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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14 11:30:31

A. 不論是行政審批改革還是內部管理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推動簡政放權的直接關系。
《法治藍皮書》指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推動簡政放權的最直接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法治藍皮書》提出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政審批事項削減不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唯一考核指標。
行政審批事項不削減、不清理不行,但「行政審批事項最少」不是考核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敗的最優指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既要把政府不該管、管不好的事項還給市場和社會,也要注意優化審批流程,降低辦事成本。
2、防止缺乏配套措施影響改革推進。
隨著行政審批事項自上而下進行層層取消、下放、轉移,大量事務會推向市場、社會乃至基層政府,但在法律修改遲緩、社會組織培育滯後、公眾依賴政府包打天下的慣性思維猶存、基層政府管理力量薄弱、政府監管手段落後、矛盾糾紛的司法救濟渠道還不暢等問題沒有有效解決的情況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很可能遭遇到阻力。
3、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回潮、再清理、再回潮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怪圈,如何走出這個怪圈是決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敗的關鍵之一。
藍皮書還指出,政府職能整合仍需加大力度。雖然政府機構改革不斷深化,不少部門進行了職能調整,但多頭管理的問題仍然普遍存在,容易出現誰都管、誰都不管、誰都管不了的尷尬局面。如何實現政府職能的無縫銜接、高效運轉,仍是政府機構改革的重點問題。

B. 分析政府為什麼要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今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對省級以下機關可以實施的,必須按照方便申請人、便於監管的原則,下放管理層級。按照國務院要求,中央各部門近期要對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集中清理,下決心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這實際上可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開始。
自2001年10月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以來,尤其是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來,各級政府圍繞著整合行政審批資源、減少行政審批項目、改進行政審批方式、簡化和規范審批程序等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創新,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於我國現行行政管理實行的是雙層管理、分權體制,一個職能部門既受同級政府部門的管理,也受上級職能部門的指導與管理;政府職能分配到各部門,各部門職能又分配到各處(科)室。權力過於分散導致前一段時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盡如人意。由於機制原因,加之沒有相應法規作支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效能也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行政審批項目過多、程序過繁的問題尚未得到有效的清理和規范;一些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項目沒有做到能進則進、一門受理、隔離審批、限時辦結,體外循環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作為政府,存在著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系還沒有理順的問題,還存在著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運行特點,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國務院才及時決定要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北京大學法學院湛中樂)

C. 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怎樣建立

一、進一步提高對完善行政審批和許可配套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行政審批和許可體制改革是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各級各部門以提高效率為目的,以制度建設為保障,以電子政務為手段,在審批和許可程序化、服務優質化、管理規范化等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和探索。但是,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需要相比,行政審批和許可存在著流程十分復雜,部門之間協同性較差,操作程序不夠規范,審批和許可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企業和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為此,要進一步加大行政審批和許可配套制度的改革力度,加強配套制度建設,規范服務程序,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有效解決審批存在的項目繁多、程序紊亂、行為不公、監管乏力等問題,使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推進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管理流程改革,要按照現代公共行政管理的要求,推動行政審批和許可方式由「部門管理」向「項目管理」、由「串聯審批」向「並聯審批」、由「數量監督」向「時效監督」的轉變,創新政府管理模式,再造行政審批和許可流程。

二、全面清理涉及行政審批和許可的前置條件、收費標准、中介服務,進一步優化行政服務

各地、各部門要對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審查的項目進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前置條件,重新列出前置項目清單。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部門自行設置的前置條件一律取消。對需要提供申請報告或申請材料的,盡量簡化為表格;對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應對要求提供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二)清理需由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項目。各審批和許可事項,凡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中介環節的,要列出法定依據並予以公示。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堅決杜絕行政審批機關指定中介機構強制服務,嚴肅查處中介機構與行政審批機關明脫暗不脫的問題。

