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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類非領導職務

發布時間: 2020-12-14 03:41:40

㈠ 公務員科級幹部有哪些

正科級幹部就是鄉科級正職,有領導職務(如:鄉長、科長等)和非領導職務(如:主任科員)之分,一般是九到十二級, 處於副科級和副處級之間。一般來說,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1)行政執法類非領導職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三章職務、職級與級別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正科級幹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

㈡ (急)公務員考試招聘中人數不夠怎麼解決

一、公務員實際考試人數少於開考計劃人數的處理方法是只要通過報名審核確認的人數符合開考比例就會正常開考。報名確認截止後,報考確認人數與職位招考計劃數的比例應不低於4:1,方可開考。

二、不足規定開考比例的,經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准,取消該職位招考或相應減少職位招考計劃數。個別專業要求(或崗位性質)特殊或要求碩士以上學歷層次人員的職位,如達不到規定的開考比例,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考。


三、計劃錄用數在5人及以下時,報考比例不低於5:1,面試比例為3:1;計劃錄用數在6人到10人之間時,報考比例不低於5:1,面試比例為2.5:1;計劃錄用數在11人及以上時,報考比例不低於4:1,面試比例為2:1。

(2)行政執法類非領導職務擴展閱讀

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參考資料:網路 公務員考試)

㈢ 從監獄警察轉公安民警可以嗎

監獄警察可以轉公安民警。

1:國家公務員調動分為調任和轉任兩種。

(1)調任,適用於選拔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的非領導職務的人員,以及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中相當於副調研員以上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人員。

(2)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因此轉任是國家公務員在國家公務員系統內的流運。通過轉任,達到人與職位最佳配置。

2:監獄警察隸屬於司法部,公安民警隸屬於公安部。

(1)監獄警察和公安民警屬於兩個不同的行政部門,但是都屬於公務員編制,都是人民警察。

(2)監獄警察轉公安民警,需要符合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和條件,必須有編制空額和職位空缺,具有正當理由。

3:轉任是在公務員隊伍內部進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務員身份的變化。轉任在機關內部的范圍是沒有限制的,既包括在本部門、本單位不同職位的轉任,也包括跨地區、跨部門的轉任。轉任中如果出現職務的升降,應當按照公務員職務升降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3)行政執法類非領導職務擴展閱讀:

(1)轉任基本程序是:行政機關要求國家公務員轉任時,必須提前一定時間告知當事人轉任意向,說明擬任職務的具體情況,並徵求國家公務員本人的意見;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任免機關解除原職務,由新單位任免機關辦理任職手續。

(2)監獄人民警察是指依法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是我國人民警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3)「公安」一般稱為「人民公安"(英文:People's Public Security),在中國一般稱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公安警察「是維護國家與公民安全的人民警察,簡稱「公安民警」。

㈣ 職位類別是什麼意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本條是對職位分類制度的規定。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是兩種基本的公務員分類方式。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品位分類,通常以人的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和應獲得報酬的多少為標准進行分類。

兩種分類方式互有長短。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分類,側重人的資歷條件;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兩種分類方式有相互兼容融合的發展趨勢。

本條指出:「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明確了職務、級別設置的指導思想,即以職位分類為導向,並吸收品級管理的合理因素。可以說,公務員法規定的分類制度是一種以職位分類為主,職位分類和品位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

職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劃分職位類別,二是職位設置。本法分別在第十四條、十八條作了規定。

分類必須符合標準的統一性與類別的排他性原則,必須能夠涵蓋所有公務員。根據公務員分類制度設計的立法思想,劃分類別的標准,不僅要依據職位的性質和特點,還要取決於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上標准,這里採取舉例的方式提出三個類別。當然並不是只有這三個類別。

(4)行政執法類非領導職務擴展閱讀

實施辦法

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范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准,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後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乾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范,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縣)的代碼,採用國家標准。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

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 是國家標准中規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 是海關總署規定的關稅司代碼

