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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生態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14 19:36:51

⑴ 環保部門應當如何推進新常態下的環境監管執法工作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後,人民群眾對綠水青山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可持續發展被提到了從未有過的高度,特別是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迫使所有人必須重新審視經濟發展與自然規律的關系,重新認識生態文明建設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建設中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會實現新常態下遵循自然規律的可持續發展。
認識經濟發展和自然規律的關系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從傳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轉型是可持續發展的唯一選擇。只有將遵循自然規律置於發展的重要位置,圍繞綠色發展和產業轉型、生態修復與環境治理,才能夠實現從傳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轉型。從我國具體國情來說,就是要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等各個方面,擯棄經濟粗放增長、改革政績考核體系、提高低碳環保意識、凝聚社會力量,多方位全過程遵循自然規律、融入生態理念,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遵循自然規律的生態文明建設將成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戰略高度,生態文明建設不再局限於生態維度本身,已經融入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其他方面建設當中。因此,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契機,就能夠深層次梳理各項改革過程中的不利因素,能夠為各項改革提供一套較為統一的標准,因此可能成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環境並非無法治理,關鍵在於如何處理好環境治理與社會發展的關系。環境治理雖然可以短期見效,但也要付出較大的經濟和社會代價。況且環境並非短期形成的,而是有一個形成發展的過程,其有效治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治理環境需要有堅定的決心和合理頂層設計,以區域發展規劃為先導,以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為載體,加大金融、稅收等方面對環保產業的支持,不斷促使經濟和自然環境協調發展。
環境治理需要按依法治國法治精神進行,監管執法工作必須做到科學執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防止和反對在執法和護法的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專橫和對權力與職位的濫用,也要防止和反對主觀主義、命令主義、官僚主義,糾正權力等以我為中心意識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在國家法律允許的限度以內行使自己的職權。
環境治理還需要培養一批能夠執行環境治理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通過人才的儲備和培養,為推動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通過人才與產業、社會的協調發展,打通環境治理體系各個部分的微循環,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良性互動與發展,讓環境保護如同「APEC藍」的成功管理典範,成為一種環境監督管理的「新常態」。

⑵ 江西將如何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

江西省來近日出台的《關於全面加強源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提出,江西將整合環保、國土資源、農業、水利等部門的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並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序列。

同時,江西將把市縣兩級環保部門的生態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江西省環保廳統一行使,通過跨區域派駐的形式實施生態環境監察,對江西有關部門以及市、縣(市、區)推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政策、規劃情況,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⑶ 生態環境保護具體涉及到哪些方面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和宏偉工程。堅持不懈地搞好生態環境保護是保證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需要。為全面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努力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特製訂本綱要。

一、當前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狀況

(-)當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1.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取得了一定成績。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採取了一系列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大舉措,加大了生態環境建設力度,使我國一些地區的生態環境得到了有效保護和改善。主要表現在:植樹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設和國土整治等重點生態工程取得進展;長江、黃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工程全面實施;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和退耕還林還草工程開始啟動;建立了一批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生態農業試點示範、生態示範區建設穩步發展;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逐步完善。
2.全國生態環境狀況仍面臨嚴峻形勢。目前,一些地區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態環境破壞的范圍在擴大,程度在加劇,危害在加重。突出表現在: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源頭的生態環境惡化呈加速趨勢,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濕地日趨萎縮,特別是北方地區的江河斷流、湖泊乾涸、地下水位下降嚴重,加劇了洪澇災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草原地區的超載放牧、過度開墾和樵採,有林地、多林區的亂砍濫伐,致使林草植被遭到破壞,生態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劇;礦產資源的亂采濫挖,尤其是沿江、沿岸、沿坡的開發不當,導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質災害頻繁發生;全國野生動植物物種豐富區的面積不斷減少,珍稀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環境惡化,珍貴葯用野生植物數量銳減,生物資源總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嚴重,海洋漁業資源衰退,珊瑚礁、紅樹林遭到破壞,海岸侵蝕問題突出。生態環境繼續惡化,將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國家生態環境安全。