(三)清理收費項目。各部門在清理行政審批和許可項目的基礎上,對收費依據、收費標准、費用減免的標准及減免的審批程序重新明確,通過各種媒體公示,並在政府網站上公開。

(四)清理審批事項的承諾時限。按照簡化辦事程序、壓縮審批時間、提高辦事效率的原則,各部門要在法定的時限內,縮短行政審批和許可時間,並向社會公開承諾。

三、依法優化行政審批流程,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一)整合內設科室職能,推進審批與監管職能適度分離。各部門要適當調整科室和人員分工,將審批、監管、服務適度分離,建立「一個窗口對外、一個科室負責」的制度。審批和許可事項發生頻繁的重點責任科室,應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其他部門的主要審批人員應進中心,後續科室主要從事管理、監督和服務,切實改變以往以批代管、自批自管、只批不管的狀況。市編辦要加強對各部門整合內設科室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積極推進各部門內設科室的整合工作,使機構設置更為科學、合理。

(二)簡化流程,減少環節。各部門內部審批流程必須去繁就簡。除需集體研究、專家論證的事項外,推行窗口受理一審一核制,把原來的「窗口受理、逐級審查、領導核准」等幾個環節簡化為「審查、核准」兩個環節,按照流程最短、程序最簡的方式流轉。

(三)充分授權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確保審批運作有序高效。各部門要將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許可權以書面形式授權給窗口負責人,明確窗口負責人在即辦件、補辦件、退回件、下級上報件方面的審批決定權,在承諾件、聯辦件、報批件方面的預審處置權,在急需辦理的特殊事項方面的特別處置權。堅決杜絕窗口不辦事、服務對象兩頭跑的現象。各部門主要領導要把主要精力從具體的審批、簽字事務中轉向加強監督管理和制度建設、履行領導責任上來。

(四)建立和完善聯合辦理制度,提高審辦件流轉效率。要進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審批和許可項目的聯合辦理制度,對投資項目審批、企業設立審批等跨部門的審批事項,相關窗口單位要按照《荊門市行政服務中心重大事項聯審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積極配合中心做好聯合辦理件的聯審和聯合踏勘工作。對涉及多部門的審批環節,若前面環節非後面環節必要前提的,改串聯審批為並聯審批,實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對程序復雜的審批項目,分成幾個平台,明確每個平台牽頭責任單位和協辦單位職責,實行分階段審批。各部門要對審批鏈條進行全程審視,涉及審批的各個環節,包括初審、現場踏勘、領導簽批、辦文、制證等各個流程都要重新研究,能減則減,能並則並,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

四、加強配套制度建設,促進依法行政

各部門要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行政審批和許可的各個過程、各個環節,都要建立和完善有關配套制度,以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健全行政審批和許可的公示、公開制度。這是貫穿整個行政審批和許可實施過程的一項重要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1、行政審批和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

2、行政機關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受理行政審批和許可申請的,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公布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網上告知、通知受理或不受理等規定;

3、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和許可的,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審批和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4、行政審批許可決定公開;

5、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公開;

6、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和解釋。

(二)完善行政審批和許可聽證制度。依法舉行審批和許可聽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執行聽證制度,依法確定聽證的行政審批和許可事項范圍,依法確定並適時調整聽證的參加人員,制定聽證規則,規范聽證記錄,完善聽證制度,提高聽證質量。

(三)明確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有關制度。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實施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的具體工作制度。依法確定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確定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資質,應當舉行國家考試、考核的事項;依法確定應當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目錄。對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資質的考核,應當事先公示取得特定資格、資質應具備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等考核標准。對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實施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明確送檢方式和其他要求。

(四)制定和完善行政審批和許可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許可法》就強化監督、嚴格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制度,行政機關對被審批人和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行政機關受理、處理個人和組織有關行政審批和許可舉報投訴的制度,行政審批和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等。監察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對違規設立前置條件,擅自提高收費標准以及行政效能低下等行政行為的監督管理規定,及時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切實加強領導,確保收到實效

各級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配套制度建設和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認真研究和部署,督促抓好落實。

(一)設立行政審批和許可配套制度建設工作專班。專班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市行政服務管委會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人參加,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辦。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專班,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各縣、市、區行政審批和許可配套制度建設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二)方案上報。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10月25日前將審批和許可項目的清理資料、行政審批和許可的配套制度及審批流程改革方案向市政府寫出專題報告。審批流程改革方案必須包括審批科室設置(或審批職能剝離)情況、領導分工調整情況、簡化內部審批流程情況、授權方式及層次、審批鏈條進中心運作辦法、相關配套服務措施等。