07 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許可權。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不是按現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准: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准。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范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

(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後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規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核准。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省級人事部門同意,並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並履行其規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並套改相應工資標准。

(二)機構改革完成後,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職位分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職位類別

㈤ 機關單位的公務員有幾種類型

你這里的類型不知是特指的哪些?
如果從進入公務員隊伍來說分為三類:一類回是過度成公務員的,就是答以前就在公務員單位工作後來依照政策進行過度的,現在單位裡面上了年紀的基本屬於這類;二類是通過招考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也就是現在公務員招考;三類就是領導任職的,一直委派為公務員單位的領導幹部,如以前不是公務員身份,則轉為公務員身份。

㈥ 公務員有那些種類

語焉不詳

(一)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這是根據公務員的職務和職責不同而作的一種分類。《公務員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由此可把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所謂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各類機關中,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公務員。具體包括: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所謂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各類機關中,不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公務員。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具體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副巡視員、巡視員。綜合管理類以外的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區分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其意義和價值在於明確領導職責,使擔負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能認識到自己在工作中所處的地位和應負的主要責任。另外,還有利於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因為設置了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後,可以解決目前廳局級以下各級各類機關中一部分工作責任較大、專業性較強職位的設置問題,有利於減少領導職數,解決部分工作時間較長,並具有一定特長的公務員因領導職數的限制而不能在職務上晉升的問題。
(二)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其他類公務員
這是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所作的一種分類。《公務員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據此可將我國的公務員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其他類公務員。
所謂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指在機關中履行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以及內部管理職責的公務員。
所謂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如公安機關中的法醫,海關的商品歸類、原產地管理專家等。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位具有純技術性的特點,他們在自己的專業崗位上,只對專業技術業務本身負責,並不直接參與管理,不具備決策權和執法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的替代性低,專業技術知識水平的高低是此類公務員任職的主要根據,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的替代性不強,應盡量避免跨類別的人員流動;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具有技術權威性,不受機關領導的干預,也不因領導意志的改變而受影響。
所謂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不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也不具備裁定權。
所謂其他類公務員是指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在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以外單獨設立的特殊職務類別的公務員。
區分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其他類公務員的意義在於從實際管理需要出發,改變單一的職務設置,通過設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執行的准確性,為公務員提供多樣化的職業發展階梯,吸引和穩定機關不可缺少的專業技術人才,通過設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建立一線行政執法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標准和長效約束機制,激勵一線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促進依法行政。
(三)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的公務員
這是根據公務員產生的方式不同而作的劃分。
所謂選任制公務員,是指根據民意選舉的方式而產生的公務員。國外許多國家的政府首腦和內閣成員都是選任制的公務員。我國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也是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產生或決定任命的,因而也是選任制公務員。
所謂委任制公務員,是指由任免機關在其任免許可權范圍內,直接確定並委派某人擔任一定職務而產生的公務員。我國公務員中的非政府組成人員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務員。
所謂聘任制公務員,是指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產生的公務員。
所謂考任制的公務員,是指有任免權的機關通過公開考試和考核的方法,擇優錄用而產生的公務員。
(四)政務類公務員和業務類公務員
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對公務員的一種最基本的分類。我國在理論上研究過,但立法上沒有採用這種分類。
所謂政務類公務員,又稱政務官,一般是指由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具有嚴格的任期,與內閣共進退的公務員。
所謂業務類公務員,又稱事務官或文官,一般是指通過公開競爭考試,擇優錄用,無過失則長期任職,不與內閣共進退的公務員。
政務類公務員與業務類公務員在產生方式、任職期限、考核方法、管理的法律依據以及選拔任用所受的限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此外,有的國家還把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一般職公務員和特別職公務員等。

㈦ 金融專業可以報考公務員哪些崗位

金融專業可報考公務員:

1、機關中的金融監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經貿主管部門、外經貿主管部門、發改委等部門;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