(二)當前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3.資源不合理開發利用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地區環境保護意識不強,重開發輕保護,重建設輕維護,對資源採取掠奪式、粗放型開發利用方式,超過了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一些部門和單位監管薄弱,執法不嚴,管理不力,致使許多生態環境破壞的現象屢禁不止,加劇了生態環境的退化。同時,長期以來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投入不足,也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切實解決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與問題,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目標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4.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中心,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緊緊圍繞重點地區、重點生態環境問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區推進,加強法治,嚴格監管,堅決打擊人為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保護和改善自然恢復能力,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努力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5.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並舉。在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的同時,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徹底扭轉一些地區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應充分考慮區域和流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相互影響和作用,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統一規劃,同步實施,把城鄉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城鄉環境保護一體化。
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決策,合理開發。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經濟發展必須遵循自然規律,近期與長遠統一、局部與全局兼顧。進行資源開發活動必須充分考慮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絕不允許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經濟利益。
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要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權、責、利,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護生態環境。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
6.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是通過生態環境保護,遏制生態環境破壞,減輕自然災害的危害;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科學利用,實現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近期目標。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態環境破壞趨勢。建設一批生態功能保護區,力爭使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的源頭區,長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區的重要湖泊、濕地,西北重要的綠洲,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及重點監督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得到保護與恢復;在切實抓好現有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的同時,抓緊建設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使各類良好自然生態系統及重要物種得到有效保護;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使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得到有效執行,重點資源開發區的各類開發活動嚴格按規劃進行,生態環境破壞恢復率有較大幅度提高;加強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全國部分縣(市、區)基本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遠期目標。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使重要生態功能區、物種豐富區和重點資源開發區的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各大水系的一級支流源頭區和國家重點保護濕地的生態環境得到改善;部分重要生態系統得到重建與恢復;全國50%的縣(市、區)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30%以上的城市達到生態城市和園林城市標准。到2050年,力爭全國生態環境得到全面改善,實現城鄉環境清潔和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全國大部分地區實現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

三、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與要求

(一)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
7.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對這些區域的現有植被和自然生態系統應嚴加保護,通過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跨地(市)和縣(市)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省級和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8.對生態功能保護區採取以下保護措施:停止一切導致生態功能繼續退化的開發活動和其他人為破壞活動;停止一切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工程項目建設;嚴格控制人口增長,區內人口已超出承載能力的應採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變粗放生產經營方式,走生態經濟型發展道路,對已經破壞的重要生態系統,要結合生態環境建設措施,認真組織重建與恢復,盡快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
9.各類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立,由各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報同級政府批准。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管理以地方政府為主,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可由省級政府委派的機構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國家統一規劃批建後,分省按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設應給予積極扶持;農業、林業、水利、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保護與建設的監督。

(二)重點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
10.切實加強對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礦產等重要自然資源的環境管理,嚴格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資源開發重點建設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否則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11.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要全流域統籌兼顧,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綜合平衡,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建立缺水地區高耗水項目管制制度,逐步調整用水緊缺地區的高耗水產業,停止新上高耗水項目,確保流域生態用水。在發生江河斷流、湖泊萎縮、地下水超採的流域和地區,應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調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開采,做到采補平衡;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劃定地下水禁采區,抓緊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設施,防止出現大面積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繼續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大氣水資源;對於擅自圍墾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還湖還水。通過科學的監測評價和功能區劃,規范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嚴禁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建築、工業廢料,進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別是重點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加大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勵畜禽糞便資源化,確保養殖廢水達標排放,嚴格控制氮、磷嚴重超標地區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確土地承包者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生態用地保護,凍結徵用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草地、林地、濕地。建設項目確需佔用生態用地的,應嚴格依法報批和補償,並實行「佔一補一」的制度,確保恢復面積不少於佔用面積。加強對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建設線路和施工場址要科學選比,盡量減少佔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強非牧場草地開發利用的生態監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關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並加強對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復耕。
13.森林、草原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林區、草原,應劃為禁墾區、禁伐區或禁牧區,嚴格管護;已經開發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養生息。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最大限度地保護和發揮好森林的生態效益;要切實保護好各類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特種用途林等生態公益林;對毀林、毀草開墾的耕地和造成的廢棄地,要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限期退耕還林還草。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蟲鼠害防治工作,努力減少林草資源災害性損失;加大火燒跡地、採伐跡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區、草原生態環境的恢復和生態功能的提高。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減少樵採對林草植被的破壞。
發展牧業要堅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載過牧。嚴重超載過牧的,應核定載畜量,限期壓減牲畜頭數。採取保護和利用相結合的方針,嚴格實行草場禁牧期、禁牧區和輪牧制度,積極開發秸稈飼料,逐步推行舍飼圈養辦法,加快退化草場的恢復。在乾旱、半乾旱地區要因地制宜調整糧畜生產比重,大力實施種草養畜富民工程。在農牧交錯區進行農業開發,不得造成新的草場破壞;發展綠洲農業,不得破壞天然植被。對牧區的已墾草場,應限期退耕還草,恢復植被。
14.生物物種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開發應在保護物種多樣性和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殺、採集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活動。嚴厲打擊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非法貿易。嚴格限制捕殺、採集和銷售益蟲、益鳥、益獸。鼓勵野生動植物的馴養、繁育。加強野生生物資源開發管理,逐步劃定準采區,規范採挖方式,嚴禁亂采濫挖;嚴格禁止採集和銷售發菜,取締一切發菜貿易,堅決制止在乾旱、半乾旱草原濫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類野生葯用植物。切實搞好重要魚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遊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護。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轉基因生物活體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對引進外來物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國外有害物種進入國內。
15.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必須按功能區劃進行,做到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切實加強海岸帶的管理,嚴格圍墾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遊設施建設的審批,嚴格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沿海防護林。加強重點漁場、江河出海口、海灣及其他漁業水域等重要水生資源繁育區的保護,嚴格漁業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加強對海上油氣勘探開發、海洋傾廢、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環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體系。
1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采礦。嚴禁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和易導致自然景觀破壞的區域採石、采砂、取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嚴格規劃管理,開發應選取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工期、區域和方式,把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礦產資源開發必須防止次生地質災害的發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庫、沿海地區開采礦產資源,必須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已造成破壞的,開發者必須限期恢復。已停止采礦或關閉的礦山、坑口,必須及時做好土地復墾。
17.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旅遊資源的開發必須明確環境保護的目標與要求,確保旅遊設施建設與自然景觀相協調。科學確定旅遊區的遊客容量,合理設計旅遊線路,使旅遊基礎設施建設與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加強自然景觀、景點的保護,限制對重要自然遺跡的旅遊開發,從嚴控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旅遊開發,嚴格管制索道等旅遊設施的建設規模與數量,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的設施,要限期拆除。旅遊區的污水、煙塵和生活垃圾處理,必須實現達標排放和科學處置。

