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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策一般過程

發布時間: 2020-12-14 01:52:42

Ⅰ 簡述行政決策過程各個階段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國行政法與公眾參與制民主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文革前(1949――1966)、文革中(1966――1976)和文革後(1978――現在)。在第一階段(1949――1966),即文革前17年,中國當時的主要任務是鞏固政權、恢復經濟、發展經濟,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為了實現這一任務,中國開始著手民主和法制建設。在民主建設方面,當時黨 5和國家領導人對代表制民主和參與制民主是同樣重視的。一方面在全國組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建立代表制民主。另一方面特別強調發動群眾、依靠群眾,通過建立各種群眾組織,如工會、農協、婦聯、共青團等,動員其成員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完成黨和國家確定的任務。雖然當時這種參與制民主是很不完善的:群眾的參與主要是執行的參與而不是決策的參與;群眾的組織主要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組織而不是群眾自發的組織;群眾組織和參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完成黨和國家的任務而不是為了本團體、本階層群眾自己的利益,但當時中國大多數公眾確實是參與了「公務」,而且參與積極性很高(如1956年的農業合作化,1958年的人民公社、大躍進等)。我們甚至可以認為,當時中國「參與制民主」的發展水平更高於代表制民主的發展程度,人民代表機關作用的發揮是很不充分的。在法制方面,當時黨和國家領導人是既重視法制,想健全法制,但同時又限製法制的發展,不想完全依法治國、依法辦事。之所以重視法制,想健全法制,是怕民主過頭了,群眾運動無法無天,以致做出過多過激的行為,如土改、「鎮反」、「三反」、「五反」等政治運動中抓人過多、殺人過多,需要用法律限制一下,用法律規范一下群眾運動;之所以又限製法制的發展,不想完全依法治國、依法辦事,是怕法律捆住群眾的手腳,挫傷群眾參與「公務」――主要是政治運動――的熱情。上世紀整個五十年代及六十年代前期中國民主與法制,特別是參與民主與行政法制的發展, 6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體現了當時黨和國家領導人既想要法制(非法治)又不想全面實行法制的思想。

第二階段(1966――1976),即文革10年,這一階段是中國民主泛濫和被扭曲,法制遭受破壞、踐踏的時期。就民主而言,文革中的民主是一種完全被扭曲、完全變態的民主:各級人大基本停止運作,直接的「參與制民主」全面取代代表制民主。事實上,當時的「參與制民主」也不是真正的參與制民主:各「造反派」組織「踢開黨委鬧革命」、「踢開政府鬧革命」、「踢開公、檢、法鬧革命」,他們不是「參與」,而是直接行使權力,自己想怎麼干就怎麼干:想批判誰就批判誰,想打倒誰就打倒誰,想抓誰、關誰、管制誰,就抓誰、關誰、管制誰。至於法制,那被認為是束縛群眾運動的條條框框,自然應被群眾徹底砸爛,廢除。很顯然,文革的民主是一種不受法制規范和約束的「大民主」。在這種「大民主」環境下,群眾直接行使(不只是參與)「公務」的決策權和執行權,其權力可謂大矣,但是,作為群眾的任意一員,卻又隨時可能被別的群眾所抓、所關、所管制,其人身自由和財產幾乎沒有任何保障,其權利、自由又是何其少矣。可見,沒有法制(及法治)的群眾「參與制大民主」(或曰「直接民主」)是多麼可怕,它將使人類倒退到沒有任何安全保障的「自然狀態」中去。文革中上至國家主席,下至普通工人、農民,千百萬人人權遭受侵犯、蹂躪的事實就是這種「參與制大民主」價值的最好注腳 7。

第三階段(1978――現在),即改革開放以來的二十六年。這二十六年,中國民主和法制(及法治)建設均有了前所未有的大發展。就民主而言,不僅代表制民主得以恢復、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開始正常運作,由「橡皮圖章」日益轉變成名副其實的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均由其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 8(盡管中國代表制民主的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真正的參與制民主在中國開始產生、發展,形成國家公權力運作的一種新機制。這主要表現在下述七個方面:
(一)1982年憲法在確立代表制民主的同時第一次在中國憲法中明確確立了參與制民主。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的這一條款確立了新時期參與制民主的基本模式:第一,人民參與是「依照法律規定」參與,不是文革前的那種「群眾運動」式參與,更不是文革中那種「無法無天」和「無政府主義」式的參與;第二,人民參與的范圍包括「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不再同於文革前或文革中公眾參與主要是參與政治運動,現在的公眾參與主要是參與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事務,這種事務可能屬國家管理的范疇,也可能屬於社會管理的范疇(國家公權力越來越向社會轉移,此不同於計劃經濟時代的「溥天之事,莫非國事」);第三,人民參與的途徑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法律可以在不同的時期規定人民參與的不同途徑、不同形式,如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途徑陳述、申辯、舉證和提出意見、異議的形式、通過信訪、遊行、集會途徑提出批評、建議的形式、通過組織行業協會、社團的途徑參與規則制定和秩序維護的形式,等等,而不同於文革前或文革中的那種「大民主」形式。

