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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范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13 21:57:33

Ⅰ 為進一步加強對不遵守交通信號等違法行為的執法管理,規范執法程序,確保執法公正,某市交警支隊要求:凡

答案是d
a 如果a那麼b為真 不能推出如果非a那麼非b為真 選項中不能推出錄入條件 邏輯錯誤
be偷換概念
c強加因果
d嚴格來說也有問題 可以和一律的區別 可以對象是集合的子集 一律就是集合本身 兩者是有區別的 但是前面錯誤明顯

Ⅱ 如何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

一、當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1、消防工作社會化程度不夠高。
2、監督執法人員執法水平較低。
3、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不規范。
4、消防監督執法隊伍管理機制薄弱。
5、內部監督執法監督機制不完善。
二、如何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快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
加強消防力量建設,構建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主體,政府和企業專業消防力量為補充、群眾性消防組織為基礎,全面覆蓋街道鄉鎮、輻射農村的消防力量體系。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加強消防特種裝備、車輛和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當地火災事故特點,制訂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增強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要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單位消防安全狀況與金融、保險信用及經營行為掛鉤。大力拓寬消防宣傳渠道,採取媒體宣傳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崗位培訓與普及教育相結合的辦法,加大消防宣傳教育的廣度、深度與力度。
2、提高監督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消防執法人員只有自身具備了相當的法治意識,法律知識,並在執法活動中樹立起許可權、程序、責任、公平公正意識,才能真正做到法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一方面要強化執法者的素質培訓;另一方面要培養執法者全新的執法服務觀,要通過積極深入開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活動。
3、加強防火監督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首先應結合政治教育進一步強化作為一名當代軍人的職業信仰。其次應加大對監督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另外,還應在工作生活上提高對監督幹部的政策支持。
4、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
從監督上講,首先要從內部監督著手,不僅要搞好縱向監督,同時要搞好橫向監督。其次要做好外部監督工作,深入推廣「問廉制」建設,還可採取聘請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司法幹部等擔任執法監督員。
5、制定科學的執法考評制度。
必須根據實際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個人執法考評制度,包括德、能、勤、績、廉等在內的考核標准,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結合崗位目標細化量化消防監督隊伍考核的基本標准、業務標准和層級標准,解決「一把尺子」量長短的問題。同時要完善考核激勵機制,把消防監督員考核結果、單位執法質量考評成績與幹部選拔、幹部調整、熱點崗位輪換等掛鉤,對於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樹立良好執法形象大有益處

Ⅲ 如何大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適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要求,大力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要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廣大民警牢固樹立正確執法理念,從源頭上解決執法不規范問題。要健全完善各項執法制度,從基層民警日常執法活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針對交警糾正違章治安盤查巡控、武器警械使用等容易發生問題的執法活動、執法環節,抓緊健全完善相關程序規定和標准規范。要主動適應全面開放、高度透明的社會環境,進一步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果。在維護社會秩序、加強社會管理過程中,遇到挑釁、面臨復雜情況時,不沖動、不感情用事,不說過頭的話、不做過激的事。要規范民警在執法中的語言和動作,區分不同執法環境,統一執法語言,統一動作規范,切實做到言行文明、舉止得當。要准確把握當前社會心理的變化和執法對象的感受,講究執法藝術,盡可能融法、理、情於一體,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堅持以公開促公正,擴大警務公開的范圍和層次,提高執法工作透明度,努力使公平正義以群眾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要充分藉助信息化手段,加強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建設,努力從網上錄入、審批、辦理到結案等各個環節實現對民警執法辦案的全程監督,要以深化執法質量考評工作為載體,健全完善案件法律審核把關和個案監督機制,大力推行執法責任制,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確保民警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利、履行職責

Ⅳ 如何進一步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完善消防法律制度體系

消防執法工作大力推進規范化建設,不斷完善執法程序,改進執法方式,嚴格執法監督,消防執法隊伍素質、執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較以前均有了明顯提升。但在經濟社會發生深刻變化的大背景下,要貫徹落實好公安部黨委關於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深入推進消防安全「五大」活動及打贏「清剿火患」戰役等一系列戰略部署,就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消防執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其在某些層面上已制約著我國消防工作健康快速發展,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仍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課題。

