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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11:14:10

❶ 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有那些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 (一)以誤導、利誘、威脅或者作虛假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二)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三)以對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不真實、不適當宣傳或者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四)在律師事務所住所以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的。

❷ 請問:對律師事務所的處罰有哪些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六條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版罰的種權類有: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停業整頓;
(四)吊銷執業證書。
沒收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這里可以看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82564

❸ 新律師法頒布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還有效嗎

還有效

❹ 律師違法屬於哪個部門管要什麼程序

1.一般律師違法違規可以向執業地的律師協會或者司法局投訴。律師協會和司法局調查屬實的可以作出相應處罰。
2.如果涉嫌犯罪,比如偽證罪之類的,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
3.《律師法》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律師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❺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請直接撥打110

❻ 律師執業行為應遵守哪些基本准則

律師執業活動不僅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還受到律師行業特定的職業道德的內在約束,根據《律師法》、《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及司法部頒布的其他各種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及其基本精神,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在處理與委託人的關系時,律師執業行為應當遵守如下基本准則:
(1)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在委託關系成立後,你有權隨時解除對律師的委託,但律師無權這樣做,尤其是對指定辯護和你暫時無力交納費用時,除非你拒絕合作或者委託事項違法。
(2)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為處理特定的法律事務,應律師的要求,你應當將所有與委託事項有關的一切事實如實告訴律師,包括某些可能涉及到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事情,對此,律師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3)律師不應同時接受與委託人有直接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律師在接受你的委託之後,在同一法律事務中,不得再接受對方當事人的委託,即使對方當事人委託的是其他事務,律師也應該在事前徵得你的同意。除此之外,對方當事人的律師以及其他與你有利益沖突的人,也在此限制之中。
(4)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或收取委託人的費用及其他財物。委託律師及支付服務費用都應該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不得與律師進行私下交易。
(5)律師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饋贈。對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饋贈將有可能影響律師在辦理法律事務時的公正性,因而影響到你的委託事項的實現。
(6)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由於律師在執業中可以獲得你的信任,對你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權益非常了解,又有法律上的優勢,這使得律師往往可以很方便地侵犯你的權益。對此,《律師法》作了嚴格限制。
(7)律師不得與當事人進行商業性交易。律師在接受委託後,如果同時又與你(也包括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與你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商業交易,可能會給律師提供非法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事實上,律師不應當從事除律師職業以外其他任何營利性工作,尤其是專職律師。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最一般的職業道德准則也是律師應該遵守的,比如律師應該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應該為委託人提供稱職和高效的法律服務、不得在業務活動中玩忽職守、不得偽造證據、不得阻撓對方當事人搜集證據等等。
應該了解的是,以上所談到的大多數基本准則並不僅僅是對律師執業行為在道德上的要求,而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律師違反這些准則進行執業,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❼ 同一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擔任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法律規定在哪裡

法律上並沒有關於該行為的規定,但是原則上不允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該條規定只是限制同一律師在同案件中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關於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並無禁止性規定。

但同律所的不同律師分別擔任同案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仍屬於雙重代理,原則上不允許,而偏遠地區縣(市)里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在事前徵得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除外,這早在《司法部關於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宜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復》已有答復。

根據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對統一受理的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7)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司法部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該行為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對於該行為,可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的處罰。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且該處罰辦法中對於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也應處罰。」

❽ 給律師的警告處分有哪些

《律師法》第47條、48條、50條對律師違法行為有給予警告的條款。

附:《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❾ 對律師的懲戒措施有哪些,是針對哪些措施進行懲戒的。(》1000字)

僅供參考:
《律師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律師因違反本法規定,在受到警告處罰後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後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因違反本法規定,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滿後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五十三條
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夥人。
第五十四條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❿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處罰辦法有效力嗎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司法部2010年4月修訂通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部門規章(司法部令第122號),該辦法有效。不知你想解決什麼問題。現在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規范、處罰的法律、法規很多,這只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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