(三)生態良好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
18.生態良好地區特別是物種豐富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要採取積極的保護措施,保證這些區域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不被破壞。在物種豐富、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壞的地區,應抓緊搶建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要把橫斷山區、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邊境山地、浙閩贛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雙版納、海南島和東北大小興安嶺、三江平原等地區列為重點,分期規劃建設為各級自然保護區。對西部地區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物種和生態系統分布區,特別是重要荒漠生態系統和典型荒漠野生動植物分布區,應搶建一批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19.重視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在城鎮化進程中,要切實保護好各類重要生態用地。大中城市要確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綠地和生態用地,深入開展園林城市創建活動,加強城市公園、綠化帶、片林、草坪的建設與保護,大力推廣庭院、牆面、屋頂、橋體的綠化和美化。嚴禁在城區和城鎮郊區隨意開山填海、開發濕地,禁止隨意填占溪、河、渠、塘。繼續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進一步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和工業污染源治理,切實加強城鎮建設項目和建築工地的環境管理,積極推進環保模範城市和環境優美城鎮創建工作。
20.加大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力度。國家鼓勵和支持生態良好地區,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發揮示範作用。進一步加快縣(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步伐。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努力推動地級和省級生態示範區的建設。

四、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對策與措施

(一)加強領導和協調,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
21.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要把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各部門對本行業和本系統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的責任制落到實處。明確資源開發單位、法人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實行嚴格的考核、獎罰制度。對於嚴格履行職責,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於失職、瀆職,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究。要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納入各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各級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審計制度,確保投入與產出的合理性和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22.積極協調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推進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環保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與監督工作,計劃、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和建設等部門要加強自然資源開發的規劃和管理,做好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在國家確定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監管區域的基礎上,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轄區的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監管區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態環境保護與監管體系。西部地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搞好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放在優先位置,確保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順利實施。
23.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支持能力。各級政府要把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計劃,鼓勵科技創新,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恢復和水土保持等重點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在生態環境保護經費中,應確定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建立早期預警制度,加強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預測預報。
24.建立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各地要抓緊編制生態功能區劃,指導自然資源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推動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健康發展。制定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社會發展規劃、經濟發展計劃時,應依據生態功能區劃,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影響問題。自然資源的開發和植樹種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設等重大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不利影響的項目,必須做到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措施與資源開發和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檢查驗收。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應嚴格評審,堅決禁止。

(二)加強法制建設,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5.加強立法和執法,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法治軌道。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抓緊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和監管制度。
26.認真履行國際公約,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認真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濕地公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公約,維護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的權益,承擔與我國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國際義務,為全球生態環境保護做出貢獻。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國外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推動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全面發展。
27.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深入開展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提高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能力。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教育、專業教育,積極搞好社會公眾教育。城市動物園、植物園等各類公園,要增加宣傳設施,組織特色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進一步加強新聞輿論監督,表揚先進典型,揭露違法行為,完善信訪、舉報聽證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民間團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
(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

⑷ 2019年生態環境部會統一執法制服嗎河北省生態環境的執法人員什麼時間配發制服

我覺得環保部門的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控制工業企業的環境污染。簡單點、具體點來說一般包括對工業企業進行檢查、環境問題的信訪件辦理、對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落實國家節能減排的政策、對政府的生態創建進行考核、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等等,現在環保部門的職責太多,很難全搞明白。

⑸ 為什麼要加強生態環保督察執法

我來回答為什麼要加強生態環保監察執法,這也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是還世界一片綠洲。