3、公務員招考中各大機關和系統都有很多不限制專業的普通管理崗位。

(具體需要參考報考指南)

(7)行政執法類非領導職務擴展閱讀:

1、金融學一般授予經濟學學士學位,是研究價值判斷和價值規律的學科,培養具有金融學理論知識及專業技能的專門人才。

2、經濟學學科含財會稅務審計與統計、經濟管理、工商管理等三個門類。

(1)財會稅務審計與統計類下設:會計學、會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財務會計電算化、涉外會計、外貿會計、資產評估、財務會計、工業會計、會計與審計、注冊會計師、國際會計、建築財務會計、財務會計教育、會計與統計核算、企業管理與財務會計、金融會計、工業企業財務會計、三資企業財務會計、涉外財務會計、工業及涉外會計、統計學、審計學、審計、統計、計劃統計、經營計劃與統計、統計與概算、系統科學與工程、財政學、稅務、投資學、會計學、財政、涉外稅收、財政稅收、保險、金融工程、金融與保險等專業。

(2)經濟管理類下設:經濟學、國民經濟管理、貨幣銀行學、國際經濟、農業經濟、工業經濟、貿易經濟、運輸經濟、勞動經濟、國際金融、國際貿易、投資經濟、土地管理、投資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證券投資與管理、體育經濟、國際經濟與貿易、網路經濟學、環境資源與發展經濟學、金融學、工業外貿、國際商務、農業經營管理、農林經濟管理、系統理論、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市場營銷、經濟信息管理、商品學、資產評估、國際市場營銷、商務管理、農村區域發展等專業。

(3)工商管理類下設:工商行政管理、企業管理、國際企業管理、房地產經營管理、旅遊管理、物流管理、海關管理、工商管理、房地產經營與管理、飯店管理、企業理財、鄉鎮企業管理、工業工程、工程管理、系統工程、管理信息系統、林業信息管理、管理工程、涉外建築工程營造與管理、國際工程管理、土地資源管理、土地規劃與利用、警察管理、漁業資源與漁政管理、教育管理、體育管理、文化藝術管理、衛生事業管理、環境經濟與管理、賓館管理、交通運輸管理、文化產業管理等專業。

參考資料:

金融學_網路

招考公告查看附件_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㈧ 公務員編制和事業編制有什麼區別

首先:事業單位是單位類型的稱呼,公務員是職業的稱呼,概念就不一樣

其次:事業單位也有公務員,簡稱參公,通過公務員考試考進去的享受和公務員同等待遇,一些地方政策存在差距,但將來的趨勢是參公=公務員。

最後:事業編制的獲得比公務員容易很多是現實~

事業編制里,有工勤人員,有自收自支,有全額撥款,有參公(公務員)

PS:現在事業編和公務員凡進必考,都有一定競爭,只有真正通過考試考進去的,才算機關單位正式人員。

拓展資料:

無編制公務員也稱聘任制公務員,是指機關與擬聘人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任命的公務員。

其特點是:合同管理、平等協商、任期明確。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實行聘任制的是機關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

「無編制公務員」是公務員管理機制的一種創新,也是北京市首次面向全國招聘的一個新舉措,是國家加強公務員管理的重要舉措,是打破公務員「鐵飯碗」機制的有效途徑之一,是激發公務員工作活力的「鰻魚效應」的鰻魚。

「無編制公務員」是公務員管理機制的一種創新,也是北京市首次面向全國招聘的一個新舉措,是國家加強公務員管理的重要舉措,是打破公務員「鐵飯碗」機制的有效途徑之一,是激發公務員工作活力的「鰻魚效應」的鰻魚。「無編制公務員」在聘任合同期限、試用期、績效考核、解聘、年薪等諸方面都有別於現任公務員。

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事業編制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全額編制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基本待遇與公務員一致,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城管、學校等。

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自籌自支事業編制,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賓館、培訓中心、設計室等。