一、當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1、消防工作社會化程度不夠高。

《消防法》修訂實施以來,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明顯加快,「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但總體上目前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仍然較低。在政府層面,省、市、縣三級對消防工作重視程度較高,而鄉鎮及街道辦一級未設立專門的消防機構,且大多數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沒有真正把消防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農村、社區消防工作基礎薄弱。在部門層面,一些部門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對消防聯合執法工作不積極、不主動、不作為,影響了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在社會單位,特別是一般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四個能力」建設水平有待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比較低。

2、監督執法人員執法水平較低。

①一部分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還沒有真正樹立執法理念,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不牢固。在消防監督管理執法過程中,個別監督執法人員執法隨意性大。

②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法律、業務和文化素質方面存在欠缺,消防執法人員自身知識結構水平相對偏低。部分監督幹部沒有經過系統的消防監督業務學習,導致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不能准確全面地發現和指出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同一階段同一單位多次檢查提出的火災隱患也不盡相同,有時提出的火災隱患也往往不著邊際,提出隱患整改意見和要求不盡科學和合理,不能正確綜合判定被檢查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導致老問題不改,新問題出現,造成問題的積壓,弄得單位無所是從,總覺得火災隱患永遠也整改不完,從而使群眾對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產生錯誤的認識和理解。

③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及消防專項治理工作流於形式。在實際監督檢查工作中,無論是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及消防專項治理工作,對一個單位的進行了三五次甚至「輪番式」的監督檢查,某些消防監督員為了完成所謂的任務,僅僅填寫一個名不副實的《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而已,但火災隱患始終存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按法定要求必須給被監督檢查單位留存一份,但往往由於疏忽或人為就缺少了這一項工作,「執法痕跡」在被監督檢查單位很難查到。

④專項治理及聯合檢查時一整風,檢查時問題一大把,檢查完沒了下文,無跟蹤落實執法機制,執法不到位不徹底的現象在某些崗位普遍存在。四是個別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不能主動地為被監督單位提供法律咨詢,指導和幫助隱患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地火災隱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對群眾來信來訪、舉報投訴的查處不及時,處理結果反饋不及時,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警民關系。

3、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不規范。

①法律文書製作填寫不規范,表現為個別執法人員對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不按規定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或者雖然填寫了但內容記錄不詳細;在製作填寫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時對違法行為定性不準、用語不規范,案卷裝訂和移交管理不及時。

②個別監督執法人員責任心不強,審驗把關不嚴,放寬尺度實施行政許可,忽視對在建建築工地的監督,竣工、開業時就留下許多先天性隱患無法整改等。

③個別監督執法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不及時下發法律文書,而是口頭提出整改意見,有的在檢查中雖然發現了許多火災隱患,但在下發法律文書時,只提一些容易整改的問題,對整改難度大的火災隱患避而不談,導致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始終得不到整改,留下了不安全因素。

4、消防監督執法隊伍管理機制薄弱。

面對前所未有的火災防控壓力,為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災,廣大消防監督幹部付出了艱苦努力,保持了火災形勢的總體平穩。在長時間、超負荷的緊張工作中,對監督執法幹部隊伍管理的問題日益突出:

①壓擔子多,體恤關心少。

繁重的工作任務和巨大的工作壓力使大部分監督幹部經常犧牲節假日和雙休日,「白加黑」和「五加二」在某些地方成了常態,正常的年休假往往得不到保證,造成相當一部分同志精神處於超緊張狀,許多監督員滋生疲勞厭戰情緒,工作積極性、主動性降低,工作質量、工作效率下降。

②一線消防監督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亟待解決。

目前大部分縣(區)消防大隊幹部人數少,與基層擔負的繁重工作任務不相適應,經濟欠發達地更是如此。

5、內部監督執法監督機制不完善。

執法排名重次序,造成監督執法人員為「執法」而執法、為完成指標而工作的現象。為強化執法考評的力度,考評結果採取排名的方式,在一段時間內發揮了促進工作的顯著作用,但如長期堅持則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

①盡管各執法單位從事相同類型的消防執法工作,但由於所作區域的不同特點,執法工作重點、工作對象以及工作量不盡相同,單位之間不完全具備可比性;

