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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執法規范

發布時間: 2020-12-14 14:30:03

1.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工作規范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6〕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1]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關於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對於規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切實落實有關工作要求,充分配備相關儀器設備,加強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和執法安全水平。
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公 安 部
2016年6月14日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活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是指公安機關利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視音頻同步記錄,並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單警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
第四條 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負責本部門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以及有關設備、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活動進行督察;法制部門負責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范圍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管理、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警務保障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升級和使用培訓;科信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記 錄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許可權調閱、復制本部門採集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批准;調閱、復制其他部門採集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採集資料的部門負責人批准。
紀委、警務督察、法制、信訪等部門因案件審核、執法監督、核查信訪投訴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採集資料的部門提供有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因對社會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機關以外的部門提供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於內容復雜、敏感,易引發社會爭議的,應當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按照視聽資料審查與認定的有關要求,製作文字說明材料,註明製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並將其復制為光碟後附卷。
第十六條 調閱、復制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由管理員統一辦理。管理員應當詳細登記調閱人、復制人、審批人、時間、事由等事項。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以下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抽查,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
(一)對規定事項是否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二)對執法過程是否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
(三)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況。
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管理情況,以及對民警使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培訓、檢查、考核情況,應當記入單位或者民警執法檔案。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對應當進行現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影響案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
(三)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部門備案。

2. 公安部明確多種執法規范細則 遇醉酒人員肇事民警該怎麼處置

公安部20145月23京召公安機關警務輔助員管理工作座談總結交流公安機關經驗做深入版析前存問權題原研究探討規范警務輔助員管理思路措施公安部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夏崇源席議並講 議指警務輔助員公安機關支或缺重要力量公安機關破解任務繁重與警力緊張矛盾現實選擇協助民警維護社治安、打擊違犯罪、展行政管理服務民群眾面發揮重要作用目前警務輔助員律位、職責許可權、教育培訓、待遇保障缺乏統規范律規定政策依據;些警務輔助員管理夠規范警務輔助員素質待提高述問題必須統思想認識採取力措施痛決予解決 議強調要充運用治思維、藉助治式、依靠律手段深入總結基層實踐經驗、借鑒(境)外相關做基礎立足我情公安工作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制度設計進步明確律位、釐清崗位職責、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職業保障逐步推警務輔助員管理工作走制度化、規范化、治化軌道

3. 如何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方案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近年來,公安機關通過不斷完善辦案機制、強化執法監督等有力舉措,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顯著提升,人民群眾滿意率不斷提高。但是,人民群眾對公安執法也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寄予了更大期望。
當前公安執法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一)執法效能尚不高;(二)執法程序還不夠規范;(三)執法手段仍顯簡單;(四)裁定執行力度不強等問題,無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安機關公信力。
一、影響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規章制度還不完善。隨著改革開放進程不斷加快,各類新情況、新問題、新任務不斷涌現,公安執法工作面臨的社會形勢日趨復雜,一些法律法規的滯後性更加凸顯。而且,由於不同規章制度出台的時間不同、背景不同,一些規定內容之間出現了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的現象,致使民警在執法時無所適從。
(二)民警素質有待提高。一些民警知識結構陳舊,對新修訂、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了解不深、掌握不及時。少數基層單位大局意識不強,過於本本主義、教條主義,在執法過程中較少考慮特定的社會背景和具體情況,影響了執法的社會效果。
(三)監督體系不夠健全。從監督過程上看,過程性監督體系還未完全形成,全程性動態執法監督平台仍在建設之中。從監督機制上看,執法監督機制還不健全,使得某些執法環節成為「監督空白」,容易導致權力失控。從監督手段上看,依然依賴案卷查閱、嫌疑人提審等傳統手段,在線監督、遠程監控等現代科技手段的運用尚不成熟,科技強警的優勢作用有待進一步挖掘。
(四)執法保障仍需加強。當前公安法制專業人才還比較缺乏,優秀法律人才脫穎而出的上升通道還不夠暢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養人才的用人機制還不健全。執法裝備與實戰需要相比仍然相對滯後,經費不足依然是制約公安發展的重要瓶頸。
(五)執法環境有待改善。暴力抗法時有發生,給公安民警執法心理造成沖擊,導致少數民警執法時縮手縮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辦案質量。
二、有效推進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路徑分析:
對症下葯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要從完善規章制度、強化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深入推進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加強公安機關法治文化建設,強化公安隊伍的法律信念和法治精神,做到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義在心中,讓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真正潛移默化地滲透進民警心底、融會於民警心靈、指導於民警行為,不斷增強民警自覺抵制各種誘惑的能力,有效提升民警公正嚴格規范執法的水平。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接處警、現場取證、強制措施等每個執法環節上加以規范,切實為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提供更加堅實的制度保障。
(三)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尤其要加快推進執法信息的採集、存儲、傳遞和辦理,實現法律文書網上製作、網上傳遞、網上審批,積極推進執法監督系統建設,探索網上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健全執法考評機制,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現的突出問題狠抓督促整改,有力推進公安執法質量的不斷提升。
(四)完善辦案機制,強化執法保障。轉變傳統執法模式,徹底擺脫「重審輕查」、「重口供輕證據」等思想影響,徹底杜絕採用刑訊逼供、精神折磨等非法方法獲取口供。強化辦案保障,加大投入,為執勤民警配備執法必需設備,全面落實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堅決確保執法安全。強化執法維權,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堅決維護民警合法權益,遏制襲警案高發態勢,消除惡劣社會影響,切實恢復民警公正嚴格執法的信心。
(五)加強教育培訓,提高綜合素質。及時更新民警知識結構,不斷提高隊伍執勤執法能力。積極推行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全面推行執法資格等級管理制度,大力推行主辦民警制,有效提高民警學法用法的積極性,督促民警主動開展法律學習,努力培養一批執法辦案的行家能手。緊緊圍繞公安實戰,主動加強對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的分析研究,特別是對群眾反映強烈、基層感到困難、處理較為復雜的突出違法犯罪問題,適時為基層提供業務指導,提前介入指導辦案。

