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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實施是指

發布時間: 2020-12-14 07:33:54

行政指揮在行政執行過程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行政指揮在行政執行過程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第一,行政指揮是回保證行政執答行活動協調一致的重要手段,協調各部門、各地區和各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整合其工作目標,避免和化解各種沖突和矛盾,保證行政執行的一致性,就必須有高度統一的行政指揮;
第二,行政指揮是高效地貫徹執行行政決策的根本保證,行政指揮在執行系統中起著導向的核心作用,行政指揮的角色扮演的如何,決定了行政執行的效率和質量;

第三,行政指揮是高質量地達成行政決策目標的根本保證,行政指揮必須了解實施行政決策的客觀環境和工作環境,充分認識執行決策的限制條件,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堅持決策標準的前提下,靈活地貫徹執行決策目標,不能以任何借口降低決策標准更不能修改和篡改行政目標;
第四,行政指揮是保證各種行政資源得以充分利用的必要條件,可以極大地統一部屬的思想和意志,激發部屬的士氣,增強其責任感,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掘和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行政執行工作增添活力和動力;
第五,行政指揮是衡量行政領導者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與領導能力的重要標准,政策制定之後,負責執行的行政領導者是決定因素,行政執行的過程就是把行政決策具體化的過程。

㈡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C. 教育部對某高校的處罰決定

C是典型的行政處罰。
A是審判 C是立法 D制定政策都不是行政行為。

㈢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什麼?

----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

㈣ 什麼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能實施行政行為所適用的程序

當然是職責法定,依照法定職責許可權分級實施的程序。

㈤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該組織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相關聯;第三,該組織應當具有熟悉與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四,該組織應當具備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所必需的技術、裝備條件等;第五,該組織能對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引起的法律後果獨立地承擔責任。
3.被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以下規則:(1)委託主體只能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託實施行政許可;(2)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3)委託機關應當對被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被委託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4)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5)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將被委託行政機關和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㈥ 設立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什麼

許可權、范圍、條件、程序。

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設定機關,是指內有設定行政許可許可權的容上級機關,如全國人大、省政府、各部委等。 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是指執行許可項目的具體行政機關,如城建、公安等。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016年2月3日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

㈦ 法律執行的主體是 ( )。 A、司法機關 B、行政機關 C、監察機關 D、社會團體

單選B、行政機關,多選A、司法機關和B、行政機關。

法律執行,簡稱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指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運用法律管理社會的活動,通常作狹義解。在中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職能部門是行政機關,負有執行法律的職權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種職能部門例如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教育、民政等部門。經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構和非行政組織也可以成為執法的主體。

在各級人民政府內部,不同的職能部門存在分工與合作的關系,因此不同的法主體有不同的所執行的法律,也有需要聯合執行的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環境法等。公安部門還需要執行刑事訴訟法的部分規定。

(7)行政實施是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㈧ 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指的是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主體合法
所謂主體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並且該行政主體應當是依法設置的行政機關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職權的組織。
(2)內容合法
內容合法要求:
A.行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充分的事實根據。
B.行為有明確的依據,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C.行為必須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實施行政行為所經過的步驟、時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為均須通過一定的程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程序的行政行為。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響著行政行為實體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的步驟和順序。
(4) 程序合法
程序是實施行政行為所經過的步驟、時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為均須通過一定的程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程序的行政行為。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響著行政行為實體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的步驟和順序。
4.行為必須在行政機關的許可權內,越權無效
5.符合法定形式
6.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5)形式合法
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藉助於一定的載體才能為相對人所知曉,這種載體就是行政行為的形式。法律從嚴格執法和保護相對人的角度出發,往往對行政行為的形式作出嚴格的規定,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書面形式或必須是特定意義的符號。如果行政行為不具備法定形式,則構成違法

㈨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人員所實施的法律制裁是什麼

根據行政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情況,行政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對於行政人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9)行政實施是指擴展閱讀

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㈩ 行政許可指的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法是什麼時間頒布的?什麼時間實施?

答:行政許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范和清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麼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

答:(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市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經費審批。人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審批。這些審批雖符合行政許可的特點,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針對的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著二級事業單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基於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系,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社會事物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教育局對其下屬的學校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衛生局對其下屬的醫院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是行使所謂的「老闆權」。它是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類登記,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6)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在專利授予、商標注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這種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的目的在於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約束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七、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是什麼?

答:公開是對行政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公開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是法規、政策公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之前應廣泛徵求和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允許新聞媒介對有關政策法規予以公開公布。第二是行政行為要公開。(1)行政行為的標准、條件要公開,在辦公地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讓公共知曉。(2)行政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3)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允許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

八、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原則是什麼?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慮相關因素;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平等對待相對人,即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種族、性別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視。

九、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的國家性質、行政機關的性質決定了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方便人民群眾辦事。從法律的制度上解決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時限過長、「暗箱操作」等問題。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三是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實行「一個窗口」對外,防止多頭受理,多頭對外。四是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其目的是盡量減少「多頭審批」。五是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許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許可的效率原則是什麼?

答:效率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其要求:一是嚴格程序,嚴守時效。二是機構設置要精幹,職權分工要明確。三是注重行政行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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