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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保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4 21:09:35

⑴ 保險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1>、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般地,訂立保險合同必須遵循的原則包括:自願訂立原則、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合法性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又稱為投保和承保,一般採用書面形式進行。投保應符合三個條件:第一,投保人要有締約能力,自然人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人不具有投保能力,不產生要約的效力;第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第三,投保人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如實回答保險人所需了解的重要情況,並認可保險人規定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最後將投保單交付保險人。承諾是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

<2>、保險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既相關聯又相區別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成立可以說是當事人的「私人行為」,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合同的生效,意味著成立的合同在締約的當事人間存在著相當於法律的效力,並拘束雙方當事人。可見,合同的生效不同於合同的成立,它是法律評價的一種積極的結果。一個合同雖然成立,但可能由於不具備合法性,而會被法律宣布無效,從而與當事人的意志相違;除了法律評價決定合同的命運外,當事人雙方也可能對合同的效力問題進行安排。就保險合同而言,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有以下幾種類型。 (1)保險合同成立後立即生效 這是保險合同成立後,合同效力發生的正常形態。一個保險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也未附其他條件和期限,保險合同的效力立即發生,保險公司對於此後發生的保險事故有賠付的義務。有人認為,保險合同為實踐合同,應以保費交付為其生效要件。筆者不同意此觀點。保費正是在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對保險人承擔的債務。保費的交付是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的履約行為,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這一點在財產保險中尤其明顯,一個有效成立的財產保險合同,法律規定保險人可以對投保人應繳而未繳的保費強制執行,這本身就是以承認合同的效力為前提的。因為,若按實踐合同論的理解,保費尚未交付,合同不產 生效力。而未生效的合同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可見,認為保險合同是實踐合同是欠妥當的。 (2)當事人就保險合同附延緩期限或停止條件的,保險合同暫緩生效 我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意謂雙方當事人可約定某一日為合同生效的始日,在該日到來之前,合同不生效。 雙方當事人也可對合同的生效附一定的停止條件,在所附條件成就前,合同雖已成立,但還沒有生效。縱觀各國保險實務,附停止條件的情況主要有:(1)以匯票、支票等票據支付保費的,約定以票據獲承兌為保險責任開始的條件。(2)美國有一種無須體檢的人壽保險或高額保險,雖然合同自投保時已成立,但雙方約定保險人的責任只開始於保單交付時,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良好。換言之,於保單交付時被保險人健康狀況不佳的,保險合同並不生效。 (3)保險合同無效 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對合同評價的積極後果,但保險合同也可由下列原因而被合同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即法律對其作出消極的評價後果。 ①保險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各國保險法為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防止有關當事人利用保險的形式而行賭博之實,都規定了「保險利益原則」。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我國台灣《保險法》第17 條對此也有相同的規定。所以投保人對標的無相關利益的,保險合同縱使成立,也由於其直接違反法律的上述規定而無效。 但我國《保險法》並未明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利害關系應於何時存在,才不致使保險合同因違反保險利益原則而無效。其實由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性質不同,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投保人應於何時對保險標的物有利害關系,法律應有不同的規定。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是人的壽命或身體,法律為防止投保人可能會因為與被保險人沒有利害關系,故意引發「道德危險」,為謀求保險金,惡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故意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所以法律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而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具有儲蓄的性質,法律並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或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然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例如,夫以妻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而投保一份壽險,之後夫妻離婚,離婚後妻遇車禍死亡,雖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由於夫妻關系已解除,夫對妻已無保險利益可言,但此份壽險合同並非無效,夫可請求保險金的給付;就財產保險而言,情形則不一樣,法律並不要求在投保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一定要有保險利益,但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必須證明對保險標的有利害關系。這主要是因為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即被保險人只能通過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相應的補償,但不可從中獲利。故能否有權請求保 險金;關鍵在於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不能證明利益關系存在,而投保人在投保產險時對保險標的是否有利害關系並不重要。此種現象在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中最為常見,由於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在漫長的運輸途中,貨物的所有權可能已幾經轉換,如果發生保險事故,能夠要求獲得賠償的人只能是最終對受損財產擁有所有權的人,其他的貿易方,包括最初的投保人,由於所有權的轉移,都無權請求給付保險金。 除強制性規定保險利益原則外,為特別保護未成年人或痴呆、精神病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法律嚴格禁止投保人(未成年人的父母除外)以上述人等為被保險人,投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險。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果違反此類強制性規定,合同當然無效。但我國《保險法》第55 條的規定局限於無民事能力人,對於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被保險人而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缺乏禁止性規定,似嫌美中不足。 ②保險合同目的非法 國外稅法規定對遺產要徵收遺產稅,而對保險金收入則免徵稅金,有些人為了逃避遺產稅便以購買高額壽險的辦法,將其繼承人指定為壽險合同的受益人,從而達到規避法律的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類合同由於其目的非法而絕對無效。 ③保險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有損他人如保險合同不得承保街頭販賣毒品、偷盜搶劫等非法行為。 (4)保險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效力的發生與否取決於合同行為是否被迫認這樣一類合同。