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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行政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4 16:05:35

㈠ 求法律與人情相悖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調整同一對象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因規定不同的法律後果而產生沖突,應當按照我國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以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判斷和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范。

案情

原告汪新華系第三人寧昌公司的職工,從事塑料塗覆工作。2002年3月23日,汪新華和同事徐勛和在車間上中班,徐勛和在換網時發現汪新華突然躺倒在地上,寧昌公司立即將汪新華送到海螺集團公司總醫院搶救,該醫院診斷為腦出血。後經南京腦科醫院診斷為煙霧病。汪新華多次向被告寧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寧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汪新華申請工傷認定超過1年的受理時效為由,於2005年8月8日作出《關於對汪新華要求工傷認定申請答復的函》,對汪新華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未予受理。汪新華不服該答復函,於2005年9月1日向寧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經寧國市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05]寧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對寧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該答復函予以撤銷,同時判令寧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受理汪新華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宣判後,寧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服該判決,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審理,判決駁回其上訴並維持原判。上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被告寧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6年6月1日作出編號為「寧國認定004020060040」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對原告汪新華工作期間突發腦出血未予認定為工傷。原告汪新華不服該工傷認定結論,於2006年6月7日再次向寧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致本案行政糾紛產生。

裁判

寧國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據此,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先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工傷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該條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相抵觸。由於工傷認定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作為行政法規的工傷保險條例,故本案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原告未先行申請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寧國市人民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汪新華的起訴。

汪新華不服一審判決,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對不服工傷認定結論,依法可資權利救濟的法律程序和途徑應適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具體含義應如何理解、該條規定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是否沖突?以及上述法律規范如因規定不同的法律救濟途徑而產生沖突,人民法院如何選擇應適用的法律規范?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針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職工所在單位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情形,設定了專門的救濟程序,該條與之相關的文字表述內容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對上述條款的規定內容在理解上產生歧義。上訴人汪新華認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以申請行政復議為必經程序。對當事人爭執的該焦點問題,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對於具體法律規范的應用解釋,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對於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語義進行解釋;有專業上的特殊含義的,該含義優先;語義不清楚或者有歧義的,可以根據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則等確定其含義。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從該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內容以及該條上下文的整體結構和表述內容來看,一審法院確定行政復議程序是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符合該條規定的內涵和要義。因而,上訴人汪新華稱其依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既可以向有關單位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與該條規定的內容相悖,依法應不予採納。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法律依據,並可以參照規章。在參照規章時,人民法院應當對規章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判斷,對於合法有效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賦予了當事人不同法律救濟途徑的選擇權,與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內含的復議程序前置的內容明顯抵觸。上訴人稱兩者之間的規定內容不存在「相抵觸」,顯然不能成立。鑒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內容相沖突,兩處法律規范的層級和門類各不相同,分屬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且本案中不存在依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逐級送請有權機關裁決法律規范沖突如何適用法律的情形,因此,一審法院按照我國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適用規則,認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效力低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審查、判斷、選擇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作為本案應適用的法律規范,並由此認定上訴人的起訴未經由行政復議的前置程序,不符合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起訴條件,對上訴人的起訴從程序上裁定予以駁回,對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未進行實體審查,並無不當。上訴人汪新華關於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未經法定程序被廢除或修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即應當適用的上訴意見,與我國行政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徑行審查規章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並決定是否參照適用規章的規定內容不相符,故其上述意見和理由,二審法院不予採信。

[2005]寧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解決的行政爭議的性質為不服被上訴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而本案糾紛的性質為不服被上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該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爭議,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賦予了當事人不同的法律救濟程序和途徑,對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當事人不以行政復議程序為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既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前案一審法院立案受理並作出實體判決並不能當然成為上訴人據以認為本案一審法院裁定違法的合法根據,上訴人稱一審法院同種類型的案件未作出同一處理的意見,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宣城中院認為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案案號為[2006]宣中行終字第30號)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含江

㈡ 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區別在哪

每年都會大批人備考事業單位和公務員考生,大多數只知道公務員要比事業單位在福利待遇方面要好,但兩者之間具體的差別不是和了解,以至於盲目或者全部報考,限制了自己的優勢也在備考當中缺乏側重點,以至於發揮不理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首先一定要了解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兩者在考試、待遇、以及工作性質之間的差別才能更明確的選擇到底是考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下面,小編帶你飛。
一、組織招考部門的差別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而事業單位考試又稱事業編制考試,這項工作由各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委託省、級和地級市的人事廳局所屬人事考試中心組織舉行。
二、考試內容方面的差別
公務員考試分為公共科目筆試和面試。而事業單位雖說一般都有筆試和面試,但少數地區只考筆試。 公務員的考試內容的難度比事業單位較大一些,公務員筆試內容一般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而事業單位筆試內容要就崗位而言,教育類筆試考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育法律法規等。衛生類考醫療衛生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等。綜合類崗位考公共基礎知識和職業能力測驗。
三、日常工作性質的差別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而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四、薪資發放方面的差別
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而 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事業單位的工資形式有三種:全額國家財政撥款,差額的,國家只管編制和政策的。
五、保險福利的方面差別
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
目前在事業單位、公務員改革的大背景下,兩者在福利待遇方面將會在之間縮小差距。但目前來說兩者仍是就業首選。

㈢ 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1.法律規定電子合同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專合同書屬、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可以採用網上訂立的形式,至於合同生效與否是又一方面的問題,它與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因素密切相關。

2.法律規定電子合同要素

根據已有相關法律《電子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放心簽電子合同管理

㈣ 請問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嗎它與發票的區別是什麼

收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借款時一定要打借條,不能用收條來代替。

收據與發票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定義不同:收據是資金流交割的憑據,同納稅不直接相關。發票是業務流交割的憑據,同納稅直接相關。