㈨ 行政執法類的公務員是不是屬於非領導職務的序列

汗。。。。
公務員分類很多種分法啊。。。怎麼能這么分呢。這個是相互包含回的,你報考的時候,崗答位表上就已經顯示了你是報考的是領導階層還是非領導階層了額,一般而言,你開始報考的肯定是非領導階層拉。。。。
一般正處級以上都是領導了 行政執法類中的總警司 副總警司 三級 二級 一級警司都是領導職務 再簡單點看到職務是XX長的(處長 廳長 部長)就是領導職務 看到XX員的(辦事員 科員 巡視員)就是非領導職務
嘿嘿,你先想辦法考吧,別管崗位,先考上再說,以後會成為領導的。
順便給你推薦一個網站嘍,上學吧。我當初就是天天泡這個網站而考上公務員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嘍。

㈩ 公務員是指哪些人啊

按不同的標准可對公務員作不同的分類。
(一)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這是根據公務員的職務和職責不同而作的一種分類。《公務員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由此可把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所謂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各類機關中,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公務員。具體包括: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所謂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各類機關中,不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公務員。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具體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副巡視員、巡視員。綜合管理類以外的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區分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其意義和價值在於明確領導職責,使擔負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能認識到自己在工作中所處的地位和應負的主要責任。另外,還有利於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因為設置了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後,可以解決目前廳局級以下各級各類機關中一部分工作責任較大、專業性較強職位的設置問題,有利於減少領導職數,解決部分工作時間較長,並具有一定特長的公務員因領導職數的限制而不能在職務上晉升的問題。
(二)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其他類公務員
這是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所作的一種分類。《公務員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據此可將我國的公務員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其他類公務員。
所謂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指在機關中履行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以及內部管理職責的公務員。
所謂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如公安機關中的法醫,海關的商品歸類、原產地管理專家等。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位具有純技術性的特點,他們在自己的專業崗位上,只對專業技術業務本身負責,並不直接參與管理,不具備決策權和執法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的替代性低,專業技術知識水平的高低是此類公務員任職的主要根據,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的替代性不強,應盡量避免跨類別的人員流動;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具有技術權威性,不受機關領導的干預,也不因領導意志的改變而受影響。
所謂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不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也不具備裁定權。
所謂其他類公務員是指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在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以外單獨設立的特殊職務類別的公務員。
區分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其他類公務員的意義在於從實際管理需要出發,改變單一的職務設置,通過設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執行的准確性,為公務員提供多樣化的職業發展階梯,吸引和穩定機關不可缺少的專業技術人才,通過設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建立一線行政執法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標准和長效約束機制,激勵一線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促進依法行政。
(三)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的公務員
這是根據公務員產生的方式不同而作的劃分。
所謂選任制公務員,是指根據民意選舉的方式而產生的公務員。國外許多國家的政府首腦和內閣成員都是選任制的公務員。我國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也是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產生或決定任命的,因而也是選任制公務員。
所謂委任制公務員,是指由任免機關在其任免許可權范圍內,直接確定並委派某人擔任一定職務而產生的公務員。我國公務員中的非政府組成人員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務員。
所謂聘任制公務員,是指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產生的公務員。
所謂考任制的公務員,是指有任免權的機關通過公開考試和考核的方法,擇優錄用而產生的公務員。
(四)政務類公務員和業務類公務員
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對公務員的一種最基本的分類。我國在理論上研究過,但立法上沒有採用這種分類。
所謂政務類公務員,又稱政務官,一般是指由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具有嚴格的任期,與內閣共進退的公務員。
所謂業務類公務員,又稱事務官或文官,一般是指通過公開競爭考試,擇優錄用,無過失則長期任職,不與內閣共進退的公務員。
政務類公務員與業務類公務員在產生方式、任職期限、考核方法、管理的法律依據以及選拔任用所受的限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此外,有的國家還把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一般職公務員和特別職公務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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