4. 中國人民公安民警常用規范用語

以交通警察的規范用語為例:

1、交通警察處置事故現場時遇有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的:

你好,我們正在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為了便於我們工作和保護你自身安全,請配合我們的工作,立即離開事故現場到安全和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謝謝合作。

2、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發現有人員受傷需要救助的:

你傷在哪裡?傷情怎麼樣?是否已通知人員救助?如未通知,我們馬上聯系救護人員到達現場,請耐心等待。

3、事故現場有受傷人員卡在車內等情況的:

根據你現在的情況需要專業救援,否則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我們已經通知專業救援機構和人員,他們會盡快趕來,請不要著急,我們會和你一起等待。

4、事故現場有死者家屬在場的:

我們對你親人發生的不幸深表同情,請節哀。我們已將(或者准備將)遺體送往××殯儀館(醫院、法醫鑒定中心)安放。你需要什麼幫助,我們會盡力提供。

5、親屬到現場尋找事故傷者或者死者的:事故傷者(或者逝者)已被送往××醫院(殯儀館、法醫鑒定中心),請問你的親屬姓名?有何特徵?你與他(她)是什麼關系?請留下聯系方式並前往××醫院(殯儀館、法醫鑒定中心)進行確認。

如果確認是你的親屬請立即與我們聯系,這是我的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6、在事故現場對當事人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的:

我們將對你進行酒精呼氣測試,請配合。這是你的酒精呼氣測試結果,如無異議請在測試單上簽名。

7、當事人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的:如你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我們將依法對你進行抽血檢驗。

8、當事人拒絕配合抽血的:如你拒絕配合抽血檢驗,我們將依法對你使用約束性警械。

9、在場的死者家屬拒絕或者阻攔清運屍體的:為了尊重逝者,保護你們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需要將遺體存放到指定地點以備調查,相關事宜我們會及時通知你,請配合我們的工作。

10、當事人拒絕在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上簽名的: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是對現場的客觀記錄,是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請確認並簽名。如果你拒絕簽名,我們將記錄在案。

11、現場需要扣留事故車輛的:事故現場已勘查完畢,因收集證據需要,我們將依法扣留你的車輛,請在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我們將把你的車輛扣留至××停車場,請對車上物品進行檢查並帶走,無法帶走的,我們將拍照和登記保管。

車輛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會及時通知你自行處理。車輛扣留期間的停車費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12、因扣留事故車輛或者車輛損壞無法行駛,急需轉運乘客的:

你的車輛依法需要扣留(或者無法移動),請盡快聯系轉運車輛轉運乘客。如果你無法自行聯系轉運單位或者車輛不能及時到來,我們將為你提供備選轉運單位,請確認具體轉運單位和收費標准。