(三)審查驗收及流程公示。工作專班要在11月初對各部門上報的清理資料逐項進行審查驗收。經市政府審定後的行政審批和許可的事項、依據、前置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准及減免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均應製做成行政審批和許可服務指南,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政府門戶網站、《荊門日報》上予以公示。

D. 對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有何意見,建議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發展環境,全面加快本地區振興發展,根據中央、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簡政放權
(一)最大限度向市場、社會、基層放權。堅持市場化改革導向,切實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過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自擔風險、自行調節的事項,堅決放權市場;凡是可由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堅決轉移給社會組織;凡是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以及涉及公民個人的審批事項,一律下放到縣(市、區)審批。進一步理順市、區管理體制機制,賦予區一級更大的管理許可權;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試點,對龍南等具備條件的縣賦予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對國家級重點鎮和省級百強中心鎮、市級示範鎮賦予部分縣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推進擴權強縣、擴權強鎮。
(二)接住管好上級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對上級決定取消的審批事項,市、縣兩級在上級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審批。對上級下放的審批項目,由市、縣審改辦牽頭及時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市、縣各承接部門要加強與上級部門的溝通聯系,自上級下放決定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承接工作,向社會公布項目審批條件、流程和承諾辦理時限,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並在1個月內將項目承接落實和運行情況書面報告市、縣審改辦。對市政府下放給縣級政府的行政審批項目,市直、駐市有關單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下放項目的審批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及執法規范等事項通知縣(市、區)承接部門,並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三)堅決清理精簡審批事項。按照依法合理、應減盡減、分類研究、區別處理的原則,由審改辦牽頭組織,今年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能委託的委託、能轉變管理方式的轉變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託、轉變管理方式等審批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將凡是能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放開、放到位,充分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
1.取消:國務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利用「紅頭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及按照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長期未實際實施,取消後不影響社會管理的。
2.下放:國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確不可以下放的;在經濟管理許可權內能夠簡政放權、提高效率的;能夠方便基層群眾辦事的;辦件量特別大的。
3.委託:暫時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授權委託審批的事項外,可通過授權委託方式向基層延伸服務。
4.轉變管理方式:暫時不能取消、下放或委託的,按國務院、省政府的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調整為轉變管理方式。
(四)大幅減少前置審批條件。全面清理前置審批條件,取消沒有法定依據、自行設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和重復性的前置預審,最大限度減少預審和前置審批環節。可以採用事後監管或間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不設前置審批條件。市縣兩級政府應編制前置審批條件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機構出具檢測、鑒定、認證、評估報告或意見書等作為前置審批條件的,必須列入目錄。
(五)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積極通過政府采購、委託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
二、創新審批機制
(六)加快推進「網上審批」。提前謀劃,加快推進包括網上辦事大廳、業務辦理系統、並聯審批系統、服務支撐系統、效能監察平台等內容的網上審批系統建設,確保如期完成建設任務並投入運行。在新的網上審批系統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礎設施、審批系統和應用平台,對各縣(市、區)和市直(駐市)部門現有服務資源和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整合,實現市、縣兩級行政服務中心、對口部門網上審批系統縱向相聯,部門網上業務審批系統與同級行政服務中心網上審批系統橫向互通,並將全市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納入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全程跟蹤監察。
(七)建立「受理、審批、監管」三分離工作機制。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受理。除省統一運作或涉及保密事項等特殊情況可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事項外,其他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按應進必進的要求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各審批部門原則上應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統一收件受理行政審批事項,將受理信息即時錄入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審批事項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或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違規論處;事後錄入受理信息的,視為違規操作,予以問責。規范行政審批內設機構設置。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及以上且內設機構限額尚有空額的部門,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以下,或部門內設機構限額已滿的部門,指定某一業務科(股)室掛牌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各審批部門將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專業技術性特別強的除外)集中到一個科(股)室負責,一名領導分管,成建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對辦件量小的審批部門,可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由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設立綜合窗口統一受理,再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分發至相關審批部門辦理。各審批部門原承擔審批職能的業務科(股)室不再承擔審批職能,專司批後監管工作。
(八)創新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機構和服務事項,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切斷權力依附和利益輸送關系,實現中介活動與行政職能分離。仍在承擔中介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逐步實行職能剝離、管理脫鉤或改為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打破中介服務壟斷,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或借備案管理等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的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前置服務,不得委託中介服務機構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中介配套服務區,引導各類中介服務機構進駐並設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務超市。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建立統一的中介機構信用平台,公開中介服務機構基本信息、服務項目、承諾期限、收費標准及依據。嚴禁掛靠、租賃、出借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等行為。建立中介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管理機制,根據企業和群眾滿意度、投訴率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情況向社會公示;對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九)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各審批部門要按照「時間短、流程優、服務好」的要求,參照深圳等發達地區的審批流程,創新、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減少審批層級和環節,對將一個審批事項拆分為多個環節或步驟實施審批的,一律合並。進一步減少申報材料,取消沒有法律依據、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項和同一審批鏈上重復提交的材料。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不需集體討論、專家論證、上報省和國家的事項,實行「一審一核」;備案、年檢事項以及審批條件、申報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現場勘察的事項及其他能夠即時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在服務窗口即時辦結;凡是部門職權范圍內應該決定的事項,不得以提交上級領導會議決定等為由延長辦理時限。
