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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范

發布時間: 2020-12-14 17:36:12

法規 條例 規章 規定 規范 什麼區別

你好,作為一個復法律制人,我可以幫你。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可以以條例來命名。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一般是較大市以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效力才高。

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部門規章就是一般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規章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望採納

Ⅱ 參考規范、規程、條例

6.1.1 法律法規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

2)《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3年7月);

3)各地(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6.1.2 工程技術規范

1)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規范(DB50/143-2003)

2)工程地質調查規范(1∶2.5萬~1∶5萬)(DZ/T0097-1994)

3)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規范(DZ/T0220-2006)

4)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范(DZ/T0218-2006)

5)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規范(GB/T14158-93)

6)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GB12719-1991)

7)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DZ/T223-2007)

8)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DZ 0245-2004)

9)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DZ/T0219-2006)

10)崩塌、滑坡、泥石流監測規范(DZ/T0221-2006)

11)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設計規范(DZ/T0239-2004)

12)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規范(DZ/T 0222-2006)

13)滑坡、崩塌監測測量規范(DZ/T0227-2004)

14)地下水動態監測規程(DZ/T0133-1994)

15)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6)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7)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8)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19)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

20)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12)

21)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50086-2001)

22)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

23)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2007)

24)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502-2009)

25)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3-83)

26)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

27)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28)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

29)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1)

30)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3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

32)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JGJ146-2004)

33)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T82-99)

34)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工藝規程》(DBJ14-032-2004)

35)岩土錨桿技術規程(CECS22:2005)

6.1.3 有關規劃

1)《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9~2015年)》

2)《山東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3~2020年)》

3)《山東省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2015年)》

4)《濟南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4~2020年)》

Ⅲ 管理辦法,管理條例,細則有什麼區別

1、內容針對的不同。

管理條例,一般針對企業基本行為規范,而且內容比較簡單,工作內容及表現行為容易界定。如勞動紀律、安全管理、日常行為規范、黨、政、工團的組織要求行為約束、廉潔自律等。

管理辦法,一般針對比較復雜的工作和業務活動,制定具體運行規范和規范處理流程。細則是專門對某一管理制度具體如何落實和操作進行更一步明確,是針對具體工作實踐的落實辦法和步驟。

2具體內容性質不同。

條例一般針對較多的工作內容或一種業務的多種情形,制定具體的規范,多為允許和禁止的規定。

辦法一般是為組織某一工作或業務問題提供一種規范的操作流程和具體的解決方案,一般包括、適用范圍、原則、目標、標准、措施、責任人、考核及獎懲等一個完整的管理系統。

細則重點在落實執行,針對性強,是廣泛的制度和原則性規范的本地化、部門化實操步驟。

前兩種形式,重點是建立一種規范和標准,細則是對現有制度的落實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解決辦法和步驟,是對已有管理制度和辦法的補充。

(3)辦法規范擴展閱讀

管理制度

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它具有如下特點: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范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抵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范圍內的普遍適用性。

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Ⅳ 求公司管理辦法細則

公司管理辦法細則大體上可以分為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偏重於工作內容、范圍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細則、行政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側重於規范責任、職權和利益的界限及其關系。

參考範例如下: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發現員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揚長避短,持續改進提高工作績效,將員工工作目標與企業戰略目標以及個人績效相結合,確保員工工作目標與企業目標保持一致;為建立和完善公司人力資源績效考核體系和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員工業績進行客觀、公平、公正地評價,並通過此評價合理地進行價值分配,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考核原則

客觀原則:對被考核者的任何評價都應明確的評價標准,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地反映員工的實際情況,避免因個人和其他主觀因素影響績效考核的結果;

自主原則:各部門可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在一定范圍內制定相應的考核規程和評價標准,形成部門的考核實施細則,部門內所有崗位均有對應的考核指標;

公開原則:各級考核指標(含項目、達到狀態、權重和評價標准)的制定與過程調整,對員工公開;

反饋原則:過程監控結果和考核結果要及時反饋給被考核者本人,肯定成績,指出不足,並提出今後努力改進的方向;

改進原則:考核目的在於監督責任者的職能履行與實施,促進責任者對公司/部門經營目標的有效貫徹與實現,因此在考核中要注重對責任者的自我糾正和改進情況的評價。

第二章 考核體系

第四條:考核對象

Ⅰ類員工:計件工資人員及基層普通員工;

Ⅱ類員工:車間基層管理人員及其他月薪人員;

Ⅲ類員工:辦公管理人員;

第五條:考核方式

考核採取二級考核,一級考核指由總經理對各部門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級與績效系數,二級考核由部門與人力資源部共同考核,確定員工考核等級及績效系數。

第六條:考核內容

考核根據業績、能力、態度三方面提取指標進行考核。

第七條:考核類型

員工績效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2種。

第三章 考核實施

第八條:考核權責

總經理室:負責對各部門月度工作績效及各部門第一負責人進行考核;

各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本部門的考核具體實施,由部門第一負責人對本部門人員進行評分;

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辦法的制定,對績效考核的總體原則、績效考核的方法及績效考核的注意事項進行說明,組織、指導、督促考核的實施過程。

Ⅳ 制度、條例、規定的區別

主要區別

條例是法律性質文件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制發的,規定是對有關工作和事項根據條例做出的具體規定,制度是不同單位機關在內部實行的規章制度。

(5)辦法規范擴展閱讀:

制度

制度用的地方不同,所包含的意義也不同。比如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當是一個企業的制度時,一般是指公司內部人員所要遵守的規章制度。

參考資料:規定-網路條例-網路制度-網路

Ⅵ 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的區別

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2、實施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二、內容不同

1、實施細則:對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2、實施辦法:對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三、特點不同

1、實施細則:

①規范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特點。

②補充性和輔助性

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③操作性強

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准及執行程序,從而使主體規范性文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2、實施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其條款都具體、完整,不抽象籠統。

四、作用不同

1、實施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

2、實施辦法是對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實施的辦法的列舉,是幫助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實施。

五、格式不同

1、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①、標題。幾乎全按「適用范圍 + 實施 + 文種」構成,適用范圍一般多由母體公文標題來充當。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②、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 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范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准、實施措施、執行程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2、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①、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項目內容: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

②、正文。一般由依據、規定、說明這三層意思組成,可分章、分條敘述。辦法中的各條規定,是辦法的主體部分,要將具體內容和措施依次逐條寫清楚。辦法的結尾,一般是交代實施的日期和對實施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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