否則,我們將指定轉運單位車輛代為轉運乘客,所產生的費用將納入事故損失。

13、在高速公路需要清理、拖移事故車輛的:

你的車輛無法移動,已經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我們將按照規定通知高速公路專職救援單位將事故車輛清理、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或者你的車輛無法移動,目前尚未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通行,我們將按照規定通知高速公路專職救援單位將事故車輛清理、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你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清理、拖移車輛)。

14、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需要清理、拖移事故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具備清障條件的:你的車輛無法移動,已經影響了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請盡快自行聯系救援單位將車輛清理、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15、當事人無法自行及時清理、拖移事故車輛的:

你的車輛已經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如果你無法自行聯系救援單位或者不能及時清理、拖移車輛,我們將為你提供備選清障救援單位,請確認具體清障救援單位和收費標准。否則我們將指定清障救援單位代為將車輛移至不妨礙安全和交通的地點。

16、當事人對事故車輛清障救援費用產生異議的:如果你對清障救援費用有異議,可以向物價管理部門投訴和反映。

17、需要扣押與事故有關物品的:因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證據需要,將依法扣押××物品,我們會登記並妥善保管,調查完畢後會及時發還。這是扣押清單,請簽名確認。如果你拒絕簽名,我們將記錄在案。

18、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後需告知當事人接受調查的:現場已經勘查完畢,請於××時間帶齊××材料或者物品到××地點、××單位找辦案人員××處理,聯系電話是××。

5. 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范

人民警察法第20條規定是人民警察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人民警察必須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等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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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6. 監獄警察如何規范執法

監獄警察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不同於一般我們生活中接觸到的其他如派出所警察、交警、刑事警察等。警察只是一個職業總稱:比如武警也是警察,武裝警察,但實行軍隊與公安部雙重管理,而一般人通常認為他們就是士兵,這是不全面的。而一般我們生活中最常遇見的交警、片警之類的正式的名稱叫「公安」,率屬於我國公安部。你可以看他們的臂章,監獄警察的臂章上有「司法」兩個字,公安則寫有「公安」。所以必須區分,不要把所有的好或者壞都簡單的扣到所有警察頭上。
針對近來羈押場所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屢屢發生,司法部、公安部等都制訂了一系列制度規則。應該說如果落實到位的話,能夠有效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但目前也存在部分制度無可行性的特點,比如,有學者建議要在整個看守所監舍內建立無死角的全程錄音錄像,在這一點上,一些大城市還可能有相應的條件,但一些不發達地區因為經濟因素,很難做到。而且,我認為與其靠機器管人,不如追本溯源,追查制度上的誘因。對於一個監獄、一個看守警察來說,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發生非正常死亡,對當事人是個悲劇,對看守警察也是非常巨大的壓力。這種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情況,卻屢屢發生,應該追查體制背後的因素。這一點牽涉的面廣,涉及的利益比較復雜,不可能馬上改變。但相信會逐步逐步得到改善。

7. 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心得體會

內容預覽:隨著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法律越來越成為社會有序活動的專重要規范和屬有力保障。作為推動民主法治進程的公安機關,本身就是法律的實施執行機構,不僅要帶頭學法、自覺守法,更要正確用法、規范執法。一、抓住觀念更新這個先導,用正確的理念引導執法規范觀念是行動的先導和指南,決定是行動的方向。為此,該局始終把觀念更新放在規范執法的首要位置,組織民警開展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活動,認真進行思想解放大討論、紀律作風整頓,不斷糾正民警在思想觀念上的偏差和誤區。通過持續不斷地思想教育,全體民警充分認識到,公安機關的基本活動是執法活動,公安民警的基本行為是執法行為,規范執法不僅是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長遠發展的基礎工程……

8.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8)公安民警執法規范擴展閱讀

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

1、從加強源頭防控、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對執法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一是嚴格源頭防控。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序,實現接報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流轉,落實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深化法制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一線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配備的法制員的作用,負責對案件質量審核把關,建立起保障執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

2、二是嚴格過程監督。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重點執法環節統一審核,在審查起訴環節統一與檢察機關對接,這項工作已經在部分地方試點,效果已初步顯現,下步將進一步探索、完善。

3、藉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網上辦案,並著力打造覆蓋接處警、現場執法到案件終結的整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機制,實現執法辦案全流程同步記錄、實時監督;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執法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三是嚴格責任追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對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督察機制,對違反制度規定的人、對觸碰「高壓線」的事,一經查實,堅決嚴肅查處。

9.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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