②由於個別執法單位領導缺乏正確的政績觀,在考評中片面追求名次,盲目與其他單位進行比較,不切實際地組織制定相關執法指標,使執法人員壓力過大,違背了考評的初衷。同時,考評內容越來越多、越來越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層疲於應付的局面,過多過濫的排名導致數字的空洞及工作的浮誇,與消防執法的嚴肅性格格不入。

二、如何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快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

加強消防力量建設,構建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主體,政府和企業專業消防力量為補充、群眾性消防組織為基礎,全面覆蓋街道鄉鎮、輻射農村的消防力量體系,條件允許時在鄉鎮、街道一級設置專門的消防監督機構。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加強消防特種裝備、車輛和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當地火災事故特點,制訂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增強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使消防事業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要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單位消防安全狀況與金融、保險信用及經營行為掛鉤。大力拓寬消防宣傳渠道,採取媒體宣傳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崗位培訓與普及教育相結合的辦法,加大消防宣傳教育的廣度、深度與力度,堅持不懈地開展消防宣傳活動,使消防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使火災防範知識、火災撲救和逃生技能得到廣泛普及,形成一個人人懂消防、人人抓消防的良好社會環境。建立火災隱患舉報投訴查處長效機制,鼓勵廣大群眾自覺與消防違法行為作斗爭,共同維護公共消防安全。

2、提高監督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消防執法人員只有自身具備了相當的法治意識,法律知識,並在執法活動中樹立起許可權、程序、責任、公平公正意識,才能真正做到法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①要強化執法者的素質培訓,要在業務知識不斷更新、不斷深化的情況下,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業務培訓和消防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執法者的素質,規范執法管理,熟練掌握消防執法程序,尤其是針對地方院校入伍的大學生和未有從事過防火監督的幹部,要進行崗前培訓,落實崗位從業資格,確保執法隊伍素質;

②要培養執法者全新的執法服務觀,要通過積極深入開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活動,切實做到「四個定位」,樹立「四個意識」,即在職能定位上,牢固樹立經濟建設參與者和服務者的意識;在執法定位上,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維護公平公正的意識;在權力定位上,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在工作定位上,樹立開拓創新意識,以使執法者真正融入到「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就是「規范服務、文明服務」的工作定勢之中。

3、加強防火監督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應結合政治教育進一步強化作為一名當代軍人的職業信仰,經常性地對監督隊伍開展當代軍人職業信仰和職業道德教育,使監督幹部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確保政治上合格。工作中還要加強政工領導與監督幹部之間的經常性思想交流,隨時掌握並控制監督幹部的思想動態,針對消防監督過程中出現的,社會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和重點問題及時地開展政治教育,使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有的放矢地進行。

同時應加強廉政建設教育,使監督幹部牢固樹立起廉潔奉公、秉公執法、執法為民的思想意識,自覺規范自身的言行和工作。其次應加大對監督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許多監督幹部經常忙於事務性工作,很難、很少靜下心來研究業務及涉獵一些消防前沿的科學理論、消防監督方式方法及先進的管理監督體制,工作中難免會有「坐井觀天」、「閉門思過」的現象,「請進來」、「走出去」會因工作離不開成為奢望。拓展視野、強化理論,監督幹部的專業性職業性教育培訓已成為一個緊迫的任務。

另外,還應在工作生活上提高對監督幹部的政策支持。消防監督工作,在大多數基層「白加黑」和「五加二」在某些地方成了常態,繁重的工作任務和巨大的工作壓力使大部分監督幹部經常犧牲節假日和雙休日,但好多地方沒有很好的落實加班政策,一分錢的加班費沒有,輪休換休更是談不上上,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監督幹部的身心健康,也挫傷了其工作積極性,更弱化了工作,因此,調整監督幹部的政策支持勢在必行。

4、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

從監督上講,首先要從內部監督著手,不僅要搞好縱向監督,即不但上級對下級有監督權,而且下級對上級的執法活動、違法行為也有權提出建議;

同時要搞好橫向監督,即同一業務部門之間,不同業務部門之間要相互監督,保證消防執法活動准確合法。其次要做好外部監督工作,深入推廣「問廉制」建設,還可採取聘請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司法幹部等擔任執法監督員,採取座談討論、問卷調查、邀請現場監督等形式,廣泛徵求對消防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將整改情況進行反饋,提高消防執法工作的公信力。

