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有執法權
⑴ 那些法律規定鄉鎮國土所工作人員沒有執法權,基層國土所人員有沒有行政執法權,法律又如何規定的
首先,法律授權方面,國土所作為國土局的派出機構,以縣級以上國土局的名義執法,是有執法權的。具體土地管理法應該有。
人員的執法資格方面,這個就是單位內部負責發證,一般是省國土廳發。縣級以上國土局會有執法大隊,執法證就比較多了。具體到國土所一般沒有執法證,正常都是打報告。大的國土所,有執業證也不會違法,這是內部分工問題。
⑵ 鄉村基層幹部有沒有獨立執法權
鄉村基層幹部沒有獨立執法權
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執法部門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專、工商、稅務、土地屬、審計、衛生等部門。享有行政執法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行政機關,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是依法組成的並享有管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採取的,執法內容必須合法;在行政執法中,管理相對人必須具有法定的權利和行為能力;行政執法的標的物必須是依法能作為該執法行為的物品;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⑶ 基層執法隊沒有經過行政機關委託如何取得行政處罰權
追究個人責任
⑷ 農村金融機構內部職能部室對基層開展檢查,發現問題後有處罰權嗎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十)指
⑸ 鄉村基層幹部有沒有執法權
這個執法群只有公安部門有,司法部門也有,司法行政部門,其他的像國土呀,他們也有執法權,前提是你要看他有沒有這個執法資格?
⑹ 1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它是行政主體么2授權性行政主體中誰有行政處罰權
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基層民主自治體系包括: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⑺ 什麼是職權性行政執法主體
職權性行政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在機關依法成立時就擁有相應行政職權並同時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組織,它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的標准,可對行政主體作出不同分類,這有利於深化認識。根據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
⑻ 鄉村基層幹部有沒有執法權
鄉村基層幹部沒有獨立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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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執法部門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享有行政執法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行政機關,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⑼ 海事局 基層海事執法 是做什麼工作
處理水上突發事件和正常執法和協調工作。
具體工作如下:
1、負責轄區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和海事行政執法工作,履行國際公約賦予締約國主管機關的責任和義務。
2、協調、劃定、審核或審批轄區水域內非涉外錨地、臨時錨地、安全作業區、船舶調頭區、水產養殖區、挖沙區、引航員登(離)船點,以及水上游覽、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域。
3、審核轄區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港區岸線使用和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
4、負責轄區內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轄區內交通管理系統。
5、審批轄區內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的發布和航行警告協助發布工作。
6、負責許可權范圍內非國際航行船舶登記工作及國際航行船舶登記受理,以及所登記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7、審批國際航行船舶進出轄區港口、港外裝卸作業點。
8、實施轄區港口國監督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9、負責轄區內非涉外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以及海事處調查處理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審批。
10、辦理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1、組織和協調轄區溢油(污染危險性物質)1噸及以上、10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2、負責轄區內防止船舶污染港區水域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監督工作。
13、審核轄區內排污口設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環境報告書。
14、負責液貨船一般船舶單航次過駁作業審批及監督管理。
15、參與轄區非干線航道標志配布的審核。
16、協調責任區內的搜救行動,處理嘉興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17、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推進工作,並根據授權開展相關審核受理等工作。
海鹽海事處(執法支隊)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轄區水域內禁航區、航道、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
2、維護轄區水域內水上瀏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3、現場監督轄區內引航工作。
4、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5、應急處理轄區水域內有礙通航秩序、影響通航環境的異常情況。
6、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負責許可權范圍內的船員服務簿的違章記分等簽注工作。
7、負責辦理轄區內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手續和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
8、負責轄區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9、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依許可權調查處理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0、負責轄區內船舶明火作業、熏蒸作業等需報備作業事項的報備受理和現場監督。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大事故及以下等級的水上交通事故,並配合轄區內其它水上交通事故的現場初步調查和取證工作。
12、負責轄區內中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負責轄區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申報受理、審批及現場監督。
14、受理、審批船舶在港區水域內排放壓載水、洗艙水、殘油、含油污水,舷外拷鏟及油漆作業,使用焚燒爐,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負責轄區內防治船舶污染港區水域的作業許可的現場監督管理。
15、負責轄區船舶溢油應急計劃的監督及港區水域污染監視,應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低於1噸的小規模船舶污染事故,並配合轄區內其它船舶污染事故的現場初步調查和取證工作。
16、負責轄區助航標志的監督檢查。
17、根據轄區的重點監管對象制訂轄區的月度巡航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18、負責責任區內海上搜救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