在保險實務中,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主要指未成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此類合同只有經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認方可生效。因為投保能力是一種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無簽訂合同的能力,但也不宜將此類保險合同宣布無效,從而擴大絕對無效的合同范圍,因為這樣一來,就會不利於交易的安全。特別是未成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並不必然對未成年人無益,所以應該賦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追認權。但對這種追認權法律應定有除斥期間,即在法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再行追認,或者在保險人發覺投保 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後,即發通知給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在短期內(如一個月)追認,否則認為「不同意」,原定合同無效。如雙方當事人都未注意及此,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只能認定合同無效。(5)合同相對無效 《合同法》將以下三種合同作為相對無效的合同對待: ①對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簽訂的合同; ②當事人對合同有重大誤解的; ③顯失公平的合同。 不利方若在一定的時間內(除斥期間)行使撤銷權,致使上述合同被撤銷的,合同即無效;反之,合同(繼續)有效。在保險實務中,相對無效的保險合同主要有保險代理人故意欺騙投保人,誇大保單利益,誘使投保人投保的;保險人在保單條款或特約條款中擴大保險責任的免責范圍,造成保險合同顯失公平的;或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脅迫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等情況下,投保人均可申請撤銷該合同,合同經法院撤銷後便自始無效。但不利方若沒有申請撤 銷合同,或只是提出變更合同的請求,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6)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且解除行為具有溯及力的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全部履行以前,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解除或約定解除合同的行為。合同解除的效力若能溯及合同成立之始的,稱為有溯及力的解除,反之,則為無溯及力的解除。就保險合同而言,解除行為若具有溯及力的,將發生恢復原狀的效果,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自始消滅。我們也可以把解除行為具有溯及力的,視為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 ①投保人退保的 由於保險條款大都由保險人事先擬訂,故為了保護投保人的正當利益,各國保險法都將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中處於弱勢的一方,所以在法律的規定和解釋上均偏惠於投保人,即如果雙方對保險條款理解發生歧義,法律上解釋將有利於投保人。立法上還賦予投保人直接解除權,即合同解除不必以保險人同意或違法為前提。我國《保險法》第15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關於投保人的解除權,除我國《海商法》第227 條和第228 條有例外規定,一般不允許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後解除保險合同,特別是對貨物運輸和船舶航次保險,法律規定被保險人一律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②雙方當事人約定解除保險合同,並約定解除行為的效力溯及既往,有恢復原狀的效果保險合同既可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成立,也可經合意解除,並可約定解除行為有溯及力。 ③因一方不履行有關義務,另一方行使解除權的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之際,負如實告知有關信息的義務。如果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且這種隱瞞或虛假陳述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承保與否的,則保險人在知悉後可解除此份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第17 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我國《保險法》的上述關於保險人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可行使解除權解除保險合同的規定有以下不足之處: ①欠缺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解除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形成權應有除斥期間的規定。否則,保險人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保險合同,勢必一方面使保險合同關系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另一方面由於法律規定一旦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對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概不負責,甚至可不退還保費,這樣一來對投保人尤顯不公。我國台灣《保險法》第64 條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似值得大陸立法借鑒。 ②對於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隻影響到保險費率提高的,宜規定保險人只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應收保費與已收保費的差額,只是在投保人拒絕保險人要求其補交保費的請求後,法律才可賦予保險人解除權。但對合同解除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按實交保費與應交保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而不應任由保險人解除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因為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之時只涉及到保險費率的高低,即只關繫到應交保費的數量,而保險事故和保險標的並非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③我國《保險法》對投保壽險時,投保人謊報年齡的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而我國台灣《保險法》第122 條則根據年齡不合限制的不同情況作出了區別性的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出保險人所定被保險人的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但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未達到法定年齡之最低限度者,其保險契約自被保險人達到規定年齡之日起生效」,台灣的規定較之於大陸的相關條款,更能周到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④我國《保險法》對於投保人故意違反告知義務和因過失而未告知保險人有關信息這兩種不同的情形,未作實質區分,而是賦予保險人一樣的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這種規定不夠科學,因為保險業務的專業性較強,投保人具備的保險專業知識也較少,對於何者為重要信息並應予告知並不了解;如果規定只要投保人未告知有關信息,與投保人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陳述一樣,保險人均可行使解除權,似乎不盡合理。特別在某些情況下,某些重要信息只要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稍事詢問或檢查即可獲得,而他們由於過失而未詢問或檢查的,如果法律依然不加區分地賦予保險人解除權,似乎更不合理。所以相比較而言,我國大陸的《海商 法》的規定則較為科學,該法第223 條規定:「不是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未將有關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應增加保險費。保險人解除合同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從而對保險人在投保人非基於故意而未告知有關情況的,解除權的行使進行了一定的限制,與投保人惡意違反誠實告知義務的情況區別開來。 ⑤投保人若在合同成立後,不履行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保險人也可以行使解除權,而致使合同無效。在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應履行交付保費的義務,交費方式有分期支付保險費和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兩種方式。保險實務中尤以分期支付保險費為主要方式。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保險合同的履行 保險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和保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的義務、積極施救義務、提供索賠單證、領取保險金等義務。 保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對事故的原因和損失情況進行調查,給付保險賠償金和保險金的義務以及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費用。這些費用包括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訴訟費或者仲裁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