大力推行警務公開,加大消防監督執法的透明度,公開辦事程序,公開執法程序,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條件允許時,可以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醒目位置公開負責該單位的公安消防監督員的姓名,也可以公開公安消防火災隱患及廉政建設舉報電話、信箱等,溝通、拓寬廣大人民群眾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渠道,加強與老百姓的心聲聯絡,充分體現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樹立公安消防部隊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進而促進消防執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5、制定科學的執法考評制度。

現行的某些考評標准,往往單純地注重執法的起數、行政拘留的人數和罰款的數額,不能全面有效對監督員的個人執法素質進行考核評價,因此必須根據實際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個人執法考評制度。要根據不同職責,制定以「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為核心,包括德、能、勤、績、廉等在內的考核標准,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結合崗位目標細化量化消防監督隊伍考核的基本標准、業務標准和層級標准,解決「一把尺子」量長短的問題。

應認真貫徹《公安消防崗位資格制度規定》,採取「素質考評、績效評估、社會測評、綜合評價」的方式進行考核,進行崗位專業筆試和績效分析,全面、客觀、公正地考核評價執法人員。同時要完善考核激勵機制,把消防監督員考核結果、單位執法質量考評成績與幹部選拔、幹部調整、熱點崗位輪換等掛鉤,對於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樹立良好執法形象大有益處。

當前,我國的消防工作同時也面臨著社會轉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矛盾復雜、火災防控形勢依然嚴峻等問題。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事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只有我們不斷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不斷創新工作方法,促進消防執法公正,才能全面切實提升消防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Ⅳ 如何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程序

嚴格依法執法,堅持執法為民,秉公執法,即可避免以權謀私的權利腐敗

Ⅵ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Ⅶ 如何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推動執法人員依法履職到位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加快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出台實施,法律法規更加健全,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高,執法行為越來越規范,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如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更是擺在紀檢監察工作中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

1、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依法行政意識不強。

①由於基層部門缺編嚴重,行政和事業人員混崗使用。

執法人員調整頻繁,執法隊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規,不懂執法程序等;

②有的執法人員為民服務意識不強,工作方法簡單,野蠻執法、粗暴執法。

城管追趕違規擺攤設點人員、強行收繳商品,工商人員面對農民入市賣菜未交管理費採取粗暴方式強行趕出市場等;

③新的政策法規不斷出台,部門或系統培訓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學習。

使執法人員不能准確把握和運用法律法規,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

④個別人員政治素質不高,執法動機不純,主觀上存在以權謀私思想。

造成隨意執法,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時有發生;個別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到小面館吃面不付錢,證照辦理或年檢中不給好處不辦理或拖著不辦等。

2、執法隨意性大,處臵不規范。

①重罰輕糾。

一些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只注重對違法違規人員實施經濟處罰,而對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及採取有效措施去糾正做的不夠,致使一些違法違規現象屢屢存在。如個別工商、質監執法人員對市場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業主只罰不糾,以沒收和罰款了事,而對已售出的存在嚴重隱患的產品不認真追查。又如一些執法部門在對超載超高車輛處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只注重罰款和卸載了事,而對加高車箱現象背後的安全隱患問題不注意追查,不督促進行拆除,不建章立制,採取措施從源頭杜絕。

②隨意簡化辦事程序。

有的執法人員在執法中不嚴格按照規定的亮證、告知等程序執法,如縣路政隊對企業違規佔地搭建執法中,在調查核實案件後未告知企業就採取了強制拆除。個別工商、衛生等執法人員將沒收財物、停業整頓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簡易程序案件處理,一味圖簡單省事。

③隨意決定處臵方式。

本來根據問題應辦理為停產整頓的案件可以辦為邊整邊改的案件,應辦理為罰款的案件可以辦為批評教育。有的政策法規處罰幅度大給執法人員的執法上帶來了更大的隨意性。如環保局對違法排污的處罰幅度在幾萬至十萬元,計生部門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可以從幾千元到幾萬元,執法人員的處罰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3、執行制度不嚴,濫用職權。

