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受理
❶ 行政訴訟法的起訴和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❷ 行政服務大廳都是辦理哪些業務
行政服務大廳窗口的職能設置因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需要而議,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窗口。 婚姻、生育、戶籍、教育、就業、醫療、司法行政、出入境、納稅、社會救助、交通、文化體育、住房、民族宗教、知識產權、職業資格 、消費維權、招商引資等。
(2)行政受理擴展閱讀
創建目的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設以便民、高效、廉潔、規范為宗旨,推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並聯式審批、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運行模式。
集中辦事,方便群眾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窗口集中辦公,將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才能辦成的事,變為只跑中心一處就能辦成,極大地方便了辦事群眾。「變群眾跑為幹部跑」,「變外部跑為內部跑」,真正體現了人民政府以民為本的思想和為民服務的宗旨。
加強監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統一要求、組織、監管和協調下,對進入中心的所有審批事項都作出公開承諾、限時辦結;特別是通過並聯審批,切實簡化了辦事程序、有效提高了辦事效率。
同時,通過各單位之間、窗口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中心管理人員和社會公眾相結合的監督,使監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實處。
陽光作業,防止腐敗
建立公開、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務項目、受理條件、辦事程序、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辦事結果、行為規范、管理規章等全面公開,實行陽光作業;
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證了行政審批的公正與規范,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形象。
規范收費,有利財政
嚴格按規定標准收費,減少了部門自由裁量收費數額的隨意性,全部收費直接進入財政統一賬戶,透明了各部門資金狀況,方便了財政對各部門資金的有效監管,防止了資金流失,保證了財政收入。同時,擴大了財政資金的調度空間,並為減小部門收入差距提供了方便。
行政服務中心原名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又叫政務服務中心 ,是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督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體系,要充分發揮服務中心(即政務(行政)服務中心)作用。
在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大都產生於本世紀初,尤其是《行政許可法》頒布前後。據有關統計資料,全國已有不同層級的綜合行政服務機構3300多家,幾乎覆蓋了全國所有縣市。
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的產生,順應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現實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務方式和服務程序的一種新的探索。其產生的原因大體可分為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
❸ 一般申請行政訴訟法院要多少天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法條鏈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2、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4、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行政受理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製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只要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並且屬於起訴法院的管轄范圍,就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而不能以不能勝訴、訴訟無理等為由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以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並通知當事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❹ 行政復議應是那個單位受理,它和行政訴訟有區別嗎
行政復議應是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一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監察,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的審查。一個是內部監察,一個是外部審查。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均是行政機關,如某行政處罰案,復議機關可是政府的法制部門;而行政訴訟是法院。
二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審查內容是不同的。行政復議不僅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而行政訴訟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行為,是准司法行為;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的公開的審判行為,是司法行為。
四是行政復議程序較簡,行政訴訟程序較繁。行政復議是不收費的,而行政訴訟是收費的。行政復議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訴訟審理期限是3個月。此外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當事人不到場;而行政訴訟則是合議庭審,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均需到場。
❺ 什麼是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
行政許可法第32條和第33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行政許可法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❻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1、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2、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依據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等等。
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其他。依據是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6)行政受理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權的限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罰
❼ 行政復議受理
【對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①審查是否符合行政復議的范圍;②審查是否超過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③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條件;④審查是否提起行政訴訟;⑤審查是否符合行政復議管轄的規定。
【對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按照以下幾種情況處理行政復議申請:①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②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③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又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受理日期為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對行政復議申請的轉送】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除了可向《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外,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申請人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屬於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對轉送的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又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受理日期為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轉送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行政復議前置時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但也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即必須經過行政復議這一前置程序。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或在行政復議前置情況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在行政復議前置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審查並及時受理。如果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直接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也有例外,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❽ 行政服務中心和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區別
1、性質不同
①行政服務中心屬於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
②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屬於城鎮居民自治組織。
2、要求不同
①行政服務中心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督於一體;
②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承接公共服務,組織公益服務,指導社區服務。
3、意義不同
①行政服務中心以便民、高效、廉潔、規范為宗旨,順應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現實要求;
②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協助他人克服個人和社會問題,促進人際關系和諧,改善生活環境和矛盾。
❾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幾天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並應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國家葯監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9)行政受理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根據被許可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的具體內容在許可被批准後加以變更的行為。許可證具有確定力。無論是對持證人還是對許可機關,許可證一經頒發,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
但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原先的許可內容可能不再適應於被許可人的需要,此時被許可人可以向許可主體申請變更許可內容。
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的有關活動中,如果對行政許可中所列的事項需要變更或者其活動需要超出許可范圍的,應當向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提出對原許可事項予以變更的申請。對被許可人而言,未經行政許可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持證人不得自行更改許可證內容,或從事超過許可范圍的活動。
對行政許可機關而言,變更許可證應對變更申請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和標准,並且依照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行政許可的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行政許可的修改,一般需許可主體審查後重新核發許可證。變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動內容、方式、性質發生改變,原許可證不能適用。變更的內容,可以是許可的條件、許可的范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