< 4>、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變更指保險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根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變更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和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等。 (1)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當事人以及保險關系人。保險當事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並享有和承擔保險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變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規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客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為投保人所有,其變更一定是投保人的變更所致。 (3)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各事項的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兩類情況,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況的發生,保險合同一方須予提出變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絕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保費的變更及其他內容的變更,主要是保費的變更。法定須予變更的情況有: ①保費的增加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第三十二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 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條)。 ②保費的減少 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是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請求主要是因變更保險金額而變更保費。 ③保險金額的增加 如保險價值因市場價格上漲,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險價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當然亦需增加保費;投保人亦可在保險價值並無增加的情況下在保險價值限度內提出增加保險金額的請求。 ④保險金額的減少 如因有保險價值減少的情況或者雖無減少情況,投保人亦可提出減少保險金額的請求,只是一些保單規定保險人並不受理保險金額減少的請求,此種保單多為人壽保險保單。
<5>、保險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終止合同關系,包括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可行使法定解除的原因包括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應盡的責任、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滿2 年。
<6>、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主要原因有保險期屆滿,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給付,合同解除,行使終止權以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死亡。
<7>、保險合同的解釋 合同解釋是指當對合同條款的意思發生歧義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規則對其作出的確定性判斷。《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保險合同應遵循合同解釋的原則有: (1)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是按保險條款文字的通常含義解釋,即保險合同中用詞應按通用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保險合同中的專業術語應按該行業通用的文字含義
解釋,同一合同出現的同一詞其含義應該一致。當合同的某些內容產生爭議而條款文字表達又很明確時,首先應按照條款文義進行解釋,切不能主觀臆測、牽強附會。如××保險公司的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承保危險之一「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而有的被保險人把平時用熨斗燙衣被造成焦糊變質損失也列為火災事故要求賠償。顯然,按文義解釋原則,就可以作出明確的判斷。 (2)意圖解釋 意圖解釋即以當時訂立保險合同的真實意圖來解釋合同。意圖解釋只適用於文義不清、用詞混亂和含糊的情況。如果文字准確,意義毫不含糊,就應照字面意義解釋。在實際工作中,應盡量避免使用意圖解釋,以防止意圖解釋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主觀性和片面性。 (3)解釋應有利於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由於多數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的,保險人在擬訂保險條款時,對其自身利益應當是進行了充分的考慮,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險條款,一般不能對條款進行修改。所以,對保險合同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釋,以示公平。只有當保險合同條款模稜兩可、語義含混不清或一詞多義,而當事人的意圖又無法判明時,才能採用該解釋原則。所以,《保險法》第三十條 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尊重保險慣例 保險業務有其特殊性,是一種專業性極強的業務。在長期的業務經營活動中,保險業產生了許多專業用語和行業習慣用語,這些用語的含義常常有別於一般的生活用語,並為世界各國保險經營者所接受和承認,成為國際保險市場上的能行用語。為此,在解釋保險合同時,對某些條款所用詞句,不僅要考慮該詞句的一般含義,而且要考慮其在保險合同中的特殊含義。例如,在保險合同中,「暴雨」一詞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達到一定量標準的雨,即雨量每小時在16 毫米以上,或24 小時降水量大於50 毫米的,方可構成保險業所稱的「暴雨」。
<8>、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方式 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主體雙方在自願誠信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充分交換意見,相互切磋與理解,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 (2)調解 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律師的主持下,合同主體雙方根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充分交換意見,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爭議的方式。 (3)仲裁仲裁是爭議雙方依仲裁協議,自願將彼此間的爭議交由雙方共同信任、法律認可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調解,並作出裁決。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是獨立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團體,不受級別和地域的限制。 (4)訴訟 保險訴訟主要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解決爭端、進行裁決的辦法,它是解決爭議的最激烈方式。