(二)2000年全國人大通過《立法法》,2001年國務院發布《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確立了公眾參與國家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包括:其一,國家立法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包括聽取社會公眾、有關組織和專家的意見; 9其二,重要法律案可事前公布,組織全民討論; 10其三,政府部門起草行政法規和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通過書面徵求意見以及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公民、組織的意見;規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且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11其四,行政法規、規章起草完成後,法制機構應將其送審稿發送有關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可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 12其五,法制機構對行政法規、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應深入基層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公民和有關組織的意見; 13其六,行政法規、規章送審稿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法制機構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14其七,行政法規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法制機構可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規章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且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向社會公布,也未舉行聽證會的,法制機構可向社會公布,也可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15

(三)1996年全國人大通過《行政處罰法》,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相對人參與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其一,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條件、程序等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行政機關應為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執法事前提供必要的信息; 16其二,具體行政執法行為作出前,行政機關應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7其三,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理由; 18其四,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19其五,行政機關作出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行政機關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主動舉行聽證,在聽證中,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Ⅱ 行政管理學 行政決策程序應該包括哪些步驟

行政決策是行政機關或行政管理者在管理政府內部行政事務或社會公共事務過程版中,為促進社會公權共利益的實現,依法運用行政權力作出決定的過程。
行政決策一般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1、信息的收集和處理,這是決策過程的第一個基本程序。要做出正確的決策,首先必須進行情報(信息)活動,以得到比較准確和全面的信息。
2、決策方案的設計,是在掌握大量較為准確和全面信息的基礎上,設計出較高質量的決策方案。
3、決策方案的分析、論證與選擇。為了確保決策的正確性,必須做好決策方案的分析、論證與選擇工作。決策方案的比較、評估與選擇過程既是一個科學化的過程,也是一個民主化的過程。
4、決策方案的實施。在決策方案通過後,還必須進入實施階段,只有經過實施,決策才能達到最終目的,決策方案的正確性才能得到檢驗。

Ⅲ 什麼是行政決策

行政決策特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行政事務時,為了達到預定的目標,根據一定的情況和條件,運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系統地分析主客觀條件,在掌握大量的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或處理的事務,做出決定的過程。

Ⅳ 行政決策程序的基本步驟有哪些

行政決策的基本程序包括五個基本環節:(1)調查研究,發現問題。(2)科學預測,確定目標。(3)科學設計,擬訂方案。(4)綜合評價,選擇方案。(5)實施檢驗,調整完善。

Ⅳ 簡述行政決策的基本程序

行政決策是指行政主體為履行行政職能所做的行為設計和抉擇過程,它是公共組專織,特別是國家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政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過程中所做出的決定。公共組織針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或正在發生的問題做出決策,並轉化成相關的公共項目,通過調動各種組織機構,調配各種社會資源,運用各種功能手段,達到問題的解決、政治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的目標。
行政決策是指行政部門的決策,涉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它一般包含三方面的意思:首先,行政決策是政府的一種行政行為,其性質具有國家法定的行政權力。其次,行政決策是所有行政機關的重要功能,既要體現國家意志,又要反映自身制度化和組織化的行為。再次,行政機關在做出處理公共事務的決定時,應當遵循行政管理活動程序,對所解決的問題,根據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擬定多種方案,並選擇一個滿意的方案依法付諸實施。

