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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類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4 05:04:19

1. 涉及船舶的法律法規和規則有多少具體名稱

我國海商法對船舶的定義是: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的法律性質,對於確定船舶的所有權范圍,處理與船舶有關的法律問題都有著重要的意義。船舶的法律性質表現在:(1)船舶的擬人性。船舶的法律地位屬於一種物,是法律關系的客體而非主體,但它卻是一種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往往把船舶擬人化處理,即賦予船舶以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徵,從而具有了法律主體的一些屬性,如船舶如同自然人和法人一樣有自己特定的名稱、有國籍、有住所,船舶發生拆解、沉沒、失蹤或行蹤不明時,與自然人、法人一樣,樣進行注銷登記。 (2)船舶的不動產性。根據民法理論,船舶屬於動產。因為船舶的功能是在海上移動,並且不會因為移動而損害其經濟價值,這就決定了它屬於動產的范圍。但由於船舶價值很高,體積又大,移轉較難,作為運輸工具,很少用作交易的對象,船舶所有人的變更也並不頻繁,所以各國都將其按不動產處理在。在海商法中,對船舶的不動產處理主要表現在船舶登記制度和抵押權制度兩個方面。 (3)船舶是國家領土的延伸。在國際法上,船舶被視為國家領土的延伸,是廣義上的國家領土。在「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下,國際社會大多給予承認。特別是對於在海上發生的與船舶有關的爭議以及在船舶上發生的糾紛,大多由船旗國管轄,形成了以船旗國管轄來解決海事法律沖突的准據法原則。 (4)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由船體、設備和屬具等獨立物結合而成的合成物。船舶既然是合成物,在法律上就應作單一物來處理,合成物離開組成的各個物就失去其獨立性,在法律上就不能單獨存在。所以,我國《海商法》第3條第2款特別規定:「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

2. 我國國內的海事法規體系主要有哪幾方面

《海事法規體系》分為5個方面法規子系統: 1)水路交通安全法規系統; 2)船舶法規系統; 3)船員法規系統; 4)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法規系統; 5)海事綜合法規系統。

3. 2015年最新航運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搜航網盤點上半年的航運政策:
1、《關於加快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的意見》

2015年1月5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於加快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意見》提出促進傳統航運服務業轉型升級、提升航運交易服務能力、創新航運金融保險服務等主要任務。根據意見,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齊備、服務優質、高效便捷、競爭有序的現代航運服務業體。

2、《關於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政策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5年1月5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聯合下發上述通知,鼓勵具有遠洋和沿海經營資格的中國籍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根據不同船舶類型、提前報廢年限,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1500元/總噸的基準對報廢更新的船舶給予補助。

6月23日,四部委再次發文將該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

3、《船舶登記工作規程》

自2015年1月5日起實施。

4、廢止62項行業標准

2015年1月7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廢止《港口重大件裝卸作業技術要求》等62項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公告,自2015年1月20日起廢止。

5、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2015年1月20日發布《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規定對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具備的條件等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

6、《內河運輸船舶標准化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2015年1月20日發布《內河運輸船舶標准化管理規定》,其中提到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環保新規范的船舶、限制過閘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採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和鼓勵進行更新、改建,或促進內河船舶業技術水平提高和舊船淘汰。

7、對小微企業免徵船舶港務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2015年2月6日,財政部發文,對小微企業免徵船舶港務費、船舶登記費、沿海港口和長江干線船舶引航收費的具體范圍進行確定,即對100總噸以下的內河船和500總噸以下海船予以免徵。

8、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

2015年3月25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公告》取消和下放5項行政審批項目,3項工商登記審批事項由前置改為後置審批。

9、《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發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將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與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建設,並寫明了相關標准達標時間節點。

10、《全國沿海郵輪港口布局規劃方案》

2015年4月22日,規劃打造全國沿海郵輪港口體系,將重點發展大連港、天津港、青島港、煙台港、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廈門港、深圳港、廣州港、三亞港為始發港。計劃2030年前,將我國打造成為全球三大郵輪運輸市場之一,郵輪旅客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

11、《關於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5月16日,國務院發布,提出:開拓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高端市場。支持有實力的企業投資建廠、建立海外研發中心及銷售服務基地,提高船舶高端產品的研發和製造能力,提升深海半潛式鑽井平台、浮式生產儲卸裝置等產品國際競爭力。

12、交通運輸部部令2015年第5、6號

2015年5月25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於修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其中《關於修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

13、清理整頓國際海運附加費報備

2015年5月2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清理整頓國際海運附加費報備相關事宜的通告》,要求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經營者應於6月30日前根據《通告》要求對公司徵收海運附加費的情況完成自查,並將徵收情況向交通運輸部指定的運價備案受理機構進行備案。

