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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法規最早

發布時間: 2020-12-13 23:07:00

A. 現存關於遺囑繼承的最早的法規產生於

我國現存關於遺囑繼承的最早法規產生於唐代,是唐代制訂。

國外遺囑繼承製度最早產生於羅馬法。在《十二銅表法》中首次正式肯定了遺囑繼承的存在。在《十二銅表法》第五表第三條中規定:「凡以遺囑處分自己財產,或對其家屬指定監護人的,具有法律上效力。」這是羅馬法遺囑自由原則的起源。《十二表法》中的遺囑自由包括指定繼承人、委派監護人、解放奴隸、遺贈等內容。


  • 延伸知識:

我國迄今所知最旱的遺囑是出現在漢代(漢稱遺囑為「先令」,顏師古注口:「先令者一,預為遺令也」)。但現存關於遺囑繼承的最早法規是唐代制訂、宋代沿用的《喪葬令》。此外,北宋的戶絕條貫、南宋的戶令都有關於遺囑繼承的規定,但無論是《喪葬令》、北宋戶絕條貫還是南宋戶令都對遺囑繼承作了種種限制。一是把「身喪戶絕」或「則產無承分人」作為遺囑繼承適用的前提。如《喪葬令》規定:「諸身喪戶絕者,余財並與女,無女者,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北宋天聖四年提出了「戶絕條貫」:「今後戶絕之家,若亡人遺囑,證驗分明,依遺囑施行。」南宋戶令規定:「諸則產無承分人,願遺囑與內外緦麻以上親者,聽自陳,官給公憑。」

B. 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有效要件是什麼

遺囑的有效要件
(1)主體要件,即遺囑人在遺囑作成時須有遺囑能力。
(2)客體要件,即版遺囑所處分權的財產須是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且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
(3)內容要件,即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
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
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作成的遺囑。
代書遺囑,是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為書寫作成的遺囑。
錄音遺囑,是遺囑人通過磁帶錄音作成的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並沒有任何物質載體加以記載的遺囑。

C. 遺囑繼承優先與法定繼承。你了解對此有關的法律規定嗎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內。容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綜上所述,有遺囑的,首先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D. 我國關於遺囑繼承的法規最早產生於什麼朝

繼承遺囑繼承跟定繼承

我民規定公民處自合所財產權利繼專承死亡前自合所財產進行處其死屬效充體現我律公民財產保護種處應符合律規定應充考慮、婦、童、胎及殘疾源利益違反律規定遺囑受律保護

《繼承》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立遺囑財產指定由定繼承外或數繼承規定遺囑繼承定繼承外其由誰繼承由繼承前所立遺囑決定繼承前其定繼承履行贍養義務定繼承外其卻盡贍養義務使繼承照顧精神慰藉繼承前立遺囑指定盡贍養義務(定繼承外)繼承其遺產合受律保護

定繼承指繼承沒其遺產處理立遺囑情況,由律直接規定繼承范圍、繼承順序、遺產配原則種繼承形式

E. 提問關於遺囑和繼承相關的法律法規

因為沒有書面遺囑所以正常情況下就是老人的財產6人均分(姥姥在世也是算一份的,畢竟她走了以後也是你們分),當然2兒子放棄的話就是4人平分。因為口頭遺囑只是家族內的事務(除非有公證律師旁聽,這不可能)。
同樣,作為住院費用也歸入遺產,4人平分(2兒子看情況)。但如有一方墊付,自然還是得把錢補給他。
至於房子,那是生前的財產贈與,和遺囑無關。遺囑是死後對於自己所有的財產進行分配,生前贈送已經不算了。所以同樣的道理,既然口頭遺囑不作數,那麼,這套房子就不能以遺囑分配的方式來計入統計。因而還是平分現有財產。
不過你的結婚錢就沒什麼著落了,家裡長輩不遵從這口頭承諾,那就沒辦法。

老實說,非公證遺囑都沒有法律效力。他人都可以找到一定的借口去推翻遺囑。不過公證遺囑會收取繼承稅的,到時候才真的是虧。所以家人自己協商解決就行,你大姑如果願意和其他人撕破臉皮那麼我也無話可說。

F. 提問關於遺囑和繼承相關的法律法規

1、老人所有的近親屬都應該有贍養義務,身前相關贍養費用應當由贍養人協回商處理,但絕答對不存在沒有贍養義務一說。
2、老人生前贈與你媽媽房產一套,屬於贈與合同,合法有效,已經不屬於遺產分割的內容,屬於你媽的財產,與本案沒有半毛錢的關系。

3、老人說將遺產的分配、住院報銷的費用,這些事宜在事後全部給你媽媽。這本身就是老人的遺囑內容。你媽作為受委託人因妥善處理,不得損害其它繼承人的利益。
4、將遺產中的2萬元留給你,合法有效。
5、還有一套房產,死後平分給另兩個女兒。合法有效。
6、兩個兒子以為條件很好,放棄了遺產部分。視為自動放棄繼承,也不再繼承老人的債權和債務。合法有效。
7、老人去世了,大女兒以之前給過我媽媽房產為由,拒絕支付老人生前所說的一切金錢給我媽媽。屬於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違法

G. 我國關於遺囑繼承的法規最早產生於什麼朝代

首先質疑一下提問者:
如果您是學生或法學愛好者,就該自己去查書或者cnki,而不專應該指望屬網路;
如果你是問著玩——我不認為在這樣專業的問題上較真有什麼好玩——真要較真,還得自己去尋找答案。

我試著整理了一下中國法制史關於繼承部分,從夏商周一直看到秦漢魏晉南北朝到隋唐,均難查到相關法規;較為詳細的中國法制史當屬張晉藩先生的《中華法制文明的演進》(法律出版社,2010),該書p.251記載了我國最初的遺囑繼承——漢朝最初將遺囑稱為「先令」。據稱,江蘇揚州儀征胥浦一百零一號漢墓出土的《先令券書》竹簡,是迄今所知最早的遺囑繼承實證。但漢代雖有遺囑繼承實例,卻難查證相關法規依據;推測出自西漢中後期的「春秋決獄」參考的儒家經典及東漢的律令解釋。
另,張著p.515又提到,在唐代遺囑處分的基礎上,兩宋的遺囑繼承也有所發展,並列舉當時的案例集《名公書判清明集》為證。
再查下去頭都大了……

H. 提問關於遺囑和繼承相關的法律法規

按《繼承法》第抄十七條規定,遺襲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且缺一不可,即: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不是任何場合所立口頭遺囑都有效。「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於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意思就是口頭遺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立,但是你得找到兩個以上的證人去證明,但不能找你的姥爺的兒子女兒之類的,要找沒有利害關系的,比如醫生護士,病人等,只要能找到這些證人證明口頭遺囑就是有效的,你媽媽就可以要回當時遺囑規定的財產。

I. 法律規定遺囑是在什麼時間公布的

1,法律沒有規定遺囑必須在什麼時間公布,一般是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內繼承開始時公布容遺囑
2,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有人隱匿遺囑,損害其他繼承人權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二年內提起訴訟
3,可以參考《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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