行政決策與其它非行政決策相比,它是以國家權力為其後盾的,具有強制性、權威性與社會性。

Ⅵ 簡答行政決策的基本步驟

行政決策的基本程序:
(1)信息的收集和處理。
(2)決策方案的設計。
(3)決策方案的分析、論證與選擇。
(4)決策方案的實施。

Ⅶ 請試論述行政決策的過程

行政決策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行政事務時,為了達到預定的目標,根據一定的情況和條件,運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系統的分析主客觀條件,在掌握大量的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或處理的事務,做出決定的過程。
行政決策過程包括以下主要階段和步驟:
第一,情報活動階段:發現問題、確定目標
這是行政決策活動的第一個階段,他構成決策的前提。目標的確定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對整體環境的探查、研究,找出制定決策的理由;二是在探查出所積累材料的基礎上,分析和辨明決策的條件,進而確立決策目標。對問題的准確、完整的陳述和抽象,是決策目標正確的前提。
第二,設計活動階段:擬定備選方案
這一階段的基本任務可以表述為:列出別選方案;確定備選方案的執行後果;對備選方案可能的後果進行對比性評價。這種設計活動是基於人類的創造性思維,按照綜合、整體、效用、動態的原則,選擇最優或者是次優的過程。
第三,抉擇活動階段:選定最佳方案
在備選方案擬定之後,就進入選定行政方案的關鍵階段,因為它直接關繫到行動方向以及達到什麼目標的問題。方案的價值標准一般是方案實施後的作用、效果、利益等。滿意決策方案一共有五項要求,然而在實際中,任何決策方案,至多隻能達到可以得到滿意的有限目標。
第四,決策過程反饋
這是指在整個決策過程的確定目標、擬定方案和選擇方案的不同階段中,不斷地通過信息反饋,對過去的抉擇進行實踐性評價和檢驗,尤其是對最後的抉擇進行實踐性評價和檢驗,驗證決策的正確與否及其程度,及時修正決策方向或彌補決策遺漏,從而避免重大決策失誤。

Ⅷ 行政決策程序的基本步驟有哪些

行政決策程序指的是行政過程中每個決策程序之間的先後次序、步驟回,具體步驟如下:
1.
找出答問題,分析原因;
2.
確定問題決策方案,制定為長遠利益考慮的長遠方案和現實利益考慮的短期方案;
3.
制定每個決策目標的標准,有標準的去執行;
4.
安排決策方案,制定能應對不同突發情況的具體做法;
5.
選定決策方案,具體部署,安排實施;
6.
執行決策方案;
7.
評估決策方案,進一步完善。

Ⅸ 行政決策的主要特點

1、行政決策主體的特定性

由於行政決策與國家行政權力密切聯系,只有具有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才能成為行政決策的主體,所以,行政決策的主體是特指具有法定行政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非經國家機關、法律授權,行政組織以外的其他機關和社會團體或個人,能不能進行行政決策。

2、行政決策客體的廣泛性

行政決策的客體是指一定行政管理轄區域和部門所要解決的有關國家社會公共事務,涉及廣泛的社會事務的管理。從中央到地方,需要涉及很多機構,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資源,包括社會生活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國防、外交等各個領域。凡是政府管理的領域所在,就是星恆決策的范圍。

3、行政決策目的的非營利性

行政決策的主要功能首先不是贏利,而是實現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確立公正平等的社會關系。行政決策要維護全社會的公共利益,要提供各種社會公益品,雖然也要考慮經濟效益,但不能直接以贏利為目的。行政決策以實現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均衡地協調社會利益和社會價值,確保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

4、行政決策是過程與結果的統一

行政決策既是一個從不同備選方案中擇優的抉擇過程,又表現為決策結果所選定的具體方案,而這些方案表現為國家行政組織所制定的各種行政行為准則它是一系列謀略、法令、措施、辦法、條例等的總稱。

5、行政決策過程政治性

行政決策過程是一個權力運用的政治過程,既存在交易、妥協,又有針鋒相對的沖突,甚至是戰爭。這些特點又使行政決策過程充滿各種復雜性和不可預知性。

6、行政決策執行的強制性與權威性

行政決策的目的是實施行政職能、維護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務,其行為以國家權力為後盾,其結果表現為國家的政策或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而這些政策或法律一經確定,付諸實施,便具有特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具有普遍邊的約束力。

行政決策一旦形成並公布,不管行政關系的對方是否同意,都必須執行。這種強制性作用,不僅可以約束行政組織內的成員,而且約束該行政組織管理職權范圍內的一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

(9)行政決策一般過程擴展閱讀:

行政決策的作用

1、行政決策在公共行政管理過程中具有決定性作用,處於核心地位,它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依據。

2、行政決策主導著公共行政管理的全過程。

3、行政決策是公共行政管理成敗的決定因素。

4、行政決策是貫徹執行國家意志和加強政府合法性的必要途徑。

Ⅹ 行政決策的基本程序是

行政決策程序指的是來行政過程中每自個決策程序之間的先後次序、步驟,具體步驟如下:
1、找出問題,分析原因;
2、確定問題決策方案,制定為長遠利益考慮的長遠方案和現實利益考慮的短期方案;
3、制定每個決策目標的標准,有標準的去執行;
4、安排決策方案,制定能應對不同突發情況的具體做法;
5、選定決策方案,具體部署,安排實施;
6、執行決策方案;
7、評估決策方案,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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