⑹ 什麼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指導意見》指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包括污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將整合相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
「職責明確、邊界清晰」是國家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改革的目標方向,其提出的背景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較為突出。
1. 「統管與分管」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原環保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屬於「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模式。近年來,湖南、陝西、內蒙古、山東、重慶等十餘個省、區、市制定了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少的涉及20餘個部門,多得涉及50餘個部門,職責分散交叉、重疊問題突出。
2. 橫向上存在多頭執法問題。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五十一條明確要求「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包括污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兩個主要方面。
對污染防治執法領域而言,法律、標准體系較為健全,但執法權較為分散,個別領域存在「九龍治水」問題。以水污染防治執法為例,「地表水」執法由環保部門負責,「地下水」執法國土和水利部門還存有爭議;「岸上」的污染源執法由環保部門負責,「水上」的污染源執法由交通、海事、海洋等部門負責。執法權分散導致職責交叉不清,部門間協調不暢,同時也容易造成能力配置的重復浪費,多頭執法。
對生態保護執法領域而言,法律、標准體系,以及執法事項和執法主體均較為分散。目前還沒有針對生態保護的系統性專門立法,經過對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系統梳理,與生態保護高度相關的執法事項分散在《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沙治沙法》等30多部法律法規中,涉及國土、水利、農業、林草、海洋、住建等部門,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側重於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生態建設,很多領域沒有針對生態破壞的執法依據。
3. 縱向上存在多層執法問題。
省級以下環境執法隊伍普遍存在「職責同構」問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除核與輻射、機動車、消耗臭氧層物質等領域明確只能由國家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的執法事項外,其餘執法事項均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上下一邊粗」,層級事權不清、同級環保部門內部執法邊界不清,多頭執法、碎片化嚴重。某個具體的案件,省、市、縣三級均有權查處,有限的執法資源沒有充分利用,也容易造成多層執法問題。
因此,實施綜合執法改革,不僅要釐清部門間的職責邊界,更需要劃分不同層級的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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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簡述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形式

2019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指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正處於關鍵期、攻堅期、窗口期。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面臨思想認識上的搖擺性、污染治理任務的艱巨性、工作進展的不平衡性、工作基礎的不適應性、自然因素影響的不確定性、國際形勢的復雜性等不穩定、不確定因素。但也面臨難得的大好機遇。一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黨中央要求堅守陣地、鞏固成果,不能放寬放鬆,更不能走回頭路,要聚焦打贏藍天保衛戰等七場標志性戰役,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這為我們推進工作提供了重要方向指引和根本政治保障。二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黨中央要求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抓好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鄉村振興戰略、區域協調發展等重點任務,將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發揮重要促進作用。三是宏觀經濟和財政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黨中央提出落實積極的財政政策,優化財政支出結構,重點支持三大攻堅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領域;落實穩健的貨幣政策,切實穩住有效投資,加強生態環保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建設,為強化生態環境治理提供了較好的宏觀政策環境和社會預期。四是體制機制改革紅利惠及生態環境保護。隨著生態環境機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省以下環保機構垂改等改革陸續到位和生態文明建設多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將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強的體制機制保障。

⑻ 生態文明建設基層環保局怎麼做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的宏偉工程,涉及多個行業和部門,而環境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陣地,應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其中,基層環保部門的作用不可小覷。

一是積極為黨委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綜合決策出好主意、當好參謀。要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研究謀劃增強本地區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問題,提出生態文明建設的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積極參與政府行動規劃和計劃的制定,將環保指標、工程、項目納入政府改革發展總體規劃之中。

二是加強環境執法,為提升生態文明水平提供法制保障。尤其是要加強對化工企業、涉鉛等重金屬企業、信訪較多的重點行業,危險廢物的非法轉移等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監管。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凡是環保手續不全的、凡是污染治理不達標的、凡是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的,一律實行停產整治。

三是強化能力建設,提高環境監管能力。認真研究環保政策與改革發展、部門與全局、環保業務與經濟建設的關系,站在保持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這個大局上思考問題,研究解決問題,切實提高宏觀思維能力。要學法、懂法、用法,敢於執法、嚴於執法、善於執法,通過嚴格執法錘煉隊伍,增長才幹。要勇於創新,順應環保工作日新月異的形勢要求,努力建立有利於創新的機制和制度,旗幟鮮明地鼓勵創新,倡導創新,在創新中提高人員素質,提高環保隊伍的戰鬥力。

在行政服務方面發揮作用。環保工作的優質服務,不僅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更要提高環保部門的行政效率。因此,環保部門在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的同時,還應該高質量地做好服務,勇當服務標桿。

一是強化文明服務理念。堅持把文明服務作為環境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經常開展文明服務意識教育。通過對禮儀知識、文明用語進行規范化培訓,不斷強化服務理念。

二是建立和完善文明服務制度。制訂文明服務標准和服務制度,把服務要求融入每個環保工作者的績效考核中,尤其要對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的服務質量進行嚴格考評,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掛鉤。建立領導接訪、帶案下訪、招商引資聯系人定期聯系等制度,把服務觸角前移,提前了解、主動介入項目引進的前期工作。

三是優化服務方式。設置文明服務標兵崗位,營造人人爭做服務標兵的良好氛圍。建立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管理平台,對重點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加強服務,開辟綠色通道。跟蹤服務重大項目,幫助出謀劃策,把關引導。堅持對違法排污的重點企業負責人開展集中約談,變簡單處罰的「冷麵孔」為促進整改的「熱心腸」,積極協助解決企業污染問題。