(十)推行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並聯審批」窗口,統一負責「並聯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受理、協調、督辦等工作。「並聯審批」窗口受理申請後,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牽頭主辦部門,並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分轉給主辦、協辦部門同步辦理,實行封閉運行、協同辦理、全程監管。制定《重點項目並聯審批工作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重點項目聯合踏勘、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制度,探索技術性審查和行政審批相分離的審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並行辦理、結果互認、提前介入」的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
三、大膽先行先試
(十一)開展開發園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選擇1-2個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工業園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把規劃參數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企業登記等審批許可權以及縣(市、區)的其他審批許可權下放給園區,實行「園內事園內辦結」。推進園區行政管理創新,以一定區域為單位,統一辦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響評價、礦產壓覆、文物保護等前置審批,為園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十二)開展行政審批標准化建設試點。選擇若干項業務量較大、與公眾聯系緊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審批事項,開展行政審批標准化試點。按照「審批條件法定、審批環節精簡、審批時限縮短、申請材料精細」原則,建立行政審批服務標准,規范試點事項運作要素,推進審批事項名稱、審批依據、受理條件、申報材料、審批程序、辦理時限、收費標准等要素標准化,統一標准實施審批。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對全市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標准化審批。
四、健全審批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市、縣要按照依法設定、科學分類、統一規范、動態管理和信息公開的原則,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在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設置、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行審批事項適時調整動態管理和審批事項編碼目錄管理。在調整變動行政審批事項時,要同步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除涉及國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要在政府網站和部門網站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編碼、審批部門、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對象、所需材料、審批流程、承諾時限、收費標准及依據等。
(十四)推行行政權責清單管理制度。各審批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部門「三定」方案,認真梳理本部門的職權、職責,科學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實行「兩單合一」並向社會公開,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完善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公開運行機制,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
(十五)完善電子監察制度。結合網上審批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市、縣兩級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聯網。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信息服務功能,對行政審批項目從受理到辦結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實時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預警超過審批時限的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網上舉報投訴系統,健全行政審批網上投訴受理、處理和結果公開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堅持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加強、權力下放與能力建設同步推進,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對取消的審批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內容和要求,加強後續監管,完善監測體系,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保留的審批事項,通過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抽樣檢查等方式,加強批後監管。對下放管理層級、轉變管理方式、委託實施的事項,要加強服務指導,避免管理脫節。對轉移給社會組織、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事項,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加強監管,促進社會自治和行業自律。特別是對涉及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食品葯品、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嚴格監管到位。
五、完善政務服務體系
(十七)調整行政服務中心管理體制。將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級政府辦公廳(室)負責,並將市、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歸口同級政府辦公廳(室)管理。
(十八)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將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范疇,大力推進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便民服務平台建設。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鄉鎮(街道)建立便民服務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務代辦點,基本實現便民服務全覆蓋目標。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要改進服務方式,通過提供咨詢、查詢、引導、義務代辦等服務,方便基層群眾辦事,並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訴、監督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六、強化改革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直相關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地、各部門尤其是領導幹部要深化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認識,主動轉變職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審改辦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工作計劃,細化分解任務,加強指導督辦。監察部門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督體系,加強行政問責。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行政審批執法監督。各相關部門要從改革大局出發,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考核機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績效考評體系,細化、量化考評指標,明確獎懲措施,增強考評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創新行政審批績效考評方法,以社會滿意度為重要評判標准,健全公眾評價和「第三方」評估機制。重視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運用,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對窗口的考評結果作為對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納入機關績效考核體系。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二十一)嚴肅改革紀律。市政府每年組織兩次以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開展重點抽查、明察暗訪。對各地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動遲緩、措施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各審批部門違法拆分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中違規收費、監管失職的,嚴格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 如何做好政務公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稅收管理理念,創新稅收管理方式,增強稅收管理效能,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推進稅收征管體制和征管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1.依法管理。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依法行政,推進事中事後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2.科學高效。運用現代管理理念、方式和手段,優化征管資源配置,提高稅收管理效能。
3.權責明確。釐清征納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權明責於納稅人,促進稅法遵從。
4.統籌協調。加強國稅局與地稅局、各級稅務機關及其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5.社會共治。推進社會綜合治稅,構建納稅人自律、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相結合的稅收治理格局。
(三)目標任務