2.會計記錄不同: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往來款項,收據所收支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而發票不但是收支款項的憑證,而且憑發票所收支的款項可以做為成本、費用或收入,也就是說發票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

3.憑據不同: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可以作為報銷的憑證,列入成本費用;而收據是收付款憑證,僅僅能夠證明發生的現金關系,而無法列入成本費用。

(4)典型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案例:

黃某向何甲、何乙和盧某供應乳膠,並於2006年12月11日向黃某出具欠條一張,確認欠黃某貨款63590元。此後,黃某又向何甲、何乙和盧某供應了價值4900元的乳膠,兩筆貨款共計68490元。

何甲、何乙和盧某對欠條真實性及其又收取黃某價值4900元乳膠的事實均予確認,但辯稱欠條是在2006年12月11日上午出具,當天下午三人即清償了30890元,並提交了由黃某出具的收據一份。該收據載明黃某已收取貨款30890元,出具時間與欠條形成時間為同一天。

黃某對收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稱該筆款項系其與何甲、何乙和盧某另外一筆貨物交易的貨款,當天上午,其收取了該筆貨款並出具了收據。當天下午,雙方經結算,何甲、何乙和盧某在清償30890元貨款後仍欠63590元。何甲、何乙和盧某出具的欠條即屬對該欠款金額的確認。

一審判決:何甲、何乙和盧某應向黃某清償欠條上載明的欠款金額63590元及其新收的貨物價款4900元,合計68490元。何甲、何乙和盧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何甲、何乙和盧某辯稱其已部分清償欠條所載欠款金額,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其不能舉證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㈤ 行政強制的種類有哪些

(一)、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

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

(二)、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三)、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5)典型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全文)規定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㈥ 車輛在不過戶的情況下,在司法公證處做公證,是否具有有效法律效力

分析如下:

1、車輛不過戶,做公證也是公證買賣合同,這樣只有債權的法律效力,沒有物權效力。

2、車輛必須轉移佔有,才發生物權效力。賣方交付車輛,買方才取得所有權。即使不公證,買賣合同只要合法成立的,一樣有法律效力。公證買賣合同沒有多大的保障。如果賣方堅持不過戶,買方只能去法院起訴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3、不辦過戶登記最大的風險是不能防範賣方再賣給其他人。不過戶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其他人可以善意取得。拿到車不過戶,會產生很多麻煩,比如保險理賠之類的,還有無法年檢,無法買賣。建議盡早辦理過戶手續。

(6)典型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

⑤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准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採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㈦ 懷孕期間被辭退,公司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懷孕期間被辭退,公司需要按照解除合同一般賠償金的雙倍來進行賠償,解除合同的一半賠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典型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㈧ 建設工程措施費包括哪些項目規費包括哪些

建設工程措施費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二次搬運費、夜間施工費、大型設備進出場費、冬雨季施工費、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費、已完工程設備保護費、施工降水排水費、腳手架費。

規費包括:定額測定費,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障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

(8)典型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規費,是指政府機關在為特定人履行了一定行為或者在特定人要求使用公有物時,依法向其徵收的行政手續費。例如企業登記機關收取的登記費、年檢費、登記證書費、査閱登記簿費、抄錄登記簿費等均屬之。

大陸法各國的有關法律多對規費的種類和標准設有具體的規定。中國目前的法律中未使用規費概念,但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規中有類似的規定。

種類

(1)工程排污費:是指施工現場按規定繳納的工程排污費。在最新出版的《河北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中已經將工程排污費列入了企業管理費。

(2)社會保險費:

①養老保險費:是指企業按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②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③醫療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④生育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⑤工傷保險費(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工程意外傷害所繳納的費用。

(3)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㈨ 如果掛靠經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掛靠經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

1、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9)典型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以掛靠形式進行運輸經營,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多的弊端:

一是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使國家通過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形式加強安全管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被掛靠企業有經營之名而無經營之實,疏於對駕駛人員的培訓、疏於對機動車運行安全的管理,極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隱患,對於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較大的風險。

三是掛靠經營方式下,掛靠人的資力往往比較薄弱,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難以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引發諸多社會矛盾。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㈩ 公務員編制和事業編制有什麼區別

首先:事業單位是單位類型的稱呼,公務員是職業的稱呼,概念就不一樣

其次:事業單位也有公務員,簡稱參公,通過公務員考試考進去的享受和公務員同等待遇,一些地方政策存在差距,但將來的趨勢是參公=公務員。

最後:事業編制的獲得比公務員容易很多是現實~

事業編制里,有工勤人員,有自收自支,有全額撥款,有參公(公務員)

PS:現在事業編和公務員凡進必考,都有一定競爭,只有真正通過考試考進去的,才算機關單位正式人員。

拓展資料:

無編制公務員也稱聘任制公務員,是指機關與擬聘人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任命的公務員。

其特點是:合同管理、平等協商、任期明確。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實行聘任制的是機關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

「無編制公務員」是公務員管理機制的一種創新,也是北京市首次面向全國招聘的一個新舉措,是國家加強公務員管理的重要舉措,是打破公務員「鐵飯碗」機制的有效途徑之一,是激發公務員工作活力的「鰻魚效應」的鰻魚。

「無編制公務員」是公務員管理機制的一種創新,也是北京市首次面向全國招聘的一個新舉措,是國家加強公務員管理的重要舉措,是打破公務員「鐵飯碗」機制的有效途徑之一,是激發公務員工作活力的「鰻魚效應」的鰻魚。「無編制公務員」在聘任合同期限、試用期、績效考核、解聘、年薪等諸方面都有別於現任公務員。

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事業編制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全額編制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基本待遇與公務員一致,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城管、學校等。

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自籌自支事業編制,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賓館、培訓中心、設計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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