14、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內水路運輸審批下放

2015年6月3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於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內水路運輸審批下放有關工作的通知》,將外資企業經營國內水運的審批下放到省

15、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若干海運政策

交通運輸部2015年6月5日發布《關於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若干海運政策的公告》,明確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外商可在自貿區設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船舶運輸業務。

16、交通運輸部部令2015年第7、8、9號

2015年6月23至24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新規均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4. 如何寫國際海事法律法規發展年度報告

海事法律法規發展的年度報告,就是要寫2007年度新頒布的海商法規。 2007年度,就我所知,沒有版新的海商權法頒布。物權法是2007年度最有影響力的法律之一,你可以寫寫物權法頒布後對海商法的影響。 網上有不少這方面的論文

5. 海事部門關於拆船企業有哪些法律規定

海關總署、國內貿易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拆船業進口廢船有關內稅收問題的通知容》(財稅字(1998)103號)的規定,現將1999年度享受廢船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的拆船企業名單(見附件)通知你們。有關具體事宜按財稅字(1998)103號文的規定辦理。
為更好地落實進口拆船用的廢船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名單中的拆船企業,在1999年12月31日前沒有開展拆(進口)廢船業務,將取消2000年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優惠政策的資格。
原江蘇省拆船再生總公司、江陰拆船廠、國內貿易部口岸船舶工業公司和安徽省拆船有限責任公司已分別改名為江蘇蘇物拆船有限責任公司、張家港揚子拆船有限公司、中商集團口岸船舶工業公司和安徽省物資集團再生資源開發利用公司。這四個更名企業,在更名前已簽訂進口廢船合同尚未到貨的,仍可享受1999年進口廢船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的政策。