繼續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管理轉變;強化納稅人自主申報,完善包括備案管理、發票管理、申報管理等在內的事中事後管理體系;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運用大數據理念、技術和資源,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推動社會共管共治。
二、具體措施

(一)提高制度質量,利於理解遵從

1.增強稅收政策的確定性、協調性。把法治理念落實到稅收政策的立、改、廢、釋之中,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政策動態調整長效機制,完善政策解讀機制,建立稅收政策確定性管理制度,切實增強稅收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政策協調機制,增強同一稅種政策調整的前後銜接,增強不同稅種政策調整的相互協調,以利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准確理解、正確適用。
2.增強管理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准確界定稅務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對納稅人實施分類分級管理。跟蹤評估已經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後續管理措施的執行效果;根據後續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和細化相關管理措施,增強管理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定期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並同步修訂相關業務規范、修改表證單書和升級征管信息系統,增強文件依據、業務規范、表證單書、信息系統的協同性、一致性。
3.提高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學性、民主性。完善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度和機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門化傾向。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落實向基層稅務機關征詢意見機制,建立稅收制度建設基層聯系點制度。建立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公開徵求意見制度、異議處理制度、有效期制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情況,及時修訂完善稅務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同時,明確相應業務規范、表證單書。
(二)加強服務引導,明確納稅人權責

4.優化納稅服務。創新納稅服務方式,豐富納稅服務舉措,開展針對性納稅輔導,提供權威專業納稅咨詢,提高納稅人自主辦稅能力,引導納稅人依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5.強化申報管理。根據後續管理工作需要,調整、優化納稅申報表,明確納稅人報送資料要求。加強稅收征管基礎信息與申報信息的分析比對。探索辦稅人員身份確認制度,強化誠信納稅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
6.規范備案管理。制定減免稅備案管理辦法,規范備案形式,明確備案程序和監督管理措施,明確備案的相關法律責任,增強備案管理剛性。探索備查管理,對資料復雜、無法通過案頭審核進行有效監管的事項,由納稅人保存相關備查資料。探索並逐步推廣網上備案。
(三)實施有效監管,提高管理效能