⑵ 哪部法律或者法規(第幾條)明確規定機動車必須上交強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有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專道路交通屬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j里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⑶ 按照相關法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屬機動車車主自行選擇投保的險種對

不對,交強險屬於國家強制要求交的,只能自主選擇投保機構,但險種是一定的!

⑷ 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保險叫做的保險投保

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保險,我所知道的就是交強險。

⑸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以死亡為保險金

題主你的問題沒問完啊?這個沒有❓的問題我回答:「有限額」。

⑹ 國家(政府)對特定對象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規定其必須投保的保險叫做

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又稱為法定保險,是由法律規定必須參加的保險。商業保險一般都實行自願原則,但是對少數危險范圍較廣、影響人民利益較大的保險標的,則應實行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6)網路投保法規擴展閱讀

強制保險可根據立法的部門不同分為三種類型:

1、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頒布實施的強制保險條例,這種強制保險一般由國家授權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採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如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

2、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由地方政府通過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參加的保險,例如:我國目前已經有24個省、市對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採取強制保險的做法。

3、在特定行業內實施的強制保險,根據政府某些行政機構發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凡從事某種經營活動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否則不允許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例如:目前我國的各商業銀行向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的抵押貸款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時,必須對此抵押品進行保險。

⑺ 律師同行關注一下工程機械是否要投保交強險例如鏟車、推土機。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說明。回答好的另加80

我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被納入到交強險的投保范圍。需要明確的法律條文來確定。實踐中,鏟車等車輛保險公司是不接受投保的。所以就沒辦法保了間接性就等於不用保了。

⑻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符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公益利益要求。這點說明——保險內容必須合法。