6. 關於中國航運法規有哪些

海商法是基礎,其他的有內河管理條例,內河運輸法等

7. 交通部海事局出台的規定屬於什麼法律性質

以海事局名義發布的,屬規范性文件;以交通部名義發布的,可為部門規章,也可為規范性文件,要看具體內容。

8. 論述2006年海事勞動公約關於海員社會保障和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

咱也不扯犢子了,直接來點實在的。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對我國海運業和海員的影響
上海遠洋運輸公司 毛建良
0 前言
2006年2月23日在日內瓦舉行的第94屆大會暨第十屆海事大會上通過了一項旨在全面保障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綜合性<<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CONVENTION,2006)。公約對海員的工作條件、健康、安全、最低工作年齡、招聘錄用、工作時間、船上居住條件等制定了國際統一標准,並規定:至少有30個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且其所屬商船合計總噸位佔世界商船總噸位33%以上,交存批
准文件之日起12個月後該公約將開始生效。
由於公約引入了「無差別」概念,主張不論是在懸掛公約批准國國旗,還是非公約批准國國旗船上工作的海員,均應一視同仁的對待,享受同等的權利。因此新公約對提高我國海員素質、改善我國海員培養及工作環境而言是個很好的機遇。然而我們也應看到,我國海員保護的具體做法與國際勞工公約的要求不相匹配,缺少專門針對海員勞動和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且基本上不存在對船上工作生活條件等方面進行檢查和監督的正式機制。因此新公約的出台也將對我國如何順應航運業的發展,完善其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和維護海員的合法權益,全方位推動我國海員走向國際市場提出了更高的目標和要求。本文將從該公約一些實質性變更條款著手分析公約對我國海運業和海員的影響及我國如何為批准和履行該公約做好准備。
1 公約對促進海運業發展和海員權益維護的影響
1.1 規范了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
(1)實施更加嚴格的經營審核權。根據公約標准A1.4一招募和安置2、6條款,要求成員國主管當局對在其領土內運營的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進行嚴格監管,規定這些機構必須獲得主管當局批準的經營許可
或證書或類似授權,並接受定期審核,只有在明確符合了國家法律和條例的有關要求後,主管當局才能為其核發或換新該經營許可或證書或類似授權。同時,為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公約要求成員國主管當局對私營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的過度擴散不應持鼓勵態度。
(2)對亂收費的制止和控制。為保障海員正當權益,公約標准A1.4一招募和安置5條款、導則B1.4一招募和安置2(d)(f)規定,禁止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利用各種方式來阻擾海員獲得其所稱職的工作,並規定海員招募或安置機構在為海員提供就業時不能把相關費用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地轉嫁給海員
(3)要求健全海員信息庫。公約要求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編制一份完整的所有海員的信息登記冊,並確保及時更新,以備主管當局檢查。
(4)要求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公約規定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應履行告知義務,確保海員在受聘前或受聘過程中了解其在就業協議上的權利和職責,並有權在簽字前後對就業協議條款進行核閱。
(5)完善海員投訴事件的處理機制和補償機制。公約規定主管當局應確保建立適當的機制和程序,在必要時對有關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的投訴開展調查,並視情況邀請船東和海員代表共同參與調查。同時還應建立一個保護和補償機制,通過保險或其他等效措施,在海員因招募和安置機構或船東未按就業協議履行義務而造成損失時對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1.2 進一步完善了海員的就業條件
公約標准A2.1一海員就業協議4條款對海員就業協議所包含的細節內容,如海員休假、遣返、職業發展、技能培訓及就業機會等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為海員的體面就業條件提供了保障。
1.3 進一步保障了海員的工資收入和社會福利待遇
(1)對海員最低工資的規定。公約規定,各成員國應在不損害自由集體談判原則的前提下,與船東和海員的代表組織協商後,建立確定海員最低工資的程序並結合海員生活費用和需求的變化進行調整。為確保最低工資標準的有效性,公約要求應將船東和海員的代表組織納入此類程序的制定和運作過程中。
(2)對海員社會福利待遇的規定。公約對海員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尤其是社會保障等方面做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確保各成員國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為海員的人身、醫療及養老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保障。
1.4 進一步完善了海員的申訴機制
公約標准A5.1.5一船上投訴程序規定海員可通過船上規定程序對違反本公約要求(包括違反海員權利)的事項提出投訴,並在船長認為必要時,向適當的外部當局進行投訴。海員申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將有助於理性解決船公司和海員之間出現的勞務糾紛。
2 我國在維護海員權益的措施和機制方面的差距
2.1 外派海員勞務合作存在多頭管理與職能交叉
按照公約要求,各成員國的「主管當局」是指有權就公約規定的事項頒布和實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例、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長、政府部門或其他當局。而在我國.交通部海事局、商務部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之間存在對外派海員勞務管理上的職能交叉,使我國的「主管當局」—— 交通部海事局,很難在實際工作中根據公約要求形成有效的勞工監察機制,或對涉及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門進行過多干涉或提出相應要求。
2.2 缺乏針對國際海員勞務輸出的完整法規
由於目前國內缺乏海員勞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約束和監管海員勞務輸出機構,保障外派海員正當權益時.我國政府主管部門就會面臨因缺乏相關法律依據而難以實施必要的行政和經濟處罰的尷尬局面。
2.3 外派海員就業條件未能獲得最低保障
公約規定: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應核實海員所被安置的船舶上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船東與海員代表組織所簽訂的適用集體談判協議,並作為一項政策,只向那些為海員提供的就業條款和條件符合適用的法律或條例或集體協議的船東提供海員。由於種種原因,我國海員工會尚未與其它國際性海員工會組織簽訂任何集體談判協議,尤其是ITF標准協議,這使得我國海員在輸送到外國船隊時不能享受到公約要求的最低收人權益保障.同時也影響到我國外派海員租金水平在國際
海員勞務市場上的整體提高。
2.4 未能對海員勞務外派經營權進行有效監管
. 我國外派海員勞務市場缺失政府調控功能,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未能對勞務公司經營權實行有效的監管、審核和復核.造成目前很多既無自有船舶又無自有海員的勞務代理機構通過「掛靠」方式成為某些有資質公司的下級代理,違規使用經營權,使外派海員勞務市場處於無序、不公平競爭狀態。同時,一些外國船東通過在我國境內設立船舶管理公司,也在變相地從事直接招募和僱傭中國海員工作,擾亂了我國外派海員勞務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
2.5 海員的權益未能得到有效的充分的保障
公約對海員的健康保護、醫療、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會保障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然而目前國內海員的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夠健全.僅參照了陸上用工模式設立了相應的保險,未能結合其流動性強、離岸時間較長等特點制訂合理的規費標准。同時.由於存在不同形式的勞務公司,海員的規費也存在繳納、部分繳納、完全不繳納等多種情況,不僅給海員今後的醫療、養老問題帶來隱患.同時也會造成不同勞務公司經營成本的巨大差距,促使勞務市場的不公平乃至低價競爭。
3 為維護海員根本權益,有關方面需大力提供支持
3.1 對政府主管部門的建議
·應把發展海員國際勞務輸出作為國家和地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來考慮,盡快推動海員勞動立法,加快在海員勞動和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
·應加大對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即海員勞務外派公司的監管力度.嚴格執行外派海員經營權的審查和年審制度,規范和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對存在惡性競爭.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勞務公司和境外船公司
在國內設立的分公司應予以嚴厲打擊。
·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應聯合其他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加快制訂有利於海員規費繳納的標准體系,加大對用人單位繳納海員規費的審查力度。
·應聯合行業組織、工會組織建立標准化的僱傭合同.對海員的僱傭合同期、社會保障、最低薪酬等提出強制性、指導性的標准和意見,切實保護海員的合法權益.並逐步達到國際海事勞工公約的有關要求。
· 應建立外派海員派出前的適應性強制培訓制度。這種培訓不僅要通過立法形式成為強制要求,而且要成為航運公司、海員管理公司的自覺行為,以加強外派海員的技能培訓和出國前的適應性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態度、敬業精神、職業道德、英語能力、國際慣例、外國風俗、合同內容、權利義務等,使外派海員樹立起受雇於人、服從船東管理的意識,以提高外派海員的整體素質,適應國際海員市場的需要。
3.2 對勞務外派企業的建議
海員勞務外派公司應嚴格自律, 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維護有序的良性競爭環境;根據海員勞務輸出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對船東提供的在船工作和生活條件進行嚴格監督,保障海員獲得良好的就業條件。
3.3 對工會組織的建議
·盡快納人ITF標准框架協議,以打消歐洲航運大國僱傭我國海員的顧慮。在沿海發達地區先進行試點.由現行的地方海員工會組織或航運公司的海員工會先行加人ITF.並成為ITF在我國的地方分支機構,
代理ITF的一些業務.作為其他海員工會和個人處理與船東關系的代言者。時機成熟時,承認ITF組織,我國海員工會和海員個人全面加人ITF,最終實現以ITF成員身份與各國的船東合作,進行海員勞務輸出。
·積極參與海員勞務外派公司的海員輸出談判工作,或作為直接的談判者與船東進行交涉和談判,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海員的利益,保障海員的收人和福利待遇。
3.4 對行業組織的建議
· 加大我國海員對外宣傳力度,使境外船東對我國海員產生信任感,進而擴大我國海員在世界上的影響.促進我國的海員勞務輸出。
·建立、完善標准僱傭合同,制訂並定期調整符合海員生活費用和需求的海員最低工資收人標准。·加強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系和溝通.借鑒菲律賓POEA的管理和運作模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調控、監督和保障機制。
作者:上海遠洋運輸公司毛建良,碩士,高級經濟師
(2oo6年海事勞工公約》對我國海運業和海員的影響——毛建良

