦理購房者在國外則到大使館辦理

Ⅶ 關於房產證的法律法規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房產證(不動產權證)的法定內容包括:房屋所在地,小區名稱、樓棟房號、樓房結構、房型、面積、房型圖、房屋產權年限、產權人姓名、產權性質、發證機關、發證日期。

Ⅷ 關於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 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 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8)房產法規擴展閱讀:

相關條例

保證房地產開發的質量,途徑很多,但認真貫徹ISO9000標准,推行質量認證,的確是一條必由之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ISO9000貫標中必須緊抓以下五個環節。

一、在立項過程中,要服從城市的整體規劃和區域規劃,充分尊重規劃部門的意見,對標書和合同要嚴格評審。

二、認真做好每一個項目的策劃工作,從市場調研、投資立項、征地、拆遷、委託設計、委託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個過程都應仔細認真地策劃,做到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要按照策劃的結果,編制質量計劃,用以指導項目開發建設的實施,確保項目開發建設的質量指標、建設周期和成本合理。

三、嚴格按ISO9000對采購的要求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規劃設計、施工、供貨等幾個方面的分承包方的評價和選擇。

1、委託規劃設計時,在審查資質的基礎上,一般項目可採用議標的方法,重大項目可採用招標,甚或國際招標。設計輸出除符合法律、法規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規劃和開發企業的設計意圖。

無論是單體建築,還是聯片開發,都應和周圍的建築及環境相協調,並體現出設計大師們高超的建築藝術,美化城市,給市民提供一個舒適、幽雅的生活空間。開發企業不能只顧自身經濟效益,不顧社會效益。

2、委託施工時,可採用工程招標的方法。在審查資質的基礎上,優先選用通過ISO9000認證的施工企業。

3、要對供貨企業進行評價和選擇,以確保三大材、工程設備及其他物資的質量。

四、按ISO9001的要求,搞好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工程質量。

開發企業在工程招標後,不能放任不管,而要嚴格監控。在做好施工前期准備後,應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不管施工企業是否通過質量認證,都應該按ISO9000標准來要求他們。

1、不能將主體結構進行分包以及其他違法分包;

2、對每一個工程項目都必須編制質量計劃,明確對施工過程式控制制的要求;

3、對關鍵過程、特殊過程必須編製作業指導書,嚴格按規程操作;

4、使用合格的施工設備和檢測器具,並保證施工安全;

5、對特殊過程必須嚴格控制,消除日後的事故隱患;

6、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給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等等。

五、按照ISO9001的要求,對建材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嚴格控制。

1、對於該委託監理的工程,開發企業一定要對監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評價選擇,再委託監理;

2、在進貨檢驗中,不允許緊急放行(來不及檢驗而先投入使用),最起碼是鋼材和水泥禁止緊急放行;

3、在過程檢驗中,不允許例外轉序(來不及檢驗而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必須經過嚴格審批

4、對分項、分部工程未取得合格的檢驗結果時,不得進行最終檢驗(竣工驗收)。

當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貫標中還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本文不擬一一敘述。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除了貫徹ISO9001以外,還要貫徹執行ISO14001(環境管理國際標准)和OHSAS18001(職業安全衛生國際標准),這樣才能使住房或者工作場所具有適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環境性、經濟性等五大性能;

才能使城市的立體環境(水、土壤、大氣等)得到控制和改善,才能使人與自然和諧;也只有這樣,才能贏得現代城市居民青睞,拓寬銷路,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帶來效益,促進該領域的發展。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物業管理條例

4、房屋登記辦法

5、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6、土地登記辦法

7、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修訂)

8、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在「物權法擔保物權國際研討會」上的講話——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實施中的幾個重要問題

1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4、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5、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各國稅種

發達國家在交易環節徵收的稅種往往較少,且稅率也較中國低,這樣有利於增加房地產的交易和流動。

Ⅸ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房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新婚姻法對於房產的規定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應給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對房屋所有權有爭議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當事人按規定取得所有權後,有爭議,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應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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