⑼ 汽車保險理賠政策法規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16年汽車保險新規政策新規
自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保險公司將實行新的車輛保險費率政策,出險2次的保費上浮25%、3次的上浮50%、4次的上浮75%、5次的保費翻倍!
那麼,為什麼要改革汽車保險?
有數據顯示,2014年上半年,中國太平洋保險機動車保險業務的綜合成本率已攀升至100%,這意味著其車險業務面臨虧損壓力。人保財險上半年綜合成本率為94.4%,其中,車險業務的承保利潤為3.7%;平安產險的綜合成本率為94.4%。其餘保險公司的車險綜合賠付率或許更高。
不斷攀升的汽車零部件價格、人工成本、人傷醫療成本,激烈競爭下不斷上漲的渠道費用等造成了各家保險公司車險業務的成本大幅增加,並將面臨虧損困境。
保險業界認為,車險業務成本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現行收費標准缺少了車型風險這一關鍵因素。各家保險公司目前現行的車險收費標准,僅與座位數、車齡、新車購置價因素相關,相同售價車輛的保費相同。
以一輛20萬的寶馬一系和一輛20萬的一汽大眾邁騰為例,保費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由於零整比(具體車型的配件價格之和與整車銷售價格的比值,系數越高表示零配件越貴)不同,一旦出險,寶馬的維修成本顯然更高。
因此,當前的車險收費標准與風險程度不匹配,對險企以及車主都有失公平。
2016汽車保險新規的不同:
①按車輛實際價值計算保費,同價不同款汽車保費不同
費改前,車主購買保險時是按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費用的。費改後,車輛是以實際價值確定保費投保車損險的,發生全損時,車輛即可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比對費改前,消費者需要支付的費用也會更低。
費改之後,如果同價格車輛投保,那麼車型不同,其所交保費也不同。權威評測安全系數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較為便宜)的車輛,保費用將會更低。
②出險越少,駕駛習慣好,保費越低
費改後保險公司給出的價格高低,不僅會取決於車主上一年的出險率,還要參照車主的駕駛行為習慣和駕駛風險。簡單計算一下,上一年沒有出險,綜合算下來,車險費率最低可以享受到基準費率的6折,如果連續兩年沒出險,保費最低可以打5折,如果連續3年(或以上)沒出險,保費最低可以打到4折左右。
③新規擴大保險責任范圍
被保險人或司機的家人可在三責險項下進行賠付,相比過去撞到自家人保險不賠情況,費改之後,其保險責任的范圍變得更廣了。除此之外,因為台風、熱帶風暴、暴雪、冰凌、沙塵暴、冰雹等自然災害所導致的車輛損失,也增加到車損險保險責任中,各險種也均刪除了多項責任免除約定。
④增加「代位求償」權
簡單來說就是,當本人遇到對方負全責的保險事故,如果對方因為投保額不足,或者沒有能力賠償,受損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然後由保險公司負責向對方追償。
汽車保險政策新規一:保險責任更寬
今年此番改革後的商業車險條款在原有基礎上明顯擴大了保險責任范圍。
1、原來車輛沒掛牌時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新條例也可賠。
為滿足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單「即時生效」的需求,此次條款刪除了保險單中「次日零時生效」的約定,遵循契約自由原則,允許投保人在「零時起保」或者「即時生效」之間做出選擇。
2、自家車撞自家人的,可以獲賠
新條款規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新條款擴大了保險責任范圍,在商業車險條款責任免除中,將三者險中「被保險人、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列入承保范圍,也就是說開車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圍。
3、意外導致車上人員撞傷的,可獲賠償
冰雹、台風、暴雪等自然災害和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導致的車損也可以獲得賠償。
4、「高保低賠」問題得到調整
原來的高保低賠,即是投保車輛無論過了多少年,投保時都要按照新車購置價來繳納保費,而在賠付時卻只按比例進行理賠,但是在改革後,保費的確定就與新車購置價脫節了。
1、變化前:
比如一台車10萬塊錢,投保10萬,開了兩年後還是要投保10萬,但是發生事故之後,保險公司是按照折舊後價格賠付。小編采訪了業內人士馬先生:現在新的規定按照實際價值投保,如果發生全損的情況保險公司按照保額賠付。改革後的商業車險保單上將新增一個折舊後的車輛價格。
2、變化後:
比如新車一台車10萬,投保10萬,兩年後按照折舊後價格投保,不再是10萬。
汽車保險政策新規二:費率與風險掛鉤,出險頻率有效降低