9. 海運的國際法規

國際海運危險品法規(IMDG CODE)是由國際海事組織(IMO)頒布,旨在保護船員和通過保證危險品海運船舶運輸的安全來減少海洋污染。各個成員國在制定國內的相關法規時,也可以借鑒IMDG的相關章節,並可針對國內的具體情況對相關條款進行變更。
法規要求所有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以及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 73/78)的成員國,必須強制執行IMDG法規。該法規不僅僅局限於水手使用,所有與航運有關的工業和航運服務業人員都可能使用法規的部分條例。法規由:專業術語,包裝,標簽,揭示牌,標記,積載,隔離,處理和應急反應組成。國際海事組織每兩年對IMDG CODE做一次修訂。
隨著人們生活現代化水平及科學技術進步的不斷提高,社會對危險品的需求量有了顯著增加同時也直接帶動了危險品企業必須開發出更多種類的危險品來滿足這些需求。正基於此,國際海運危險品法規中明確規定,所有從事危險品岸上操作的人員必須根據法規的相關要求參加培訓,比如:危險品生產商、包裝商、倉儲商、船東、貨運代理人、承運人、船公司管理人員、船舶檢驗人員、危險品包裝製造及檢驗單位、危險品地面操作人員及港口操作和管理人員等。法規主要培訓內容一般包括:危險品的正確分類、危險品一覽表的使用、包裝規定、包裝性能測試、物質鑒定、標識和貼簽、張貼危險告示、編制單證、裝載和隔離等方面的標准。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根據法規的更新間隔接受復訓。
最新版IMDG CODE(34-08),已於2010年1月開始強制執行,法規要求所有與危險品有關的岸上操作人員必須通過相應的培訓才可上崗。

10. IMO 及其他各大海事組織2008年發布的新法律法規及規范

2008年生效的公約有抄:
1月1日《襲國際控制船舶有還防污底系統公約》
現有船舶已經塗有含有TBT漆的,或者要將有還防污漆一次清除,或者在原含有TBT的防污漆上塗封閉漆形成封閉層,然後再塗無TBT的防污漆。

9月27日《MARPOL 公約附則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
對於400總噸及以上的現有船,以及400總噸以下但核定載客超過15人的現有船,須在公約附則生效之日5年,及2008年9月27日之前符合該附則要求。

http://www.ccs.org.cn/gb/InformationService/InformationService6_4.htm

你可以在這里找找看,有沒有你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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