在生態理念傳播方面發揮作用。生態理念傳播對生態文明建設有顯著的引領、促進和推動作用。環保部門尤其環境宣教部門要充分認識生態理念傳播的重大意義,在全社會生態理念傳播中發揮示範作用。

一是把提高全民環境道德素質作為生態理念傳播的核心內容。實踐證明,僅僅熟悉環境法律法規,掌握環保科技知識,但缺乏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道德觀,就難以形成保護環境的內在動力。

二是大力開展環境形勢與政策宣傳。環境宣教部門要大力宣傳我國政府在解決環境問題中的決心和信心,宣傳國家環保政策和取得的成效,統一思想,振奮精神,引導人們用發展的、辯證的、歷史的、建設性的眼光看待我國的環境形勢,以必勝的信心共同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

三是著力倡導綠色生活方式。積極營造綠色生活的輿論氛圍,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讓人們懂得生態文明、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綠色生活方式的真正含義,引導人們自覺樹立綠色消費理念。

⑼ 環保局和生態環境局有什麼區別

環保局和生態環境局的區別在於事業單位分類、職能、管轄范圍的不同:

1、事業內單位分類的不同

環保局:事業機容構,由於行政部門個數受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數量等因素的影響,不能與部委、省市保持一一對應關系,因此,許多縣區的環保局被設置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

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局都會設置為政府行政部門,承擔行使行政職能。



2、職能的不同

環保局:整合了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的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

生態環境局:承擔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相關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

3、管轄范圍的不同

環保局:環保局在市級單位設置,並且管轄也是該市的環保相關工作。

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局是在省級設立,指導各市的環保工作。

⑽ 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及管理體系

摘要:面對日益嚴重的海洋資源衰竭、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壞等問題,應對這些問題的立法倍受關注,在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方面均有了相應的法律。本文認為需要遵循生態系統規律,從海洋生態系統的角度來立法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學的海洋生態法體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態規律和海洋生態系統的特性,由三個層次的海洋生態法律有機地形成海洋生態法體系。
關鍵詞: 海洋生態系統 海洋生態法體系

一、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態系統失衡和生態環境惡化,以及由此給人類和整個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我們探討海洋生態系統法律保護,重點是關注圍繞人類活動引起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物資源衰竭是人類過度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而引發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態系統中居於核心地位,其生物產量也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生物資源,在人口迅速上升和陸地資源有限的矛盾之下,人們期望海洋生態系統能夠成為緩解這一矛盾的有力工具,而海洋生物穩定的生產量對人類持續利用海洋生態系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由於人類過去未能認識到海洋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循環規律及其生物產量的有限性,在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時過度捕撈魚類等海洋生物資源,致使早在十九世紀中葉就出現了海洋生物資源衰竭的現象,時至今日,海洋生物資源衰竭已成為重大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態系統的非生物成分與生物成分之間通過物質能量流動、循環構成具有一定生產能力的整體,當非生物成分的物質發生異變超過一定程度時,會防礙海洋生態系統正常的物質能量流動過程,結果是:難以維持海洋生物成分對物質能量的需求而降低生物量;一部分非生物成分通過海洋生態系統物質能量循環進入並殘留於海洋生物中,進而進入人體;海洋生物成分發生變異,異種海洋生物取得優勢發展而徹底毀壞原有海洋生態系統的生產能力。所謂的海洋環境污染就是人類活動增加了某些海洋非生物成分物質而防礙了海洋生態系統的正常物質能量循環,發生上述三種結果的現象。重金屬元素,如汞、鎘、鉛、鉻(總鉻和六價鉻)、銅、鋅、鎳以及過渡元素砷、硒等,是地殼的天然成分,在海洋非生物成分中有一定比例,人類活動使過量的重金屬元素進入海洋,逐漸富集,並最終造成污染。

石油烴進入海洋生態系統,首先是海洋生物的毒性作用,石油烴可以粘附在海洋生物甚至鳥類的身體表面,妨礙其正常的呼吸和運動。其次,石油可以在海洋生物,特別是經濟生物體內累積,進而影響到其食用價值。無機氮、磷等營養元素大量進入海洋生態系統,濃度過高導致海水富營養化,其本身對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態系統危害不大,但高濃度的無機營養鹽卻給海水中赤潮生物,特別是藻類赤潮生物的增長提供了良好的物質基礎,其大量生長則導致了世界性的海洋災害——赤潮而使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異化,對原有海洋生態系統產生嚴重危害。

人類活動產生的有機物種類繁多,其中持久性的有機污染物,如有機氯農葯、多氯聯苯等最終進入海洋生態系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高毒性、難降解、易於生物積累等特性給海洋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循環及海洋生物生產數量和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其致癌或類似激素的功能能夠影響生物的生殖過程,也給海洋生態系統及人類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海洋生境破壞也是一類嚴重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如過度開采珊瑚礁資源,不僅對依賴珊瑚礁生存的海洋生物造成嚴重影響,同時也使其喪失了護岸功能,導致海岸蝕退。