車險改革前:在實行保費浮動機制以前,小事故賠付一直居高不下,或者多車輕微刮擦,一直讓眾保險公司深感頭疼,於是,才有了如今改革後加大「保費浮動機制」即上一年度理賠次數多了,來年的保費就會上浮,甚至遭到保險公司拒保。例如:出險一次不打折,兩次上付25%,三次是50%,四次75%,五次以上是兩倍。
車險計算公式變臉
原保費計算公式:
保費=(車價*費率+基礎保費)*調整系數
新保費計算公式:
保費=[基準純風險保費/(1-附加費用率)]*費率調整系數
改革前,新車購置價相同,則保費相同;改革後,不同車型新車購置價相同,但因為風險的差異,保費也就不一樣了。
對後市場的六個影響
1、車險價格與駕駛行為密切相關
車險費率化後,車險定價的因子,將實現從「車」到「人」的轉變。車險一旦真正實現費率市場化,好車主的保費將被降下來,因為這一部分不出險或出險很少的車主;而常出險的車主,今後的保費就可能很貴了,每出一次險保費可能就會大幅上升。
2、同價位車型車險價格完全不同
車險費率化改革後,消費者在買車時,除了關注車型車價本身,最關注的可能就是這款車的「基礎保費」是多少。這個「基礎保費」,就來自於基於這款車汽車零部件更換價格的標准。如果你選擇了購買了一款「基礎保費」很高的汽車,未來無論你來自「人」的因素的駕駛習慣是多麼的優異,那你也必須是承受著「車」因素的高富帥。
3、二手車真實車況不再遮遮掩掩
中國汽車保險費率市場化改革後,實現從「車」到由「人」定價,將從根本上推進中國二手車交易。因為中國汽車保險費率市場化改革,我們需要收集分析和應用來自駕駛者的「人」的因素,那麼,未來二手車基於駕駛者的因素,我們也完全知道。這個「知道」,就是車主的駕駛行為,他的每一段里程、每一個動作都會被數據化。
4、現行汽車維修體系將面臨沖擊
如果不出預料,很快將有一大批社會維修機構,成為億萬私家車主出險後汽車修理的新選擇。也許在不久的將來,你出險報案後,定損員就不會像以前那樣把你推薦到4S店去送修,而是去一些經過保險公司認證的社會維修企業。
5、車聯網嫁接車險成為終端應用
中國汽車保險費率市場化的改革,我們過去是需要「車」的因素,我們現在更需要「人」的因素。人的因素從何而來?基於車聯網硬體的數據收集,就是「人」的因素的重要來源之一。
6、按里程按天氣買車險成為可能
中國汽車保險的費率市場化改革,還將有一個「創新條款」即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保險公司,根據自由數據,自行擬定創新條款,共同構成汽車保險的商業條款。這意味著不僅費率玩法放開了,未來打法即一台車怎麼保,可能不同的保險公司也會玩出不同的花樣來。不同的保險公司,他們的市場發展定位是不一樣的,有的保險公司需要的是保費規模,有的保險公司需要的是優質客戶,有的保險公司需要的是綜合成本率可控。
汽車保險新規政策出來買車三大注意點:
車險費率改革後,對於想要買車的人士而言,以下三點必須得注意了:
1、買車:不只看車價,還看零整比
「車險費率改革方案中,機動車輛的零整比也將考慮進去了。」產險人士透露,零整比越高的機動車,車險費率可能會越高,最終的車險價格也就越高。
什麼是車輛零整比?就是指配件與整體銷售價格的比值。簡單地說,就是市場上該車型全部零配件的價格之和與新車銷售價格的比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汽車維修協會聯合發布的數據顯示,有的機動車輛,全車換零部件的總價格,可以買10多輛同樣的新車。一些車輛零部件價格畸高,不僅讓車主的保養成本居高不下,也讓保險公司在車險理賠方面覺得不公平。「此次將機動車輛零整比與車險費率掛鉤,可以倒過來影響高零整比車輛的銷售。」
【溫馨提醒】今後買車不要只看車輛的裸車價格,還應查詢該車的零整比,否則每年可能都會多花保費。
2、選車:不單選品牌,還看費率表
「以前買車可能覺得哪個系列的車安全性好,哪個系的安全性較差,今後大家在選擇時會有更好的參照了。」產險人士透露,車險費率改革方案運用了全國車險行業多年來的理賠數據,每一個車型都會有一個費率表,也就是說,同一個品牌的車輛,不同車型的保險費率會不同。
以前賠付率較高的車型,市民在新車投保,或者在續保時,車險費率可能會比出險率低的車型高。
【溫馨提醒】今後買車不要單憑感覺買哪個品牌的哪個車型,而要事先查看保險公司對該車型的費率表。在同價位的多款車型中,一定要選擇費率相對低的車型。
3、開車:不任性駕駛,保費或五折
「要獲得更低的車險保費,最好的辦法就是安全行車。」產險人士表示,今後開車不要任性了,對於連續3年甚至5年都沒有出險的車輛,產險公司給出的車險優惠幅度可能會更大,拿到5折甚至更低的費率都有可能,反之,車險費率就有可能大幅度地提高。
今後還可能將交通違章與車險費率掛鉤。比如:闖紅燈、亂停車等,都有可能影響續保價格。
【溫馨提醒】今後開車千萬不要任性,一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二要時刻做到安全行車,車險費率將改革可能影響你買車。
車險改革預計在2016年1月1日在全國執行,3月19日前車險到期的都能在1月1日前續保!請各位車主根據你車輛出險的情況盡快投保,避免1月1日後多付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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