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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用地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2-13 19:38:10

⑴ 政府將土地違法轉讓出讓,該向哪個部門反映

你可以向縣級國土部門舉報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⑵ 請問私自交易土地違法嗎

那要看土地的性質什麼的。以下幾種轉讓土地的行為是違法的:
(一)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⑶ 土地違法用地超過多少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違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違法批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

第四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四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二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八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四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六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二、違法佔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六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三、違法轉讓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

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span>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

第八十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破壞農用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

(3)違規用地轉讓擴展閱讀: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強化土地執法監察,規范土地執法行為,依法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違法案件的實際情況,部制定了《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及時予以立案。

但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

⑷ 土地違法轉讓不予登記

【問題】

2006年10月甲公司以市政府公開拍賣方式競得一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為商業用地,使用年期40年,甲公司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了土地價款,繳納了土地出讓金,並進行了土地登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甲公司頒發了該宗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交付甲公司使用。2007年6月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開發,就將該宗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給甲公司支付了土地價款,甲乙公司持甲公司用地批文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甲公司受讓土地後未開發便轉讓土地的行為屬於違法轉讓為由,對乙公司提出的登記申請,決定不予登記。

問: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是否正確。

【分析】

該案涉及違法轉讓土地的界定和土地登記問題。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令)在土地登記中設定了不予登記的條件。40號令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由此可見,土地登記申請人必須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滿足上述條件,才可以依法申請土地登記。甲公司的土地雖然屬於依法取得,但在土地的轉讓上,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以下簡稱55號令)第十九條也明確了土地轉讓的含義,對土地轉讓限制了條件。55號令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因為甲公司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違背了國家規定,所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甲公司收取乙公司土地價款,這種行為構成了違法轉讓土地行為。 對甲公司違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尚未處理。根據40號令第十八條第(二)款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不予登記的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乙公司提出的登記申請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是正確的,符合法律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已成為土地供應的主要渠道,目前個別企業不顧自身的能力盲目競標或為了炒買炒賣地皮惡意競標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對這種行為加大了打擊的力度。對於甲公司違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根據55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筆者認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甲公司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該土地轉讓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甲公司應退還乙公司支付的土地轉讓款。基於甲公司這種無視法律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閑置土地,由此帶來土地交易市場的混亂、國有資產的流失、土地浪費的問題,屬於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政府可以無償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權。

⑸ 違法轉讓土地可以僅對一方進行罰款嗎

違法轉讓土地的,只對土地使用權人進行罰款,因為其在非法土地轉讓專中獲益。
根據《土地屬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⑹ 違規改變土地用途後轉讓宗地怎樣辦理

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⑺ 土地違法行為的非法轉讓土地類

(一)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⑻ 政府對已違法買賣的土地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無效復,追究當事人違法制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⑼ 土地上存在違章建築,能將土地辦理過戶嗎

第一,違法建築包含的范圍很廣,其中包括工業違建和私人違建,還有一些其他違法建築,對於違建的分類下面詳細分析一下: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私人違建)。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私人違建)。
5、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6、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7、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工業違建)。
8、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第二,違建的認定與處罰。
1、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2、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⑽ 什麼是違法用地哪些行為構成土地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土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二)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四)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五)據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六)非法侵佔、挪用征地費、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
(七)據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八)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違法行為;
(九)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十一)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的違法行為;
(十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違法行為;
(十三)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違法行為;
(十四)不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非法轉讓房地產的違法行為;
(十五)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劃撥土地房地產的違法行為;
(十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十七)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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