紅樹林區創造了海洋生物或其他生物棲息、繁衍、避敵害、生長發育的極為有利的生態環境,是魚蝦、蟹貝類動物棲息繁殖的重要場所,水產資源豐富,生物生產力較高。紅樹林形成一道緩解或抵抗風暴、海浪對海岸沖擊的天然屏障,消浪、促淤、護岸作用明顯,但紅樹林破壞也相當嚴重。

總之,由於海洋生物資源衰竭、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壞等導致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危害到海洋生態系統功能的發揮,直接表現為海洋生物成分和海洋生物多樣性減少、生產能力下降。如在一些污染比較嚴重的區域,潮間帶生物群落的多樣性指數有明顯下降,由耐污種類取代了敏感的生物種類,甚至出現無生物區。

二、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保護

人類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一系列活動已造成日益嚴重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人與海洋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尖銳,將人類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行為納入法律調整也已形成一定規模,從1867年的《英法漁業條約》到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生態法律保護正不斷發展。已有的眾多涉海的國際公約、條約、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多邊協議、雙邊協議等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其中多數都是從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角度來進行法律保護。

在開發、利用、保護海洋資源方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就是各國對海洋和海底資源的開發利用。各國之間的競爭,各國所提出的對海洋的空間要求,許多都是針對資源的。是對資源的需求引起對空間的要求,對空間的要求是為了達到對空間中的資源的佔有或者得到資源取得上的某種便利。[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各國佔有、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及其海洋權益維護形成了重大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法律制度的確立,使各國佔有海洋空間的范圍擴大,各國之間劃界重疊,導致各國海域劃界矛盾日益突出,對海島的爭端也更加尖銳,對海洋資源包括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的爭奪日趨激烈。一方面在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上形成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也引發了海洋安全問題,如中日釣魚島列島之爭,中國與東南亞沿海各國圍繞南沙群島引發的一系列矛盾和糾紛。這也推進了世界各國圍繞海洋資源空間分布積極進行雙邊和多邊協議而劃界,通過協議劃界進一步明確各國對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逐步形成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有序化。

中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為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要求,維護中國對海洋資源佔有、開發、利用的權益,相繼頒布實施了《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法》,向世界宣布中國12海里領海及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並努力推進與周邊國家簽訂劃界協議以進一步明確對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的權益范圍。

在對海洋資源佔有、開發、利用過程中,世界各國也關注了海洋資源的保護。十九世紀中葉的《英法漁業條約》就對海洋漁業資源進行保護;《公海捕魚及生物資源養護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頻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了規定;《21世紀議程》也對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進行了規定;各國之間也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共同開發、利用、保護海洋資源,如《中日漁業協定》、《中韓漁業協定》、《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等對中國與日本、韓國、越南等周邊國家合作開發、利用、保護漁業資源進行了規定。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資源,中國頒布實施了《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並將《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保護海洋資源。如《漁業法》對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包括禁漁區、禁漁期、休漁制度以及許可證制度等;《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了海域及其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以及使用許可證制度等;《礦產資源法》的采礦許可證制度也同樣適用於海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此外,《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等法規也對中國海底油氣資源等的開發、利用、保護進行了規定。

對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和保護也涉及到人類共同繼承遺產問題。如國際海底資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此進行了專門規定,並成立國際海洋管理局來負責國際海底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多金屬錳結核為主的國際海底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勢必影響到底棲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環境,進而導致海底生態系統變化,這也需要引起海洋生態系統法律保護的重視。

海洋環境污染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重視,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就成為全球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領域。涉海的國際立法都對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給予了高度重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以往的「海洋法」相比,明顯的區別之一是規定了大量環境保護和保全內容。[1]除專門有一部分是「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外,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條款涉及保護海洋環境問題。在《海洋傾廢公約》、《船舶防治污染公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其各種議定書、《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等十幾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公約、協定等國際法律文件中均對防治海洋環境污染進行規定。在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立法中,保護環境的義務是核心問題。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各國有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各國按照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職責來行使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此外,污染管轄權也是一個重要問題。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進入海洋的陸源污染物由沿海國管轄;國家管轄范圍以內的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也由沿海國家管轄;來自船舶和飛機的污染,受沿海國和船舶(飛機)國雙重管轄;在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傾倒廢物,受沿海國管轄,在公海傾倒廢物為受船舶國管轄;來自國際海底區域的污染,受國際海底管理局管轄。上述各種海洋污染管理工作,都要遵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有關國際法規的精神進行。

在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中國立法已注意到了海洋生態環境與陸地生態環境的差異,除了《環境保護法》外,專門制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並經過修改完善。修改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特別強調了對海洋生態的保護,增加了「海洋生態保護」一章。第一,強調了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沿海各級政府的責任。如要求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第二,規定了一些有效的海洋生態保護制度和措施。如在管理制度方面,規定了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海洋特別保護區制度和新的擴建海水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要求凡具有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和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都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第三,嚴格對破壞海洋生態違法者的制裁措施,不僅規定了單位和個人保護海洋生態的義務,而且對違反規定者規定了具體的制裁措施。[2]《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污染防治也做了規定。如通過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准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准以及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等,加強海洋環境管理,並規定徵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於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等。此外,《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法規都對防治海洋環境污染,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進行了規定。