7.推進大數據應用。統一數據採集標准,健全數據採集規范。拓寬數據採集范圍和渠道,完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整合第三方涉稅信息和互聯網涉稅信息。深化數據分析,提高「互聯網+稅務」時代運用大數據加強事中事後管理的能力。
8.加強風險管理。落實風險管理扎口統籌制度。加強稅收風險規律研究,建立和完善稅收風險特徵庫及分析識別模型。根據風險識別結果,按照風險管理流程,採取風險提醒、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等方式進行差別化應對,有效實施風險管理。
9.加強發票管理。逐步推行電子發票,推廣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升級版系統,實現所有發票網路化運行,推行發票電子底賬。構建發票信息綜合分析利用平台。健全發票管理制度,加強發票印製、領用、開具等環節管理。強化發票日常核查。
10.加強稅務稽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增強稽查精準性、震懾力。加強稅警協作,健全稅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打擊稅收犯罪活動。
(四)完善社會監督,促進共管共治

11.推進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納稅人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加強協同監管並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12.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作用。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資源優勢,鼓勵和引導納稅人使用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提供的涉稅服務,並加強監管、規范涉稅服務活動。

13.引導公眾監督。推進政務信息公開。依法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暢通公眾投訴舉報通道。曝光稅收違法典型案件,落實欠稅公告,強化輿論監督。
三、組織實施

(一)統一思想認識

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是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要任務,是轉變稅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稅收治理體系、提升稅收治理能力的有效舉措。各級稅務機關務必高度重視,將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稅務總局的部署上來,不斷增強做好事中事後管理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發揮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主要負責同志應當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相關業務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原則,具體組織、實施和推進事中事後管理工作,並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國稅局、地稅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對共性管理事項探索聯合制定製度措施。
(三)明確工作職責

稅務總局負責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制定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指導意見,健全管理體系,完善管理措施;省稅務局負責安排部署和組織推進,並結合實際細化管理措施,跟蹤評估執行效果,完善制度辦法,對稅務總局制定的管理措施提出改進建議;市縣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和貫徹落實,反饋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相關管理措施的實施效果,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四)狠抓任務落實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分解落實任務,明確責任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事中事後管理工作措施的路線圖、時間表和任務書,綜合運用督查督辦、執法督察、績效管理等方法,強化對事中事後管理工作跟蹤問效和監督問責,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F.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工作

一要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
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39]
三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
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范、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要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要加強政府監管。
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監管責任,制定後續監管措施,強化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工作重點轉到依法監管上來,切實履行職責,制定政策法規、標准規范,加強日常動態監管,保證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進一步理順和規范政府與企業、與社會的關系,規范上下級政府的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G. 請教關於汽車檢測站的行政審批具體流程

攜帶以下材料到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

(一)《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設立備案申請書》(紙質版,提交原件1份);

(二)《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備案登記表》(紙質版,提交原件1份);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紙質版,原件審核後退回,提交復印件1份)。

(四)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或檢測線設置規劃批准文件(紙質版,提交復印件各1份);

(五)計量認證合格證(紙質版,提交復印件各1份);

(六)檢測收費許可及收費項目、標準的批准文件(紙質版,提交復印件各1份);

(七)場地及相關設施布局平面圖,場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紙質版,提交復印件1份);

(八)檢測設備、儀器清單及計量檢定合格證明(紙質版,提交復印件1份);

(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匯總表及相應的學歷、職業資格證明(紙質版,原件審核後退回,提交原件、復印件各1份)。

(十)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管理制度文本(紙質版,提交原件1份);

(十一)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委託書,委託書中應當明確被委託人姓名和委託辦理的事項(紙質版,原件審核後退回,提交原件、復印件各1份)。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設立備案由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

(7)行政審批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行政審批條件:

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和檢測廠房;

2、有符合國家標准並經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儀器;

3、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管理制度;

5、取得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合格證。

H. 行政審批制度在行政管理中有什麼作用

1、確認有效性。
2、監督資格合理性。
3、確保市場准入後的公平、公正性。
4、規則的透明原則。

I. 行政審批基本內容有哪些種類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規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通常包括審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但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沒有具體統一的法律法規。不同行政許可參照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批。
例:
營業執照的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代表登記管理規定》《企業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等各項法律法規。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各項法律法規。
國家只是規定了各級行政機關審批許可權,及特定行政機關對特定事項可以行使審批權。也就是什麼事歸什麼地方管。具體審批參照的法規條文還是該行業特定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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