①個別執法人員以權代法。

以行政命令代執法,以個別人的意見代替執法,以不規范的檢查方式代替執法。對經常能為部門提供點贊助或與領導關系「好」的服務對象,全面開展的執法檢查也可依個人感情和關系來決定執法方式和處罰。對關系不熟或不給好處的,則秉公執法甚至重從處理,而對有關系或給了好處的違法對象,則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網開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轉轉看看,走走過場,而對所謂關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違規的行業,如排污企業、煤礦企業等,本來一月搞一次的執法檢查,則採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業不得安寧,不得不為執法部門或相關領導進貢。

②由於監督政策不完善,考核體系不健全。

目前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主要來自群眾和服務對象,而從體制、機制、制度上監督的不夠完善,還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執法監督、考核辦法。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對策與措施。

監察機關是全面履行監督檢查的機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監察法》,著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設,監督檢查三個環節上下功夫,才能有效促進行政執法行為的進一步規范。

1、要以素質教育為重點,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好壞,決定著執法的水平和整個執法隊伍的形象。為此抓好執法人員素質,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加強執法幹部的隊伍建設,是促進政執法幹部公平、公正執法的組織保證。

①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質和執法水平。

要以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重點,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其牢記宗旨,在執法工作中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另一方面要督促業務主管部門定期不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以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政策業務為主要內容的業務培訓,使其懂業務、善管理,成為依法行政的行家裡手。

②強化執法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執法的公信力。

要繼續以機關作風建設為契機,深入開展行風建設,切實糾正吃拿卡要等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要確定國土、建設、公安、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為糾風建設重點部門,督促結合各自行業特點,開展以「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便民、惠民」等為主題開展優秀執法隊伍、提供優質服務等創建活動,面向社會公開承諾、廣泛徵求意見、聘請行風監督員,通過座談、自查整改、嚴格考評獎懲等,在部門中形成處處爭創文明崗位,人人爭創先進典型的良好風尚。

2、要以完善執法責任制為主題,嚴格監督考核辦法。

制度能使壞人無法做壞事,沒有制度約束,好人也無法做好事。行政執法存在隨意性強等問題,關鍵在於對行政執法方面無一套有效完善的執法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因此,加強執法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制度建設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

①建立完善執法程序、考核獎懲辦法。

建立完善的執法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實施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行政執法獎懲辦法,對執法人員改進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起到促進作用。

②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增強執法透明度。

將部門工作臵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促進部門人員改進作風。

③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

通過向社會聘請軟環境執法監督員、行風監督員等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力量開展監督;有效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宣傳正面典型,曝光違法違規行為,震懾違法違紀者。四是有效開展行政執法部門政風行風測評。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面向社會開展對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公正、辦事效率、服務質量、清正廉潔等為主要內容的政風行風測評,做好對測評結果的運用,對優秀等次部門給予表揚和宣傳,對等次差的部門給予通報或責令整改等。

3、要以信訪專項糾風為突破,嚴肅查處違法亂紀行為。

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設立投訴舉報中心,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並通過召開服務對象座談會、明查暗訪、糾風執法等渠道收集行政執法中的違紀違法線索,對出現的吃、拿、卡、要,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不按程序辦事等行為將進行嚴肅查處;對在糾風專項治理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單位和部門,對存在問題重視、不糾正的、不及時進行整改,以後又屢屢出現問題的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Ⅷ 如何進一步強化執法辦案場所使用管理工作

一是進一步強化認識。切實提高辦案民警對嚴格使用執法辦案場所和執法記錄儀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使民警熟練掌握在辦案場所內執法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以及各種裝備設施的使用方法,全面規范執法行為。
二是繼續完善場所改造。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執法辦案場所設施,配齊電腦、列印機、審訊椅等各種設備,特別要解決審訊椅軟包固定、監控探頭安裝使用不合理、電子掛鍾不在監控畫面內以及辦案區取暖、通風等問題。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重新規劃設置改造,設備老化或出現故障的及時更新。
三是嚴格落實管理制度。要求各執法單位嚴格按照公安部「四個一律」的規定使用辦案區,局督察、法制等相關部門,通過隨機考核、台賬檢查、場所檢查、網上巡查等方式,定期到各執法辦案單位進行指導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四個一律」執法問題及時指出督促整改,並將這些問題納入績效考核扣分,並在全局進行通報及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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