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另一個重大舉措就是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在海岸帶或海域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是世界各國保護一些特定的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態系統的主要方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計劃將世界各國的一些特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聯系起來統一協調保護行動。海洋自然保護區有多種類型,如海灣、珊瑚礁、島嶼、紅樹林等。保持原始狀態,允許旅遊觀光而不允許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等。通過各種適當的保護措施,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為生物提供安全的生活場所,為人類提供有價值的觀光、科研、教育場所。中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雖然只是部門規章,其法律地位和約束力相對較低,但畢竟表明了中國為完善海洋自然保護區立法而進行的努力。

三、海洋生態法體系

海洋生態系統是由各組成成分(包括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按照一定的物質能量流動規則而相互作用、相互聯系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能完成一定功能的整體。海洋生物資源衰竭不僅與人類過度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的生物成分有關,也與海洋環境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的非生物成分有關,海洋生物資源衰竭與海洋環境污染有內在的聯系,這就是生態系統規律的作用,對其立法保護應充分考慮這種聯系,從整體上遵循海洋生態規律來創設相關法律制度。但是,目前的國際國內立法,包括中國的立法均單方面強調了對海洋某些特定資源的保護和某些污染的防治,不論是對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的單方面保護或是對非生物成分的單方面保護都不全面,更談不上將它們按海洋生態系統規律有機地協調起來了。至於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海洋生態系統也只是對一些特殊的生態系統進行保護,並未涉及從生態系統內部相互作用的規律出發進行海洋生態系統保護這一一般性立法。由於海洋生態法律保護方面立法不充分,許多領域就只好適用保護陸地生態系統的法律法規,這必然帶來諸多問題,如將《自然保護區條例》適用於海洋自然保護區不能滿足復雜艱巨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的特殊需要,《森林法》無法適用於紅樹林生態系統的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法》也難以適應海洋生物及其生態系統變化的需要等。不僅如此,適用法律多樣而混亂,執法主體也眾多,容易發展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表面上有許多法律法規,而實際上又無法可依,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因而真正實現海洋生態法律保護,必須將遵循海洋生態規律落到實處,從海洋生態系統自身的特性出發來構建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生態法體系,創設相關法律制度。

海洋生態系統是一個巨型復雜的大系統,其內部又可按組成成分劃分若乾子系統,每個子系統也由若干組成成分構成,可繼續劃分子系統。如,海洋生態系統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構成,因而海洋生態系統可分為海洋生物子系統和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海洋生物子系統又由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構成,相應劃分為生產者子系統、消費者子系統和分解者子系統;消費者子系統又由魚、蝦、貝等構成,仍可劃分為魚類子系統、蝦類子系統、貝類子系統等……如此不斷劃分下去,最終可將復雜的海洋生態系統層層劃分為若干結構簡單、功能單一的子系統,隨著海洋生態系統科學研究的深入發展,這種按組成成分劃分的子系統仍將延伸下去。這就是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組成成分類型進行的分層,是海洋生態系統層次性特性的體現,形成海洋生態系統的類型層次結構。

當我們將海洋生態系統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時,我們對海洋生態系統層次性的關注不可能象海洋生態系統研究那樣不斷深入而具體到窮盡所有子系統,這個研究過程仍在進行中,我們必須在某個層次上截斷這種分層,這取決於法律自身的發展,並非海洋生態系統的科學研究。法律主要規范人類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行為,遵循海洋生態規律來構建海洋生態法體系時需要正視海洋生態系統的層次性特性,考慮子系統之間的相互關系。對應於海洋生態系統的層次性,需要構建三個層次的海洋生態法體系。第一層次是針對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生態法,是整體性、綜合性的法律。整體性是海洋生態系統的本質特性,整體性揭示各組成成分協調而獲取的整體功能大於各組成成分功能的簡單相加之和,各個組成成分的質和量都需要限制在保證整體功能實現的一定范圍內。對各個組成成分進行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必須充分認識到這一海洋生態規律——整體性發展規律的事實,將相關成分納入法律保護時遵循這一規律。如為保證海洋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魚類成分需要維持在一定水平上以保證對藻類等生物成分的消費,為大型海洋動物提供食物,以及為人類提供可持續捕撈的魚類資源,相關的漁業法就需要禁漁區,禁漁期,限制捕撈漁具等規定。再如為保證海洋生態系統非生物成分為生物成分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向海洋生態系統排放各種污染物需要加以限制,相關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就需設立污染物排放標准等。這一系列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的法律都需要相互協調以保護整個海洋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需要制定綜合性的從整體出發全方位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生態法,以統領海洋資源法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等。

第二層次由四類法律部門組成:一是針對海洋生物子系統的法律保護,主要圍繞人類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物資源而進行立法,可稱為海洋資源法。二是針對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的法律保護,其中某些化學元素是作為海水化學資源而開發、利用、保護的,如Nacl(食鹽),應將其立法納入海洋資源法范疇。保護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是對非生物成分的保護,考慮到人類向海洋排放的各種物質,包括重金屬元素、營養元素、放射性元素、有機物質等可能改變非生物成分的數量及其比例,破壞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而成為污染物質,因而將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的法律統稱為海洋環境保護法。三是針對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護。所有生物成分都是海洋生態系統的某個級別上的子系統,是整個系統物質能量循環中的某一環節,某種生物的缺失都會防礙物質能量循環過程而影響到其上、下環節生物的正常生長發育,進而影響到整個海洋生態系統的功能,也即是說所有生物成分在海洋生態系統中都有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對其科學研究是有價值的也是可能的,但對所有生物成分都制定具體的法律去保護它們,從理論上講是可以的,但考慮到法律價值和成本,實際上卻又是不可行的,因而我們只能對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護採取綜合性立法,即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四是針對一些特殊的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保護。在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中,對某些海洋生物生長、繁衍所必須的生存環境——海洋生境進行保護也是具有重要價值的,連同保護其上的生物成分,為人類保存下原始的海洋生態系統及其自然過程、海洋生物遺傳基因庫等,此類立法可稱之為海洋自然保護區法。

第三層次是有選擇地針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第三層次子系統及其以下子系統的各種具體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進行立法保護。在海洋資源法范疇,如針對魚類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制訂漁業法;石油、天然氣被認為是不可再生的能源,對其堪探、開發、利用、保護、節約,我們都創設了相關的法律制度,如探礦、采礦許可證制度,節能制度等,也可制訂海洋石油天然氣保護法;研究天體之間引力變化,揭示海水潮起潮落的規律並遵循之,創設法律制度開發、利用、保護可再生的潮汐能對緩解能源供需矛盾是有意義的,探討波浪形成進而轉化為能量的機理,遵循其規律創設法律制度來開發、利用、保護可再生的波浪能資源也是可取的,時機成熟時可制訂海洋可再生能源促進法等。在海洋環境保護法范疇,為防止人類輸入海洋生態系統的廢棄物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系統,創設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時就需要針對重金屬污染、化學營養元素污染、人造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油類污染、養殖污染、船舶污染等各種污染行為創設一系列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及相關法律制度。如建設工程、養殖項目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清潔生產制度等法律制度,條件成熟時可分別立法,如船舶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面對海底地震、火山爆發而突然加強波浪、潮汐的強度,產生風暴潮等海水劇烈運動,形成海洋災害,給人類帶來的損失,颶風、台風、風暴等強降雨、大風天氣,強風助浪、波浪洶涌也可演化為風暴潮等海洋災害而造成人類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對這些海洋災害需要進行研究,探尋規律,創設法律制度對其運動進行監測、預測,對其可能造成的損害進行預防,減少對人類造成的損失,時機成熟時可制訂海洋災害防治法等。在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范疇,如針對瀕危物種制訂海洋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等。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法范疇,如針對珊瑚礁及其它海島生境的海島保護法;針對紅樹林生境的紅樹林保護法等。針對穩定性被破壞的海洋生態系統,生態恢復是我們面臨的難題。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重在保護少數海洋生態系統,從生態恢復的角度看僅是自然恢復(海洋生態系統次生演替)。有些破壞是自然恢復難以完成的,這需要根據海洋生態系統的負反饋機制,利用生態恢復技術來達到恢復海洋生態系統的目的。生態恢復強調人類的主動作用,需要法律進行規范,以防止進一步破壞,創設海洋生態系統生態恢復制度,對生態恢復的目標、評價方法、成功標准、相關限制等進行規范。從重建(即去除干擾並使生態系統恢復原有的利用方式)、改良(即改良立地條件以便使原有的生物生存,一般指原有景觀徹底破壞後的恢復)、改進(即對原有的受損系統進行改進,以提高某方面的結構與功能)、修補(即恢復部分受損的結構)、更新(指生態系統發育及更新)、再植(即恢復生態系統的部分結構和功能)[3]等角度出發設計恢復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制度。從恢復技術來看,需要設計恢復海洋生態系統的技術法律規范體系,包括非生物成分的恢復技術,生物成分(包括物種、種群和群落)的恢復技術,海洋生態系統(包括結構和功能)的總體規劃、設計與組裝技術等,並明確相關的技術標准。關於恢復成功的標准,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將海洋生態系統恢復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也需要認真考察恢復成功的標准,將成熟的有益於海洋生態系統持續發展的標准引入法律中,如可考慮從可持續性、不可入侵性(像自然群落一樣能低制入侵)、生產力(與自然群落一樣高)、營養保持力、具有生物間相互作用等方面來確立恢復成功的標准。[3]

以上三個層次的海洋生態法律有機地形成系統的海洋生態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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